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科技创新法律制度研究
2012-04-08吴英旗林超英
吴英旗 林超英
(河北联合大学文法学院,①图书馆 河北唐山 063000)
2010年1月,国家科技部批准唐山市为首批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这对于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推动发展方式转变,实现唐山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从当今现代城市发展趋势看,城市间的发展竞争越来越集中在科学技术和创新能力的竞争方面,创新已经成为城市经济发展重要的内在动力和决定性因素。在以科技进步、自主创新为主要内容的创新型城市建设过程中,科技研究开发、科技成果的管理保护和转化、技术市场和技术贸易、科学进步的环境和条件等诸多方面都离不开科技法制的促进与保障。因此,建立健全完善的科技法制体系迫在眉睫,是快速实现创新型城市的强大引擎。鉴于此,本文对唐山市科技创新法律制度展开研究,总结近年来法制实践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分析制约科技创新建设的法制瓶颈,探讨相关法律问题的对策,为建设创新型城市提供可资借鉴的参考和建议。
1 唐山市科技创新法制实践中取得的成绩
近年来,唐山市从科技工作自身特色出发,把突破性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作为创新型城市建设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抓手,着力建设符合创新型城市要求的区域创新体系和高新产业体系,以政策为先导,以法制为保障,在促进科技创新建设的法制实践中取得了显著成绩,主要表现在以下4个方面。
1.1 认真落实促进科技创新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唐山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建设的法制工作,以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普及法》为基础,以认真贯彻《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为主线,严格执行《唐山市促进企业科技进步条例》、《唐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关于加强专利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促进唐山市民间特色研发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唐山市委市政府关于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强科技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和《唐山市委市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意见》,紧紧围绕全面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法制目标,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工作制度和体系,加强对基层法制工作的监督指导,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1.2 制定规范性文件,为科技体制改革提供制度保障 在国家、河北省上位法的指引下,唐山市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意见》、《关于深化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全面推进产学研协作创新的实施意见》、《关于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等一批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具有唐山特色的科技政策体系,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改善科技创新环境,为顺利推进实施科技体制改革提供制度保障。
1.3 加强促进科技创新建设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管理是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唐山市严格执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认真落实促进科技创新建设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事前合法性审查、备案审查、有效期、定期清理等工作制度,促进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加大对涉及科技创新建设的规范性文件的事前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审查力度,经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坚决予以纠正。
2 存在的不足
与此同时,课题组在调研中发现唐山市科技创新法制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如企业的内部研发和创新能力有待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需要进一步增强、科学技术中介服务的制度环境不完善等问题。
2.1 企业的内部研发和创新能力有待提高 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是企业竞争力的根本,也是现代市场经济企业法的立法宗旨之一。从唐山市现已初具规模的机电一体化、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工程4大高新技术产业来看,部分民营企业的创新动力仍显不足,创新资源相对稀缺,整合市场资源的能力薄弱,内部激励机制有待完善,依然推行“低廉劳动力成本”加“规模生产”的粗放型发展思路,企业自身研发力量较为薄弱。部分外资企业的创新效益不好,知识技术外溢度低,往往热衷于采用国外二流或外围技术或品牌主导研发的“市场换技术”模式。
2.2 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有待进一步增强 部分中小企业在调研中反映,专利侵权、侵犯商业秘密、技术垄断等违法现象在农副产品生产、生物制药、食品加工、创意产业等领域较为突出,专利侵权、冒充专利和假冒他人商标等行为屡屡发生,而有关部门开展知识产权执法手段较为单一,制裁力度薄弱,不能对违法行为产生足够的威慑力。当权利受到侵犯时,当事人选择打官司费时费力,执行法院判决困难重重,造成“维权成本高,侵权成本低”,导致自主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充分的保护。
2.3 科学技术中介服务的制度环境有待完善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以信息技术、新材料和生物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产业迅速发展,中小企业面临的竞争环境日趋激烈,其独立创新和开发新产品能力严重不足的矛盾也日渐突出,特别是当前技术创新主体错位,企业迫切需要一批社会化科技中介机构为其提供全方位服务。近年来唐山市涌现了各类中介服务组织,如技术评估机构、技术经纪人、生产力中心、技术孵化中心、技术展销会等,但由于缺乏法律制度规范,技术贸易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且往往难以解决。技术市场规范化管理的欠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技术转移、技术转化和技术推广的顺利进行,妨碍了科技创新上游和下游的有效衔接。
3 以建设“创新型城市”为契机,营造良好的创新法制环境
法制是社会秩序的稳定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助推器。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既是政府、企业和科技界的共同任务,也是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加强科技法制化管理的重要目标。建设“创新型城市”,应将科技创新建设纳入法制轨道,使促进科技创新成为依法治市、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制实践中进一步明确科技创新在城市发展规划中的核心地位,切实保障创新主体的合法创新权益。
3.2 积极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制环境 为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充分维护科技创新人员的权利,我们应加大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结合力度,借助标准实施实现知识产权利益最大化,逐步建立知识产权侵权预警机制和重大经济活动的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在知识产权执法工作中,进一步细化工商、公安等部门对知识产权尤其是商标、专利保护执法的职责权限,深入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行知识产权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组织市公安、工商、科技、文化、商务、质监等部门,针对商标侵权、著作侵权、专利侵权等行为,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执法突查行动,严厉打击各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3.3 加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法律和政策环境建设 科技中介机构是城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科技中介机构以专业知识、专门技能为基础,与各类创新主体和要素市场建立紧密联系,为科技创新活动提供重要的支撑性服务,在有效降低创新风险、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因此,唐山市应建构统一、全面和完善的技术市场管理法,同时通过相关法律政策的制定和有效实施,逐步明确各类科技中介机构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组织制度和发展模式,理顺政府与科技中介机构的相互关系,初步形成法律定位清晰、政策扶持到位、监督管理完善、市场竞争平等的良好政策法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