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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与新农村土地空间化及其局限

2012-04-07邓万春

关键词:市场主体养猪农村土地

邓万春

(武汉理工大学 政治与行政学院,武汉 430063)

当前,新农村建设中由于农村土地流转而引发的纠纷与问题频出,地方政府、市场主体与农民之间对于土地的争夺已经成了当下新农村建设的“主旋律”,新农村建设本身的主旨却有意无意地被相关当事人“遗忘”了。其结果是,新农村建设中的土地流转成了一个将农村“土地”转变为“空间”的过程。

空间生产的观念是亨利·列斐伏尔提出来的。他说:“现代经济的规划倾向于成为空间的规划。都市建设计划和地域性管理只是这种空间规划的要素”[1]47。爱德华·索亚认为我们现在根本上是空间性的存在者,总是忙于进行空间与场所、疆域与区域、环境与居所的生产[2]。在一个现代化、市场化和城市化的价值理念泛滥的时代,作为一种“经济规划”和“社会建设计划”的混合,新农村建设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一种“空间规划”,是对农村土地、水、矿等空间资源的占有、支配、干预和规划的重新安排。在此过程中,农村的空间资源,尤其是土地会被不同的新农村建设主体赋予不同的特质。政府、市场、民间组织、草根等主体会通过动员农民的方式参与到新农村建设中,并诉诸各自不同的农村土地空间干预和规划要求,因而会赋予农村土地不同的特质:自然资源或社会(政治)资源,使用价值或交换价值。

本文以中西部地区农村为例,探讨新农村建设中土地流转的基本状况及特征,分析在这个过程中作为一种自然资源的农村土地是如何在市场、农民等主体的相互博弈中被转化为一种空间商品的。列斐伏尔认为现代社会存在着空间的普遍性生产与空间商品的局部性生产等空间生产类型[3]42,空间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双重价值[1]54。本文的问题则是,新农村建设中市场主体对农民土地的流转体现了什么样的空间生产类型?市场主体和农民分别赋予农村土地什么样的特质?文章以问卷调查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上述问题作出回应。调查及资料来源情况如下:2010年底至2011年初在湖北省、湖南省、云南省、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甘肃省、河南省等7个省区进行的关于新农村建设中土地流转状况的问卷调查;2010年在湖北省H 市农业郊区进行的关于新农村建设中市场主体流转农村土地的调查;2011年5月在湖北省保康县和随县进行的关于新农村建设中土地流转问题的调查。

一、新农村建设中土地流转的基本状况

(1)农民对土地的态度 在中西部地区7省区的问卷调查中,30%的农民认为土地对家庭“很重要”,42.5%的农民认为土地对家庭“重要”,只有4.2%的农民认为土地对家庭“不重要”。当问到土地的经济价值时,20.8%的农民认为土地“很值钱”,36.7%的农民认为土地“值钱”,认为土地不值钱的占12.5%。这两组结果说明,农民对土地的重要性及土地的经济价值的认识在发生着转变,大多数农民现在都认识到土地的重要性及其经济价值。这种认识也必将改变他们此前随意抛弃土地的行为。

前一组结果中,认为土地很重要和重要的共占到72.5%,后一组结果中,认为土地很值钱和值钱的共占到57.5%。因此,这个结果也说明,尽管大多数农民都认识到了土地的重要性及其经济价值,但是对于土地重要性的认识与对于土地经济价值的认识是有差别的,前者比后者多出了15个百分点。

(2)土地流转的对象 在中西部7省区的调查中,17.5%的农民有自己的承包土地被政府征用的经历,12.5%的农民有自己的承包土地被外来企业征用的经历,23.3%的农民有自己的承包土地被村里的其他农户流转以搞种植养殖或办企业的经历。这个结果说明,中西部地区农村土地目前被地方政府、外来企业和本村农民流转的情况都是存在的。在这三种流转类型中,村内的土地流转程度最高,其次是地方政府对农民土地的流转,最后是外来企业。这说明,在中西部地区农村,村内流转仍然是土地流转的主流,而市场化色彩最浓的外来企业土地流转目前已经一定程度地存在。

(3)土地流转的方式 对于地方政府流转农民土地的具体方式,根据中西部7省区的调查:5.8%的农民认为地方政府以行政命令无偿流转农民土地,26.7%的农民认为政府以土地置换的方式征用农民土地,23.3%的农民认为政府以低价流转农民土地,39.2%的农民认为政府以法定价格流转农民土地。结果表明:地方政府流转农民土地的主要方式是以法定价格流转和土地置换,但是也有些地方政府以低价流转农民的土地(23.3%),而以行政命令无偿流转农民土地的则较少。

对于外来企业流转农民土地的具体方式,30%的农民认为企业和农民协商低价流转农民土地,19.2%的农民认为企业通过地方政府施压低价流转农民土地,17.5%的农民认为企业通过拉关系走后门的方式低价流转农民土地,21.7%的农民认为企业以法定价格流转农民土地。结果表明:外来企业流转农民土地的主要方式是和农民协商低价与以法定价格流转农民土地;但是,企业通过地方政府给农民施压以及拉关系走后门等不正当手段流转农民土地的情况也不少。后两种土地流转方式也正是造成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的主要原因。

二、市场主体与新农村建设中土地的空间化

新农村建设作为自上而下推动的一项国家建设色彩浓重的工程,其理念支持不外乎现代化、市场化和城市化话语。现代化赋予土地的是普遍性,市场化和城市化赋予土地的是商品性和局部性。在当下的中国,这三种话语共同推动着能够孕育生命的“土地”资源向能够创造剩余价值的“空间”商品转化。在此过程中,农村“土地”及其承载的文化和社会特殊性将被抹平。在政府规划那里,特殊性往往会被视为现代性(现代化)的对立物而被摒弃;在市场主体那里,特殊性仅仅在经济地理的层面上才有价值。

本文以在湖北省H 市农业郊区进行的关于新农村建设中市场主体流转农民土地的案例调查为例,探讨市场主体进行农村土地空间生产(空间化)的逻辑及其局限。

2005年,一家私营养猪企业看上了湖北省H 市李村的一片耕地,希望租借下来建养猪场。李村距离市区约50公里。这片土地面积约20亩,分属8户农户,距离村庄远,耕种条件也不好。农户们得知此养猪企业要流转土地的事情后,没有明显的反对意见。而他们之所以不反对出让土地的深层次原因在于:村里的农民大多外出打工,其收入明显要高于种地。该企业得知了农民们的态度后,迅速派人到村里对农户展开进一步的动员,并详谈转让事宜。该企业提出:土地转让期限为30年,每亩地每年租金200元,和8户农户分别签订转让合同,农民拿到租金后在合同上签字。一切很快谈妥了。但到签合同的时候,该企业突然提出先支付20年的租金,等20年期满后再支付剩余10年的租金。但是他们合同书上写的转让期限仍然是30年。禁不住该企业工作人员信誓旦旦的保证,农户们最终在合同书上签了字。笔者这次去调查时,有农户谈到这件事时就认为当时是被这个企业骗了10年的租金。

商品生产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润,对空间的生产同样可以达成这样的目的。将农村土地纳入交换和市场中,就是要通过赋予土地以市场交换价值而获取空间生产的利润。在此案例中,市场主体就是通过赋予农村土地以市场交换价值,将市场价值和市场效率作为农村土地空间生产的衡量标准,所以就有了对农村土地空间的选择性使用、局部性规划,甚至欺诈性占有。

(1)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农民和市场主体对农村土地的不同认识 作为一个市场主体,养猪企业在动员农民转让土地的过程中,体现出与农民对于土地的不同认识。农民是从使用价值的角度去看待土地,把土地作为一种自然资源,从这片土地的农业耕种价值去评价土地的价值。而养猪企业则不同,他们是从市场交换价值的角度去看待这片土地,将土地视作空间商品。农民们之所以愿意以较为低廉的价格出让自己耕种多年的土地,其主要原因在于他们认为这片土地比较贫瘠,而且耕种不方便。这些理由主要是从土地作为农业耕种用地的使用价值的角度作出的判断。而作为市场主体的养猪企业则不同,他们考虑的是这片土地的市场价格、对养猪成本的影响、离市区的距离、交通运输是否便利,等等。这些主要是从土地作为空间的市场交换价值的角度来考虑的。该养猪企业不在原猪场的所在地扩建猪场,而是到李村来另建猪场,这种选择体现的就是养猪企业对土地(空间)的市场交换价值的一种选择。

(2)市场主体对农村空间的选择性使用 既然是从市场交换价值的角度看待土地空间资源,市场主体对空间的生产就是选择性的。市场价值和市场效率(利润)成为这种选择的标准。H 市的养猪企业在离市区不远的地方已经建有养猪场,这次到李村租借土地再建猪场,属于扩大养殖规模。其原有猪场是20世纪90年代后期建立的,当时企业向当地农民租借土地只需一亩地每年支付100元。但是到2005年时,该市的城市化建设已经覆盖此地,房地产开发已经使这里的商品房价格达到3 000多元一平米。除了土地本身的价格外,这里的生活、管理成本也大幅提升了。在这种情况下,该养猪企业如果在原地扩大规模,无疑将花费高额的土地成本。于是,该企业根据市场价值和市场效率对土地空间进行的选择性使用就开始了。他们选择李村的这片土地是经过深思熟虑的:第一,其离市区约50公里,地处公路旁边,可直通市区,交通便利,将出栏的生猪运到市里只需一个小时左右的时间;第二,这里的土地租金低廉;第三,劳动力价格便宜,生活成本低。猪场建起来后,直接雇佣当地的农民养猪,每月只需支付几百元的工钱,而在原来的猪场,一个劳动力每月至少需支付1 000元。这三个考虑都跟空间紧紧联系在一起:空间的价值、空间与交通的关系、空间与劳动力价格的关系。土地空间的价值变化在这三个考虑中是决定性的一个因素,土地空间价值的变化改变了交通运输的格局,也决定着劳动力的价格。

(3)市场主体对农村空间的局部性规划 市场主体对土地空间的使用常常并不考虑土地空间的整体规划,这是政府或规划部门的责任。在市场主体的规划中,空间常常被分割成碎片形式进行市场交换,它被商业化、碎片化地一部分一部分地出售,因此,市场主体对于空间的规划是一种空间商品的局部性规划。国家提出新农村建设的目标是要对农村进行一种整体性的重新规划。但是市场主体往往不会考虑国家的意图,更不会顾及农民的需求与感受,他们考虑的是如何通过对农村土地空间的支配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他们对农村土地空间的使用会根据市场价值和效率进行选择和分割,使得农村土地空间的规划呈碎片状态。在本案例中,养猪企业只会按照养猪的目的去规划使用这片土地,至于这片农业用地放在一个整体的农业区域之中是否能有更好的价值和使用方案,他们不关心;土地转让合同30年期满后,这片土地能否再用于农业耕种,他们更不会关心。

三、市场主体与新农村建设土地空间化的局限

市场主体动员农民流转土地,而农民出于对土地认识的深入,不肯轻易放弃自己的土地。于是,市场主体与农民之间的一场土地(空间)博弈就上演了。

(1)土地流转的空间化与农民的夹心状态 在土地面前,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面临的困扰往往要比政府或市场主体多。对于政府来说,土地只是它们进行现代化的普遍性规划的对象;对于市场而言,土地只是具有交换价值的空间商品。而在当下的中国农村,土地对于农民来说,既是使用价值,又是交换价值;既具有特殊性,也具有普遍性。因此,农民在自己的土地面前,需要扮演双重的角色:一方面,土地作为“土地”,农民需要把它作为一种自然资源,赋予其使用价值和特殊性;另一方面,土地作为“空间”,农民需要把它视作一种商品,赋予其交换价值和普遍性。

现行的制度无疑也将农民置于这种“夹心”状态。一方面,农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不得买卖;另一方面,国家又允许农民将自己的土地进行有偿流转。后者为农村“土地”转化为“空间”开了口子,使得农民的土地具有了不完全的交换价值。近年来,由于城市地价大幅上涨,一些市场主体就开始将眼光瞄向农村土地,流转农民的承包土地搞种植、养殖,办企业,甚至投资房地产。这使得农村“土地”快速向“空间”状态转化,商品化色彩越来越浓,农村土地的交换价值逐步提升。在这种情况下,农民也意识到了自己承包的土地不但具有使用价值,还有不菲的交换价值。中国社会科学院2010年12月发布的《社会蓝皮书》指出,在城镇社会保障制度逐渐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接轨、土地价值越来越高的大背景下,农民工保留土地的意愿越来越强烈[3]。

在湖北保康县和随县所做的调查也能反映农民们对于保留土地的强烈意愿:不愿意有偿放弃土地进城落户的农民占到41.7%,几乎是愿意有偿放弃土地进城落户的农民(占22.5%)的两倍。

(2)市场主体对农村土地空间的欺诈性占有 市场主体参与新农村建设能够解决新农村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也是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建设新农村的需要,有利于快速高效地配置新农村建设资源。但是市场主体参与新农村建设毕竟是要赢利的,是要争夺资源的。土地(空间)是农村目前最有价值的资源之一,对农村土地的支配自然就成了近年来企业入主农村的重要目标。在此过程中,市场主体使农村的“土地”迅速转化为“空间”商品,对农村土地进行商品性、工具性、选择性使用。不仅如此,为了追逐高额利润,一些市场主体在对农民的土地进行流转、使用的过程中甚至采取了一些欺农、坑农的不正当手段。

本案例中的养猪企业在土地转让合同上写明租期为30年,实际上却只给了农户20年的租金。剩余10年的土地租金农户们实际上很难拿到手。租期30年,却只付20年的租金。问题的关键是,这种结果并不是一个意外,而是该企业的蓄意为之。这是市场主体对农村土地资源(空间)的欺诈性占有。

(3)市场主体与农村土地空间的碎片化与生态恶化 市场主体从市场价值和市场效率角度对农村土地的工具性、选择性使用和局部性规划,也会使得农村土地空间被条块分割,被碎片化,不利于农村土地空间的整体布局与规划。市场主体以租金的方式获得农村土地,出于利润最大化的考虑,往往会过度地使用土地,或者对土地使用过程中的生态破坏、环境污染问题听之任之。

[1]亨利·列斐伏尔.空间:社会产物与使用价值[C]//王志弘,译.现代性与空间的生产.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3.

[2]Edward W Soja.后大都市:城市和区域的批判性研究[M].李 钧,译.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6:7-8.

[3]楚天都市报.“80后”渐成农民工主力[N].楚天都市报,2010-12-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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