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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形成的原因及法律对策研究

2012-04-07赵云霞

河北开放大学学报 2012年6期
关键词:监管食品法律

赵云霞,王 静

(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81)

一、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现状

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的速度令世界瞩目。但是,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食品安全状况却不容乐观。近年来食品安全恶性事件频发:从 “苏丹红”“孔雀石绿”“毒大米”“三鹿奶粉”事件,到“地沟油”“牛肉膏”“瘦肉精”“塑化剂”等,以及近期的内蒙古伊利婴幼儿奶粉“汞”超标被紧急召回等事件相继被曝光。所有这些都反映出我国食品安全状况令人担忧,人们的身体健康正面临着严重的危害。

2003年全国消费者协会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了统计和研究。研究表明:我国农产品、禽类产品存在较大的安全问题。在农产品、禽类、畜类以及水产品中有大量的化肥、农药、激素、抗生素及重金属等对人体有害的物质;食品制造过程中生产者使用劣质原料,添加有毒物质;病原微生物控制不当,食品加工制造过程和包装运输过程中经常发生污染;生物技术产品及转基因食品带来了新的安全问题。

自从我国2005年的《食品安全法》实施之后,明确了政府和监管部门的责任,建立了问责制,取消了食品的“免检制度”,确立了视频的“召回制度”,食品安全评价也由“事后”提至“事前”。除了《食品卫生法》以外,《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多部法律相继出台,已经初步构成了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但为什么在如此众多的法律法规面前还会出现一件件骇人听闻的食品安全事件呢?

二、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形成的原因

总的来说有两大方面的原因:这不仅有立法方面的滞后、不充分的原因,还有执法方面的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等原因。

1.立法方面

(1)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内容不仅不够规范和全面,还设有对转基因技术、辐射技术等新产品的出现作出相应的规定。例如《食品卫生法》仅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中的食品安全作了规定,它并不包括种植、养殖、储存等环节。而食品安全应当是一个完整的环节,包括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除此之外,我国还缺少早已被国际社会认可和执行的制度,如食品安全信用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等。这在食品安全方面就出现了法律上的空白,不能很好地预防或降低食品安全方面的风险。

(2)食品安全的标准不统一、不健全。1)缺少统一的安全标准。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标准不但种类繁多而且标准不同,有国家、行业、地方、企业等标准。很多标准重复、空白甚至矛盾,使得老百姓混淆不清。2)食品安全检测程序多,费用高。如对于无公害肉类的检测仅“瘦肉精”一项检测定性要800元,定量分析要2 000元,其他各项检测还有三四十项,全部检测完毕约需1万元,一般人很难承受。3)落后于国际标准。我国食品标准相当一部分低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规定的标准。英、法、德等国家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已经采用了国际标准,而在我国采用国际标准的则寥寥无几。

(3)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及法律处罚不严厉。1)在我国尽管设立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但它不是真正意义的监管机构,其职能性质主要是加强对各监管部门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因此,我国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具有权威性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由于缺少统一的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环节分属于不同的部门,特别是法律对监管职责和权限划分的模糊规定,使得食品安全监管中职责不清、政出多门现象发生,不是监管重叠就是监管缺位等。2)对食品安全肇事者处罚不严厉是造成食品安全的又一个重要原因。如《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要求仅给予警告或处以5 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导致了对违法者处罚力度偏轻的后果。而且处罚金额还要根据有无“非法所得”来确定,一方面给执法带来困难,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样规定实际上对违法者是一种放纵。

2.执法方面

基于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加之食品行业本身结构就非常复杂,导致对于食品行业的监管非常困难。

(1)食品行业结构范围广。它包括米、面、油、蛋、菜、奶等多方面;数量大,人们一天也离不开食品;食品行业的环节非常多,它包括上、中、下(产、供、销)三个环节。由此导致目前对食品安全的监管部门就有农业、工商、卫生、质检、城管、交通等20多个。正是由于监管部门众多,形成了食品安全监管环节的“龙多不治水”的局面。现在各地行政执法的主体机构不但不规范,而且不统一。各地有各地的管理办法:有的归城管、有的归食品药品监督局、有的归卫生或质检部门。众多的执法主体、复杂的监管方式,看上去是大家都要管,大家都能管,而实际上是大家都没管、大家都不管,即便是管了,管得也不会到位。2008年问题奶粉迟迟得不到销毁,就是“九龙治水”的后果。正是由于行政执法部门职能重叠,部门间职责交叉、权责不明,给违法肇事者留下了可乘之机。

(2)在发生了食品违法行为之后,我们的行政执法部门出于地方保护等原因,执法不严,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甚至有的单位为了搞创收,对所有违法行为都是“一罚了之”。

(3)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素质不高。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一些人思想觉悟不高,他们对于消费者的保护意识极为淡薄;还有的人甚至缺乏基本的食品安全的法律知识,业务能力低下,根本不适应岗位职责的要求。所有这些使得监管部门没有真正负起监管责任来,导致食品安全监管能力下降。

三、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对策

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改善我国的食品安全环境,重树老百姓对食品安全的信心呢?

1.加强道德文化建设,提高国民整体素质

正如温家宝总理所讲:“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国民素质的提高和道德的力量,绝对不可能成为一个真正强大的国家,一个受人尊敬的国家。”因此只有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讲诚信、讲道德、讲良心、讲责任的社会氛围,才能从根本上铲除唯利是图、坑蒙拐骗的行为。

2.建立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程度加深,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建立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已经非常重要。我们应当进行国外食品安全法律标准的研究,积极学习和借鉴英、美、德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在此基础上建立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等体系,使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的国情。具体包括:(1)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草案)》,尽早实施《食品安全法》。(2)建立和完善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3)建立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体系。(4)完善统一全面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5)建立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评价体系。(6)初步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7)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监测、通报、发布的网络体系。(8)初步建立食品安全教育宣传体系。

3.加强监管,强化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力度

(1)建立统一、高效、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严格问责制,从领导到管理人员应责任到人。执法部门之间应当积极的协调配合,明确各自的责任,使我国食品安全真正符合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与此同时,还要加强执法人员法律意识的培训和思想道德的教育,提高其执法的水平;严格工作纪律和内部审批程序;建立大案要案领导集体决定制度;不断强化执法和执法监督,使法律法规落到实处。

(2)严把“经营主体准入关”以及“食品质量入市关”的关口,做到什么人、什么单位能否进行应有严格的限制。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提高企业入市门槛。目前我国质检总局借鉴西方发达国家食品监管的经验,制定了我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法律制度,体现了我国市场监管开始与国际惯例接轨。

(3)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地方政府及各监管部门人员一律依法严惩。对已经发生的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除对肇事的当事者进行查处外,还应对执法部门及人员实行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对以权谋私、营私舞弊的执法人员和失职或渎职等执法不力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失职人员不但应承担相关的行政责任,已经触犯刑律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强化权力部门的职责,充分发挥权力部门的监督作用

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大是最具权威的监督机构,依法实施法律监督和食品安全工作的各项监督是宪法赋予各级人大的职权。因此各级权力机关应当依法担负起宪法赋予的使命,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及时发现、纠正和撤销危害食品安全的行政行为,这是确立我国食品安全制度的又一重要保障。

[1]樊永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是关系人民群众健康的一件大事[J].中华医学杂志,2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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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陈君石.国外食品安全现状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卫生法制,2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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