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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困境和出路

2012-04-08文铃惠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2年12期
关键词:农民社区农村

文铃惠

(湖南师范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0)

合作经济从最初成立到现在已经有180年的历史,这些合作经济组织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强农业市场竞争力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与美国、日本等国家比较而言,虽然我国的合作经济发展只历经了半个多世纪的历史,但业已初具规模。农村改革以来,很多人对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兴趣都颇高,但如果对传统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忽略不计,这显然是一种顾此失彼的做法。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传统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仅积极促成了广大农民亲身参与新农村建设,更是使承包经营和集体经济这两大块项目做到了完美的协调。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在发挥其作用的同时,也面临着一定的困境。在国际市场给农业带来更多挑战的今天,面对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如何突破困境,打破桎梏则是值得深刻思考的问题。

一 简述我国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情况

我国现阶段的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是传统计划经济时代人民公社体制解体的制度遗产,与人民公社这种完全政社合一的体制模式相比而言,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政治色彩不再那么浓郁,农民社员也在一定程度上拥有了自主经营权。中共中央1984年1号文件指出:“政社分设以后,为了完善统一经营和分散经营相结合的体制,一般应设置以土地公有为基础的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这种组织可以叫农业合作社、经济联合社或群众选定的其他名称。”[1]此文件发出后,许多地区也并未立马建立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由于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并没有下发相关文件硬性规定要求建立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所以有的地区即使建立了也是徒有其名。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增长和国家对农业主体性地位不断重申,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也开始被提上日程。我国部分省份和地区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规模开始不断扩大,并且呈现出产业种类增多、组织功能逐步完善、服务内容逐步全面、市场竞争能力大为增强的良好发展态势。据相关调查表明我国农村合作经济最初是在农村经济较为发达的沿海地区发展起来的。目前全国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数分布最多的五个省是山东、湖南、陕西、河南和湖北,最少的省份是青海、海南、宁夏、新疆和福建等。在通过对历史的回顾及现状的研究之后,不难发现我国的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发展相对滞后。

二 当代我国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所面临的困境

(一)产权关系不清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归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属于(原生产队)集体所的资产,仍归原生产队集体所有。同时规定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的管理组织主体[2]。在许多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中,组织成员并没有个人财产权,在表面上他们拥有看似完全平等且无差异的所有权,但实际上集体产权却处于虚置状态,社员无法直接参与管理治理。正是由于这种理论界所说的终级产权主体缺位,从而导致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不明确,构成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不确定,甚至无法确定成员享有哪些权利及这些权利如何实现。

(二)法制法规不全

我国至今还没有出台一部专门的关于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立法问题一直悬而未决,这样尴尬的状况必然使我国农村合作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受到多方阻挠和制约。在从事经济活动的过程中,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其他市场主体并不认可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合法存在。而在经济交往出现纠纷时,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也无法获得应有的法律保障。再加上没有或者甚少有涉及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法规,其组织内部也极易出现管理差错及社员利益分配不均等负面情况。在这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法规不全的情况下,没有专门的相关法规为合作经济组织提供法律依据和约束,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出现运营过程中的管理混乱以及组织发展滞后等情况。

(三)管理体制混乱

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是“政社合一”、“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的制度遗产,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在处理具体事务中往往职能不清、权责不明,通常是“三块牌子、一套人马”。这种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中产权不明晰的情况,极易造成管理部门的权责不清及管理体制的混乱。另外,大多数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并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仅仅是处于“挂牌子”的状态,而村委会和村民大会本身又已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者,更加容易造成部分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出现“政社不分”的现象,政府的“规范”过了头,使得农民主体虚置, 农民组织成员自主参与程度较低,农民自主管理职能形同虚设,严格意义上来说并不属于农民自己的组织。

(四)服务功能不足

我国的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从其设立之初国家之本意来看,是希望其能管理集体的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和其他共有财产,给社员提供各种服务[3]。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虽然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数量众多,但其实许多组织仅仅只停留在“挂牌子”阶段,大部分村级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单单只发挥了资源开发、管理协调等功能,体现出来的作用也仅为土地管理,并不能履行国家为其设定的其他相关职能,为广大农民提供相关服务的能力也相当不足。

三 当前我国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路径选择

(一)界定产权

法律对产权的初始界定及其对伴随交易过程发生的权利让渡的再界定所形成的产权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行为主体能否存在充分的激励去付出努力寻找更有效的组织方式来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4]。近些年来,国内有些地方通过对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股份合作制改造,取得了较好的成效。这种产权制度改革,在以坚持土地及集体财产为集体所有且不可分割的大前提下,把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多年创造的集体财产,按照人头折算成股份分配给每个社员,每个组织内部成员都能作为股东行使自己的权利共同参与组织的治理管理。这种集体经营权转化成股权量化给每个组织成员的形式不仅更好的推进了农村合作事业的发展,更是有益于集体财产的保值增值,有效的实行了劳动联合与资金联合的统一。

(二)规范立法

目前虽说我国涉及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有关法律有《土地管理法》、《农业法》以及其他各地方颁布的一系列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但从其内容上来看都没有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组织原则、管理机制等进行一个明确的规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缺乏法律的引导、规范和扶持,法律地位的不明确从而造成了其在建立、经营和管理上的不规范和混乱。在全国的综合法尚未出台之前,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可以就当地农村社区经济组织发展的实际情况为考量,制定颁布一些能对社区经济组织有引导、扶持和保障等效用的规章制度和条例法规。为全国性法规的出台起到一定的示范作用[5]。为保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健康长足的发展,相关法律必须尽快出台以给予其法律保障和规范。

(三)改造体制

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体制改造的路途是困难且充满考验的,实践操作前首先要明确体制改造的方向,其次是找准体制改造中的切入点并据实考虑以寻找解决路径。因为不管是将其改造成股份制社区合作经济组织,还是转化成农民专业合作社都面临着单向选择的困境。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决不能进行武断抉择,应该究其实际情况,从基础出发,因地制宜来探索不同的改革路径和体制模式。截止目前,理论界偏向于将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进行股份制改造,使其更倾向于公司化经营。

(四)增强服务

我国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已有几十年的历史,拥有其独特的组织发展模式及资源优势。如果能加强其为农民提供服务的能力,做到能帮助农民规避市场风险、保障经济收益、改善生活质量,将会是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一个有力的契机。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不仅应该为农民提供相关的市场信息、科学技术等方面的服务,更要发挥好载体作用,履行好服务功能。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发展,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在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改善农村的硬件设施、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不仅如此,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宗旨与新农村建设的根本目标也是契合一致的。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非但不会影响家庭承包经营制的运作,反而能更好的推动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为模式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发展, 从而进一步实现农业现代化。

[1]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EB/OL].四川三农新闻网, http://sannong.newssc.org/system/2008/10/21/011207191.shtml.

[2]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DB/OL].人民日报网络版, http://www.people.com.cn/item/ flfgk/gwyfg/1995/112401199505.html.

[3]廉高波.当代中国农村经济组织体系研究[M].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2008,7.

[4]刘晓玲,范秀丽,任大鹏.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研讨会综述[J].农村经营管理,2005,(7):46-48.

[5]凌宏.我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特区经济,2008.(9):175-177.

[6]牛若峰,夏英.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概论[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0,10.

[7]应清祥.联谊村社区股份合作制试点新探索[J].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2001,(6):29-30.

[8]侯保疆.论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村社区合作组织建设[J].岭南学刊,2008,(3):8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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