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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标志不得随意粘贴

2012-04-12刘国信

湖南包装 2012年1期
关键词:绿色食品产地农业部

刘国信

最近,由农业部修订的《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由国务院法制办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布,向公众征求意见。该办法明确规定,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或者将绿色食品标志用于非授权产品及其经营性活动。

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对健康消费的追求,绿色食品越来越多了,但究竟什么产品才真正够格被称为“绿色”呢?“绿色食品”是特指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殊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批准、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相对于国际上通行的有机食品而言,绿色食品是有中国特色的安全食品和环保食品,我国对绿色食品的生产制定有严格的标准和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随意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近年来,我国绿色食品呈现出迅猛的发展势头。有资料显示,截至2011年6月末,全国绿色食品企业达到6364家,产品总数达到16118个,全国有340个单位创建了479个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基地种植面积超1亿亩。绿色食品产业的快速发展,极大地满足了人们的健康消费需求。但据调查,目前市场上的绿色食品良莠不齐,“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用情况也较为混乱,一些产品为打开销路卖高价,而在包装上任意标注“绿色食品”来误导消费者,牟取暴利。

为了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近农业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对《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据了解,修改后的征求意见稿共分五章三十二条,对绿色食品标志产品的生产条件、标志申请和核准程序、标志使用等制定了详细的规范和要求。

根据该征求意见稿,农业部依法对全国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制定并发布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包装贮运等标准和规范;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颁证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指定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并报农业部备案。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根据该办法,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应当具备的条件有:符合《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产品或者原料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投入品使用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包装贮运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等。

申请绿色食品标志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申请企业应当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具有稳定的生产基地等。

绿色食品标志申请和核准的具体程序为,申请人向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省级工作机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现场检查、提出初审意见;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根据材料审查结果、专家评审意见等做出是否颁证的决定。

为了强化对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用管理,该办法还特别规定了标志使用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如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或者将绿色食品标志用于非授权产品及其经营性活动;在证书有效期内,标志使用人的单位名称、产品名称、产品商标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产地环境、生产技术等条件发生变化,导致产品不再符合绿色食品标准要求的,标志使用人应当立即停止标志使用,并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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