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报关单常见栏目的填制规范及违规案例

2012-04-02胥丽娜周口师范学院

对外经贸实务 2012年9期
关键词:报关单运费海关

■ 胥丽娜 周口师范学院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报关员代表报关人向海关填报的基本报关单证,在对外贸易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效力。它既是海关监管、征税、统计以及开展稽查和调查的重要依据,又是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核销,以及出口退税和外汇管理的重要凭证,也是海关处理走私、违规案件,及税务、外汇管理部门查处骗税和套汇犯罪活动的重要证书。因此,申报人对所填报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应承担法律责任。

报关单(手工填写)的结构分为表头和表体两部门,除“税费征收情况”和“海关审单批注及放行日期签字”两栏外,其余各栏均由报关员填写。具体到表体栏目,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表体部分包括7个栏目。从对差错的统计来看,经常出现填报错误的项目有商品编号、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原产国(地区)、单价及总价等。这些都是报关单中的重要项目,关系到货物是否涉嫌走私、侵权,以及是否涉嫌偷逃税款等问题,有些差错还涉及到法律问题。因此,常常影响企业进出口货物的正常通关,给海关的监管工作也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同时也给我国的进出口贸易活动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本文结合企业报关单填报错误的实际案例,进一步明确报关单的填制规范,进而规范企业的违规行为。

一、商品编号

(一)含义及填报规范

商品编号是指按《进出口税则》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码。此栏目分为商品编号和附加编号两栏,其中商品编号栏应填报《进出口税则》8位税则号列,附加编号栏应填报商品编号附加的第9、10位附加编号。

在填报商品编号时应该按照进出口商品的实际情况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商品编号与实际商品编号不符的,应按实际商品编号填报。

(二)违规案例及分析

某公司申报“钢轨打印机”由于归类错误,涉及补税133万元。经复审该公司于2011年申报进口的“钢轨打印机”产品工作原理,海关在审核时发现此商品归类错误。经与企业联系核实,确定其所报税号与实货不符,应由8443.3990.00项下归入8462.9990.00项下,税率相差10%,归类补税133万元。

实践中,不少企业为了少缴税款,常采用故意把货物错误归类,以此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一旦查出,不但要补缴税款,有时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商品名称

(一)含义及填报规范

商品名称,即商品品名,是指缔约双方同意买卖的商品的名称。商品名称一般取自主要用途、主要材料、主要成分或者商品的外观、制作工艺等。报关单中的商品名称是指进出口货物规范的中文名称。为了规范进出口企业申报行为,提高申报数据质量,促进贸易便利化,海关制定了《规范申报目录》,以便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按照目录填报规范的申报商品品名。

具体填报规范包括:商品名称应据实填报,并与所提供的合同、商业发票等相关单证相符;商品名称应当规范,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及许可证件管理的要求为准;减免税货物、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本栏目填报录入的内容必须与备案登记中同项号下货物的名称一致;加工贸易边角料和副产品内销、边角料复出口,本栏目填报其报验状态的名称和规格型号,属边角料、副产品、残次品、受灾保税货物且按规定需加以说明的,应在本栏目中填注规定的字样等。

(二)违规案例及分析

例1:某海关缉私局立案调查“某对外贸易有限公司走私出口尿素案”,接海关线索,该公司采用伪报品名方式,将应税的尿素伪报为无税的碳酸钾,走私出口尿素120吨,案值49万余元,涉税17万余元。

例2:天津某海关连续查获5起出口涉嫌侵权情事。分别为出口镀锌铁丝25吨,实货标签为钻石图案及“DIAMOND”字样;出口化纤男式西服套装7824套,实货品牌为“LOUZSVDUN”;出口轮胎6条,实货标有“M ICHELIN”标识;出口轴承配件210套,实货品牌为“NTN”;出口电焊网4582卷,实货标签为“钻石及光芒”组合图形标识。上述货物经法规部门确认均属伪报品名行为且涉嫌侵权,总货值58.47万美元。

例3:2012年天津某海关又连续查获5起出口涉嫌侵权货物情事。申报总重量53.8吨,总价值15.6万美元,申报品名分别为运动鞋、休闲鞋、棉制浴巾、皮革包、拉杆箱等。经查验,实货中有仿“ADIDAS”品牌鞋子 10774双,“DISNEY”标识、小叮当图案标识、“CK”标识毛巾4160条,“奔驰”、“宝马”、“VOLVO”品牌雨刷器38个 ,“LV”、“buberrys”、“salwatore ferragamo”、“Pucca”、“Betty Boop”、“Hello Kitty”、“Versace”、“Chevelalad caveliars”、仿“NIKE”标识包具2895个,与总署备案一致或相似,均涉嫌侵权,涉及河北、安徽、广东等地的5家企业,目前正移交缉私处理。

报关单填制规范中明确说明:在使用品名条款时,如果一种商品可以有不同的名称,应该选择有利于减低关税或方便进出口的名称作为合同的品名。然而,这和伪报品名是有实质性区别的。实践中企业伪报品名进口多数情况是为了减少税收负担,也有不少涉嫌走私的情况,因此,看似简单的栏目在审核时却要格外注意。

三、原产国(地区)

(一)含义及填报规范

原产国(地区)是指进口货物的生产、开采或加工制造的国家或地区。对经过几个国家或地区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或地区作为该货物的原产国(地区)。

在原始单据(发票或原产地证明书)上原产国(地区)一般表示为“Made in”或“Origin/Country ofOrigin”或“Manufacture”。进口报关单“原产国(地区)”栏目应按照“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地区)中文名称或代码;同一批货物的原产地不同的,应当分别填报原产国(地区);进口货物原产国(地区)无法确定的,应填报“国别不详”(701);联合国及其所属机构或其他国际组织赠送的物质,应填报货物的实际生产国(地区)等。

(二)违规案例及分析

近期,某开发区海关在现场审核过程中多次发现原产地申报错误或不规范情事。如某半导体(中国)有限公司申报进口“测试机用磁铁”1个,价值488欧元,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申报税号8505.1900.90(关税率7%),起运国、原产地均为“中国香港”,随附发票中没有标注原产地。后经查验核实,该产品原产国为“泰国”,现场已经要求企业更改报关单数据,并按规定对报关员进行了处罚,企业认同了现场的处理结果。

四、商品单价及总价

(一)含义及填报规范

单价是指商品的一个计量单位以某一种货币表示的价格。本栏目应填报同一项号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单位价格的数字部分。单价如非整数,其小数点后保留4位,第5位及以后应略去。无实际成交价格的,本栏目填报单位货值。

总价是指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本栏目应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总价如非整数,其小数点后保留4位,第5位及以后应略去。无实际成交价格的,本栏目填报货值。

(二)违规案例及分析

例1:某外商独资企业进口的饲料级蛋氨酸进口申报价格3.5美元/公斤,与国内市场批发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经海关向企业举证后认为其买卖双方系母子公司关系已影响到成交价格,按其行业及该企业自身平均利润率倒算正常成交价格高于其申报价格。经移交稽查部门对其贸易、财务、成交过程等进行深入查核,并按照海关价格质疑磋商流程进行磋商,最终按照4.6美元/公斤后续补税544万余元。

例2:2011年至今,天津某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自天津口岸以低报价格方式走私进口牛皮10票(低报幅度30%),共计牛皮2万余张,案值200余万元,涉嫌偷逃税款40余万元。2012年5月24日某缉私局立案侦查“某皮革有限公司走私普通货物案”,该公司以低报价格方式(低报比例16.66%)走私进口牛皮9票,案值1047.03万元,涉嫌偷逃国家税款约27.9万元。

例3:2012年天津市某报关有限公司代理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报进口自粘胶带,申报货值105696美元,经审核实际货值为105696日元,相差75倍。天津某报关行有限公司代理某上海市对外贸易有限公司申报进口偏苯三酸酐和异氰酸预缩聚物,申报货值5633美元,经审核实际货值为56330美元,相差10倍。

五、运费

(一)含义及填报规范

运费指进出口货物从始发地至目的地的国际运输所需要的各种费用。“运费”栏填报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费用,出口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输费用;在进口货物中,成交价格中如果不包含运费的,应在“运费”栏填报运费;出口货物中,成交价格中如果包含了运费的,应在“运费”栏里填报运费,否则本栏目免予填报;进口货物成交价格不包含前述运输费用或者出口货物成交价格含有前述运输费用,即进口成交方式为FOB、C&I或出口成交方式为CIF、CFR的,应在本栏填报运费。本栏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运费单价、运费总结或运费率3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运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运保费合并计算的,运保费填报在本栏目。

(二)违规案例及分析

2012年,某开发区海关发现天津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多票出口单据均存在少报运费现象。该公司申报的“运抵国”多为“韩国”,成交方式均为CIF,运费申报为天津——韩国一段的海运运费(按现行“天津——韩国”航线的通用标准申报:1200美元/40尺集装箱)。企业提供发票价格的成交方式均为CIF,而部分发票上已标注最终目的国和总运费,如英国、巴基斯坦、法国、新加坡、芬兰、土耳其、南非等,申报运费远远低于发票所标注的全程运费。现场了解得知:该企业主要出口移动电话,原出口流程是从首都机场直接空运至目的国。由于首都机场近期运力不足,今年下半年开始该公司改由天津口岸海运出口至韩国再转空运至其他国家。其发票中标注的是从天津口岸至最终目的国的总运费,且发票货值为包含全部运费的CIF价格。企业以天津——韩国段的运费代替全程运费申报,“以零代整”少报运费。同时该关通过与国税部门沟通了解到:生产型企业的出口退税基数以出口货物的FOB价计算,国税局在实际操作中以海关出具的出口报关单为依据,计算货物的FOB价格。因此,企业少报运费,可以多得国家出口退税。

近年来,CIF价格下“以零代整”少报出口运费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做法隐含着出口多退税的风险,因此海关在审核时应予以高度关注。

六、杂费

(一)含义及填报规范

杂费指成交价格以外的,应计入完税价格的费用,或计算完税价格时应扣除的费用。这里的成交价格是指在进口货物时,我方应该付给或者实际付给卖方并按有关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或间接支付的价款。对于出口货物,成交价格是指我方为出口货物向买方直接收取或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

填报成交方式总价以外的、应计入完税价格的费用,如佣金、经济费、回扣、包装费、特许权使用费等,或填成交方式总价以内的,计算完税价格时应该扣除的费用,如回扣、折扣、安装费等;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杂费填报为正值或正率,不应包含在完税价格中的,应该扣除的杂费填报为负值或负率;无杂费时,本栏目免填。

(二)违规案例及分析

例1:天津某海关在对某公司特许权使用费对外支付情况开展专项稽查中发现,2007年6月至2010年6月该公司进口轮胎模具、模具、胶囊模具等商品,未向海关申报与进口货物有关的商标费497.5万元。经审查企业进口合同和单证,在价格部门技术协助下,确定该公司存在申报完税价格不完整情事,涉嫌漏缴税款113.7万元。

例2:天津某海关对天津某企业特许权使用费审价补税416万元通过风险分析发现天津某企业进口的印刷线路板及相关电子产品存在漏报特许权使用费的风险。经详细核查企业贸易合同、技术协议、付汇情况等相关资料,发现该企业漏报特许权使用费2027万元人民币,最终通过价格质疑、价格磋商等程序,实现补税416.3万元。

在实际申报工作中,企业漏报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居多。特许权利费是人们因使用权利、或如信息、服务等无形财产而支付的任何款项。如: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所得。《协议》Article 8(c)规定:“作为被估货物的销售条件,买方必须直接或间接支付与被估货物有关的特许权利费,只要此特许权利费未包括在实付或应付价格中”,应计入完税价格。▲

猜你喜欢

报关单运费海关
本溪市材料价格补充信息
清代海关银锭漫谈
关于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收支统计研究
外贸企业海关合规重点提示
“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背景下 新版报关单结构分析及新增项目填报
租赁贸易货物报关单填制分析
释疑解惑
加工贸易下货物进出口报关单填写常见错误解析
清代广东十三行与粤海关
“营改增”后运费的会计核算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