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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实践课程的设置与完善探讨

2012-04-02胡正昌倪津刘武荣

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 2012年7期
关键词:法庭法学法律

胡正昌,倪津,刘武荣

(湖南科技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201)

模拟法庭实践课程的设置与完善探讨

胡正昌,倪津,刘武荣

(湖南科技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201)

模拟法庭实践课程是锻炼法学专业学生法律操作能力的重要平台。在被广泛采用的过程中,由于对其全新的目标要求、功能价值认识尚浅等因素的限制,导致其在理念认知、现实条件、组织实施、具体操作等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阻碍了模拟法庭实践课程效果的发挥。为实现模拟法庭实践课程的目标与功能,需要针对相关问题加以大力改进,以此提高学生的司法实践能力和法律技能。

模拟法庭实践课程;实践能力;法律技能

法学作为一门应用性极强的学科,其实践性不言而喻,它的功能在于培养学生如何运用既有的法律知识调整社会关系,解决法律纠纷,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美国著名的大法官霍姆斯曾说过: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法律条文并非简单的逻辑推导,同时更需要运用政治、经济、社会、道德等各方面的经验进行理解和运用。毋庸置疑,当下社会的转型对法律人才的素质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合格的法学专业学生不仅需要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更要有丰富的实践操作能力及经历。模拟法庭实践课程的设置为法学专业的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法律现象,培养实践能力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近些年来,模拟法庭实践课程在被国内各高校广泛应用的过程中,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学生的司法实践能力和法律技能,但由于受模拟法庭课程全新的目标要求、功能价值认识尚浅等因素的限制,加之模拟法庭课程本身在设置、实施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问题,阻碍了其课程效果的发挥。本文拟对模拟法庭实践课程的目标、功能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初步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模拟法庭实践课程的建议与对策。

一 模拟法庭实践课程的目标定位

模拟法庭实践课程之所以被国内各高校广泛采用,是因为它不同于传统的法学教育。传统的法学教育注重理论知识的灌输,忽略学生实践能力、创造性思维能力的培养。而模拟法庭实践课程更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具有不同于传统法学教育的特点[1]。鉴于法学教育理念的不同,模拟法庭实践课程的目标也将有全新的定位。当今法学教育的任务是既要让学生掌握法学专业基础知识,又要具备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践操作能力。正如台湾学者王泽鉴教授所言:法学教育的基本目的,在于教育学生能够认识法律,具有法律思维、解决争议的能力。可以预见,今后我国法学教育目标的发展方向也将是培养既重视法学理论知识,又注重创新能力及实践能力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围绕这个总体目标,笔者认为模拟法庭实践课程设计的具体目标在于:

第一,近期目标是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达到课程设计的预期效果。学生通过有条不紊地参与模拟法庭实践课程,不仅可以深化已掌握的法学基础理论知识,而且可以让自己通过这门课程了解法庭审理的整个过程,并通过庭前的悉心准备、庭审过程中的突变应对以及庭审结束后的自我评价等环节锻炼学生踏实、自信、坚强、勇于进取、临场应变、团队协作和自我反省等能力。

第二,远期目标是培养既有深厚法学理论功底又具有较强实践操作能力的法学学生,为法治社会建设输送合格的复合型人才。模拟法庭实践课程对学生的理论知识有一定的要求,它将所学的理论知识放在一种模拟的事实环境中,以一种“学生本位”的教育理念贯穿课程体系的始终。它使学生通过自身的经历了解法律的运行,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主动地去学习法律,从而学会灵活运用法律。在此基础之上,学生不仅能够对所学知识深入理解,还能够得到更多的技巧训练,如起草法律文书、辩论技巧等,从而真正培养学生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使教育培养过程与社会人才需求真正接轨。

二 模拟法庭实践课程的功能分析

模拟法庭实践课程是法学教育中一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课程。在此过程中,由教师组织、指导,由不同的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当事人、律师以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等不同诉讼角色,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在虚拟的法庭中对真实或者虚构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进行模拟审判。学生始终处于自己准备分析和模拟表现的中心地位,老师只是起到引导和辅助作用。这样的课程设置其功能是什么呢?本文拟从其实践功能和价值功能两个方面分析。

(一)实践功能

所谓实践功能是指模拟法庭实践课程对于法学教育教学水平、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等实践活动所产生的积极作用。实践功能是模拟法庭实践课程的主要功能之一,也是最直接的功能。模拟法庭实践课程是否能取得成功,关键是看其实践功能是否得到充分地发挥。实践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模拟法庭实践课程能够全面锻炼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和法律职业素养。一次成功的模拟法庭的组织实施,从最初的案例筛选到最后的宣判,除了需要进行大量的组织工作之外,还需要通过各种途径收集整理资料。参与的学生都必须运用相关的法律知识厘清案情,运作程序,进行阅卷、调查、诉讼文书写作等工作。这个过程对于学生的组织协调能力、收集整理资料的能力、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都是一种极好的锻炼。同时,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学生通过自己亲身模拟,更容易培养其公平正义、法治、程序正当等法律理念与信仰,进而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素养与职业道德。其次,模拟法庭实践课程可以促进教师的教学水平、教学能力的提高。模拟法庭实践课程教学,不仅对学生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对教师的教学水平与能力的提高同样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教师除了讲授基本的实体法与程序法知识外,更重要的是对于课程的全面把握和指导。这就需要教师具有较高的教学能力以及实践经验。教师通过模拟法庭教学,能够全面了解教学中的薄弱环节,针对有关问题,不断完善自己,完善教学方法,从而不断提高教师的科研教学水平和实践能力。再次,模拟法庭实践课程可以将理论学习与实践学习有机结合起来。模拟法庭课程的顺利进行,要求参与学生掌握基本的实体法与程序法知识,在此基础上进行开庭、调查、辩论等活动。反过来,学生通过模拟庭审过程可以了解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庭审程序,发现和体会到法律基础理论知识当中的薄弱环节和基础理论知识的重要性。也就是说,开展模拟法庭首先要求学生进行理论知识的学习,然后进行实践操作,而在实践的过程中又可以检验理论知识掌握的程度。因此,模拟法庭实践课程能够把理论学习和实践学习有机结合起来。

(二)价值功能

模拟法庭实践课程,除了显性的实践功能之外,还存在着隐形的价值功能。模拟法庭实践课程的价值功能指的是其对于法律文化传播、法律价值判断、法律精神培育等文化现象所产生的积极作用。在模拟法庭实践课程的实施过程中,我们往往注重其实践功能,而忽视其应有的价值功能,导致模拟法庭表演性质浓厚,缺少应有的文化底蕴。文化的熏陶对于人们实践行为的影响是至关重要的。模拟法庭实践课程的吸引力和生命力不在于其道具形式、表演的精彩,而在于让法学专业学生对法律内在品格的认知、理解和信仰。这即是模拟法庭的隐性“文化功能”[2]。模拟法庭实践课程的价值功能包括:第一,法律文化传播功能。教育与文化是相互包含、相互作用、互为目的与手段的交融关系[3]。模拟法庭实践课程作为一门具体的实践教学课程,本身就是一个法律文化的传递过程。它通过具体的模拟流程,参与者以口头或行为的方式传播着法律文化。如模拟法庭场地、场景的设置,参与学生表现出的法律权利意识、价值选择等都是法律文化传播的具体形式。第二,法律价值判断功能。模拟法庭实践课程是一项有目的、有计划、有方法的教授法律程序和培养学生法律思维的过程。这一过程离不开确定的主题内容,而主题内容的选定实际上就是法律价值选择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一个适当的主体内容必须能够引起学生乃至社会的关注,并能引发学生的思考,让学生能够根据具体的案情与社会背景做出正确的价值判断,否则,模拟法庭对于加强学生的法治意识与法律思维的效果都将大打折扣。第三,法律精神培育功能。法律精神一般是指包含在法律制度中的有关法的最本质的观念。对于一个民族来说,法律精神作为一种最本质的观念,在经过历史的沉淀后,深深根植于国民性格之中,具有稳定性和继承性。通过模拟法庭实践课程教学,学生能够直接感知人权、自由、平等、公平、正义、安全等法的价值内涵,从而培育自身的法律精神。

三 模拟法庭实践课程存在的问题

模拟法庭实践课程全新的教育理念、目标定位、价值功能决定了其与传统法学教育所注重的理论教学的区别。但在具体实践中,模拟法庭实践课程尚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理念认知上的模糊

学生乃至部分教师对模拟法庭认识不够深刻,性质定位不清,导致模拟法庭在实践中流于形式,功能效果并未得到有效发挥。模拟法庭实践课程自采用以来,受到了各高校法学院的青睐。然而,由于重法学理论知识灌输,轻实践操作能力思想的影响,学生乃至部分教师,对于模拟法庭认识不够深刻,把模拟法庭仅仅看做是一门考试课程,对模拟法庭的实践课程的性质、目标、功能认识不够充分,更有甚者,有的学校并未将模拟法庭列入学生教学的培养方案。即便是在将模拟法庭列入培养方案的高校法学院中,也未对此引起足够的重视,也只是在教授相关诉讼法时,教师根据课程的需要与培养方案的要求,安排几次模拟法庭课程,或者是由诸如法律社团组织举行模拟法庭活动。如此,模拟法庭实践课程的设置几乎架空,模拟法庭实践课程在学生乃至部分教师心中变得可有可无,无足轻重,更多的法学学子参与模拟法庭的积极性也因此大打折扣。有的学生也把模拟法庭看成是一种辩论式的表演,预先准备好表演的“台词”,在此过程中,缺乏独立思考,临场应变等能力的锻炼。倘若模拟法庭过多地融入表演的成分,那么其效果又怎能得到应有的发挥呢?总而言之,理念认知的误区导致模拟法庭功能效果难以有效发挥。

(二)现实条件方面的缺陷

模拟法庭课程开设缺乏相应硬件、资金及师资的支持是相当一部分高校法学专业普遍面临的难题。由于资金投入不足,不少法学院系没有专门的模拟法庭实验室,没有电脑、多媒体等先进的教学仪器设备。模拟法庭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有真实的场景,需要营造一个法律的氛围,创造一个法律的环境,体现特定的法律文化[4]。专门的模拟法庭实验室要配备实践教学所需要的仪器和设备,如模拟法庭所需要的服饰、徽章等。设施设备的摆放应严格按照真实的审判庭的布置要求和标准进行。如果没有与这些相关的器材设备相配套的模拟法庭实验室,而把一个普通教室或者其他会议场所作为模拟法庭实验室,在这种条件下开展的模拟法庭教学就失去了法庭的庄严和肃穆,模拟法庭的法律文化内涵就无从体现,也不会达到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法律效果。此外,师资力量的缺乏也是现实问题之一,模拟法庭实践课程的教学,需要教师既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又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当前,法学院中具备这双方面能力的教师稀少,大大限制了模拟法庭教学的发展。

(三)组织实施的不力

由于模拟法庭在我国发展尚不成熟,实施情况也参差不齐,课程设置的模式主要存在独立课程模式、辅助教学环节模式、集中实践环节模式和隐性课程模式[5]。独立课程模式已被越来越多的高校法学院系所采用,也是模拟法庭实践课程功能发挥较好的一种模式。但是,在课程安排上仍然不尽合理,与整个教学培养计划存在矛盾。如我校法学院采用的就是独立课程模式,把课程安排在大二期间。虽然模拟法庭作为一种独立的课程模式被安排在培养方案中,而在实际中,往往却没有安排课时,只是在相应的诉讼法课时中抽出几个课时进行模拟法庭的训练,随意性较大,这也是当前大部分高校法学院系所面临的模拟法庭实践课程课时与传统理论课程课时分配矛盾的问题。此外,众所周知,模拟法庭实践课程的开展离不开基础理论知识的支持,模拟法庭要求参与的学生了解并掌握相关的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基本知识。而在整个培养方案中,大二期间,一些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知识还未涉及或正在学习,造成学生缺乏相应的基础知识,模拟法庭开展起来难以达到效果;教师专注于理论知识的传授,对模拟法庭实践课程的开设只是权宜之计,不得已而为之。

(四)具体操作的失控

模拟法庭课程缺乏具体操作规程,庭审各阶段的任务和课程的整体目标难以实现。从我校和省内相关高校看,模拟法庭在具体操作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庭前准备不足。在模拟法庭整个过程中,学生大都偏重法庭审理阶段,忽视庭前准备阶段,如案源搜索、文书写作等。庭前准备不足,积极性不高,加之缺乏教师相应的指导,导致在模拟审判中的审判质量不高,效果不佳。二是模拟法庭审理过程中表演成分过浓。学生大都注重不同类型诉讼的过程模拟,而对于各类诉讼角色的分配及实体和程序的重视程度不够。不同的诉讼角色承担的诉讼职能不同,其法律操作技能的要求也不一样。由于对各类诉讼角色的分配不平衡以及程序和实体的重视不足,往往影响模拟法庭庭审过程中学生法律操作技能的发挥。三是庭审结束后忽略总结工作,主要表现为评价机制的欠缺和改进措施不到位。教师的评价往往带有很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而除了指导教师的评价与建议外,学生一般缺乏自我评价和相互评价,导致庭审过后,对于模拟法庭课程中的问题认识不够深刻,甚至不再做相应的思考和改进。

四 模拟法庭实践课程完善的几点建议

随着社会转型和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当下中国社会对法律应用性人才的要求发生了变化,社会更加注重法律人才的实际操作技能。对于法学本科学生而言,模拟法庭实践课程是锻炼和提高学生法律操作能力的第二课堂,也是搭建法学理论知识与社会实际问题相衔接的重要平台。

(一)加深对模拟法庭实践课程重要性的认识

模拟法庭实践课程包括教与学两个方面,是教师与学生相互作用、共同合作的过程。因此,加深对其重要性的认识应从教师与学生两方面主体进行。其一,教师主体。教师应把模拟法庭实践课程看做一门全新的教学课程,对课程的性质、目标进行系统性研究,通过科学研究,可组成研究团队,编写模拟法庭课程的讲义或教材,用科学的研究理论指导模拟法庭课程的实践。其二,学生主体。学生应把模拟法庭实践课程看作一门真正可以培养自身法律意识、锻炼自身实践动手能力的实验课程,为此,学生应积极自发的组织成立模拟法庭兴趣学习小组,平时通过学习小组把握模拟法庭的基本知识、辩论技巧等,以此来不断提高该课程参与的积极性,加深对模拟法庭课程重要性的认识。

(二)建立独立专门的模拟法庭实验室

致力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让学生感受法庭文化的庄严与神圣是模拟法庭实践课程的目的之一。为此,有必要建立专门独立的模拟法庭实验室。独立专门的模拟法庭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础设施与条件:一是实验室布置方面。应按照真实的司法审判的布置要求和标准,合理的布置诸如审判席、证人席、旁听席等。要配备法庭审判所需要的相关器材和物品,如法庭服饰、徽章、法槌等,有条件的还可以配置电脑、投影仪等先进设备。二是模拟法庭资料库建设方面。包括案例库的建设和模拟法庭活动记录归档管理。为了保证模拟法庭实践课程的有效进行,应当建立专门的案例库,案例的来源可以在网上搜索社会热点案例,也可以与当地法院、律师事务所建立联系,调取已经审结的真实案例。案例的选择应当具有典型性、争议性。案例库应当由专门的人员负责管理更新,以便学生随时调取。每次模拟法庭实践课程应由专门人员负责记录,记录的内容包括整个课程过程,其中教师评价与建议,课程经验与总结都应详细记录在内,并对学生开放,以便及时汲取经验,改进不足提高课程质量。三是实验室管理维护方面。模拟法庭实验室需要制定诸如《模拟法庭实验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范并由专门的人员进行管理和维护,以随时保证课程的顺利进行。

(三)优化实践课程师资队伍

要使模拟法庭实践课程在法学人才培养中真正发挥作用,达到远期目标,具备合格的师资是重要的条件。一名合格的模拟法庭课程教师,不仅要求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而且还应该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为此,应当着力优化模拟法庭课程的师资队伍。(1)加强模拟法庭课程专职教师队伍建设。在已有“双师型”(即研究型和教学型)教师的基础上,重点培养发展从事理论研究的法学教师,鼓励他们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到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担任兼职或者挂职工作,积累法律实践经验,从而建设一支专业的、高水平的模拟法庭课程师资队伍。(2)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适量聘请当地一些资深法官、检察官、律师担任模拟法庭实践课程的兼职指导老师,以弥补高等院校之外的法律实践指导活动的不足。(3)将实践教学能力引入教师考核评价标准之一,对那些在实践教学上取得突出成绩的法学专业教师给予物质上的奖励,提高待遇,从而提高教师对于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积极性,进而提高他们的教学能力。

(四)科学设置模拟法庭实践课程

科学设置模拟法庭实践课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消除将模拟法庭实践课程作为附庸性课程的角色与地位,将其真正作为一门独立的课程列入人才培养方案,并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相关的课程建设,使其形成自己的特色。如课程建设中要有独立的教学大纲,明确本课程的性质、内容、特点等,制定相应的教学进度计划;第二,保证充足课时。模拟法庭实践课程之所以没有得到有效地实施,这与传统理论课程占课时太多不无关系,只有取消那些偏僻领域的理论课程,才能保证模拟法庭实践课程的课时。如我校法学专业开设的中国法律思想史、安全生产法等课程,或与有的课程内容重叠,或涉及领域较为偏僻,导致学生兴趣不高,浪费课时。如能将这些课时用于模拟法庭实践课程将大有裨益。第三,合理安排课程,适应教学整体计划。模拟法庭实践课程应当开设在大二第二学期和大三第一学期,如此,学生已经过两年的法律学习,民事、刑事、行政等基本的程序与实体法都有了一定的基础,这也符合模拟法庭实践课程对学生理论基础的要求,并使课程能够顺利开展。

(五)完善具体操作的措施

针对模拟法庭实践课具体操作方面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措施:(1)重视庭前准备工作。根据学生自主选择与教师指导相结合的原则,首先选择典型、有争议的案例,然后根据案例进行相应分组及角色的分配,如法官组、原告组、被告组。分组及诉讼角色分配完成以后,学生应当根据自己担任的角色去准备材料,进行收集整理资料,分析案情,书写法律文书等工作,同时鼓励其他没有担任诉讼角色的学生根据自己所在组的需要,协助担任角色的学生,共同完成庭前准备工作。(2)平衡庭审的偏向性。庭审除了严格按照现实法庭审判的程序进行外,“法官”应引导双方辩护人重视实体法律知识的辩论,以到达程序与实体并重的法律效果。(3)建立健全庭后评价机制。首先,从有利于实现远期目标的角度出发,教师的评价与建议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在庭审结束后可以直接从学生知识与能力、方法与过程、学习态度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评价。其具体评价的标准范围包括知识、能力和职业素养等方面[6]。其次,除了教师的评价外,学生的评价也必不可少。学生的评价包括参与学生的自我评价与旁听学生的评价,其中学生自我评价可以以书写心得体会等方式进行。

历史告诉我们:在对社会进行控制的形式化活动方面,法律是有效的手段之一,这需要有一个训练有素的法律职业以使这个法律社会得以运转[7]。毫无疑问,模拟法庭实践课程对培养法科学生走向法律职业具有重要作用。

[1]殷兴东,刘晓霞.模拟法庭教学中创新培养模式初探[J].法制与社会,2011(8).

[2]蔡宗廷,江保国.模拟法庭教学的文化功能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1(4).

[3]湖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教育学[M].北京:北京教育出版社,2009.

[4]罗时贵,缪宁等.高校模拟法庭建设与法学实践教学的配置要求[J].《中国成人教育(专业教学研究),2008(9).

[5]于晓丽,高云鹏.“模拟法庭”课程设置分析[J].青岛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08(4).

[6]杨 萍.模拟法庭教学评价内容和方法的探索与思考[J].江苏教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5).

[7]罗伯特·斯蒂文斯.阎亚林等译.法学院:19世纪50年代到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法学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G642.3

A

1674-5884(2012)07-0096-04

2012-05-05

湖南省教育厅2011年度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KDSC1117);湖南省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XJK08BG002)

胡正昌(1965-),男,湖南耒阳人,教授,主要从事法学理论、宪政理论与宪法实施等研究。

(责任编校 龙四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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