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与国际渔业保险发展经验的对比分析 ——以日本、韩国、法国为例
2012-04-02程斌琪中央民族大学张汉林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 程斌琪 中央民族大学 张汉林 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渔业作为国民经济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不仅对一国农村发展和提高农民收入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还是一国出口创汇的重要渠道,因此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对比我国渔业保险的现存问题,日本、韩国、法国的渔业保险制度值得审视。首先,日本是世界上渔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日本渔场位居世界三大渔场之列,鱼类资源丰富,但其渔业极容易受到各种不确定性意外因素影响,目前在日本已建立起一套较完善的渔业保险制度。其次,韩国作为世界重要渔业国之一,位于北太平洋渔场南面,三面环海使之具有发展渔业得天独厚的自然地理条件,在短时间内韩国已经构建起较为完备的渔业保险法律制度。最后,法国以渔民互助共济为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将防险与保险相结合而组织起来的渔业合作保险,具有互助救济、金融和生活福利三种功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渔业经济体制进行改革,随着畜牧业、种植业、林业等相继被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范围,高风险的渔业也呼唤着政策性渔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本文将我国现阶段渔业保险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与日、韩、法三国渔业保险发展经验进行对比分析,提出了若干对策建议。
一、我国渔业及渔业保险发展历程及现状
(一)我国渔业现状概括
我国拥有18000多公里的广博海岸线,20多平方公里的淡水海域,辽阔的大陆架及滩涂,为畜牧业带来了精饲料,为种植业提供了优质肥料,为化工、医疗业供应着重要原料,为我国提供了丰富的海洋资源和发展条件。高蛋白含量的水产品也为世界提供了多样化食品。渔业一直以来就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自1990年以来,我国渔业产量也一直位居世界第一。我国还将持续主导水产养殖生产,预计2020年,我国水产养殖产量将达到世界产量的61%。经过近几十年的高速发展,渔业不仅促进了我国农业产业结构优化,对提高渔农收入和扩大出口都做出了巨大贡献。“十二五”规划针对渔业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加快转变渔业发展方式,推进现代渔业建设,完善产业体系和支撑保障体系,增强渔业综合生产能力、抗风险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确保水产品安全有效供给和渔民持续稳定增收。作为渔业支撑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渔业保险势必为渔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强大动力。
(二)渔业保险发展沿革
自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开始办理涵盖渔业保险在内的农业保险以来,人保在渔业保险行业一直独挡一面,直到1985年平安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以及外资保险公司代表处的相继成立才打破了人保的垄断局面。总的来说,我国渔业保险业经历了由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由完全垄断到寡头垄断,由混业到分业等几个阶段而逐渐演化、发展,并在20世纪90年代得到了深入推进,并先后进行了商业性保险机构、渔业互保协会、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等多种形式的探索。
1.商业性保险公司。作为我国渔业保险发展进程中的开拓者,商业保险公司最早开办了隶属于农业保险的水产养殖保险。但是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渔业保险风险巨大等原因,使得众多商业性保险公司接连宣告停办此类保险。目前,虽然它们的身影犹存,却只占市场份额的极小部分,业务范围狭小,通常仅限于渔船船东雇主责任险和大型渔船保险。
2.渔业互保协会。20世纪90年代,为解决小型渔船投保无门,增强渔船船东的抗灾风险,农业部主导设立了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其宗旨是通过组织会员互助共济,为会员生命财产损失提供经济补偿,并向会员提供安全生产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健康持续发展。此后,广东省渔业互保协会、宁波市渔业互保协会等机构逐渐发展壮大。自渔业互助保险开展18年来,已累计承保渔民557万人(次),承保渔船35万艘(次),提供风险保障3850亿元,共支付经济补偿金近11.5亿元,并已在24个省市区设立办事机构开展渔业互保工作,业务范围还涉及到香港、澳门。渔业互保协会已经成为我国渔业防灾减灾的重要保障体系,为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也明确提出“扶持发展渔业互助保险”。
3.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2004年3月2日,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这是我国第一家专业性的股份制农业保险公司,它是由11家参股企业依法共同认购,股东主要是上海市各区县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此后,保监会先后批设了安华农业保险公司和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等不同经营模式的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而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费收入在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总收入中约占30%。相信在未来的发展历程中,它们必将扩大经营范围,实现农业保险全面化、多样化、专业化。
二、现阶段我国渔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补贴优惠政策不能满足实际需求
近年来,虽然渔业保险中涉及省级财政补贴比例在不断提高,例如山东省就计划每年拨付600万元以支持政策性渔业保险,但是补贴总额仍不足以满足广大渔民、渔船保险需求。2010年,沿海省级财政补贴比例由去年的20%提高到30%,市县补贴比例为10%;沿海渔船全损险、一切险、渔工责任险补贴达到40%。渔船保额也在提高,保额由船舶价值的50%~70%提高到60%~80%。但是,对比我国拥有1300万渔业劳动力,2400万渔业人口,而海洋渔船每年每10万人就有140人死亡,死亡率比煤炭行业要高出24%的现状,保险范围及险种仍存在结构不对称的问题。另外,保险赔付率也十分低,其中很大原因在于渔业保险没有足够资金支持灾害发生后的赔偿。
(二)渔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现阶段,我国渔业保险形成了以渔业互助保险为主体、其它形式保险机构辅助协调发展的模式,虽然我国《保险法》第155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规范另行规定,但是到目前为止,并未建立具体渔业保险法律,以确立渔业互助保险在我国渔业保险中的重要地位、职责义务、运行模式、监管机制等,对渔业保险相关参与主体也未进行明确法律规范。长期来看,一方面,保障性法律法规的缺失必将阻碍渔业互助保险发展,另一方面,渔业互助保险也将因为缺乏必要监管和指导而逐渐丧失领导能力。
(三)渔业保险附属服务机构缺失
实践证明,我国渔业保险中形成的“政府引导、渔民互助、协会运作、全国一盘棋”的互助保险体制符合我国渔业发展实际,显示出较强生命力。但现存渔业保险各相关机构分工仍不明确,实际技术部门不成熟、再保障机构的建立并未完善。技术方面,我国缺乏甄别渔业风险造成损失的专业人才,对于损失金额,大多数标的在理论上是可以确定损失金额的,而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一些技术性的难点,例如渔业风险损失原因的确定,相对于一般财产保险而言具有较大难度;再保险方面,逐步建立政府在渔业保险中承担主要责任的同时,分散责任风险事关紧要。
(四)保险范围狭小、种类单一
由于渔农对渔业保险不熟悉,对保险种类和保险细则不了解,使得尤其是海水养殖业的大部分渔农参保率低,渔业保险现有的险种单一、保险范围狭小。目前,我国渔业保险险种虽在增加、保险费率也在逐步降低、试点范围逐渐扩大,却仍旧不能满足潜在的保险需求。在渔民中大力宣传保险知识的同时,保险机构和研究中心应走在潮流之前,致力解决险种单一、保险范围狭小等问题。这些问题都事关继续推动建立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制度,探索构建渔业保险巨灾风险防范体系,提升渔业全行业风险保障能力等。
三、借鉴国外渔业保险发展经验给出的解决建议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由于渔业在我国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渔业保险建立初期的经历也使我们清楚看到,政府在保障渔业发展、促进渔业保险健全等方面起着主导作用。环顾世界其它渔业大国,如日本、韩国、法国,这些国家都已建立了完善的政策性渔业保险体系。
日本政府通过补贴促进完善渔业互保。日本以渔船保险中央会为核心实行渔业互保模式,政府在其中进行直接或间接引导以促进中小型渔船实现稳定经营。日本政府在100总t以下的渔船所有者义务加入渔船保险时,对渔民最高补贴保费可达30%。
韩国政府通过强制性保险保障渔农利益。韩国的渔业保险实行以水协中央会共济保险部主持,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机动渔船强制入保模式。韩国政府在20总t以下的渔船的所有者义务加入渔船保险时,由国库出资,对渔民最高补贴保费可达50%。
法国政府大力推进农业保险制度。继法国政府成立中央互助保险机构以及再保险机构后,法国政府于1986年又出资设立了国家保险公司——-农业相互保险集团公司,法国政府对渔民所交保费补贴率较其它国家甚高,比例为50-80%。即渔民只需缴纳20-50%的保费就可享受低费率高补贴的保险政策优惠。
目前,我国沿海省市区的渔业保险补贴额仍不足以满足巨大的渔业保险需求,小型渔船仍未全部纳入渔业保险补贴范畴。2009年,中央财政政策性渔业保险保费补贴仍为1000万元。各试点地区累计承保渔船17247艘、渔民22253人,落实补贴资金1356.5万元。中央财政补贴政策拉动全国各级地方财政共落实配套补贴资金1.17亿元,较2008年地方落实的配套补贴资金量增加2973万元。因此,为减轻渔民经济负担、切实保障渔农利益,我国政府应继续加大对渔业行业的扶持力度,加大补贴额度发放。
(二)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任何政策能够得到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是与之配套的法律规范。为了涵盖全国渔船保险,法国国会制定了《农业保险法》,针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业和渔业实行强制性保险。日本政府则制定了《渔船损害补偿法》,其中规定,所有渔船都有义务加入渔船保险,并根据法号267的第1段第86条具体指定渔业部、农业部、林业部各司其职。韩国政府则颁布了《水协法》和《水产业协同组合共济规则》等,对负有义务加入保险的渔船范围、渔船保险业务等做了详细规定。在我国,直至目前为止,还未有专为渔业保险设立的详细法律法规,因此,政府应针对地位和影响逐渐增强的渔业互保协会等组织,出台相应法规,明确其地位,保障且监督其经营和发展。
(三)建立发展有关保险机构
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一种手段,自身就具有技术含量高、管理复杂化等特点,在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的基础上,我们还应大力促进相关风险分散机构的建立和发展,尤其是要引进跨国再保险公司、风险投资基金等形式的机构组织。韩国水协中央会共济保险50%的保险责任由韩国政府建立的再保险公司承担,其余责任由水协中央会共济保险自行在国际保险市场寻求分保;日本政府对渔船保险中央会承保的保险项目负有再保险责任。例如当渔船装载保险、渔东责任保险、普通损害保险等赔付率超过一定比例时,政府就出面弥补这部分损失;法国政府主导成立、隶属于渔业保险集团的渔业再保险公司主要对国内的各种渔业保险实行国内外分保。从各国经验来看,渔业保险体系的紧密联合,对国内渔业保险进行跨区域、跨国界分保或再保险,一方面,对进一步保障渔农利益有着重要意义,另一方面,也减轻了国家财政压力。
我国也可以参照日、韩、法国的经验,以国家信用对经营渔业保险的团体进行分保,提高经营渔业保险的经营实体信用等级和可信程度。对渔业保险赔付率制定相应责任承担标准,通过保险公司、政府财政、政府再保险三级划分,对易遭受不确定风险、巨大自然灾害的渔业建立有组织、有层次的赔付机构。
(四)加强渔业保险产品创新
渔业涉猎面广,一般分为海洋渔业、淡水渔业,海洋渔业又包括海水养殖、海洋捕捞等。无论是海洋还是淡水渔业,都涉及丰富的水产品种类。为保障相关渔农及渔业从业人员的利益,应扩大保险种类,针对各种水产品指定专业保险,将有利于渔业保险体系的健全。同时,我国沿海地区分布广,包括15个省级行政单位,沿海城市几乎都具有环境条件好、经济发达、人口承载力高等特点。沿海线最北起于辽宁鸭绿江口,南达广西北仑河口,沿海自然灾害种类繁多,主要灾害包括洪涝、台风、风暴潮、旱灾、地震,其次还有低温冷害、干热风、地面沉降、海水入侵、赤潮等。由于地理差异,各地区面临自然灾害种类大有不同。因此,我国应结合自身环境条件,针对不同灾害引起的渔船损失和渔农人身伤害,制定符合不同规模渔业和不同装载量渔船的异质化保险产品。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各国间金融、贸易往来日渐紧密,保险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宏观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调控作用。我们要加强国际金融市场各主体间联系,创新覆盖保险业、银行业、证券业的综合性金融工具,顺应了当今金融行业混业发展趋势,促进我国渔业保险产品创新的全面化、综合化。
(五)致力符合我国渔业行情理论研究
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提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时至今日,我们仍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深化改革开放。科学技术发展在日益更新的现代化社会中的作用不言而喻,只有强化理论研究,实务探索,在前行的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才能得以保证。
无论在日本、韩国还是法国,政府在加大渔业保险政策保障的基础上,始终不忘进行理论的深入探索。各国纷纷建立起专业渔业保险指导中心,日本在渔政局设有渔业保险课,韩国有从属于渔业政策局的技术人力课,法国则投入巨资鼓励大学和有关机构进行渔业风险科学研究。这些组织在进行实务与理论研究的基础上,也指导国内渔业保险机构和相关组织工作,使实体组织不盲从地依据科学研究进行自身发展探索。我国地大物博,虽有许多关切渔业保险的专家学者在进行深入探索,却没有一个特别的专业化机构从事这方面的理论研究,总而言之,个人的力量是薄弱的,渔业相关研究也必须要求巨大资金投入,因此,我国应尽快建立相关领域专业研究和指导机构,促进渔农、保险机构、政府管理部门的有机结合,逐步健全渔业保险体系。
综上所述,我国渔业保险尚存在巨大的潜在发展空间。目前,我们应加快推进将渔业保险纳入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扩大渔业保险险种,尽快建立稳定的渔业风险保障机制。其它方面,为实现渔业安全生产,保障渔农人身安全,还应力促将渔业防灾减灾纳入国家自然灾害防治总体部署。我国渔业保险的建立完善不仅有利于我国渔业和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促进全世界水产品出口市场繁荣和国际贸易的发展,也都有其重要意义。总结我国渔业保险发展历程,结合国外渔业保险发展经验,我们清楚知道,渔业保险要想得以充足发展,离不开国家政府财政支持,单纯依靠商业保险支持是行不通的。因此,建立政策性渔业保险必将成为我国渔业保险实践与理论研究的正确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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