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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图书馆特色数据库建设与版权作品使用

2012-04-08

关键词:著作权人著作权法许可

王 景

(安徽省图书馆,合肥 23001)

论图书馆特色数据库建设与版权作品使用

王 景

(安徽省图书馆,合肥 23001)

在数字网络环境下,特色数据库建设是图书馆开展数字资源建设和读者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基础。图书馆在利用馆藏特色资源、地方特色文化资源和网络信息资源进行特色数据库建设的过程中,必然要涉及版权作品的使用问题。按照现行版权法的规定,图书馆可采取合理使用、授权许可、法定许可和委托建设等多元化使用方式,来解决版权作品的使用问题。

图书馆;特色数据库;版权作品;使用

数字技术与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改变了传统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方式,将人类文明带入了一个新的信息时代。数据库作为“信息仓库”,由于具有存储信息量大、检索快捷、使用方便、实用性强等特点,成为与计算机、通信技术并称的情报信息工作的三大支柱。图书馆利用数字网络技术,开发和利用特色数据库已成为图书馆数字资源建设和读者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基础。然而,在特色数据库建设实践工作中,正确处理好文献资源数字化、网络资源采集及信息网络传播中所涉及的版权作品使用问题,是特色数据库开发和利用能否顺利进行的重要工作。

一、图书馆特色数据库建设概述

(1)数据库的概念 数据库又称信息集合体,是指经系统或有序排列,可以通过电子手段或其他方法单独读取的作品、数据或其他独立材料的汇编。1996年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正式通过的《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指令》,将数据库定义为“以系统或者有序安排,并可以通过电子或其他手段单独进行访问的独立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的集合”[1]。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数据库版权保护法规,法律上尚未出现数据库这个概念,与此相类似的是《著作权法》第14条所规定的汇编作品的概念。在《著作权法》第14条中规定了“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因而数据库可作为汇编作品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数据库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集合性。数据库必须是大量的作品或数据集合,构成这个集合的材料可以是版权作品,也可以是非版权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二是有序性。数据库是有序的集合体,其内容的编排选择须按一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系统的筛选和有序的排列,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三是可访问性。数据库中的每一个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都可以让用户单独地进行访问。

(2)图书馆特色数据库建设 特色数据库是依托图书馆特色馆藏、地方特色文化资源和网络信息资源,对某一专题有价值的地方特色文化资源进行收集、整理,并按照一定标准和规范进行数字化加工、处理、标引、存储和发布,以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的信息资源库。特色数据库建设是图书馆数字资源建设的重要任务,目前,图书馆特色数据库已从书目数据库向内容数据库转变,从馆藏文献资源向地方特色文化资源转变,从各馆孤立建设向多馆联合开发转变,从自给自足的馆内服务方式拓展到网上特色资源的共建共享服务转变。当点击安徽省图书馆网站时,就会看到“特色馆藏”栏目,能查阅到各种地方特色数据库。如安徽美术、安徽戏曲、安徽杂技、徽派建筑和安徽馆藏文物等众多反映安徽地方特色文化的数据库。这种资源建设方式充分体现了安徽地域特色、馆藏特色及传统特色,有利于文化信息资源的保存和传播。

图书馆特色数据库建设的意义在于:首先,它可以使分散零乱的特色文献资源得到系统化、有序化地整理和深层次挖掘,并通过网络传播使用,使地方特色文化资源在网络环境下重现其文化价值;其次,它是图书馆开展特色信息服务,转变传统被动低层次服务为主动知识增值服务的体现,是图书馆服务理念和方式的根本转变;第三,可以促进全国范围内的文化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二、图书馆特色数据库建设中的版权作品使用问题

图书馆在建设特色数据库的过程中,需要广泛收集特定专题所需的馆藏特色资源、地方特色文化资源和网络信息资源,包括不受版权保护的数据、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和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其中利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占绝大多数,因而图书馆在利用版权作品建设数据库的过程中,必然会涉及版权作品的合法使用问题。

(1)版权作品的数字化使用问题 作品数字化属于复制行为这一观点国内外基本上已达成共识,也逐渐成为知识产权立法的趋势。《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1条(4)的议定声明中规定:“《伯尔尼公约》第9条规定的复制权及其所允许的例外,完全适用于数字环境,尤其是以数字形式使用作品的情况,不言而喻,在电子媒体中以数字形式存储受保护的作品,构成《伯尔尼公约》第9条意义上的复制。”国家版权局《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第2条规定:“将已有作品制成数字化制品,无论已有作品以何种形式表现和固定,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指的复制行为。”[2]由此,数字化权应当归属为复制权,其他人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对原作品实施数字化行为,否则可能造成侵权行为。图书馆在对版权作品进行数字化转换时必须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而并不享有特别的例外,也就是说图书馆在进行数据库建设时会面临着获得海量作品的授权问题。

(2)网络版权作品的使用问题 网络信息资源具有智力成果性,并已经在网络载体上发表,属于版权法保护的范畴。根据《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的规定,作品的复制权及其所允许的例外,完全适用于数字环境,尤其是以数字形式使用作品的情况。图书馆有针对性地对网上的信息资源进行搜集、筛选,然后下载到本机上进行组织加工,最后转入数据库,这就构成了永久性复制行为。这些复制行为都需要征求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根据实际情况支付-定的费用。因此图书馆下载、拷贝网络信息资源超出适当引用范围,若未经著作权人的授权,就可能构成了非法复制甚至侵权。可见网络信息资源具有的丰富性、动态性和时效性等特点,使得图书馆使用网上版权作品面临更为复杂的著作权问题。

(3)版权作品的网络传播使用问题 特色数据库建成后,必然要通过网络进行发布传播供用户使用,才能实现数据库的功能,因此网络传播是数据库建设的必经阶段。《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这就是说把作品上传到互联网向公众传播是属于著作权人的一项专有权利,那么未经著作权人授权,使其版权作品在网上传播,就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图书馆对特色数据库进行上网传播,就涉及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在网上传播享有专有权的问题,如果不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等情形,则必须获得相关权利人的授权许可。

三、图书馆特色数据库建设中的版权作品使用方式

图书馆在特色数据库建设和使用过程中,要提高版权意识,尊重和保护版权作品的著作权,对各种来源的版权作品可能涉及的版权问题应积极主动解决。对此,不能存有侥幸心理,应该按照现行版权法的相关规定,采取正确的多元化使用方式,妥善处理好相关版权问题,为特色数据库的建设和应用减少后顾之忧。

(1)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必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使用他人作品的合法行为[3],且该行为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本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合理使用是为了实现作者对作品的垄断与公众对作品的分享之间的平衡而创立的制度。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条、第7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若干情形。合理使用制度的存在能够有利于文化信息的传播,进而促进知识的创作,从而形成一种良性的知识创作与使用循环,能更好地实现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

图书馆是政府向全社会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是公益性文化事业。因此,图书馆在进行特色数据库建设时,应该积极坚持和利用合理使用制度,按照我国版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况,科学、合法地运用合理使用制度,充分利用版权作品,达到降低图书馆特色数据库建设的版权成本的目的。安徽省图书馆在建设《徽派建筑》等特色数据库时,就积极利用了《著作权法》第22条合理使用条款——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以发表的作品的规定,引用了很多珍贵历史资料。当然,安徽省图书馆在利用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制度时,也充分尊重著作权人的权利,仅为文化传播的公益性使用;使用的作品的量控制在一定的比例;使用作品不对著作权人潜在的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这既解决了建设数字资源库的资料难题,也不违背版权法的规定,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

(2)授权许可 授权许可是指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向著作权人支付一定的费用(当然也可以无偿授权),获得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使用版权作品的权利,同时也意味着著作权人在特定时空内明确地放弃了某种权利。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版权作品的许可使用制度和侵权责任。在现行立法没有赋予图书馆更多“特权”的情况下,授权许可方式是图书馆使用版权作品的最主要模式,也就是通过与著作权人的谈判,签订版权使用许可合同。图书馆由于特色数据库建设内容和类型比较多,以及服务手段多样,在与著作权人签订版权使用合同时应该准确界定权利范围,尽量避免权利纠纷。

图书馆通过谈判取得版权作品授权主要有两种途径[4]:第一,与著作权人直接谈判。如安徽省图书馆建设《安徽戏曲》和《安徽杂技》特色数据库时,就是通过与有关版权单位签订授权许可合同,获得在一定年限内进行数字化和网络传播的权利。在这一方面,安徽省图书馆通过与安徽地方院剧团和文化出版单位的签约,取得了很大的成果。第二,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授权许可。2005年3月,《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已经颁布实施,这为图书馆的授权活动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图书馆可通过与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一揽子许可合同,取得大量作品的授权许可,这样就可以减少与著作权人一一签订合约而造成的时间、成本消耗。这种机制可以有效地降低版权授权的成本,解决海量授权问题,还可成为图书馆维护自身权益的新的法律途径。

(3)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是指根据版权法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法定许可是通过法律的规定,直接剥夺了著作权人商谈许可条件的机会,只允许著作权人获得作品使用报酬的权利,且著作权人的作品使用报酬的标准,也是由有关的法律、法规、行业协议、商业惯例确定的。我国《著作权法》第23条、第39条、第42条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9条规定了法定许可的具体情况。法定许可在解决版权作品利用问题中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可以免去授权许可的复杂性和不易操作性,另一方面可以避免纯粹的合理使用对著作权人利益的弱化。

图书馆应积极利用法定许可制度,这样既保护了著作权人适当的经济利益,又打破了著作权人可能不合理、不合情的权利滥用与过度垄断,从而消除了作品传播途径中的阻碍,扩大了作品的潜在市场,使更多的读者受益。同时,法定许可也能够扩大图书馆可使用作品的范围,又能省去繁复的授权环节,节约获取授权的社会经济成本。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9条的规定,安徽省图书馆通过与省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办公室合作,利用全国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了大量有关种植养殖、防病治病以及农村普法等知识,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4)委托建设 图书馆需要建设的特色数据库,信息资源内容丰富,作品载体类型多样,图书馆在设备、人员、资金等方面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全,因此可以将部分特色数据库委托给一些具有建设实力的单位进行建设,并由图书馆确立选题及提供相应资料。在委托建设数据库的过程中,不仅要注意以上提到的版权作品的使用问题,同时要在委托建设合同中明确约定数据库权利归属,否则以目前《著作权法》第17条有关委托作品的规定,特色数据库的相关著作权归受托人所有[5]。因此,图书馆在委托外部进行特色数据库建设时,一定要事先签订合同,并且在合同中明确数据库版权归图书馆馆所有,再进行相关建设协商。通过委托合同来约定委托建设的内容和相关权利义务,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数据库版权归图书馆所有,这样不仅解决了版权问题,还提高了数据库建设的专业性与权威性。

四、结束语

特色数据库建设是传统图书馆向现代复合图书馆转化的必经之路。在建设特色数据库过程中,由于我国还没有制订专门的数据库法,图书馆只能从现有的版权法规中寻找法律依据,且有很多部分在法律上规定得也不很明确,这样仅仅依靠某种版权使用方式来处理数据库建设中涉及的版权作品使用问题,往往就显得力不从心。因此,图书馆必须针对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图书馆的公益性职能,在遵循现有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对不同版权使用方式的协调运用,使各种方式相互补充,在实践的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逐步解决数据库建设中版权作品的使用问题,推动图书馆数字化建设的顺利发展。

[1]郭洪波.关于完善我国数据库法律保护制度的思考[J].商场现代化,2008,(2):2-3.

[2]温 泉.版权问题与图书馆特色数据库建设[J].农业图书情报学刊,2011,(2):144-146.

[3]彭 文.数据库开发利用中的知识产权问题[J].图书馆论坛,2004,(2):141.

[4]兰 英.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版权保护问题[J].情报探索,2006,(2):60-61.

[5]郑丽航.高校自建数据库法律保护问题的几点思考[J].情报资料工作,2010(5):111.

Research on the Construction of Characteristic Database in Library and Copyright Works Use

WANG Jing
(Anhui Provincial Library,Hefei 230001,China)

Characteristic database is the important content and infrastructure for a library to carry out the work of digital resources construction and readers service in the digital environment.It inevitably involves the use of copyright works when applying the library's special collection resources,cultural resources with local characteristics and network information resources in the construction of characteristic database.According to the existing copyright law,the library can solve this problem by means of rational use,authorized license,statutory license and commissioned construction.

library;characteristic database;copyright work;use

D250.74

A

1008-3634(2012)03-0149-04

2012-03-16

王 景(1976-),男,肥西人,馆员。

(责任编辑 刘 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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