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与借鉴:加利福尼亚州特殊教育争端调解模式之探索
2012-04-08韩玉亭斌2
韩玉亭 罗 斌2
(1.湘潭大学 法学院, 湖南 湘潭 411105;2.湖南科技学院 中文系,湖南 永州 425100)
反思与借鉴:加利福尼亚州特殊教育争端调解模式之探索
韩玉亭1罗 斌12
(1.湘潭大学 法学院, 湖南 湘潭 411105;2.湖南科技学院 中文系,湖南 永州 425100)
特殊教育的调解是指特殊教育争端中的双方当事人在中立的第三方调停者的帮助下争取解决争端的一个过程。与正当听证程序解决特殊教育中的争端相比,调解的模式有四个优点:首先,调解的结果由双方当事人掌控;其次,调解更加便捷;再次,调解结果有更强的执行性;最后,调解节约资源。特殊教育调解程序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启动特殊教育争端调解前置程序;(2)特殊教育争端的调解程序。加利福尼亚州特殊教育争端调解模式对我们国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特殊教育争端;调解模式;调解员
一 加利福尼亚州的特殊教育争端的动态及其范畴界定
美国是以地方分权为核心的联邦制国家,这一特点就进一步明确了美国教育的体制。在联邦的层面,由国会通过并由总统签署的教育法在整个美国的范围之内具有普遍的约束效力。而在州的层面,各个州自己所颁布的教育法律只在本州的范围之内具有法律的约束效力。在联邦与州的法律的交相呼应之下,共同制约着美国的整个教育体制。
(一)加利福尼亚州特殊教育争端的动态
加利福尼亚州的有关法律规定符合身体残障有关规定的每一个孩子都有资格去享受免费并且是适合他们身体条件的公共教育(FAPE)。FAPE被定义为用联邦或者州的公费来提供特殊教育以及相关的服务。这种教育必须在最少限定的环境中提供,这也就意味着政府要尽最大程度的可能性让符合特殊教育条件的学生与普通的孩子同样的接受教育。特殊教育法要求每个身体有残障的孩子的教育安排都要按照个性化教育项目(IEP)团队的程序来执行。个性化教育项目(IEP)团队包括父母,老师和管理者以及服务的提供者,为每一个身体残障的孩子开发个性化的教育方案。事实上,“因为父母和教育者由于他们之间专业角色的不同,可能在培养孩子的教学理念以及学生目标的树立上有所差异,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冲突既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很正常的。”选择采取调解的手段常常是一种更好的争端解决方式。
特殊教育法保障了加利福尼亚州身体有残障的孩子由他们的父母(或监护人)和地区的学校一起为他们服务。他们有权力通过正当的听证程序或者是调解去解决争端,争端涉及到鉴定的问题,评估的问题以及地方提供免费适当的公共教育等一些问题。在McGeorge法学院的行政法官协会的一份与加利福尼亚州的教育部门的合同中, 他们负责运营加利福尼亚州的特殊教育听证办公室 Special Education Hearing Office (SEHO),去年,他们收到将近2000份的关于正当程序的听证的请求,这些案例中97%经过了调解。这当中大部分通过调解得到了解决。因此在这提交的两千多个请求中,只有不到一百个需要听证来做出决定。联邦的法律已经指令州提供调解作为解决特别教育争端的一个选择。州法自从1980年在加利福尼亚州开始提供调解,在加利福尼亚州使用调解超过30年,这已经帮助创造了文化的典范。特殊教育现在使用调解作为解决这些争端的优先选择。并且残疾人个体教育法the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IDEA)在1997年开始大力推广这一经验,又重新授权各个州运用调解的模式来解决特殊教育的争端。
(二)特殊教育调解的定义
特殊教育的调解,一般发生在面对面的情形中,它是指争端的双方当事人在中立的第三方调停者的帮助下争取解决争端的一个过程。调解允许特殊教育争端的双方当事人在一种非正式,非对抗性的,通常是富有创造性的情景中去解决争端。与通过正当程序听证的途径相比,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争端的经济花费大幅度下降。调解员在双方当事人间的所作的工作不仅仅包括双方当事人现在所面临的问题还要协调潜在的利益,从而达成共识。潜在利益方面的一致性促进了双方在几个方案中选择最有利于争端解决的方案,也通过换位思考,尝试着从对方的角度去思考这个问题。
二 特殊教育调解的优势
通过调解的方式来解决特殊教育的争端与不试图调解希望用正当的听证程序来解决争端相比有以下几个优点。首先,用调解的途径来解决争端,双方当事人掌控最后的结果。因为父母和学校的职工是最熟悉孩子们的,只有他们同心协力才有可能取得孩子教育上的成功。调解可能形成更加有创造力的方案。
调解与正当程序的听证相比的第二个优势是便捷性。达成的调解协议与做出的书面听证决定相比,前者适用起来更加快捷。
调解的另外一个优点是,自从双方在一起达成一个互相满意的协议,那么这个协议将有更高的可能性被遵照执行。除此之外,在调解中,学生的父母与学校的职工之间建立了长期的关系。此外,调解还能够帮助修复这种已经破损的关系。于此相反,判决则很少达到这样的效果。
最后,对双方当事人来说,无论是时间上还是资源上来讲,调解的费用都仅仅是正当听证程序的一部分。在加利福尼亚州,特殊教育的正当听证程序在时间长度上一般要花几天,在大多数的案例中,律师代表地区学校和学生出庭,增加了双方的巨额费用。于此相比之下,调解的时间一般情况下少于四个小时,因此它的花费更少。
三 特殊教育调解程序
调解是特殊教育争端的双方当事人间自愿的,秘密的,非对抗性的非正式会议。特殊教育争端的调解主要包括下面的两个步骤:(1)启动特殊教育争端调解前置程序;(2)特殊教育争端的调解程序。
(一)启动特殊教育争端调解的前置程序
启动特殊教育争端调解的前置程序又由以下四个阶段组成:(1)启动程序的调解协议模式;(2)调解员的遴选;(3)达成调解的意向协议;(4)调解前置会议。
启动特殊教育争端的调解协议主要由双方当事人预先约定调解或者是有关争端出现后再由双方当事人约定调解这两种模式。特殊教育争端的调解协议的预先约定一般是在残障学生入学时,学生的父母或者监护人与教育管理者在合同中预先约定当出现争端时使用调解程序去解决。
特殊教育的争端发生之后,有些情况下是由当事人自我代理,有的则是由律师来代理。在当事人自我代理时,当然由他们自己来选定认为合适的调解员。如果是由律师代理的话,则一般情况下由律师征求当事人的意见之后来选定调解员。在调解员的遴选上,一般要考虑以下的几个因素:调解员的中立性,他们的教育背景,曾经接受的相关培训情况,他们的从业年限和经验,以及在相关领域的口碑等一些方面。有些情况下,是由当事人中的一方从州提供的适格调解员的名册中选取几个,请另一方从这几个当中筛选合适的。还有些情况下,双方彼此交换自己选定的名单,然后双方通过与多个调解员面谈之后才做最后的选择。
在调解员被选定之后,调解员常常会建议双方当事人签订正式的调解意向协议,这个协议一般包括:调解事项的范畴、调解的基本原则、调解员的费用以及调解产生的其他费用的负担。在大多的调解协议中都会注明:“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而且应当为调解中所知晓的对方当事人的有关信息保密。调解的双方当事人不得要求调解员就调解过程中所知晓的有关事项在其他程序中证。”
当一切都准备就绪之后,调解员要充分的发挥其才能,积极的组织调解的前置会议。调解的前置会议一般有以下三个步骤组成:(1)安排调解有关事项;(2)确定参加调解的有关人员的权限大小;(3)获取调解陈述的有用信息。首先安排调解的有关事项主要是调解员协助双方的当事人选择调解的地点和时间。在这些调解会议地点的选择上尽量的方便双方的当事人。在调解时间的选择上,特殊教育调解的时间长度在一般情况下都小于四个小时,在具体时间的安排上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其次是要确定参加调解的有关人员的权限大小。调解员在几乎所有不是当事人亲自参加的调解开始之前都会问这样一个问题:“参加调解此人是否具备签署调解协议的各项权力?”在一般的情况下,无论是代理人还是律师等不具备足够权力的人当遇到影响协议的关键性问题时会表示:“暂时不同意,我需要与我的当事人商量之后再做答复。”也有一些代理人和律师全权代表当事人,能够对一些关键性方案做出选择。再次是调解员获取双方当事人调解陈述中的有用信息。调解员一般会让双方在开始调解之前陈述自己的观点。调解的陈述一般会包括:该方的基本立场以及希望调解达到的效果。双方通常应该在调解陈述中附录有关的关键证据,以便让对方当事人和调解员能够明白其主张合理的依据。
(二)特殊教育争端的调解程序
调解会议开始时一般先由调解员向各方当事人来简要的介绍自己,包括教育和培训的背景,从事调解工作的资历和经验,以及披露一些必要的事项:调解员与双方的当事人以及代理人或者律师之间是否存在任何影响中立判断的关系。如果存在这种关系的情况,那么任何一方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员的回避。然后调解员解释调解的程序和基本规则,从而帮助双方在有关问题上达成共识。基本规则常常是很简单的。双方当事人彼此尊重对方,不得强迫别人达成共识。在会议开始前,调解者将要确保告知冲突中的每一方都是做出最后结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结果将通过调解做出。
调解者只要认为通知双方当事人在一起对最后结果的做出是有成效,通常都会照做。这主要依据双方当事人以及争端的性质,调解者也许让双方当事人坐在一起讨论,或者在不同的屋子里讨论他们个体的差异或者深度的关注。后者的这种方法也被称作干部会议或者斡旋调解(caucusing or shuttle mediation)。
争端经常通过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一个最后协议来完成调解。协议的条款建议以书面的形式,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协议,这个争端就结束了。在特殊教育争端解决中调解运用的如此的广泛和成功,一个核心的理由就是双方当事人在争端解决中具有灵活性,可以尝试替代化的解决方案。
四 特殊教育争端的调解对我国的启示
特殊教育争端的调解在加利福尼亚州经过30多年的逐步发展,已经形成了自己的特色。这些对我们国家还处在起步阶段的特殊教育争端的调解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首先,要逐步完善我们国家的特殊教育争端的调解机制就要首先从观念上着手,充分结合我国广大群众“厌诉”“以和为贵”的传统文化,从观念上树立以调解的机制来化解特殊教育中所面临的争端。让残障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与有关教育部门心平气和的通过调解的方式来解决争端,从而二者能够更加紧密的配合起来为残障学生提供更加优质的教育服务。
其次要逐步完善特殊教育争端调解中的各项程序。程序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所谓特殊教育调节的机制,从某种程度上说,就是要求调解中的每一位参与者按规则、按程序办事,“不仅要实现公平正义,而且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从而树立人们对调解解决特殊教育中争端的信仰。完善特殊教育争端解决的程序主要从三个方面去入手:首先是规范启动特殊教育争端调解的前置程序;其次是从细节来着手完善特殊教育的调解程序;第三是要落实特殊教育争端调解事后的监督回访制度。只有从这三个方面来着手,才能保证特殊教育争端的调解真正落到实处。
再次要加大特殊教育争端调解员这类人才的储备。随着我国特殊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各种争端也就凸显出来,这就为特殊教育争端调解员提供了广阔的市场。这类人才的多样化就业,不仅缓解了我国的就业压力,而且进一步加速了特殊教育争端的解决,从而真正的维护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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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1
A
1673-2219(2012)08-0158-03
2012-05-05
韩玉亭(1985-),男,山西阳泉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行政法研究。罗斌(1978-),男,湖南科技学院中文系,研究方向为行政法。
(责任编校:何俊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