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古汉语“S之所以VP”结构中“之”的性质——兼论“所”字
2012-04-07刘敏芝
刘敏芝
(首都师范大学 文学院,北京 100089)
上古汉语“S之所以VP”结构中“之”的性质
——兼论“所”字
刘敏芝
(首都师范大学 文学院,北京 100089)
上古汉语“S之所以VP”结构中“之”的性质,学术界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之”是结构助词,连接定语和中心语;一种认为“之”是助词,取消句子的独立性。在比较这一结构中“所”、“所以”、“所以VP”的性质和内部构造的各种意见的基础上,我们认同将“之”看做定语标记的主流意见。
上古汉语;“S之所以 VP”;“之”;“所”
很多学者注意到现代汉语中的连词“之所以”,对其词性和词汇化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学术界一般认为,连词“之所以”是由上古汉语“S之所以VP”中的跨层非短语结构“之所以”发生词汇化而形成的。但是,对于现代汉语“之所以”是否已经完成词汇化、用作表示结果义的连词用法何时成熟、“S之所以VP”中“之”的性质和用法等问题还存在争议。下面我们就在讨论目前关于“S之所以VP”中“之”的性质和用法两种主要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我们自己的看法,并论及“所”的性质及“所以VP”的内部结构,以图对“所”字的认识、“之所以”的词汇化研究有所帮助。
一、学术界对于“S之所以VP”中“之”的性质和用法的主要意见
对“S之所以VP”结构中的“之”,目前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1)“之”是助词,语法功能是用在主谓结构中间,取消句子的独立性。持这种意见的有张学勤(1993)、杨郁(1996)、肖奚强、王灿龙(2006)(2010)等。(2)“之”是结构助词,语法功能是连接定语和中心语。持这种意见的有秦松岭、曹坚(1981)、毛志刚(2008)、王兴才(2007)(2009)、朱岩(2003)等。
对“之”的性质的认定取决于如何分析“所以VP”结构。如果将其看做“所”字结构的一种,即名词性词组,那么“S之所以VP”中的“之”就是连接定语和中心语的结构助词;如果将其看做谓词性成分,那么“S之所以VP”中的“之”就是用于主谓之间,取消句子独立性,或称之为使主谓小句名词化的“之S”。而对“所以VP”结构的认识,又与对“所”字性质的认识有关。“所”的性质也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如果将“所”看做代词,作为宾语前置于动词或介词“以”,那么“所VP”和“所以”是动宾和介宾结构,“所以”与其后的VP之间就是状语和中心语的关系,只能把“所以VP”看做谓词性成分。如果将“所”看做助词或名词化标记,那么“所VP”是名词性成分,“所以”也是名词性成分。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一般把“所以VP”也看做“所”字结构的一种,也是名词性成分。但对于名词性的“所以”何以与动词性成分组成名词性成分,则缺乏论证。总之,“所”、“所 VP”、“所以 VP”及“S之所以VP”中的“之”的性质,这是密切相关的几个问题,牵一发而动全身,其中的关键就是对“所”的理解。
二、“所”字的性质
对于“所”字的性质,主要有代词说、助词说、标记说三种。
把“所”字归为代词,是《马氏文通》以来学术界的一种传统看法。马建忠称“所”为“接读代字”。王力(1989:73)指出:“所”字是一种特殊代词,它放在动词前面,作为动词的宾语,它和动词结合后,成为名词性词组……由于介词来自动词,所以“所”字也可以用作介词的宾语,如“所以”、“所为”、“所与”、“所自”、“所由”等。
在这个问题上,代词说遇到的问题是,指代词要有指代的对象,“所”指代的是什么呢?“所”是粘附性的,不能独立使用,只能与后面的动词性成分或介词组成词组,这一点与其他代词有很大差异。针对这一问题,张之强(1996:232)解释说:“所”字和“者”字一样,都是指代具有某种特点的人、事、物。所谓“某种特点”,就是“所”字后、“者”字前那些词或词组表达的内容……因此,当“所”后面的词或词组不出现时,“所”字也就无法起指代作用。这是“所”、“者”跟其他指代具体事物的代词(如我、吾、尔、女、之、其)不一样的地方,恐怕这也是“所”、“者”不能独立使用的原因……
“所”字指代的则是受某种动作行为支配性修饰的人、事、物,也就是某种动作的对象(即受事)或某种动作所涉及的对象(即与事、工具、方法、处所、原因等)的人、事、物。
我们认为这种解释不能解决问题。因为按照这种说法,现代汉语中的“的”也应该是“指代具有某种特点的人、事、物”的代词,这恐怕没有人会同意。从持代词说的学者的表述来看,其实都注意到了“所”与其他代词的差异,即不能独立使用,有黏附性,所以称之为“接读代字”、“特殊代词”、“辅助性代词”等。
把“所”字归为助词的有杨伯峻《古汉语虚词》、何乐士等《文言虚词浅释》、王克仲(1982)、李人鉴(1982)等。如李人鉴(1982)提出:从“所”字具有很大的依附性并且不能单独地充当任何句子成分这一点来看,我们认为把“所”字列于助词是比较合理的……“所”字在造句中起着把动词、动词性词组或主谓词组改变为名词性词组的作用。
正如张之强(1996)指出的,助词说不好解释“所”与后面的动词的语法关系。
把“所”字看做名词化标记的是朱德熙(1983)。在这篇经典论文中,朱先生提出“所”的语义功能是转指,提取其后VP的宾语。就其不同意“所”字是代词这一点来说,这种意见和助词说是一致的。
名词化标记说明确揭示了“所”字的语法(名词化)和语义功能(转指)。朱先生避免使用“助词”这一词性标签,我想可能也是因为“助词”作为一个词类其实是一个大杂烩,内部差异很大,说“所”是助词不能提供任何有效信息。同时他也没有采用传统的代词说,而是强调其“提取句法成分(宾语)”的功能。从理论上来说,“所”字在变成名词化标记之前应该是个实词(如代词),但是在“所VP”结构中,“所”已经很难分析为代词类的实词了,其虚化程度已经很高。因此,从操作角度讲,我们认为目前为止标记说是说明“所”字性质的最好的处理方式。
三、“所VP”结构内部分析
不管是代词说、助词说还是标记说,在“所”字词组的性质上,看法是一致的,都认为它是名词性词组。
接下来的问题就是,“所VP”结构内部如何分析?名词化标记说就比较好解释,它是加在VP上标示名词化的转指标记。持助词说的学者较少对这个问题提出明确的分析,杨伯峻、何乐士(2001)把“所”归为和“的”相同的结构助词,将“所”字结构和“者”字结构专门列为“黏附结构”一类,作为结合式短语的一个小类:“它的短语是由一助词黏附于一动词或形容词之上或下,而一般变成名词。”①杨伯峻、何乐士:《古汉语语法及其发展》,北京:语文出版社,2001年版,第74页。
从分析结果来看,助词说与标记说没有本质区别。代词说对这个问题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所”是代词宾语前置,如王力(1989)。在上古汉语中,代词前置是有条件的,我们看到的只有代词“是”可以前置,而“是”是一个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作定语的代词。而且,动宾词组的性质应该是动词性的,与所字词组是名词性结构的说法存在矛盾。对这个问题,王力等没有明确说明。张之强(1996)提到了这种矛盾,重新解释说:“所”和VP是修饰关系,是中心语在前修饰语在后,这种特殊语序是为了表达不同的信息而在语法形式上产生的一种自动调节:动词作一般修饰语时位于被修饰成分的前面,作支配性修饰语时位于被修饰成分的后面。
这种说法避免了对词组内部结构的分析和整个词组的句法功能的矛盾,但是又出现了另外一个问题:古代汉语中确实存在支配性修饰语后置的现象(即SVP者),但是中心语只能是名词性成分,不能是代词。代词作中心语受定语修饰的现象产生得很晚,而且数量很少。由此看来,代词说很难化解这个矛盾。
四、“所以VP”的性质与结构内部分析
“所以VP”结构的性质,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也属于“所”字结构,是名词性的;一种认为是谓词性的结构。有趣的是,在这个问题上,上述持“所”字性质代词说的学者出现了分歧,而助词说、标记说和一部分代词说者又持共同看法(即第一种意见)。
在对“所以VP”结构性质的两种意见中,第一种意见是学术界较为传统的看法。持“所”字代词说的王力(1980)专列“‘所以’把谓语结构和句子结构变为仂语结构”一节,认为“所以”将后面的VP转成了名词性仂语。持助词说的杨伯峻、何乐士(2001)指出:“所”总是位于动词或动词短语前面,使之变为名词性成分。并且,“‘所’和介词结合也可构成名词性短语,表示与动作行为有关的工具、方法、原因、处所、时间或对象等。其变化规则为:‘所+介词~名词性短语’。如果‘所’后有介词也有动词时……它先与介词结合,然后所介再与动词结合。其变化规则和内部结构为‘所+介词+动词~名词性短语’。最常见的‘所介’是‘所以’,它可以表示动作行为赖以施行的工具或方法。”①杨伯峻、何乐士:《古汉语语法及其发展》,北京:语文出版社,2001年版,第486—489页。
朱德熙(1983)指出,“所JV”(J表示介词,V可以是单独的动词,也可以是动词结构)这类“所”字结构提取的是介词的宾语,所以介词J后头宾语必须缺位。“所JV”是指称形式,与此类格式相应的陈述形式是JOV。如:
(1)丑见王之敬子也,未见所以敬王也。(《孟子·公孙丑下》)
其中的“所以敬王”是指称形式,相应的陈述形式是“以尧舜之道敬王”。从中我们隐约感觉到“所”的辖域似乎不只是后面的介词,还包括之后的动词。
综观这些学者的论述,这种意见一般都承认“所”与介词“以”先结合,构成名词性成分,再与VP结合。但是这里有个问题没有解决:名词性成分“所以”和动词性成分组合的短语,为什么成了名词性的呢?多数人对这个问题没有详加论证。如康瑞琮(2008:156)这样描述:特别的指示代词“所”字,不但能与动词结合成所字词组,它还常常用在介词“以”、“从”、“为”、“与”的前面,指代介词所介绍的对象,它与介词结合构成介宾词组后,放在动词的前面作状语。这种所字词组的内容包括“所”字、介词和动词(或动词性词组),这种词组一般也具有名词性,所以可译为偏正词组。
状中结构何以会具有名词性?至少从以上论述中我们不得而知。朱德熙先生也只指出“所J”提取介词宾语,“所JV”也是“所”字结构,是指称形式,并没有论证形成指称形式的原因。
这就为“所以VP”是谓词性成分这一意见提供了可能性。如肖奚强、王灿龙(2006)提出:在古代汉语中,“所”和“以”可以分别用作代词和介词,它们结合起来与后面所接的动词短语共同构成一个复杂结构,即“所以VP”(VP代表动词和动词短语)。该结构仍然具有谓词性,常常充当句子的谓语。因此,只要在它前面加上主语(S),它们就成了一个独立的小句或句子。但有时需要取消这种句子的独立性,为了达此目的,人们便用助词“之”来承担该功能。这样一来,便有了下面的句法形式:
S+之+所以VP
对于这种说法,王兴才(2007)(2009)提出了质疑,认为传统将“所以VP”看做名词性成分是正确的。针对这种质疑,肖奚强、王灿龙(2010)详细解释了将“所以VP”看做谓词性成分的理由。他们提出:我们说它具有谓词性,主要是就“所以VP”这个句法单位最初的本质属性来说的,特别是当它用作句子谓语的时候。我们也注意到,“所以VP”有时可能会通过转喻手段,用于表示方式、方法,从而在用法上相当于一个体词性短语。但我们不能因此就认为它是“体词性结构”;更不能以偏概全,以此否定它的最基本的谓词属性……
一般认为,汉语史上的“所以”,最初是由动词“以”带代词宾语“所”形成的(“所”字因为是代词宾语而提前),后来随着语言的发展,“以”逐渐虚化为介词。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所以”就是一个句法上相对自足的动词或介词短语。当它与动词或动词短语“VP”结合构成“所以VP”结构时,从句法层面上来看,它或者是连动式(“以”为动词时),或者为状中偏正式(“以”为介词时)。无论它是连动式,还是偏正式,其表义的核心成分都是“VP”,“所以”只是辅助表示“VP”这个动作实行的方式、手段等。如果用现代汉语的表达形式来传译的话,基本上可以说成“用……(手段)”来实施“VP”这个动作。
从上述论证中可以看出,论者将“所以VP”和“以OVP”看做同样的东西。但是我们知道,从句法功能和语义上来看,“所以VP”和“以OVP”是有区别的。朱德熙(1983)将“所以VP”称为指称形式,“以OVP”称为陈述形式是有道理的,在下面这样的句子中,“所以VP”作判断句的谓语,也是名词性谓语,表示指称而非陈述:
(2)《荀子·议兵》:“彼兵者,所以禁暴除害也。”
(3)《晏子春秋·内篇杂下》:“此婴之所以不敢受也。”
根据现有研究成果,“所+介+VP”是后起的,是由“所+VP”衍生出的一种新的结构①参见霍生玉:《〈荀子〉中的“所”及“所”字在先秦的历时考察》,《古汉语研究》,2009年第3期。。“所VP”提取VP的宾语,而上古汉语中宾语的语义角色较为复杂,因此我们看到“所+介+VP”(如“所以”、“所由、所从、所与、所为”等)能够提取的语义角色如原因、凭借、与事、处所、目的等,本来都可以由“所VP”表达。如:
(4)《周易·系辞上》:“乱之所生也,则言语以为阶。”(转指原因)
(5)《左传·襄公三年》:“大官大邑,身之所庇也。”(转指凭借)
(6)《庄子·庚桑楚》:“巨鱼无所还其体。”(转指处所)
(7)《庄子·说剑》:“闻太子所欲用周者,欲绝王之喜好也。”(转指目的)
(8)《吕氏春秋》:“君之所予位禄者,鹤也。”(转指与事)
“所VP”转指的语义角色过于复杂,受事一般属于VP的必有论元,而处所、原因等则是其选择性论元。尤其是转指VP的选择性论元时,会削弱交际的明晰性。当“以、由、从、与、为”等由动词虚化为介词后,作为一个较为明确的标记,出现在“所VP”结构中,形成“所介VP”,转指VP所涉及的、由介词引进的语义角色,或原因、或处所、或与事,等等,由介词而定。“所VP”转指的选择性论元中,凭借、原因占绝大多数,而上古汉语文献的“所介VP”中,也以介词“以”占绝大多数②据杨伯峻、何乐士(2001),《左传》中“所介 V P”共91例,其中“所以”82例,“所由”7例,“所自”、“所为”各1例,“所以”占绝大多数。。看来两者之间确实存在密切的联系。正是因为看到了这种联系,殷国光(2006)将“所VP”称为“无标记指称形式”,将“所介VP”称为“有标记指称形式”。因此,“所介VP”的产生,应该是语义语用驱动的结果,“所介VP”与“所VP”都是名词性成分。
五、“S之所以VP”中“之”的性质
“所以VP”之前可以有体词性成分,也可以没有;如果有,这个体词性成分与“所以VP”之间可以用“之”,也可以不用。我们认为,“所以VP”是名词性的而非谓词性的,因此“S之所以VP”中的S与“S之所VP”中的一样,都是定语,修饰名词性中心语成分“所以VP”,相应的,“之”是用在修饰语和定语中间的结构助词。这个结论与目前的主流意见是一致的。另外一个证据就是出现在“所以VP”之前的体词性成分除了与VP有施事关系的S之外,还可以是时间名词。如:
(9)《老子》六十二章:“古之所以贵此道者何?”
(10)《韩非子·显学》:“今世儒者之说人主,不善今之所以为治,而语已治之功。”
这种“NP之所以VP”中的“之”不能说是“取消句子独立性”,只能看做定语标记。而它与“S之所以VP”的句法性质是一致的,同理,也不能说“S之所以VP”中的“之”取消句子独立性。
从来源看,定语标记“之”和取消句子独立性(或说自指的名词化标记)的“之”是同一个,即上古汉语的指示代词“之”。但是,在先秦时期,“之”的这两种虚化用法已经分化,不能再看做同一个了。
六、余论
“S之所以VP”格式一直沿用到现代汉语的书面语中,对其中“之所以”的性质目前还有争论:有的称之为“格式”或“凝固格式”(如《现代汉语八百词》、《现代汉语虚词例释》),有的认为是连词(如肖奚强、王灿龙(2006))。现代汉语中“之所以”除了用在句中,还可以直接出现在一句话或一段话的开头,用来起领句子,如:台湾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不仅在法律上而且在事实上已归还中国。之所以又出现台湾问题,与随后中国国民党发动的反人民内战有关,但更重要的是因为外国势力的介入(《中国政府白皮书·台湾问题与中国的统一》)。
这种用法是怎么来的呢?王兴才(2007)主张:现代汉语“之所以”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来源于句法形式“S+之+所以VP”的“之所以1”,另一种则是因指示代词“之”修饰和限定名词性词组“所以VP”而构成的“之所以2”。两种来源不同的“之所以”,仅仅是形式上一样,其性质与用法则截然不同。
他认为,来源于“S之所以VP”这种句法形式的“之所以”显然是不能起句的,用来起领句子的“之所以”来源于“之”作指示代词的“之所以2”。这种说法我们无法苟同。所谓的“之所以2”在汉语史上非常罕见,查询CCL古代汉语语料库的结果,可靠的只有两个例子③王兴才(2007)中举的另一个例子是有问题的:“之所以不暗中盗取,只因方才听得小姐大有改邪归正之心,而且怀念徐鸣皋……”(唐芸洲《七剑十三侠》)。经查,“之所以不”原文为“本要”。:
(11)立身则从佣俗,事行则从佣故,进退贵贱则举俑士,之所以接下之人百姓者则庸宽惠,如是者则安存。立身则轻楛,事行则蠲疑,进退贵贱则举佞说,之所以接下之人百姓者则好取侵夺,如是者危殆。立身则暴,事行则倾覆,进退贵贱则举幽险诈故,之所以接下之人百姓者,则好用其死力矣而慢其功劳,好用其籍敛矣而忘其本务,如是者灭亡。(《荀子·王制》)
(12)之所以我们没有立即去外乡,是因为担忧您们舍不得女儿,心存留念。(民国·曹绣君《古今情海》)
正如很多人指出的那样,《荀子》的句子属于个例,应看做个人风格,而且“所以”的意思也不是表原因。在从《荀子》到民国两千年时间里只有两个例子,是无法导致“之所以2”在现代汉语中大量出现的。因为相较于“之”作定语标记的用法来说,“之”作指示代词在汉语中消失的时间要早得多,汉代以后就很少用了,在现代汉语中留下的遗迹也是罕见的,现代的人们对它也非常陌生。相反,“之所以1”从古到今书面语中一直存在,而且“之”作结构助词时,前面的定语可以省略,形成了一系列“之”字打头的词,如“之前、之后、之内、之外”等。这些词与“之所以”一样,都是跨层非短语结构词汇化的结果。具体的过程已有很多研究成果,这里就不再详细阐述了。
[1]郝维平.上古汉语的“所”字新探[J].古汉语研究,1996,(2).
[2]康瑞琮.古代汉语语法[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
[3]李人鉴.略谈“所”字结构和有关的一些问题[J].中国语文,1982,(6).
[4]毛志刚.“之所以”语法化的历程、动因与机制[J].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08,(6).
[5]秦松岭,曹坚.连词“之所以……以”的形成[J].内蒙古师院学报,1981,(2).
[6]王克仲.关于先秦“所”字词性的调查报告[A].古汉语研究论文集[C].北京:北京出版社,1982.
[7]王力.汉语史稿[M].北京:中华书局,1980.
[8]王力.汉语语法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
[9]汪泰荣.“之所以”起句原因简析——兼评“之所以”起句不通说[J].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3).
[10]王兴才.关于“之所以”[J].汉语学报,2007,(4).
[11]王兴才.“之所以”词汇化质疑[J].古汉语研究,2009,(1).
[12]肖奚强,王灿龙.“之所以”的词汇化[J].中国语文,2006,(6).
[13]肖奚强,王灿龙.“之所以”词汇化问题辨[J].汉语学报,2010,(2).
[14]杨郁.论“之”“其”互训——兼论“之所以”和“其所以”[J].宁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1).
[15]殷国光.“所”字结构的转指对象与动词配价——《庄子》“所”字结构的考察[J].语言研究,2006,(3).
[16]张学勤.句首“之所以”是与非辨[J].杭州师范学院学报,1993,(2).
[17]张之强.“所”字复议[A].古汉语研究(第一辑)[C].北京:中华书局,1996.
[18]朱德熙.自指和转指[J].方言,1983,(1).
[19]朱岩.“之所以”相关句式及其语法化过程[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3,(11).
The Attribute of“之”and“所”in“S之所以VP”Structure in Ancient Chinese——Also on the Word“所”
LIU Minzhi
(School of Literature,Capital Normal University,Beijing 100089,China)
There are two opinions about the attribute of“之”in“S之所以VP”structure in ancient Chinese:The one maintains that it is a structural particle to link the attributive and the head;the other regards it as a particle to turn a clause into a phrase.On the basis of comparing various opinions on the attribute of“所”,“所以”,“所以 VP”and the inner structure,the paper agrees to the mainstream opinion that“之”is a structural particle to link the attributive and the head.
ancient Chinese;“S之所以VP”;“之”;“所”
H109.2
A
1008-469X(2012)04-0024-05
2012-05-11
201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汉语定中短语及其语法标记的历史演变研究》(10YJC740067)
刘敏芝(1974-),女,河北石家庄人,文学博士,讲师,主要从事汉语史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