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德与建国初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建设
2012-04-07王彦民高天鼎
王彦民,高天鼎
(中共中央党校 马克思主义理论教研部,北京100091)
在国内,对朱德与纪律检查工作建设进行研究的专著尚未看到,但进行专章阐述的著作有《读懂朱德》、《朱德与中共党史重大事件》、《回忆朱德》等。笔者认为,朱德在建国后对建立起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正确规定党的纪检工作的基本任务和原则方针、正确处理纪检部门和党委会之间的关系、处理一系列重大典型案件等方面做出了重大的贡献。在论文方面,对朱德纪检工作思想进行论述的文章较多,研究者对朱德纪检思想的产生、主要内容、确立的原则以及当代价值等方面进行了充分的梳理和论述。本文在此基础上,运用《朱德选集》、 《党的文献》和新版的《朱德年谱》、《朱德传》等资料,结合建国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成立的背景,对朱德在建国初期为建立健全党的各级纪检机关以及确立一系列纪检工作任务、原则、方法所付出的辛勤工作做了详细的梳理,以期对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党的建设和纪律检查工作有所裨益。
一、出任中纪委首任书记,建立健全党的各级纪检机构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共产党成为领导全国革命和建设的执政党。由于党所处的环境、地位和担负的历史使命等发生根本性变化,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变得尤为重要。1949年11月9日,中共中央决定成立中央及地方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朱德以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司令、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副主席的身份兼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此后5年多,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在朱德的直接领导下,有条不紊地开展起来并且卓有成效。
朱德主持中央纪委工作后,首先抓紧组织机构的建设,迅速召开中纪委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各级纪检机构的建设问题。1949年11月19日,朱德就中纪委第一次全体会议情况给毛泽东的报告中写道,“决定在中央直属各部门党委下成立纪律检查委员会,总支成立纪律检查委员会或设纪律检查委员,支部设纪律检查委员,在党委、总支委、支委领导下,经常进行纪律检查的工作”,“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须设立一个经常的工作机构,责成中央组织部负责选调干部,尽快地成立起来”[1]。
12月初,朱德又主持召开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正式通过《关于中央及各级直属党委、总支、支部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的决定》,并随即向各地发出通知。各地按《通知》要求,很快建立了党的各级纪检组织。1950年1月中旬,中纪委成立纪律检查处,作为中纪委的经常办事机构,由安子文兼任处长。该处负责受理党内处分、申诉、控告等案件,成立头两个月即受理案件20余起,并派员到中直党委、军直党委、中央人民政府党委及其所属各部门建立联系并了解情况[2]。
1950年3月,各地中央局、分局、省、市和地方党委成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单位有37个,涵盖华北、东北、华东、中南、西北、西南各中央局,“中央直属各部门、各级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大部均已建立”[2]。
1950年7月,各地区省市以上、军队军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相继成立,报到中央者有53个单位,连同前面37个单位,合计90个单位。至此,各地区、军队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大体上建立就绪,并开始工作[3]。
到1951年4月,“除个别地区外,县委以上的各级党委,均已建立了纪律检查委员会,地委以上的各级党委和部分县委,建立了经常的办事机构和配备了专职干部。在人民解放军中,团以上的各级党委及海、空军党委,均建立了纪律检查委员会”。专职干部尚不足1 500人,但是,“凡建立了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地方,均取得了一些成绩,其中建立了经常的办事机构和配备了专职干部的地方成绩就更大”[4]。
建国初期党的各级纪检机构的成立,为党对全国范围内违犯党纪的各种不良现象进行坚决斗争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这是朱德主持中纪委工作的重大业绩之一,从而使党能够从纪律检查工作方面来保障各项事业向前发展。
二、明确纪检工作的任务,提出纪检工作的原则
(一)纪检工作的任务
1994年11月9日,《中共中央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明确规定:“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任务与职权:甲、检查中央直属各部门及各级党的组织、党的干部及党员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乙、受理、审查并决定中央直属各部门、各级党的组织及党员违犯纪律的处分,或取消其处分。丙、在党内加强纪律教育,使党员干部严格的遵守党纪,实行党的决议与政府法令,以实现全党的统一与集中。”这是中共中央从宏观上对纪检任务的总规定。
如何使上述规定具体化,怎样把上述总任务转化为具体任务,以保证总任务能够顺利而卓有成效地完成,朱德在实际工作中进行了不懈的探索,并进一步提出和明确了纪律检查工作的具体任务。
1.纪检工作必须围绕党的中心工作进行
党的中心工作通常就是贯彻执行党中央已经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纪律检查工作必须围绕党的中心工作进行。1950年3月,中共中央发出整党的指示,5月6日,朱德在中央直属系统党政军群纪检委员联席会议上讲话,要求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并阐述了纪检工作对执政党建设的重要意义。他指出:各级党委必须根据中央最近关于整党的指示精神去整训干部以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必须继续在党内坚持铁的纪律,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性,才能保证全党的统一与集中,保证党的路线、政策能够顺利执行[5]1376。
中共中央发动“三反”(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运动后,朱德立即指导中央纪委和各级纪委紧密围绕“三反”开展纪检工作。1952年1月6日、1月26日朱德两次致函毛泽东报告纪检工作,反映“三反”运动情况与纪检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指出加强党的组织性、纪律性的重要性。6月22日,朱德专门向中共中央和毛泽东报送《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全党纪律检查工作的总结报告》。报告中说:“‘三反’运动对于我们党来说,是一次有领导的、发动群众的、全体规模的、有系统的纪律大检查运动,使广大干部受到了教育和考验,犯有违法乱纪错误的干部受到了应得的处分”[6]771,准确地定位了纪检机关在“三反”运动中的任务和所起的作用。
1953年在党中央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后,朱德提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要保证总路线的顺利执行。同年11月11日,他在第二次全国党的纪检工作会议上作的《过渡时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任务》报告中指出:“今后党的纪检工作的总任务,是保证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的彻底实现。”他说:“如果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离开了党的这条总路线,就不可避免地要犯右倾或'左'倾的错误。”他认为,保证总路线的顺利执行,防止并克服一切破坏总路线的行为或倾向,这是“纪律检查工作部门执行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基本任务”[7]313-314。他还把这个基本任务具体列为四项:(一)保护生产,保证国家计划的切实执行;(二)防止和反对城乡资产阶级和资本主义思想对党的腐蚀,进一步巩固和纯洁党的组织;(三)巩固党同群众的联系;(四)保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7]314-317。各地党的纪检组织按照他和中纪委的要求,为实现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而开展纪检工作。
在朱德主持下,中纪委始终积极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开展纪律检查工作,取得了巨大成绩,为促进各方面事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2.纪检工作必须为加强党的纪律性而斗争,必须严格惩治贪污腐化
朱德长期带兵、练兵、用兵,深知纪律的重要性。没有纪律或者纪律松弛的军队,是不能克敌制胜的,党的干部队伍也是如此。新中国建立后,我党的地位发生了变化,由在野党成为执政党,党的干部队伍容易纪律松弛,贪污腐化现象随之增多。因此,必须为加强党的纪律性而斗争,必须严格惩治贪污腐化。
1950年3月9日,朱德就中纪委近月来的工作情况向毛泽东汇报,指出了全党存在的一些问题:“纪律松懈,违犯党纪及违法事件相当普遍;处分党员时不够慎重,滥用职权;对私人生活性质的错误处分过重,而对于党员违反党章、党纪与党的政策和决议及违犯国家的法律、法令等重大问题却注意得不够;党政不分的现象严重 (把党内处分与党外处分混淆起来),以及不按照党章所规定的处分方法处分党员的现象还存在着”[5]1370。这引起了毛泽东和党中央的高度重视。毛泽东批示:“此件要点应通报各地”[5]1370。将朱德报告的要点通报各地,这对全党来说无疑是一个重要的警示。
1951年4月24日,朱德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干部会议上专门做了《为加强党的纪律性而斗争》的报告。报告中列举了许多违纪案件和对案件的处理情况,并指出:“党员违犯党纪的现象是复杂而严重的,革命事业和人民利益因此受到了不应有的损失。这种情况是不能继续下去的,必须加以改变。”[4]
建国初期有的党员干部存在着违犯党纪、法纪的现象。1951年5月17日,朱德在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第一次党的代表会议上指出:“对那些明知故犯、阳奉阴违、假公济私、挟嫌报复、贪污失职以及对党隐瞒欺骗的党员,必须给予纪律处分。”[5]1404在此期间,中央查处了刘青山、张子善等党员干部的贪污腐化案件,为克服党内的不良倾向、纯洁党的干部队伍,树立了良好的风气。
(二)纪委工作应坚持的原则
成立党的纪律检查机构,这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是党在成为执政党的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自身建设的一个创举。朱德对这项工作极其重视,并根据需要积极进行探索,提出了纪检工作应坚持的原则。
1.坚持一视同仁的原则
针对一些党员干部出现的腐化现象,朱德强调党员在党的纪律面前要一视同仁。他指出:要坚持原则,不怕得罪人,不犯自由主义,“不管任何组织或个人,只要违反了政策,违犯了纪律,我们就去检举、纠正”[7]290, “任何一个党员如果违犯了党章、党纪和党的决议,违犯了国家的法律、法令及政策,损害了革命事业和广大人民的利益,党的组织就必须及时地予以过问”[5]1402。也就是说,无论是谁,无论职位高低,也无论组织单位大小、级别高低,只要违犯党纪,纪律检查部门和纪检工作者就应该去检查纠正。这种一视同仁的态度和原则,是值得坚持和提倡的,也是受广大党员干部欢迎的。
2.坚持对违纪者必纠的原则
鉴于建国所处环境的复杂多变和党员违纪现象的增多,朱德提出了对违纪者必纠的原则。1951年4月24日,朱德在全国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干部会议上要求纪检干部:“原则上对于每个党员每次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做出结论,凡应受党的纪律制裁者,均应予以应得的处分。”他认为,“这种作法不但与过去曾犯过的惩办主义毫无共同之处,而且恰恰是对党员的一种最负责任、最有效的教育。党的组织给党员以处分,这对被处分者来说固然是一种事后教育,但对防止其今后再犯同类错误来说,却又是一种事前的警惕;而对于其他党员来说则是一种最实际的教育”[4]。坚持对违纪者必纠的原则,对纪检工作来说,是一项十分严格的要求,唯有如此才能彻底有效地加强党的纪律性。
3.坚持严肃与审慎相结合的原则
对于党员干部违犯党的纪律问题的处理,朱德一直主张坚持“检查和处理案件要本着严肃与慎重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严肃慎重、分清是非轻重的原则,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一方面,要坚持原则。认真负责,严肃处理;另一方面,又要坚持实事求是,处理问题一定要有根据,要把工作做细,弄清是非和轻重,防止因错误处分而伤害同志”[6]766。这充分体现了朱德对干部政治上的关怀,同时也体现了他在执行党纪方面坚持实事求是的优良作风。
4.坚持党的教育同执行纪律相结合的原则
针对党员违纪现象,朱德指出:“要以思想教育为主,同时执行纪律为辅”,“除了加强思想教育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之外,还要加强党的组织性和纪律性”,“但对那些犯了错误仍不肯改正的同志,却必须执行纪律”[7]283-289。朱德这种既重视思想教育的基础作用,又重视组织纪律性作用的原则思想,对于纪律检查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5.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的原则
朱德指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的原则,是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历来所强调和坚持的原则”,“是克服无政府、无组织、无纪律的错误倾向,防止党的个别组织和党员向党闹独立性,防止分散主义,减少或避免各项工作中可能发生的错误的重要环节”,“为了有效地保证党的集中统一的领导,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就要反对分散主义,就要了解、检查党的各个组织和党员干部,有无违反党章、党纪、党的政策和决议,违犯国家的法律和法令的行为,一经发现,就要及时地向同级或上级党委作负责的反映,以便切实纠正”[7]317-318。朱德强调和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的原则,对于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有特别重大的意义。
三、提出一系列纪检工作的方法,加强纪检部门和纪检工作者的自身建设
(一)纪检工作的方法
1.充分发挥党委领导作用
各级党委是各地区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加强党委对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是各级党委的职责所在。但在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成立之初,一部分党的基层组织和下级党委对于党员违犯党纪的现象往往采取放任的态度,不注意协助纪委的工作,而上级党委也不够重视纪检工作。因此,纪检工作赶不上实际需要,难以及时处理一般案件,面对重大案件时更显得软弱无力。朱德知道这些情况并分析原因后,致函毛泽东,建议责成各级党委加强对党的纪律工作的领导,党委会议应定期讨论纪检工作,对于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党委应及时予以指示,在检查处理案件时,党委应给予纪检干部以有力的支持[6]770。根据朱德同志的建议,1952年2月9日中共中央正式发出《关于加强纪律检查工作的指示》,规定“各级党委必须加强对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党委会议上应定期讨论纪律检查工作,在检查和处理案件时,党委应给予纪检干部以有力的支持和帮助”[8]466,这样就可以充分加强党委对纪检工作的领导,使纪检工作能够及时而有力。
2.必须与其他有关部门配合
朱德强调纪检部门必须与其他有关部门配合,特别要和组织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互相配合。朱德指出,“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应与党的各级组织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以便及时了解党的组织及党员有无违犯党章、党纪、党的决议的行为,有无违犯国家法律、法令及政策的行为,有无损害群众利益及脱离群众的官僚主义等行为或倾向”,同时,“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各级人民监察委员会应在工作中取得密切的配合”[4],以期制止或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并同这些行为作系统的斗争。
3.坚持走群众路线
人民群众是我们党的力量源泉,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根本工作路线。同样,在纪检工作中,也必须走群众路线。朱德强调:“必须密切地联系群众,依靠群众,凡事要和群众说清道理,商量着办”,“我们的党只有在受到广大人民群众拥护和监督的条件下,才是强有力的,才能战胜一切困难和阻力,把我们的事业推向前进”。各级纪检部门必须及时了解、检查和纠正党员干部侵犯群众利益的行为,认真处理人民群众对党员干部的检举、控告、申诉案件,切实做好人民群众的工作,“以巩固党同群众的关系,使我们的党无论什么时候都能取得广大群众的真诚拥护,坚强地立于不败之地”[7]282。
4.制度建设和教育预防并重
1950年朱德指出“为了更有效地制止贪污腐化的行为,我们将请政府制订并颁布一个《惩治贪污条例》,使任何一个贪污国家财产的人,都逃不脱应有的惩处”[7]286。但是条例制定出来之后,“有些党员干部对国家法律、法令,对政府的政策和制度不重视、不研究,常常不自觉地犯错误”[5]1429-1430。所以朱德指出 “必须予以处分”,“这种处分,就是对党员最有效、最实际的教育”[5]1404。同时,处理以后还要及时总结经验并在党刊或报纸上公布出来,“这点很有作用,值得提倡,因为这样不但教育了全党和人民,而且真正有效地教育了犯错误的党员干部”[7]289。这种用典型事例的教育方法有效地预防了贪污腐化行为的发生,同时把这种教育和制度建设有机地结合了起来。
朱德在主持中纪委工作期间,重视并强调各级党委的领导作用,重视并强调纪委同其他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在实际工作中坚持走群众路线,并且重视教育与制度建设相结合,形成了一整套纪委工作的方法,这些工作方法在今天依然对纪检工作起重要的指导作用。
(二)纪检部门的自身建设
1.纪检工作者应以身作则
朱德要求党的所有纪律检查工作者,都能做到以下几点:一、要认识这个工作的重要,按照中央所规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任务与职权,参照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细则,并根据自己机关的具体情况,去建立起自己经常的工作;二、要正派,要奉公守法,以身作则,使自己成为遵守纪律、服从组织、团结群众的模范;三、要认清是非,坚持原则,提出和处理别人的问题时,一定要有根据,要慎重;四、在党组织领导下,依靠党员积极分子,并注意取得广大群众的帮助[7]290。这样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信服,才能更好地开展工作。
2.纪检部门应加强自身建设
首先,纪检部门应当加强自身的思想建设。思想建设是党的自身建设的基础和中心环节。朱德曾在不同的场合多次要求纪检干部要努力学习,学习各项政策法令,学习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1955年5月,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改名为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时,朱德又提出要加强对各级监察委员会专职干部的“理论教育、思想教育、政策教育和业务教育,有效地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和思想水平”[5]1501。
其次,纪检部门应加强自身的组织建设。在领导体制上,朱德提出,各级纪检部门应主动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必须保证党对纪检工作的绝对领导。纪检部门成立之初,专职人员很少,大部分人员都是兼职的,干部非常少,为此朱德曾给毛泽东写信,要求“健全办事机构,充实专职干部”[5]1423,他要求中央选调党性坚强、忠实可靠、作风正派的党员干部到纪委工作,要求这些干部具有一定的政治、思想、文化水平,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这些都逐步得以实现,但由于条件有限,部分机构和人员不尽如意。
四、结 语
在1949年11月到1955年5月担任中纪委书记期间,朱德作为中共纪检工作的奠基者和主持者,对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倾注了大量心血,领导建立了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了包括刘青山、张子善贪污腐化案在内的近30万起案件,并提出了一系列纪检工作应该坚持的方法原则,为加强党纪、端正党风,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为什么朱德能够做出这么大的贡献?他身为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副主席、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司令,在建国初期必须处理大量的政治、经济、军事、社会等问题,当时国内战争尚未完全结束而抗美援朝战争又起,但他仍然能以超人般的精力,肩负起全党纪律检查工作的重任,这与他对人民大众的责任心、对党和国家的忠诚、对自己的严格要求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他心目中,人民大众永远是至高无上的,党是为人民大众服务的,自己只是一个公仆。他的这种思想境界,将永放光辉;他的这种高尚精神,将与日月共存。
[1] 朱德.关于中纪委第一次全体会议情况给毛泽东的报告 (一九四九年十一月十九日)[J].党的文献,1995(5):32-33.
[2] 朱德.关于中纪委近月来工作情况给毛泽东的报告(一九五0年三月九日)[J].党的文献,1995(5):33-34.
[3] 朱德.关于中纪委三个月来的工作情况给毛泽东的报告 (一九五0年七月十七日)[J].党的文献,1995(5):34-35.
[4] 朱德.为加强党的纪律性而斗争 (一九五一年四月二十四日)[J].党的文献,1995(5):35-39.
[5] 吴殿尧.朱德年谱 (一八八六—一九七六):下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
[6] 中央文献研究室.朱德传[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
[7] 中共中央文献编辑委员会.朱德选集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
[8] 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大学党史党建政工教研室.中共党史教学参考资料:第19册[Z].北京,1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