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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体地位新论
——以法学分析为视角*

2012-04-09李铁喜

关键词:智力劳动者资本

李铁喜

(惠州学院政法系,广东惠州516007)

劳动者主体地位新论
——以法学分析为视角*

李铁喜

(惠州学院政法系,广东惠州516007)

当今时代,劳动者主体地位面临全球化、知识经济和市场经济的三重挑战,应该从宪法学的角度出发,对劳动者概念进行重新界定,从资本、权力、劳动者三者的相关性中定位劳动者的主体地位,并通过法治化路径切实保障劳动者的主体地位。

劳动者主体地位;劳动者概念;知识经济;市场经济;全球化;法治化

劳动者主体地位的思想来源于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揭示了价值源自劳动,劳动是一切社会财富的源泉,劳动者是社会财富和文明的创造者,是社会发展的主体,劳动者的利益和地位应该处于社会的主导地位。新的时代,劳动者主体地位受到了全球化、知识经济和市场经济的三重挑战,不但受到国内资本强势挤压,还面临国际资本和国内资本相结合以及资本和权力相结合的挑战,而且在知识经济时代,劳动者本身还面临从一般的商品生产者转化为智力成果创造者,转化为智力资本所有者的身份转换挑战。本文将试图从法学的角度重新定义劳动者和定位劳动者主体地位,探讨当今时代坚持保障劳动者主体地位的意义和所面临的挑战,找寻保障劳动者主体地位的法治化路径。

一 劳动者概念的新界定与劳动者主体地位内涵的新定位

劳动者的定义更多的是从劳资关系中界定出来的,即与资本所有者相对应的劳动力拥有者,在劳动法上是指受雇于他人以工资报酬收入为基本生活来源的体力和脑力工作者。在英美法系中称劳动者为雇员(employee)、受雇者或雇工。在大陆法系中是指一个基于私法契约,在他人指示下提供具有人格从属性劳务的自然人。此处的人格从属性是指劳动者在雇主的指挥命令下提供劳务,劳动者被纳入雇主生产组织之内,雇主对其拥有广泛的指示权、可单方确定工作时间、地点、业务,而劳动者丧失其对于劳务处分的可能性,纯粹提供利他劳务的特性。[1]我国劳动法上的劳动者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劳动者指具有劳动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即劳动力市场中的劳动者;狭义的劳动者指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即《劳动法》第2条规定的“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有劳动关系以及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当今时代,仅仅只从劳动力从受雇者的角度来定义劳动者是不够的,因为现代社会的发展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和劳动者素质的提高来推动。智力劳动成果的创新对社会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劳动者不仅包括简单的生产者,更包括智力劳动成果的创造者。当知识本身就能转化为资本即知识资本时,智力成果创造者本身也就是资本所有者,因此不能简单的把劳动者等同于雇佣劳动者。而且劳动者除雇佣劳动者外,还有非雇佣劳动者如自营劳动者。

因此,定义劳动者应从全体公民的角度从宪法的意义上概括,它指的是作为一种法律主体,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人。既包括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有雇佣劳动关系以及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也包括自主创业的自营劳动者;既包括一般的从事重复劳动的劳动者,也包括从事创新劳动的复杂劳动者;且一般劳动者与复杂劳动者没有截然的分界线,一般劳动者可以转化为带创新性的复杂劳动者,而且应该转化为带创新性的复杂劳动者,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要求。

劳动者主体地位是指劳动者作为一个整体在社会、经济、文化的创造和成果分享中居于主导和支配的地位,这种支配地位体现在其与权力、资本的关联性中。如果劳动者阶层既支配权力又能节制资本,使资本只能按其在创造利润所取的作用分享社会财富和权力,那劳动者阶层处于相对的强势地位;如果劳动者阶层既不支配权力又不能节制资本,那劳动者阶层就处于绝对的弱势,劳动者阶层就无主体地位可言。因此劳动者主体地位可以具体化为权力主要由劳动者阶层支配、资本受到节制、劳动者阶层的创新功能和社会主导作用得以充分突显的社会状态。现代社会可将资本划分为知识资本和金钱资本。随着科技对社会发展贡献重要性的体现,知识资本的价值不亚于金钱资本,而知识资本主要源自于劳动者智力劳动成果的转化,因此确保劳动者成为知识资本所有者是现代社会劳动者主体地位的重要体现之一。当代社会必须坚持保障劳动者主体地位。

二 保障劳动者主体地位的时代意义

1.保障劳动者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本质属性。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是指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来管理国家,管理社会经济、文化事务,选举和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效、有序地表达和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人民性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本质属性,而人民的主体就是最广大的劳动人民群众及其家属。因此,保障劳动者主体地位,使最广大的劳动者参加到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中来,对国家公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构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并得以切实执行,用以保障广大劳动者的人身、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等自由,充分实现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以及广泛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主要内容。

2.保障劳动者主体地位是社会回归公平、正义道德价值的根本。社会道德滑坡的根源在于权力的不受制约,资本的不受节制以及权力和资本相结合所构成的社会两极分化和社会不公平、不公正。保障劳动者主体地位,确保“劳者得其所劳”,使社会财富得以合理分配,彰显社会公平,确保劳动者阶层有序有效地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制约权力,打击权钱交易,彰显社会正义,确保劳动者创造智力成果的潜能得以充分发挥和挖掘,彰显社会效益,最终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崇尚科学、重视人才的良好社会道德风尚,就能有效扼制道德滑坡,使社会道德回归公平、正义的价值轨道。

3.保障劳动者主体地位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内容主要为:(1)由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向依靠以消费为主的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2)由主要依靠第二产业带动向依靠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协同带动转变;(3)由主要依靠牺牲劳动者权益、付出环境保护以及土地和资源消耗的初放型经济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的集约型经济转变。以上三点可以概括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是技术进步和创新以及国民收入的提高,最主要的还是取决于劳动者素质提升和劳动者收入的提高。因为我国要取得技术进步,不管是通过技术引进还是自主创新,都需要一定的人力资本存量,尤其是自主创新能力的培养,更是决定性地依赖人力资本存量的提高,即劳动者素质提升。要提升国民的消费能力就必须提高国民的整体收入,而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普通国民的收入来源主要还是劳动收入,因此,保障劳动者主体地位,加大教育的投入,提升劳动者素质,保障劳动者的智力成果创造权,保障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所得,提高劳动者所得在整个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直接关系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成败。

4.保障劳动者主体地位是创新社会管理的基础。创新社会管理的目标主要在于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从经济层面来说,就是要确保劳动者素质的持续提高和劳动者智力成果不断创造和转化,从而确保社会财富的持续稳定增长和确保占社会人口绝大多数的劳动者家庭分享社会发展成果,确保社会财富主要流向财富的创造者劳动者家庭,从而确保社会财富有效分配。从政治层面来说,就是要确保占国民绝大多数的劳动者参与到政府及社会管理中来,确保劳动者成为社会管理的主体,获得社会的话语权、决策权,充分发挥其聪明才智,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方法,监督和制约权力。权为民所用主要为劳动者阶层所用,防范和杜绝权钱交易。从文化层面来说,就是要使社会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风气,遏制社会道德的滑坡。因此,保障劳动者主体地位是创新社会管理的基础。

三 保障劳动者主体地位所面临的挑战

1.全球化的挑战。在全球化条件下,资本的流动已打破国家和地区的界限,在全球范围内寻找最佳利润空间成为资本流动的首选。在此背景下我国劳动者的主体地位承受着国际和国内资本两方面的压力和挑战。第一,资本的全球布局,使人力资源在全世界范围内自由流动,中国劳动者不得不步入到国际劳动力市场,参与国际就业竞争,在全球范围寻找自身定位。第二,在国内劳动力市场,一方面,由于新的有竞争力的外资企业的进入,国内相关的缺乏竞争力的内资企业将会倒闭;另一方面随着国际市场的开拓,有比较优势的国内资本也会加快外移。资本流动的结果会加剧国内就业市场的动荡,会使得雇佣劳动者中不断产生结构性失业,会使得整个劳工市场的工作转换、工资、社会保障和劳动保护等问题不断增加,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会更加突出。第三,由于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一体化,国际市场的大宗商品价格和国际金融市场价格的变动及其对国内市场的传导,会对自营劳动者构成严重冲击,农民农产品的贱卖,小商品生产者的破产无时不在。第四,全球化时代,衡量智力成果的创新性应该参照世界性标准,对智力成果创造者的要求大大提高,对创新性劳动者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

2.市场经济的挑战。计划经济时代,劳动者是国家和企业的主人翁的观念极为深刻地根植于劳动者思想中,[2]劳动者是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生产资料的所有人和企业管理的主导者或参与人,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者的身份地位产生了重大变化。首先,企业所有制的多元化和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以及随之而来的资本所有者与劳动者之间契约合同关系的建立,使劳动者的企业归属感和主人翁意识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流动性和劳动者集体话语权的丧失。在现有各种类型的企业中劳动者并不是以生产资料所有者和企业管理者身份出现,而是作为一种生产要素以人力资源的方式受资本所有者主导并加以配置。原有的在计划经济状态下的作为一个整体利益板块的劳动者阶层被市场客观地呈条块状碎片化分割,劳动者不仅在“强资本,弱劳动”的格局中处于受支配地位,而且在劳动者本身之间也加剧了利益竞争。又由于我国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相关劳动者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特别是有关劳动者的结社权、罢工权规定的不完善或缺位导致了企业劳动者集体话语权的丧失及社会地位的下沉。其次,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相伴相生的城市化和农村经济集约化进程,使我国大量的农业劳动者从土地中分离开来变成了农民工;又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经济体制以及我国公民迁徙自由权的缺位,农民工生活和工作在城市却不被当市民看待,他们的就业选择权、社会保障权、子女受教育权、政治参与权都受到歧视和排斥。再次,由于政治体制改革还不到位以及传统官本位思想的存在,权力缺乏有效制约,在市场化过程中权力的寻租空间进一步加大,出现了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现象,加剧了权力和资本的结合,而权力和资本的结合往往是以牺牲一般民众的利益特别是广大劳动者的利益为代价。这在城市表现为非法拆迁劳动者房屋,恶意拖欠农民工工钱,驱赶城市小商小贩,企业事业单位“萝卜招聘”等;在农村则表现为恶意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非法排污排废,阻止农民合法上访,操作农村基层选举等。在市场经济下,劳动者主体地位存在沉沦的危险。

3.知识经济的挑战。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劳动者成为劳动力主体登上经济发展的大舞台,其地位和作用空前提高,并逐渐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决定力量。[3]这是知识经济的时代特征和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这里的知识劳动者不仅指具备一定文化素质和基本技能掌握者,更指具有较高文化知识水平的智力成果创造者。社会的发展要求智力成果创造者占劳动者人数的比重要逐步提高,我国劳动者面临转化为知识劳动者和智力成果创造者的严峻挑战:第一,劳动者文化科技创新素养普遍偏低,所从事的工作大多数是技术含量不高的劳动密集型工作。数以亿计劳动者,知识结构和技术能力难以胜任知识经济挑战,必须从低文化低技能所有者向高水平高技能的智力成果创造者转化。第二,劳动者必须强化创新意识。因为知识经济是创新性经济,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创新意识,比如诚信的道德、科学理性的精神,对私权理念的尊重。因为智力成果的创造需要相关的知识产权文化环境和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保障,而诚信、理性、尊重私权都是知识产权文化和知识产权法治观念必备要素。在我国延续了数千年的小农意识,传统儒家文化的重道德轻法治、重刑轻民轻私权,再加上几十年“旱涝保收”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使得我国大部分劳动者缺乏创新意识。[4]第三,劳动者智力创造成果保护受到挑战。由于现有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不完善以及执法力度不够,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屡见不鲜,压制了劳动者创新智力劳动成果的积极性。

四 保障劳动者主体地位的法治化路径

要保障劳动者主体地位,应对全球化、市场经济和知识经济的挑战,就必须提高劳动者的整体素质,提升劳动者知识文化水平和创新智力成果能力,使劳动者由一般简单商品生产者向智力劳动成果创新者转变。消除劳动者参政议政的法律障碍,夯实国家政权的劳动者基础,使劳动者阶层有效地监督和制约权力,节制资本非法扩张,参与和落实国际劳工权利保护立法,保障我国劳动者阶层在国际劳工体系中的话语权,创新和提升我国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国际化水平。实现上述目标的基本路径就是用法治化手段保障劳动者主体地位。

1.对劳动者的教育事业采取法治化立场,建立健全有关劳动者的技能发展、知识提升和岗位培训的法律制度,教育部门依法执行,全面提升劳动者素质。在这方面日本和德国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日本近代意义上的教育立法始于明治维新之后,分为三个阶段:以1872年《学制》、1879年《教育令》、1886年《学校令》为代表的第一阶段,是日本近代教育法规的形成时期;以1947《学校基本法》为代表的第二阶段,是日本近现代教育法规的发展时期;而1990年《终身学习振兴法》的颁布则标志着日本现代教育法规的成熟与完善阶段的到来。日本各个阶段的立法对其教育的发展起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对其劳动者素质的提高成效显著。德国是目前世界上职教体系最完善、法制最健全的国家之一,其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得到了强大的法制保障。1869年颁布的《北德意志联邦工商条例》规定,不足18岁的伙计、帮工和学徒,有进入补习学校接受职业补习教育的义务;1872年,帝国政府颁布《普通学校法》,要求18岁以下已经就业的青年,尽可能地继续接受职业补习教育;1969年,联邦德国颁布的《职业教育法》对全联邦的企业职业培训作了统一规定,内容包括“职业训练内容、方法、期限,培训企业与受培训者的关系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实施培训的监督和考试”等。此后,德国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涉及学徒训练的法律法规,标志着德国职业教育体系实现了制度化、规范化。[5]借鉴德日等国的经验,我国应该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完善立法,建立起适应社会发展的多层结构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做到“基本法”与“普通法”相结合,“法令”与“政令”相结合,“基本法”与“相关法”相结合。其次,通过执法监督保障政府、企业与职业教育实施机构等多个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职业教育的经费来源,保障劳动者受教育权落到实处。再次,通过法治和市场两种调节手段使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之间,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之间的保持有效协作和竞争,促进和推动劳动者培训和教育机构的活力和积极性。[6]

2.培育知识产权文化,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激励劳动者创新和保障劳动者智力劳动成果。知识产权文化是一种法治文化,是指在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条件下形成的,与知识产权紧密关联,体现创新精神的理念、制度、运作实践和生活方式的文化形态,其实质就是现代人尊重知识、崇尚创新的共识、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7]知识产权文化的培育及其在劳动者思想意识中的导入,有利于我国劳动者从观念上由被动的一般的商品生产者向主动的智力成果创新者转变。而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完善则从制度上保障了我国劳动者对自身智力创新成果的合法拥有权,有利于我国劳动者从简单的劳动力生产要素或一般的管理者向资本所有者——知识资本所有者转化。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应该既要尊重智力成果创造者的首创精神又要保护好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在尊重智力劳动成果创造者的首创精神的前提下贯彻创造者与投资者利益平衡原则。因为没有创造者的创造,智力劳动成果就成了无源之水。但由于某些智力成果的创造,特别是高、精、尖科技成果的创造是“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又离不开投资者的投资,因此也要保护好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在最终智力成果分享上,首先尊重创造者和投资者的契约精神,依其合同约定划分智力成果归属,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确认创造者对智力成果的所有权,但同时保障投资者的其他利益。知识产权文化的培养和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完善能够极大地激发我国劳动者创造智力劳动成果的积极性、主动性,使我国劳动者更好地应对知识经济挑战,确保在知识经济时代的主体地位。

3.积极参与和落实国际劳工立法,提升我国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国际化水平。全球化时代,资本在世界范围内寻找利润空间,从而使全球产业呈现出一定的梯度分布。位于不同产业梯度的国家的劳动者权益保护水平与全球整体劳动者权益保护水平相比较,既有作为劳动者阶层本身所呈现的同质性,也会因为各国所处产业水平不同而带来的差异性。因此,我国要积极参与国际劳工立法,一方面,通过与国际接轨的方式缩小我国劳动者权益保护与国际社会的距离;另一方面,要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水平争取我国劳动者阶层在国际劳工立法中的话语权,防范全球化时代国际资本对我国劳动者阶层利益的整体侵犯。当前特别要重点考虑的就是我国劳动者的集体劳动权,集体劳动权的规定有利于确保劳动者阶层的整体性利益,能够对冲国际资本与国内资本结合以及资本与权力相结合所形成的权钱交易、官商勾结而对劳动者整体利益的损害。国际劳动法学界一般认为“组织权、谈判权、罢工权和参与权”是集体劳动权的基本内容。承认劳动者的这四项基本权利,是全球化时代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立法的基本要求。中国的劳动立法目前对于集体劳动权的主要内容己经有了规定,但还存在缺陷,仍然需要完善。需要对于己经规定的组织权、谈判权和参与权,通过专门法在权利内容和实施保障上予以更加详细的规定。为此,需要修改原有的《工会法》,并加快《工会组织法》《职工参与法》和《集体合同法》的立法过程。在这些法律的制定过程中,需要参照和借鉴其他国家特别是国际劳工立法的有关规定,如国际劳工公约第87号《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和第98号《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8]关于罢工权,我国现行1982年宪法还没有规定,当时修宪废除关于罢工自由的规定是与当时的客观情况分不开的,当时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公有制经济一统天下,企业被视为利益不可再分和共负盈亏的职工集体。企业组织的集体活动代替了公民个人的自主活动,因此不需要罢工自由。[9]很显然现有条件已经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其一,现有经济结构中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已占到相当比重,在这些企业中劳动者拥有罢工权是平衡资本强势地位的工具。其二,国有企业也不再是单纯的国家投资企业,基本上变成了国家控股企业,应该实现企业管理民主化,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基础上体现职工群众的利益。赋予劳动者罢工权能够有效抵制和监督国有企业管理层的腐败和滥用权力行为,既维护国家利益又维护职工利益。因此,在我国现行宪法中回归罢工权十分必要。

4.消除劳动者参政议政的法律障碍,夯实国家政权的劳动者基础。我们可以考虑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首先,鉴于我国数亿计的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劳动者处于流动状态,我国的基层政权选举的选民登记不应简单的以户籍作为基础,而应以一定年限的暂住证为基础,在一定的地区居住或工作到一定的年限就应该享有当地的选举权和被选择权,确保流动劳动者的在其居住区域基本政治权的实现,这是市场经济发展所带来的人口迁徙的自然要求;其次,提升人大代表的直选层级,把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层级由县乡一级提升到设区的市一级,由公民直接票选至地级市的人大代表,使人大代表更充分体现人民性,也更反映劳动者阶层意愿,毕竟劳动者或劳动者家庭占我国基层社会人口的大多数;再次,除基层群众组织领导者的直接选举外,乡镇一级的政府领导者也可以考虑改由选民直选,而不是由人大代表选举,让基层政府领导者直接对选民负责对劳动者负责。

[1]侯玲玲,王全兴.劳动法上劳动者概念之研究[J].云南大学学报,2006(1).

[2]谭泓.社会转型期劳动者主体地位变化与影响因素[EB/OL].[2010-10-18]http://www.qstheory.cn/sh/shtzgg/201010/t20101018_52805.htm.

[3]殷光胜.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劳动者的地位和作用[J].社科与经济信息,2001(7).

[4]崔建周.发展知识经济要实现我国劳动者的三大转化[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2(6).

[5]刘文军.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劳动者素质提升[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1(4).

[6]高慧.美国职业教育立法及其对我国职业教育的启示[J].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

[7]康建辉,王渊.我国知识产权文化的培育[J].电子知识产权,2008(9).

[8]胡洪彬.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政治学分析[J].岭南学刊,2011(2).

[9]戚渊.市场经济与宪法学研究的深化(中)[J].天津社会科学,1995(3).

New Discussion on Dominant Position of Workers——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aw Analysis

LI Tiexi
(Department of Politics and Law,Huizhou College,Guangdong,Huizhou 516007,China)

Nowadays,the dominant position of workers is facing the triple challenges from the globalization,knowledge-based economy and market economy.The concept of workers should be redefined from the constitutional law and correlation of the capital,power and the workers.It should be follow the rule of law in order to guarantee the dominant position of workers.

dominant position of workers;concept of workers;knowledge-based economy;market economy;globalization;legalization

D922.5

A

1674-117X(2012)04-0084-06

10.3969/j.issn.1674-117X.2012.04.016

2012-04-18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创新社会管理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语境下的劳动者主体地位及其法治化研究——以珠三角为例“(GD11XFX01)

李铁喜(1971-),男,湖南湘阴人,惠州学院讲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国际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研究。

责任编辑:黄声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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