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
2012-04-08袁东杰
袁东杰
论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
袁东杰
我国《著作权法》对于职务作品权利的归属做出的规定十分详细,但是在实践运用过程中会使人们产生许多疑问。笔者认为首先应当对职务作品做出明确的界定,然后从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格权两方面,加强对作者的保护;在此基础上结合当前我国职务作品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尽快改变现有的职务作品权利归属制度的一些新认识。
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完善
在经济的快速增长和知识产权的保护日益深化的今天,对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已日渐为人们所关注。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职务作品概念不清晰、对作者权益保护力度不足等诸多问题,这些都给司法实务带来极大不便。本文认为,首先应该对职务作品的概念进行清晰的界定;然后从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格权两方面,加强对作者的保护。此外对于在职务作品中做出巨大贡献的个人的相关权利如何保护和在立法中如何体现,都是一个值得探讨的理论课题。
一 职务作品以及国内法律的相关规定
1.职务作品的定义。
就作品自身的外部特征来说,职务作品并不是一类新的特殊作品。它可以是现有文学艺术作品分类中的任何一种形式,是否为职务作品和创造过程、创造方式无关。所谓职务作品又叫雇佣作品,是指作者于受雇期间在其职务范围内创作的作品。
2.我国职务作品的基本制度。
与上述两种原则性规定相比,我国法律对职务作品的权属规定异常繁复。中国法律中有关职务作品的规定,大部体现在《著作权法》第十六条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中。其中的《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二 职务作品权利之再认识
我国《著作权法》以及《实施条例》对职务作品的规定,不难发现“职务作品”的规定过于简单,难与其它概念(如法人作品、委托作品等)相区分,在实践中很难把握。从各国立法与司法实践对职务作品的界定,职务作品必须具备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1.作者与雇佣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这是职务作品与委托创作作品的主要差别。职务作品应该是在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领取工资的工作人员,与所在工作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这里的工作人员应当作广义理解,包括借调人员、临时招聘人员以及兼职人员,但是不包括临时为了完成某作品而缔结的非劳动关系的人员。”依照劳动合同,一方面作者有权利从单位定期领取劳动报酬,享受该单位为其工作人员提供的劳动、福利或工作条件;另一方面作者有义务遵守该单位的劳动规则及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单位在劳动合同范围内安排的工作任务。
2.作品的创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其单位性质提出的与工作有关的任务。
据《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解释,“‘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这种规定与其他国家的立法所采用的方式相比,缺乏明确性。各国立法中比较通行的一种方式是将职务作品范围界定为:“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创作的作品”或“为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创作的作品”。这种规定指明了职务作品的创作与劳动合同的密切关系,有利于明确职务作品的范围。
3.判定职务作品的根据是作者与雇佣方之间的劳动合同。
作品的创作属于作者的职务范围。雇佣方与作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在一定范围内取得作品的使用权,如果雇佣方对职务作品不能享有任何权利,劳动合同的订立就会丧失意义。故此,各国法律均对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做出专门规定,平衡作者与雇佣方之间的利益。
三 我国职务作品权利归属制度的完善
对于职务作品,笔者认为今后我国职务作品的相关立法,应从下面几个方面完善。
1.从职务作品的应用来看,著作权应有自然人享有。
单位出于其使用的目的而下达任务 ,因此极有可能忽视或摒除作品其他方面的使用价值。而职务作品若由作者享有,这一疏漏可以弥补。而且,从流通的角度来讲,由作者而非单位享有著作权,更能促进职务作品的流通及发挥更大的作用。防止职务作品由一家垄断的情形出现。
2.从单位与个人的私利对比来看 ,单位毫无疑问是占优势的。
无论是在签订合同时,还是承担风险方面,单位较于自然人而言都是处于相对有利的强势地位。因此 ,单位可以藉此在可以约定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满足自己,法律既保护了弱者,又能以合理的方法对未能侧重保护的一方实施救济,最大程度地实现利益的平衡。
3.体现到我国的相关规定,有四个基本方面需要改动。
(1)两年之内,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允许使用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但所得收益要作者享有;
(2)两年之后,单位可以在其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但应该给付报酬,有偿使用;
(3)如果自然人主要利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该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单位可以通过与作者的约定继受取得著作权,但是涉及精神权利的署名权和修改权仍由作者享有,不得转让。
[1]赵罡,龚维梁.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3(3):48-53.
[2]刘春田,刘波林.论职务作品的界定及其权利归属[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0(5):23-30 .
[3]郭禾.知识产权法教科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325.
[4]孙丽.关于我国职务作品的几个问题[J].北京政法学院学报,1996(2):67-72.
[5]李琛.知识产权法关键词[M].法律出版社,2006:126.
Right Attribution of the Work Created in the Course of Employment
Yuan Dongjie
China's Copyright Law defined clearly the rights of a work created in the course of employment ,which would lead to many problems in practice for people.This article holds that it is necessary to define a work created in the course of employment clearly,and then to strengthen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ks from the aspects of property rights and right of personality.The paper 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to improve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protection for the work created in the course of employment.
a work created in the course of employment;ownership of copyright;improvement
D923.41
A
1672-6758(2012)01-0041-2
袁东杰,在读硕士,新疆财经大学研究生院09级经济法专业,新疆·乌鲁木齐。邮政编码:830012
Class No.:D923.41Document Mark:A
(责任编辑:郑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