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苏区时期的民生建设述论
2012-04-07李海玉
李海玉
(河南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焦作454000)
一、苏维埃革命前中央苏区所在区域 (赣南、闽西)的经济社会概况
苏维埃革命之前的赣南、闽西地区多是落后、偏僻的地区,在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统治下长期处于封闭、半封闭状态,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比较迟缓。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经济凋敝。该地区农业生产力水平低下,生产工具缺乏,自然条件恶劣,耕作技术落后,农作物产量很低。传统的手工业由于外国资本主义的侵蚀和大量洋货的输入而濒于破产。“洋布战胜土布,洋纸打倒土纸,卷烟打倒了条丝”[1]26,导致大量手工业工人丧失生计,有的无奈为匪。地方政府苛捐杂税多如牛毛,贫苦百姓负担沉重,贩运商人受尽盘剥,商品生产和流通受到严重阻碍,百业因此而萧条。
(2)土地高度集中。封建土地制度在农村十分牢固,土地高度集中在地主、富农手里,而广大中农、贫农处于少地或无地的境地。据毛泽东1930年的寻乌调查和兴国调查统计,寻乌县占人口总数88%以上的贫农中农只占全县30%的土地,而占人口总数7.4%的地主富农却占有全县70%的土地[2]105。兴国县永丰区,地主富农占总人口的6%,却占有全区80%的土地[2]199-200。土地的高度集中,迫使广大无地、少地农民向地主、富农租地耕种,他们承受着苛刻的地租和高利贷剥削,生活极为困苦。
(3)文化教育落后。由于经济的凋敝,赣南、闽西地区的文化教育非常落后。作为赣南政治、经济与文化中心的赣州城,至大革命前仅有两所中学、两所师范学堂,在校学生不满千人。曾长期作为南安府治所在的大余县城,仅有一所中学。而许多县甚至连一所中学也没有,只有屈指可数的几所小学校。无论是赣南还是闽西,民众90%以上都是文盲[3]8-9。
(4)卫生条件恶劣。由于经济文化的落后,卫生知识缺乏,群众长期养成了不讲卫生的习惯,加之广大农村地区封建迷信盛行和受落后社会习俗的影响,如生病叫魂、停柩、弃婴河内等,更是加剧了疾病的传染和蔓延,群众的生命健康受到严重威胁。
(5)女性地位低下。在“男尊女卑”封建思想的影响下,赣南和闽西的女子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缠足、买卖婚姻、养童养媳等习俗,使女子没有经济政治地位,没有人身自由,除了充当“单纯制造人类的机器和料理细小家庭事项外,没有别的作用”[4]690,“她们的痛苦比一切人大”[5]242。
总之,在苏维埃革命爆发之前,受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双重压迫,赣南、闽西地区的经济严重衰败,社会面貌极为落后,广大民众生活艰难竭蹶,灾难深重。
二、中央苏区的民生建设举措
中央苏区建立起来之后,中国共产党十分重视人民生活的改善,把解决民生问题与革命相结合,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推动民生事业的发展。
(一)领导土地革命
土地是万物之母,是农民的命根子。谁拥有土地,谁就拥有财富,就拥有生存之基,发家之本。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是民主革命的题中之义,也是中央苏区民生实践的重要内容。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这是第一部以国家政权形式颁布的土地法。该法规定:“所有封建地主豪绅军阀官僚,以及其他大私有主的土地,无论自己经营或出租,一概无任何代价的实行没收,被没收的土地经过苏维埃由贫农与中农实行分配。”[4]459土地法还强调: “平均分配一切土地,是消灭土地上一切奴役的封建的关系,及脱离地主私有权的最彻底的方法。”[4]460按照《土地法》的要求,党领导中央苏区农民进行了如火如荼的土地革命,彻底摧毁了农村封建主义的经济基础,使农民最终拥有了属于自己的土地,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生产热情,农民生活迅速得到改善。毛泽东在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指出:“农民的大多数,过去一年中有许多时候吃不饱饭,困难的时候有些竟要吃树皮,吃糠秕,现在则一般不但没有饥饿的事,而且生活一年比一年丰足了。过去大多数农民每年很少吃肉的时候,现在吃肉的时候多起来了。过去大多数农民衣服才穿得很烂,现在一般改良,有些好了一倍,有些竟好了两倍。”[4]322
(二)组织经济建设
改善民生需要物质支撑,党为此组织了大规模的经济建设。首先,把农业生产作为经济建设的中心任务。中央苏区经济的主体是农业经济,所以,苏区政府把农业生产放在经济建设的第一位,并采取了若干促进农业生产的重要措施。这些措施主要有:首先,坚持以粮为主,发展多种经营;组织耕田队和劳动互助社;兴修水利,开垦荒地,改良土壤;推广先进农业技术;向农民发放贷款,解决农业资金的困难等。其次,大力发展公营民用工业,如造纸厂、印刷厂、织布厂、铁厂、制茶厂等,同时对生产土纸、土布、农具、木炭等群众日常用品的小手工作坊采取保护政策,发展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第三,积极开展对外商业贸易,大宗出口苏区多余的粮食、樟脑、木材、钨砂等货物,从白区进口苏区紧缺的食盐、布匹、煤油、西药等。经济建设为中央苏区的生存、发展创造了比较雄厚的物质基础,人民群众的生活由此得到了改善。毛泽东在《长冈乡调查》中记述:1933年兴国县长冈乡的群众相比以前,“吃肉,贫农增加一倍,工人增加二倍”,“鸡鸭多数自己吃,过去则多数卖出”,“生活好起来,柴火少出卖”,“衣增一倍”[2]305-306。上杭县才溪区群众,1933年的生活与革命前相比,“吃饭改善了百分之一百”,穿衣人均“增加了百分之二百”[2]350。
(三)发展教育事业
为了提高中央苏区群众的文化知识水平和思想觉悟,中央苏区政府着力发展儿童义务教育和社会教育。儿童义务教育的主要形式是创办列宁小学。苏区政府于1934年相继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小学校制度暂行条例》和《小学管理法大纲》,对苏区列宁小学的设置、组织、编制、任务、设备及小学与群众组织的关系等,都作了详细规定。在苏区内,几乎村村都有列宁小学,各区、乡都有列宁高小,工农子弟入学完全免费,学龄儿童多数都进了列宁小学[6]148。苏区的社会教育也办得有声有色。为加强领导,中央和省、县教育部都设有社会教育科,区、乡设有专职社会教育干部,村成立识字委员会总会、分会和识字小组,具体负责组织群众的文化学习。社会教育的方法多种多样,主要是办夜校、半日学校、业余补习班、识字班、俱乐部等。经过努力,中央苏区出现了人人读书识字、努力扫除文盲的局面。据江西省苏维埃政府1932年11月报告,仅胜利、于都、宁都等14个县统计,共办起夜校3 298所,识字小组19 812个,俱乐部712个,建立识字委员会2 744个,参加夜校和识字小组学习的共140 208人,占失学成年人和儿童总数的 47%[3]796。
(四)开展卫生防疫运动
为了防止疾病的发生、蔓延,保护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中央苏区政府开展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卫生防疫运动。一是成立各级卫生防疫运动组织。每个城市和大市场都要组织卫生防疫运动委员会;农村每个小乡组织1个卫生防疫运动委员会,大乡则分村组织几个卫生防疫运动委员会;机关凡百人以上者,必须在政府内务部指导之下,成立卫生防疫运动委员会,百人以下者成立卫生小组。二是加强卫生防疫知识的普及教育。苏区政府通过编辑出版《健康报》、《红色卫生》、《卫生员讲话》等卫生书刊和上卫生常识课、唱革命歌曲、办卫生墙报、张贴标语、演卫生话剧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传染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方法。三是发动全民进行群防群治。1932年1月和1933年2月,中央苏区创办的《红色中华》报,先后发表社论,动员大家积极投入到卫生防疫运动中。1933年3月,内务人民委员部颁布《卫生运动纲要》号召各地方政府“领导全体群众一齐起来,向着污秽和疾病,向着对于污秽和疾病的顽固守旧邋遢的思想习惯,做顽强的坚决的斗争”[3]859。通过卫生防疫运动,“苏区的发病率大幅度下降,有些地区甚至减少了百分之九十;红军部队中的痢疾、疟疾、下腿溃疡等发病率也大幅下降,疥疮基本消灭,其他各种疾病也随之减少”[7]。
(五)建立社会保障体系
在严酷的战争环境下,为了稳定军心、民心,以保卫新生的红色政权,要求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必须保障红军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进而开展社会救济以及社会保障。中央苏区政府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一是优抚为战争或因公被难和伤残的红军战士,优抚其家属和红军退伍人员。1931年11月颁布的《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对红军及家属的生产生活等问题做出了一系列的优待规定。随后,苏区政府又公布了《红军抚恤条例》,对红军战士退职退休的待遇、红军战士残废、伤病亡的条件、等级和标准及有关证书的制定及发放等问题也作了明确规定。二是开展社会救济。中央苏区内普遍建立了群众互助保障组织——革命互济会,来“救济苏区内的并援助白色区域的一切被难的革命战士及其家属,团结广大的同情革命的群众……参加中国苏维埃运动的一切斗争”,其中特别救济革命战争中牺牲的红军、游击队、赤卫军战士家属和被白军摧残而牺牲的战士家属[8]。三是建立社会保险制度。1932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对中央苏区的社会保险作了详细的规定,其内容包括被保险人的范围、雇主交纳社会保险金的数额、保险项目和保险基金的管理与使用等。中央苏区的社会保障建设较好地解决了当时群众的实际问题,特别是军烈属的生活困难问题,同时,也大大密切了党群关系,进一步增强了苏区人民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六)促进妇女解放
中央苏区政府非常重视妇女在革命中的作用,把解放妇女作为革命的一个重要内容。经济上,赋予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规定:“劳动农民,均不分男女同样有分配土地的权限,”[9]777“妇女亦与男子一样,有独立支配自己所分配得来的土地的自由。”[10]77政治上,保障妇女参政议政的权利。《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中央苏区内的男女公民“在十六岁以上皆享有苏维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直接选派代表参加各级工农兵会议 (苏维埃)的大会,讨论和决定一切国家的地方的政治事务。”[9]773婚姻方面,倡导 “男女平等”、 “婚姻自由”。1931年12月18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颁布的《婚姻条例》强调,“婚姻以自由为原则”,男女结婚“须双方同意”、“不许任何一方或第三者加以强迫”,“禁止童养媳”。文化教育方面,积极开展妇女识字运动,提高妇女的文化水平。在苏维埃政府各项法律条文的保障下,广大妇女得到了解放,第一次享受到了做人的基本权利。她们扬眉吐气,焕发出前所未有的热情,积极投入经济建设和革命战争之中,并做出了重大贡献。
三、中央苏区民生建设的当代启示
(一)真正解决民生问题,是中国共产党赢得人民信任和支持的根本所在
民生问题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福祉,人民群众对一个政党的拥护程度取决于这个政党对民生问题的现实关照程度,因此,民生问题关系着民心向背。中央苏区时期,党高度重视民生问题,把解决民生问题作为密切联系群众、取得群众信任的金钥匙,真心实意地为群众谋利益,真正让老百姓享受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所以才赢得了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和全力支持。人民群众紧密地团结在党的周围,积极听从党的召唤,从人力、物力、财力各个方面无私地支持党的革命斗争,使党和红军闯过了一个又一个难关。没有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党取得革命的胜利是不可能的。今天,党要保持长期执政的地位,要完成所肩负的历史使命,同样离不开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因此,我们必须把切实解决民生问题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解决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社会各方面关切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把中央关心困难群众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始终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断地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发展经济是解决民生问题的前提和基础
人民的利益和要求在多大程度上得到实现是由社会生产力水平所决定的,“人们每次都不是在他们关于人的理想所决定和所容许的范围之内,而是在现有的生产力所决定和所容许的范围之内取得自由的”[11]507。经济建设创造的物质财富越多,人民利益的实现才越有保障。中央苏区政府在严酷的战争环境下,正确处理革命战争与经济建设的关系,制定了符合实际的经济建设方针,充分动员和依靠人民群众,进行了轰轰烈烈的经济建设运动,从而创造了相对充足的物质财富,为改善群众生活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现阶段我国出现的大量的民生问题,其深层次的原因在于目前我国的生产力状况还比较落后,经济发展还处在一个较低的层次上,社会财富不能够充分满足广大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因此,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能动摇,还要继续致力于做大社会财富这块“蛋糕”,通过又好又快的发展,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为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提供更多的财力支持,最终实现民生问题的根本解决。
(三)解决民生问题应从实际出发,既要尽力而为,也要量力而行
解决民生问题是中国共产党不懈的追求和努力奋斗的目标。但是解决民生问题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要与生产力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适应了生产力发展的实际水平,民生建设就能落到实处,民生事业就能发展。如果超越生产力发展水平,改善民生的措施不仅无法实施,而且还会带来消极影响。中央苏区所实行的优待抚恤、互助互济等措施效果良好,原因就在于它适应了当时的生产力水平。而社会保险制度则要求过高,许多内容“只能适应大城市的特点”,根本不适合当时“苏区的实际环境”,执行的结果是“破坏苏区经济的发展,破坏工农的经济联盟,破坏苏维埃政权,破坏工人自己彻底的解放”[12]。比如,1931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由雇主于应付的工资之外支付全部工资额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的数目作为社会保险基金”[13],超出了中小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结果导致不少私人企业因不堪重负而纷纷倒闭。此外,《劳动法》要求企业主为工人实施免费医疗补助、发放各种津贴等,也因经济条件所限而在实际中行不通。所以,今天我们推进民生建设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从现阶段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既要尽力而为,也要量力而行,循序渐进,从当前能够办得到的事情做起,不能超越生产力的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如果不顾具体实际提一些过高要求,结果将会适得其反。
(四)解决民生问题要加强法律制度建设
法律制度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中央苏区解决民生问题的一条重要经验就是重视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以相互配套、相互衔接的法律制度体系来保障各项民生事业的顺利推进。当时颁布的典型法律制度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劳动互助社组织纲要》、《关于组织犁牛合作社的训令》、《信用合作社标准章程》、《关于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决议》、《执行红军优待条例的各种办法》、《优待红军家属条例》、《苏区卫生运动纲要》、 《苏维埃区域暂行防疫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等等。这些法律制度安排,将中央苏区的民生建设纳入到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的轨道,从根本上促进了民生建设的健康发展。当前,我们发展民生事业应将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制度建设作为一个重要的着力点,切实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转化为一种稳定的法律制度功能,加快和完善教育、就业、分配、社保、医疗等重大民生领域的法律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健全为民办实事的长效机制。只有这样,民生问题才能规范合理地解决,民生建设才能得到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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