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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山东对琉球飘风难民的救助和抚恤*

2012-04-11臧文文

关键词:琉球船只难民

修 斌 臧文文

(中国海洋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山东 青岛 266100)

一、前言

公元1372年,即明洪武五年,明太祖遣行人杨载出使琉球,这是中国与琉球国建立正式官方关系的开端。自此之后,中国与琉球的关系日益密切,在明清两代绝大部分时期,琉球国的地位位于朝贡国家的前三位。中琉之间,不仅仅有频繁的使节派遣和朝贡贸易作为双方联系的纽带,对于遭遇海难的飘风难民的互助抚恤,也密切了双方的友好关系。

琉球是一个岛国,地理环境的特殊性决定了琉球人经常需要出海来完成物资运输和商业贸易。从海难资料来看,漂至山东沿岸的飘风难民都是在琉球各岛之间往来的过程中遭遇海难的。众所周知,以琉球为基点,往东为浩瀚的太平洋,往南和往北也都不容易找到落脚点,但是只要奋力往西,总能到达大陆,也就是说,一旦遭遇海难,往西到达中国的获救希望是最大的。所以北自奉天,南至广东,中国的沿海地区都有过救助琉球飘风难民的记录。特别是在清代,清王朝对于飘风难民的抚恤有了更为明确的政策,各地对于这类事情的记载也都比较详细,为我们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资料。

关于清代琉球国飘风难民的研究已经卓有成效,如刘序枫的《清代档案中的海难史料目录(涉外篇)》[1],对现有清代档案中关于海难的资料做了较为详实的整理,为我们查找相关资料提供了线索和便利。渡边美季的《清代中国における漂着民の处置と琉球》[2],将清代中国对琉球飘风难民的救助抚恤做了全面的分析研究。赤嶺守先生的《清代琉球漂着民の船舶、货物の变卖について》[3],对清代飘风难民船上的货物种类和处置做了研究,并指出清代中期之后存在伪装漂流来达到货物走私目的的情况。刘序枫的《清代中国对外国飘风难民的救助及遣返制度——以朝鲜、琉球、日本难民为例》[4],探讨了清朝对外国遭风难民救助制度的实施实态和对不同国家的差异等。此外,历届《中琉关系国际会议论文集》等也收录了其他关于飘风难民的论文。

以往的研究中,专门研究某个地区抚恤琉球飘风难民的论文并不多,目前见到的有杨彦杰先生的《清代台湾抚恤琉球遭风难民的案例分析》[5]、赖正维先生的《清代琉球船漂风台湾考》[6]、吴幅员先生的《清代台湾所遇琉球遭风难民事件》(上、下)[7]、上江洲安亨的《清朝于台湾之琉球漂流民遭难事件——以乾隆五十五年及嘉庆十五年的事例为例》[8],这些论文都是对清朝时期台湾地区对琉球飘风难民的抚恤的研究;徐斌先生的《从<历代宝案>看泉州与琉球的友好关系》[9],通过对《历代宝案》中的救助抚恤的事例来反映当时泉州与琉球的友好关系。对于其他省份抚恤琉球飘风难民的专门研究尚未见到。本文通过查阅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出版的《清代中琉关系档案选编》、《续编》以至《七编》和《历代宝案》及其他相关的资料,将其中关于山东与琉球国飘风难民相关的资料记述做了汇总整理,对清代琉球难民漂往山东的背景和原因、山东对琉球飘风难民的救助和抚恤以及护送至闽的政策措施等加以考察。

二、清代琉球国难民漂往山东的背景及原因

琉球国是一个群岛国家,岛与岛之间的物资运输和商业贸易都需要利用船舶通过海路来实现。业已查到的飘至山东的琉球国飘风难民事件共有14起,见下表:

表1 飘至山东的琉球难船情况①根据《清代中琉档案关系选编》和《历代宝案》汇集而成。

这其中有5起是从离岛往本岛进贡,剩下的船只主要是用来运输粮食和经济作物进行贸易。

琉球国内实行田地分赐制度,所有生产粮食的农田大都成为王府以及达官贵人的采地,每当收获之后,各地出产的粮米便成为需要交纳的贡赋而运往琉球国王所在地,也就是冲绳岛的中山。中山本岛的粮食偏少,主要粮食产地是在姑米山和八重山岛。周煌在《琉球国志略》中记载:“中山地广人稀,山多田少;十月布秧,五、六月熟。地气常暖,本宜两种;因八月后多大风拔苗,故止一熟。姑米山、八重山,产米最多。”[10]徐葆光在《中山传信录》中也说:“土田,皆于九月、十月耕种,五月收获毕。各官分赐采地皆亲至其地,视耕视获;有职官或子弟督之。”[11]《琉球国志略》中还记载:“八重山(一名北木山,土名彝师加纪):在太平山西南四百里,去中山二千四百里。……较太平尤饶给,多樫木、黑木、黄木、赤木、草席,产牛、马、螺石,出麻布、棉布、海参、红酒(名蜜林酒)、五殼、砗磲、瑇瑁、珊瑚、羊肚、松纹、海芝、海柏等石。每年五、六月,与太平山来贡中山。”[12]

在飘至山东的琉球国难民中,有5起都是自八重山运送物品至中山进贡的:

嘉庆三年,名城等三十二人在“八重山石垣司主丰见本差令装载岛苧布疋米粟进与该国中山王”,[13](P1007)在洋遭风。

道光十三年,永照屋等十一人“坐驾小船往该国属八重山催运粮米,……自八重山岛开船,载回白米三百零三包、粟二百九十四包、黄豆八包、烟叶七包”,[13](P723)在洋遭风。

道光二十四年,郭善秀等二十人,自八重山“装载大小米豆等物往该国王交进纳”,[13](P858)在洋遭风。

咸丰二年,张石嶺等六人,自那霸“奉差开往八重山岛催运粮米”,[14](P8011)在洋遭风。

光绪元年,蔡名德等二十五人,“在本国八重山岛装贡赋稻米五十包欲往本国都城交纳”,[13](P1099)在大洋遭风迷失。

这些向琉球国王进贡粮米的船只,相比一般的民间小船要大得多,在嘉庆三年的这次事件中,提到使用的船只为“马艦船”,这种船比较坚固,所以在从琉球至山东如此长距离的漂泊中,仍能达到“尚属坚固”[13](P874)的程度,由此也可以反映出当时琉球的造船技术已经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

琉球国各个岛的地形地质等方面都有差异,从而使各岛上的物产也不尽相同,互通有无成为必须。民间用船都是一些小船,如徐葆光在《中山传信录》中记载:“其各岛往来通载之船,大小皆尖底,底板鳞次。……小船,皆刳独木为之,极轻捷,村民、渔户皆用之。一舟不胜载,则双使为用。”[15]这种小船承担了联系各岛的任务,但一旦遇到狂风大浪,则很难幸存。

在古代,船只在海上航行,受风力、暴雨等天气因素的影响很大。农历六月之后,飓风就会频繁地光顾琉球群岛这个区域,对海上船只的航行产生巨大影响,在飘至山东的14起事件中,时间集中在农历五至七月,以六月为主:从统计资料来看,五月有2起,六月有9起,七月有3起。

山东位于琉球的西北部,也就在夏季东南风盛行的时候,船只在风力的强烈作用下,才能漂泊这么远,到达山东。其实人们知道进入东南季风盛行时期海上航行是极其困难的,官方的朝贡船、接贡船都避开这个时期,所以遇难的都是各岛之间进行往来的船只。

三、清代山东对琉球国飘风难民的抚恤

清代在继承明朝抚恤飘风难民的基础上,对抚恤制度做了完善,各地方对这种制度也进行了很好的执行。山东虽然距琉球较远,但在抚恤琉球飘风难民的过程中,山东地方当局忠实、有效地执行了朝廷的制度,在这一过程中,也增进了山东对琉球的了解和认识。

1、政策

中国对于飘风难民的抚恤由来已久,清朝延续以往抚恤飘风难民的惯例,并有了进一步的完善。

康熙二十三年开海禁之时,就指示全国各地方对飘风难民进行救助抚恤:

“其海禁已开,各省民人、海上贸易行走者甚多。广移文浜海外国王等,各饬该管地方,凡有船只漂至者,令收养解送。”[16](P196)

到了乾隆时期,对于飘风难民的送还体制和银两支出以及抚恤目的等都做了更详细的规定,并将此规定以谕旨的形式进行了固化。乾隆二年(公元1737年)下旨谕:

“朕思:沿海地方常有外国船只遭风飘至境内者,朕胞与为怀,内外并无歧视。外邦人民既到中华,岂可令一夫之失所。嗣后如有似此被风飘泊之人船,著改督抚督率有司,加意抚恤。动用存公银两,赏给衣粮,修理舟楫,并将货物查还,遣归本国,以示朕怀柔远人之至意。将此永著为例。”[17]

这种对飘风难民的救助抚恤制度一直沿用到清末,至琉球国灭亡之后仍有一些抚恤事例。这种国家政策得到了包括山东在内的各地方的有效执行。

2、救助抚恤过程

山东对琉球飘风难民的抚恤,主要包括海上救助、查验船上人员货物、提供食宿、修理舟楫和护送至闽等过程,山东各级官府对这些过程都进行了很好的执行。

(1)海上救助

一旦有人发现海上有遇难船只,会立即报告给当地官员,地方官员“迅驰往”,迅速赶到出事地点,指挥当地军队和民众进行救助。从各种奏折中可以看到,负责这件事的是当地知县,足可以看出当时政府对于飘风难民的重视。

(2)查验船上人员、货物

将人船救助上来后,首先要做的就是查验船只,将船上人员、货物等一一记录在案。这不仅是为了确保船上的财产安全,同时查验中重要的一点是看有无军器等违禁物品,当时朝廷规定:“凡外国贸易,不许收买史书、黑黄紫皂大花西番莲缎,并一应违禁兵器、焰硝、牛角等物。”[18](P2)查验物品的目的是防止这些违禁物品流向国外,从而确定该船只是否是走私船只。牌照也是查验船只的重要部分,从资料看,获救于山东的琉球船只都没有牌照,这与中国几乎每艘商船都有牌照的情况不同,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这些琉球飘风难船并不是用来进行大的海上贸易的。对这些货物的认真查验记录,也反映了清王朝管理的仔细程度。

查验船上人员,并不仅仅是清点人数,主要是了解他们的身份。每一艘获救的琉球飘风难船上往往都有略通汉字的人,于是“给予纸笔”,让他们写出自己的身份。如道光24年漂到胶州的郭善秀一案,“据书,伊名郭善秀,在船充当写字人,共系十九人。一名向文治,系八重山番官;一名松景福,系八重山下发;又随从人七名,俞作舟、永保庆、宫里桃源、叶长茂、萨数尊、泽坻、池原;又船头一名比嘉;又水手八名,金城、安里、山城、新垣、玉城、鸿袋、石门、宫平,俱系琉球国人。”[13](P858)因为山东没有通晓琉球语言的译官,所以信息有些错漏不全,这些飘风难民到了福州之后,再由当地进行译讯,这些人的身份更加准确:“难夷金良即郭善秀是笔者,系琉球国泊村人。……比嘉是舵工,金城、安里、山城、新垣、岛袋、石川、宫平、川平即俞作舟都是水手,俱系琉球国那霸府人。……番官一员仲吉即向文治,系首里府人交卸落班。并在番笔者一名长嶺即松景福,随从七名,久场岛即叶长茂、宫里、桃原、泽坻、池原、照屋即永保庆、玉城俱系首里府泊村人。”[19](P7447)

这种通过笔谈进行交流的做法,有日本《唐船风说书》的影子,与同时期的朝鲜的《备边司誊录》的做法也很相似。通过这种交流,也加深了山东对琉球的了解。

(3)提供食宿

这些飘风难民在海上颠簸十几天,加上船只遭损,很多日用品都没有了,于是当地官府会从存公银两中拿出一些,给他们提供棉被、衣食、鞋袜等物,“按名捐给棉衣被褥,厚予口粮”。[13](P688)除此之外,在护送至闽之前,官员也会送他们一些银两,包括路上的衣食,以致到了福建,因山东已经给予了足够的衣服,福建方面只提供米盐菜等食物就足够了。

从海路至闽的船只同样也有此待遇:乾隆五十五年飘到山东的安仁屋一案,官府不仅按照琉球难民的请求,为他们买了一艘小脚船,赏给代造大船桅一根,帮助他们修好船只,还赏给大米五石作为口粮。[13](P215)

(4)修理舟楫

琉球船只遭风漂至山东,船体往往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船只受损不重,经过修理可以继续航行的,各省都免费将船只修整加固。嘉庆三年,一琉球船遭风漂至即墨县燕儿岛水面,船上大桅已断而船体尚固,于是难民请求换一根大桅篷。“该府因系外夷船只漂泊到境,随同该道亲赴该县燕儿岛查讯,与该县验讯情节相符。因燕儿岛地方船只难以停泊,且需用料物工匠俱多未便,当经饬委员弁将该船护送至胶州塔埠口停泊,并令胶州知州刘复善置备篷桅料物,会同即墨县知县刘锡信赶紧修理。”[13](P1007)此处“该府”指的是辖胶州即墨县的莱州府,因燕儿岛地方的港口不便停泊,所以由莱州府出面将船护送到胶州,并令胶州知州进行修理。

(5)护送至闽

福州是当时清王朝规定的通琉球的唯一口岸,往来琉球都必须在福州出发或登岸,福州也设有专门接待琉球人的柔远驿(即琉球馆)。飘至其他省份的琉球难民,无论路途远近,都不得从该省自行回国,而是一律护送到福州的柔远驿,再分次遣发回国。

飘到山东的琉球难民,有陆海两条路可选,其情况依据船只的状况而定。大部分船只由于在海上的颠簸,已经损毁,无力支撑海上航行,于是就将其就地变卖,所得银两发给船主。由官府将难民先送至省府,即济南,再由省府通报江南、浙江、福建各省,派人将难民护送到福建。

如果船只损坏程度较轻,经过修理可以继续航行的,则允许其驾船从海上抵闽,并由官府安排人员(清后期是水兵)领航护送。如嘉庆三年的船只,“于八月十五日会修完竣。并雇觅熟悉海面路径水手给与执照候风起程,将船送交江南刘河口转送浙江宁波口再送至福建该国驿馆。”[13](P1007)

四、货物变卖

经过长时间的海上颠簸,大部分船只被损毁严重,有的甚至只剩下船板,无法再走海路,于是他们的货物大都在当地直接由官府进行变卖。而由于官府对飘风难民的体恤,给他们的货物以非常优厚的价格。

清代琉球飘风难民搭载的货物主要是当地的农产品:大小米、麦、粟、豆、黑糖、红糖、茶、盐等,船上的铁锅、铁钉、铁条甚至是破损的夷船都是变卖的对象。

表2 琉球难船在山东的变卖货物②根据《清代中琉档案关系选编》和《历代宝案》汇集而成。:

对于琉球难船上的货物,官府都是“给优价银”,特别是中国没有的物品,如黑糖一项,马文彪等就得到9370两,而当时一个知县的俸禄才45两。④(清)高宗敕撰.清朝通典[M].卷四十,职官十八,禄秩:正从七品,银四十五两 米二十二石五斗.

清代开放海禁之后,沿海地区贸易繁荣,琉球海域的交易活动也在不断增加,这也是嘉庆、道光年间漂流次数增加的原因。因山东距琉球较远,飘至山东的琉球船大部分损毁严重,所以“就地变卖”成为琉球船上货物的主要处理方式。而“就地变卖”的情况下,船上搭载货物的种类数量等就不受官方贸易的限制,从而给走私贸易提供了机会。加上漂流难民在福州附搭回国时,中国因恤其难民身份,而给他们回国时搭载的货物实行低税甚至免税,更容易让一些人伪装成飘风难民而行走私之实。

嘉庆十四年(1809年)山东登州府荣成县马文彪等52名漂民事件,是山东沿海漂民案件中人数最多的,同时船上货物也是最多的:夷船估价1300余两,搭载货物黑糖估价9370两,变卖货物总计10670两,而这些货物最终是由登州、莱州、青州三个府才销售完成。但是船上的药材却因为在国内卖价很低而没有卖出,最终是带回了琉球。[13](P410)山东巡抚吉伦在奏折中也提到,要咨文给琉球国王,马文彪等所言是否确有其事,这也是当时官员控制走私贸易的一个侧面。

不仅仅有走私贸易,假装飘风难民来进行情报信息窃取也是清廷特别注意的问题。

道光十三年一艘琉球飘风难船漂到山东省日照县,船只完好,趁官府疏于监视的空子,于次日“乘风南下”,道光皇帝将“未能拦阻”的日照县知县音德“交部议处”,同时传谕:“该夷船乘风南驶,自必由闽洋回国。该督等著即通饬沿海文物员弁,认真巡探,如该夷船到闽,即令速回本国。并知照该国王,于该夷船回国之时,查明是否系伊国内商船,何时回国?即行咨复闽省督抚查照,遇便复奏。”[20](P622)乘坐琉球船的永照屋等人在江苏赣榆县被发现,后被再次送回日照县,将原船、器具及所装载的货物等一切物品折算银54两后,再由山东陆路护送至闽回国。[13](P723)此次事件引起皇帝关注的很重要的原因是他们私自乘风南下,有故意窃取中国信息的嫌疑,所以会知照琉球国王,“查明是否系伊国内商船”。

清朝的货物变卖制度,体现了朝廷对于琉球飘风难民的怜悯优待,同时,朝廷对他们的行为也是有警觉性的,防止走私和间谍活动都是朝廷一直关注的问题。

五、结语

海上风云变幻莫测,任何船只在强大的自然力的作用下都有可能遭遇不测,其中少数的幸运者经过长时间的海上漂流,终于到达陆地或沿岸海域,这就有了生还的希望。清朝的统治者奉行着“怀柔远人”的政策,给这些难民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补偿和精神慰藉,并让他们安全回国,进而通过固化这些做法慢慢形成一种抚恤难民的完整制度。官府不但为飘风难民提供衣食住行,同时将他们随船搭载的货物以非常优厚的价格卖出,这都让这些难民对中国产生非常好的印象,促进了中琉两国的了解和友好关系的发展。

以上集中探讨了山东对琉球飘风难民的抚恤救助,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清朝抚恤海上飘风难民政策在各地的有效实施,也体现了清王朝当时的政策执行力。山东虽然距离琉球国很远,但在这种飘风难民的抚恤制度下,通过双方的询问、沟通和救助活动中的接触,加强了相互了解和交流。也让我们看到,在当时相当闭锁的海洋政策环境下,在中国沿海的广大区域,依然有体现宗藩关系的多彩的对外交往活动。

[1]刘序枫.清代档案中的海难史料目录(涉外篇)[M].台北:中央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心:中央研究院亚太区域研究专题中心,2004.

[2]渡边美季.清代中国における漂着民の处置と琉球(1)[J].南岛史学,1999,(54):1-48;

[3]赤嶺守.清代琉球漂着民の船舶、货物の变卖について[A].第七届中琉历史关系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C].台北:中琉文化经济协会出版,1999.

[4]刘序枫.清代中国对外国遭风难民的救助及遣返制度——以朝鲜、琉球、日本难民为例[A].第八回琉中历史关系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C].那霸:琉球中国历史关系国际学术会议,2001.

[5]杨彦杰.清代台湾抚恤琉球遭风难民的案例分析[A].第七届中琉历史关系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C].台北:中琉文化经济协会出版,1999.

[6]赖正维.清代琉球船漂风台湾考[J].台湾研究,2003,(4):88-93.

[7]吴幅员.清代台湾所遇琉球遭风难民事件(上、下)[J].东方杂志(复刊),1980,13-9,13-10.

[8]上江洲安亨.清朝于台湾之琉球漂流民遭难事件——以乾隆五十五年及嘉庆十五年的事例为例[A].第八回琉中历史关系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C].那霸:琉球中国历史关系国际学术会议,2001.

[9]徐斌.从《历代宝案》看泉州与琉球的友好关系[A].中国航海学会、泉州市人民政府编著.泉州港与海上丝绸之路(二)[C].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10]周煌.琉球国志略:卷十四·物产[M].乾隆二十四年木刻本.[11]徐葆光.中山传信录:卷五·土田[M].台湾文献史料丛刊第九辑.

[12]周煌.琉球国志略:卷五·山川[M].乾隆二十四年木刻本.[13]徐艺圃.清代中琉关系档案选编[M].北京:中华书局,1994.[14]历代宝案(第十四册)影印本[M].台北:台湾国立大学,1972.

[15]徐葆光.中山传信录:卷六·舟[M].台湾文献史料丛刊第九辑.

[16]历代宝案(第一册)影印本[M].台北:台湾国立大学,1972.

[17]著内阁嗣后有琉球国船飘至境内该督抚加意抚恤事上谕.清高宗实录:卷52[M].乾隆二年闰九月庚午条.

[18](清)昆冈.大清会典事例:卷503[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

[19]历代宝案(第十三册)影印本[M].台北:台湾国立大学,1972.

[20]清实录(第三十六册道光十三年八月)[M].北京:中华书局,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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