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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视阈下高校艺术创新型人才培养策略探究

2012-04-07凌靖波吴爱邦

关键词:艺术院校创新型政策

凌靖波,吴爱邦,谭 钊

(广州美术学院a.党委办公室;b.思政理论教学部;c.就业指导教研室,广州 510006)

教育政策作为指导教育活动、规范教育行为的文本,其关注点在于培养什么人、如何培养人的问题。艺术是创新特色鲜明和优势显著的专业学科,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决策环境下,在培养创新型人才的高等教育改革中,对艺术院校创新型人才培养的政策性关注,既能体现新时期艺术院校人才培养的新要求,又可激发艺术学科在高校创新型人才培养的作用效能。本文从教育政策的角度,以政府、高校、高校的教学部门为主体,探究艺术创新型人才培养的策略,寻找创新型人才培养的突破口,以期建立健全我国高校艺术创新型人才培养的政策体系。

一、高校艺术创新型人才培养的教育政策问题

1.教育政策目标的差异

从教育政策的目标看,对于艺术创新型人才培养问题,无论是政府全局性的宏观政策还是高校规范性的中观政策,抑或是高校教学部门立足具体问题的微观政策,都主要是在人才培养的结构、效益和质量上给予规约、指导,都不同程度地促进和推动高等艺术教育的改革、发展,最终以培养艺术创新型人才为政策鹄的。但是,对于艺术创新型人才的内涵和外延,政府、高校以及教师难以形成一致的标准,各个层面的主导方容易按照各自的立场定制不同的标准,不可避免地存在较大的差异性。

各级政府对创新型人才的解读体现在各自的政策文本中,如国家《高等教育法》将创新人才的内涵侧重于“创新精神”,《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把创新人才定位在“具有创新能力的人才”上,《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则把创新人才的范围窄化为“科技人才”。一些省区按照省情也出台相应的高等教育与创新型人才发展规划及培养意见,以指导辖区高校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工作。虽然这些教育政策没有明确界定艺术创新人才的内涵,但从创新型人才的解读中可略见概貌。此外,政府“一刀切”式制定的高校创新人才培养的政策,强调普适性目标的同时,容易忽视一些高校、教师、学生的利益诉求,难以调动这些政策执行者的参与积极性,使得政策的落实带有过度的强制性、缺少应有的人性化和灵活性。

高校对艺术创新型人才的理解着重于“创新”上,主要围绕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创新能力等方面进行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不同层次的艺术院校对于创新人才的理解存在较大差异。艺术院校由于较为鲜明的艺术特色和创新优势,从专业实践、切入市场以及产学研相结合等方面能够较好地进行尝试,如在艺术人才的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培养方面出台配套政策予以支持,而对不合时宜的政策、制度做出相应的调整,改进人才培养架构、机制,便可取得较为显著的实效。

高校教学部门处于人才培养的一线,对于艺术创新型人才的理解大多强调知识结构、能力结构以及个性品格。从艺术人才的外延上看,无论是院系的领导还是专任教师,他们把艺术创新人才定格为理论型人才、应用型人才、技能型人才的综合体,在教师授课、教学管理、教学实践中亦围绕以上人才标准制定、倡导、推进相关教育政策。因而,尽管各级教育政策目标存在“大同小异”的多样性,其实现也会存在一个“存小异”、“求大同”的差异化发展过程。

2.教育政策取向的分化

政府、高校、高校教学部门在艺术创新型人才培养的宏观目标上虽然能够一致,但由于教育政策的制定、实施主体的多样性、异质性,不同的目标群体导致政策价值取向会出现不同程度的分化。

在艺术人才培养上,政府的教育政策价值取向缺乏明晰。从实践上看,以学历为本还是以能力为本,政府的政策价值取向往往出现摇摆。过分倚重学历教育,以学历带动教育产业化,并确认为教育政策的价值取向,就会产生一系列负面影响,比如文凭的滥发、大学毕业生就业的困扰以及高等教育的社会评价度等。以能力为本的政策价值取向看似符合世界高等教育的发展轨迹,也是国内影响力较大的艺术院校趋之若鹜的价值目标,但政府由于教育思想观念转变的复杂性、调配高校资源的全局性以及构建政策制度的均衡性等诸多考量,教育行政部门往往是以文件为载体、以零散的形式推行,无法取得一致、协调和系统,并且存在政出多门的问题。因此,当前艺术创新人才的培养尚难形成大气候,离政府的预期也还有较大距离。

对于高校来讲,艺术创新人才培养政策的推行,需要职能部门的配合,也需要制度的保障,其价值取向首先要符合高校的利益诉求,故而在相关运作经费上难免捉襟见肘,政府的经费预算、高校的成本核算显得至关重要。对此,一些高校为了顺利运营,名义上唱响艺术创新人才培养的号角,实际上容易偏离这一价值目标,而着力于教育创收的项目拓展。另外,由于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权掌控在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不少艺术院校奉教育行政部门的政策为圭臬,唯教育主管部门的政策标准马首是瞻,如人才培养的博士点数量、重大的艺术科研基地、创新人才培养实验区等成为重要标准。这些标准成为艺术院校研判政策的价值取向,而对于社会、市场的价值诉求不予积极顾及。

对于高校教学部门而言,最为看重的是学生的培养质量,因此,学生的学术声誉、社会认可以及校友效应是他们判断教育政策的重要标准。只要教育政策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创造思维,有利于学生的创新个性发展,有利于锻炼学生的创新能力,教学部门就不遗余力地推广。从教师层面看,艺术创新人才培养牵涉面广,其实效在短期内难以评估,因此,在创新人才培养的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在教育政策取向的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之间进行选择,取决于教师本人。

3.教育政策效果的异化

一些政府部门对于艺术创新人才的理解偏重于量化指标和定量的评价,将其融入指导高校人才培养的政策精神和政策内容之中。因此,非常注重高校人才培养的硬指标——国家级大奖、专利数量、学术论文的档次等。在他们看来,这些指标等同于高校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的质量。故而,教育政策的焦点聚集在短期效应,忽视了艺术人才培养的长期性、复杂性和系统性。据此,有些政府部门制定并颁行了向这些硬指标倾斜的政策,甚至与高校的经费资助挂钩。政府的教育政策导向会引发高校争取生存空间的积极性,但可能使得创新人才培养逐渐背离政策的初衷,产生意料不到的异化效果。

为了符合或达到政府部门对于艺术创新人才的政策指标,有些高校片面追求人才培养的创新效应,将艺术专业学生的创新活动视为谋求更多政府资源资助的功利性行为。比如,有些高校重奖在国家级、国际级比赛中获奖的学生,大力宣传学生在国际有影响力的杂志上发表文章,视之为学校创新人才培养的重要成果,并在学生“保研”、教师晋升等方面出台相关的奖励政策。不仅如此,有些高校把这种影响力突出的学生成果上升到学校整体办学水平和教育水平的高度上,以此向政府主管部门邀功,获取更多的政府资源资助。

出于个体化的价值取向,教师对于艺术创新人才培养的政策带有自己的偏好,自上而下的教育政策会异化成个人决策,因而教育政策的效果可能发生偏差。如,在创新人才的指导培养过程中,有些教师希望学生的研究方向、研究问题、研究领域能够与自己保持一致,否则,不给予指导,或者对学生的创新创意不予认可。这种指导思想无疑是与艺术创新人才培养的宗旨背道而驰的,会扼杀学生的创新能力,也是对政府教育政策的阳奉阴违。

二、高校艺术创新型人才培养的政策性方略

1.政府:宏观层面政策的规划、指引

从教育政策的层次上看,政府是高等教育宏观政策的规划、指引主体。有政府教育政策的指引,艺术创新人才的培养方向才不会偏离正轨;有政府教育政策的倾斜,艺术创新人才的培养质量才能得到切实保障;有政府教育政策的调节,艺术创新人才的培养工作才能获得充足的资源支撑。

(1)改革创新艺术院校管理体制 我国政府对高等艺术院校实行自上而下的垂直管理,学校的招生规模、招生制度、专业设置等必须得到政府的首肯和审批。因此,艺术创新人才的宏观政策也主要是在行政许可的范围内进行设计,高校的制度安排、政策实施有着相应的限定。从总体上看,这是一种与创新型人才培养模式不相协调的、粗放型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环境下所框定的策略纯粹体现了政府的管理职权,约束了高校自主管理、自主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压制了高校的创新动力,使得创新人才的培养变成服从式的行为。

政府管理职能转变是创新艺术院校管理体制的关键。首先,在政府与艺术院校的两者关系上,政府要树立服务型政府的理念,提倡政府、学校从上而下和从下而上的结合治理,共同推进艺术创新人才培养工作。其次,政府在管理职能上不能缺位。目前,国家办学的宏观政策对高等艺术教育发展起着决定性、规范性的作用,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应扮演好管理者、协调者的角色,为高校艺术教育提供合理、连续的政策方略,为艺术创新人才的培养提供坚实保障。再者,政府在管理职能上不能越位。从我国政府教育政策的实施历史看,政府的教育政策往往习惯以综合性大学的样本制定和出台,强调普适性,对艺术院校等高校特殊性缺乏关照,对艺术院校的人才培养体制创新缺乏有针对性的指导。当然,不能越位并不意味着政府“放任”高校“自流”。政府在某个时段、某些政策过于宏观、宏大,缺乏指导性和操作性,给予高校宽泛的理解空间,让高校乘机钻政策空子,在人才培养的政策上奉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人才培养的执行效果也会大打折扣。

(2)改促进艺术创新型人才实践平台建设的政策措施 在文化产业迅猛发展、艺术创新人才短缺的当前,政府应统筹相关资源,调动各方力量为艺术创新人才的成长成才提供必要平台。艺术人才的培养与文化产业的发展密切相关,两者相辅相成,因而有不少高校在艺术创新人才培养上极力推崇产学研结合。但是,若在校企产学研相结合上缺乏政府政策支持和行政协调,艺术院校单靠自身影响力难以改变产学研结合上经费、项目等方面“等、靠、要”的面貌,创新型人才的培养难以获得足够的物质条件支持。

因此,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联合其他职能部门,对高等艺术院校及其学科专业的发展进行宏观调控和分类指导,统合政府、企业、学校的三方力量,通过规划、分配、协调等方式搭建艺术创新型人才实践平台,共同促进艺术创新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比如,政府应推动高校结合教育政策的重点,瞄准相关产业发展急需的艺术专业人才,联合企业等经济实体,为艺术专业学生提供创新创意的实践机会,提升艺术创新的实践能力。

(3)促使高校探索扩展艺术院校办学自主权的实施办法 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与高校一起,共同探讨扩展艺术院校的自主权,试行支持艺术创新人才培养的教育政策。

政府应下放综合性大学艺术院校或特色显著的专业性艺术院校的招生自主权,允许这类高校组织符合本学校人才培养特色的专业入学考试,并放权这些高校创新自主招生制度、政策,从中选拔艺术创新人才优秀生源。自主招生政策应注意多元化、多样化考察学生的能力素质。学生的高考成绩、术科成绩不能作为唯一的录取标准,还应注重学生的兴趣、特长、个性、技能等条件。当前,部分艺术院校考试制度的改革仅仅局限于考试科目的调整,难以真正立足于艺术创新型人才培养所需。

因此,政府应在制定相关指导性政策的同时,放权让高等艺术院校在专业设置、办学经费、教师评聘等与创新人才培养息息相关的配套政策上积极探索,从而建立既不违背政府教育方针也适应艺术院校办学特点的创新型人才培养机制。

2.高校:中观层面政策的探索、研究

从中观层面看,艺术院校是教育政策的探索者、推进者,其教育政策的推陈出新是培养艺术创新人才的重要环节。艺术院校以政策作为抓手,探索艺术创新人才培养的策略,营造有利于艺术创新人才成长的政策环境,为艺术创新人才的健康成长提供政策保障。

(1)灵活的选择专业政策 艺术院校的学生因为种种条件的限制,入学前大多对自己报读的专业了解不够,不少学生通过学校宣传、他人经验来选报专业,结果发现所读的专业非自己兴趣所在,在学习过程中容易出现学习懈怠的现象,从而影响自身创新能力的培养。对此,很多艺术院校在教育政策中明文规定学生入校后可以自由重新选择专业。但是,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大多高校转专业受到诸多政策性的限制,不仅考虑这项政策安排的制度影响,而且考量所谓冷热专业的人数平衡。其结果,灵活度有限的教育政策窒息了学生求学的兴趣,影响了学生创新素质的培养。艺术院校可以在学生一年级时不分专业进行培养,让学生按照自己的兴趣选择相应的基础课程,在二年级阶段,学生再进行专业选择,并根据未来专业发展的方向,选择相应的课程,直到高年级阶段,形成自己的学术兴趣,夯实专业能力和完善知识结构。

(2)有效的实践教学政策 艺术专业的实践性、应用性促使我国艺术院校普遍重视实践教学,很多学校以政策、制度和规范的形式对实践教学加以规定,为实践教学细化了一系列的操作细则和量化标准。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很多艺术院校实践教学流于形式、效果不佳,未能真正成为发挥学生艺术创新创意的途径。为此,高校可以营建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人才培养平台。所谓产学研合作,就是指企业、大学、科研单位在技术创新过程中,运用各自资源相互协作所进行的优势互补的经济和社会活动。在人才培养上,产学研的实质就是为人才培养提供一个教学相长、素质提高的平台,是人才的创新能力得以检验、锻炼的路径。产学研相结合之路比较适合艺术设计、舞蹈、影视艺术、戏剧等专业,它紧密联系社会实际,反映市场动向,强调人才培养的实践性和职业性,注重理论学习与社会实践的一致性,是艺术创新型人才培养一个重要路径选择。

(3)开放性的专业课程政策 专业教学、课程准入是高等艺术教育的基本内容,也是艺术创新人才培养的至关重要部分。在专业教学上,很多艺术院校还是以基础课、基础专业课、专业课为课程结构,这种结构对于艺术创新人才培养的效果难以彰显,难以适应当前文化产业的发展和用人单位对创新人才的需求。故而,高校的专业教学政策要做出相应调整。

一是在艺术专业设置方面,高校要立足国家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发展现状,紧密结合社会、业界对艺术创新人才的需求情况。同时,专业设置结构要具有开放性,即专业与社会需求的多样性、时代性保持一致,使创新新人才培养与时代脉搏共振,并能随时代形势发展变化及时做出政策调整。

二是改革艺术专业的分类方法。艺术门类当中,尤其是设计艺术、影视艺术、动漫影视等学科门类的产业化,推动了艺术学科体系的完善与发展。对此,高校需要进一步改进专业分类方法,以适应艺术市场、文化产业的进一步发展需求。

三是重新审视、调整艺术专业人才培养的重心。目前,我国高等艺术创新人才的教育和培养偏重技能的训练,忽视伦理精神和文化理论教育。在这种人才培养模式的主导下,艺术专业人才即使掌握了技术,但与“以艺术鼓舞人、激励人、熏陶人”的目标要求相去甚远,并导致艺术人才在艺术创新精神、艺术品格、文化品位等创新素养培养上陷入“跛足”,致使艺术人才的技能技巧创新有余而文化内涵创新不足。

3.高校教学部门:微观层面政策的实践、创新

以微观层面为考察视角,高校教育政策的执行和落实主体是教学部门,教学部门在创新人才培养中具有至为关键的作用,是政府决策、高校对策的实践者、创新者。

(1)改进学生评价政策 在创新型人才培养的进程中,艺术院校教学部门对学生的评价上,传统的观念占据主流,即把学生的平时成绩、考试成绩作为最主要的评价标准和依据,忽视了学生学习兴趣的激发、淡漠了学生个体创新潜能的开发。

在学生评价的策略思想上,教学部门要体现以生为本。教学部门结合专业特点、学科优势以及教学师资,从政策措施上强化学生的创新培养,注重学生创新个性的培养和发展。因此,各项学生评价的政策规范,应立足学生的内在需要,尊重学生的个性发展,发扬学生的优势特长。以生为本的策略思想,将会促使学生评价方式的多元化,评价内容的灵活性,以及过程考评的重要性。

在学生评价的具体策略上,艺术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应注重创新成果与创新精神的统合。在教研实践中,教学部门对于学生创新的考察更多聚集在创新成果层面。学生的创新包括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创新成果等因素,创新成果只是其中一部分。西方发达国家的高校,对于学生创新的认定往往侧重创新意识、创新品质等创新精神层面,而非成果层面,是一种“重人轻物”的评价。结合我国艺术院校的实际,创新人才的培养应统合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创新能力。但是这样的评定标准存在一个量化的问题,即创新精神是形而上的、定性的、非定量的概念,在评估过程中需要严格的操作程序、规定、政策措施,以保障过程和结果的公平、公正。

在学生评价的实施主体上,教学部门要充分发挥教师的作用。教师对学生的评定指标,不应仅停留在成绩、作品的层面上。教师在人才培养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学生的主体性,引导学生破除权威崇拜,培养学生敢于质疑、敢于批判、敢于否定的精神,以促使学生多角度、全方位去理解并促进自主创新素质的养成。同时,教师在教学和指导学生艺术创作过程中,彰显自己的创新品格和精神,并通过多种途径传递给学生。教师言传身教的行为过程,有助于学生形成多元化、独立性的思维方式,有利于学生对创新的全面把握。

(2)教学部门协同创新的必要措施 当前,我国艺术院校教学部门的各种资源没有很好地挖掘、整合、利用,制约了大学生创新能力的充分发展,与培养创新人才的政策要求相距甚远。不同院系的各种相关资源因为行政管制、院系藩篱、专业壁垒等限制,教研设备、教研师资等资源难以实现共享,阻碍了创新型人才培养强大合力的形成。

各教学部门及教师之间要协同配合,共同致力创新型人才培养。首先要打破高校内部资源的职能部门所有制、院系所有制,通过共同协作、互通互助,实现资源的共享。为了创新型人才培养的整体效应,教学部门要发挥教育政策体系的综合效能,调整专业结构、整合相关资源,使得创新型人才培养获得高校优质和充分的资源支持。其次,教学部门要利用专业学科优势,向外挖掘社会资源、校友资源,为创新人才的培养提供优良条件,为创新人才的培养提供必要而充分的支撑和保障。

(3)鼓励学生参与科研的制度化建设 当前,我国艺术院校大多没有形成成熟、完备的学生参与科研制度,也没有制定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科研的配套政策,缺乏科学研究对于创新型人才培养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创新人才培养的质量难以得到保证。

要培养艺术创新型人才,必须制定各项政策鼓励学生参与科研。首先,组建艺术工作室等教研实体。在工作室制度下,一方面教师率领学生组成团队集中研究某一个课题,向学生传授面向时代、面向需求的专业知识,提升学生在该领域的操作技术、科研能力和创新水平;另一方面,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不仅能通过艺术实践进一步理解课堂相关理论,而且还能培养创新思维和协作能力。工作室制度突破了传统上大课堂授课的局限,创新了学生学习的方式,调动学生自主学习、积极探索的能动性,对艺术创新人才的素质培养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普及推广性。

其次,实行项目制度。项目制度是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一个特色政策,旨在通过探究性的项目开发、运作、经营,养成学生创造性能力。教师通过实施以项目为中心的教育模式,为学生营造创新、创意的情境、条件,引导学生围绕问题进行知识的积累、技术的训练、思维的锻炼,融专业基础课、专业技能课、专业实践课于一炉,不仅可以帮助学生梳理基础知识,而且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创新能力。

再者,创新型校园文化活动制度化建设。校园文化尤其是艺术院校的校园文化是培养学生批判性、创造性思维和创新能力的重要载体。艺术院校教学部门可结合专业特色和学科优势举办各类以创新为主题的校园文化艺术活动或创新项目竞赛,并使之常规化、制度化,营造校园创新文化氛围,激励、促进学生创新素质和创新能力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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