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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制度》2012版的变化及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2012-04-02钟昌元上海海关学院

对外经贸实务 2012年6期
关键词:税则子目归类

■ 钟昌元 上海海关学院

目前各国在不同领域使用的商品分类目录有不少,但应用最为广泛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目录非《协调制度》莫属。《协调制度》是《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简称,其英文为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HS),目前它被许多国家广泛应用于海关税则、对外贸易统计、原产地规则、国际贸易谈判、贸易管制等领域。截至2010年底,共有204个国家和地区将该目录作为编制本国税则和外贸统计的基础目录使用,其涵盖范围达到国际贸易总量的99%以上,对国际贸易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协调制度》的沿革与特点

《协调制度》是《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国际公约》的附件。该公约是海关合作理事会于1983年6月在第61/62届会议上通过,并于1988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协调制度》是国际上多个商品分类目录协调的产物。在《协调制度》产生之前,各国商品分类目录有很大差异,不利于国际贸易发展,为了统一各国商品分类目录,扩大使用领域,国际上很早就为统一商品分类目录作了努力。

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目录最早是为进出口商品征收关税而对商品进行分类时产生的。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除了征税的需要,各国为了了解进出口贸易情况,也需要借助商品分类目录进行贸易统计。最初的商品目录很简单,但是随着生产技术的改进,各国逐渐意识到商品分类目录必须科学、系统、明确、有国际通用性,才能适应国际贸易的需要。1913年在布鲁塞尔召开的第二届国际商业统计会议上批准制订了一个统一的统计目录;1927年在国际联盟召开的世界经济会议上提出制订统一的海关税则目录,该目录于1931年定稿,1937年修订,被命名为《日内瓦目录》。二战后成立的欧洲海关同盟研究小组,在《日内瓦目录》的基础上拟定了《布鲁塞尔税则目录》并于1959年开始实施,1974年改称为《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简称CCCN)。为了方便对外贸易统计,在欧洲海关同盟研究小组研究制定《布鲁塞尔税则目录》的同时,联合国统计委员会研究制定了《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目录》(简称 SITC)。

尽管CCCN和SITC的分类标准和用途不一,但涉及的都是国际贸易的商品名称及分类。国际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各国感到有必要制定一部统一的适应国际贸易各方面需要的商品分类目录。1970年海关合作理事会根据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的建议成立了一个研究小组,负责研究创建一个既能满足海关征税和外贸统计需要、又可适应国际运输和制造业等方面需要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目录。1973年海关合作理事会批准了该研究小组提交的研究报告,并成立了协调制度委员会,负责编写《协调制度》目录并起草有关实施的文本。经过十多年的努力,在CCCN和SITC以及其他一些商品分类目录的基础上编制了《协调制度》。为了确保《协调制度》能够在各国统一执行,协调制度委员会决定缔结《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国际公约》,对缔约国进行约束和管理。目前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该公约,使用该目录的国家和地区更是达到200多个。

该公约规定其宗旨在于便利国际贸易,便利统计资料的收集、对比与分析,减少国际贸易往来中因商品分类不同而带来的费用,以及便利数据的传输和贸易单证的统一。该公约规定,缔约方必须履行的重要义务之一是保证从公约在缔约方生效之日起,使其税则目录及统计目录与《协调制度》取得一致,保证采用《协调制度》的所有品目、子目及其相应的编码,采用《协调制度》的归类总规则以及所有类、章和子目的注释,并且遵守《协调制度》的编号顺序,缔约方还应按《协调制度》目录公布本国的贸易统计资料等等。

《协调制度》是一部完整、系统、通用、准确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目录,已成为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的一种“标准语言”。它的用途十分广泛,适用于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各个方面需要,既适合于作海关税则目录,又适合于作对外贸易统计目录,还可用作国际运输、保险、生产、原产地规则、贸易管制等方面的商品分类目录。此外,《协调制度》作为《协调制度公约》的一个附件,有专门的国际机构和人员对其进行维护和管理,各国还可通过制定或修订《协调制度》,争取本国的经济利益,统一疑难商品的归类。

该目录还有一个优点,就是能够根据需要适时调整商品分类目录。自1988年《协调制度》正式实施以来,每4至6年就会作一次较大范围的修订,至今已进行了五次修订,形成了 1988、1992、1996、2002、2007和2012等多个版本内容不完全相同的商品分类目录。这种健全的自我完善机制,使得《协调制度》能够不断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国际贸易格局的改变,维护自身的权威性和科学性。

二、2012版《协调制度》的变化

根据规定,最新一次修订的《协调制度》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2012版《协调制度》是在2007版基础上进行修订的。此次修订主要考虑了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一)根据某些国际组织或国际公约的要求而作的相应修改

根据世界粮农组织的要求,为加强《协调制度》在国家及地区层面粮食安全早期预警的应用,以使其更符合粮食安全计划的统计需求,提升《协调制度》面向国家及地区的粮食安全分析的适用性,对该目录中第1章至第16章的部分章注、子目注释、品目和子目进行相应的修改。这是2012年版修改考虑最多的原因。例如,为在国际贸易中占重要地位的农产品“挪威海鳌虾”、“冷水小虾及对虾”等增列子目,为对发展中国家有重要经济意义的家禽类商品“鸭”、“鹅”、“珍珠鸡”等增列子目,为贸易量大、受知识产权保护的种值用种子“种用小麦”、“种用大麦”等增列子目,为部分地区涉及粮食安全的产品“蛤、鸟蛤及舟贝”等增列子目,以及具有潜在重要性的经济产品比如为除甲壳动物及软体动物以外的水生无脊椎动物新增品目03.08等。

考虑到国际社会对环保问题的关注,根据某些国际公约,对部分涉及环保问题的目录结构进行了调整。例如根据《蒙特利尔议定书》等公约,为便于监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新增子目;根据《鹿特丹公约》中新增的化学物质名单,为危险化学品及杀虫剂“4,6-二硝基邻甲酚〔二硝酚(ISO)〕及其盐”新增子目等。同时考虑到监控易制毒化学品贸易的需要,对重要的易制毒化学品(如“去甲麻黄碱及其盐”)增列子目。

(二)根据新技术发展及新产品贸易的需要而作的相应修改

为了应对新技术发展及新产品贸易的需要,对部分章注、子目注释、品目和子目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增列。例如修订“免疫制品”的定义,对涉及品目30.02的相关章注进行修订,为“生物柴油”新增品目38.26等。

(三)考虑到贸易便利化的需要而作的相应修改

为了应对贸易便利化的需要,为贸易量大且存在归类争议的产品新增子目。例如根据我国的提案,为“旅客登机(船)桥”新增子目8479.71 和 8479.79,为“百合花”新增子目0603.15,根据美国的提案,为蔓越橘果及蔓越橘汁增列子目。针对卫生用品根据其材料归类存在归入多个品目的可能,且容易出现归类争议的情况,为卫生巾及止血塞、婴儿尿布、尿布衬里及类似的卫生用品增列品目96.19,并新增章注等。

(四)根据简化和规范统一《协调制度》的需要而作的相应修改

为了应对贸易界和《协调制度》应用方提出简化《协调制度》的要求,对年国际贸易总额低于1亿美元的品目和年国际贸易总额低于5000万美元的子目予以合并或删除。同时为了规范统一《协调制度》,避免混淆对《协调制度》的理解,通过类注及章注或子目的重新修订,对某些品目的产品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例如子目4706.93的条文“半化学浆”修改为“用机械与化学联合制浆法制得的浆”,新增第42章注释以明确“皮革”的定义等。

基于上述考虑,2012版的《协调制度》进行了大范围的修订,修订涉及《协调制度》目录53个章的产品,修改内容涉及品目(8处)、子目(549处)、类注(2处)、章注(21处)、子目注释(13处)。修订后的《协调制度》六位数编码总数从2007年版的5052个增加到目前的5205个。

三、《协调制度》在我国的实施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在制定《进出口税则》时所采用的商品分类目录并不相同。1951年开始实施的税则是在参考《苏联海关税则》、《中华民国海关税则》及《日内瓦目录》的基础上制定的。1985年开始实施的税则是以CCCN为基础制定的。1992年至今的税则是以《协调制度》为基础制定的。

我国海关自1983年开始研究《协调制度》,1987年将《协调制度》译成了中文,并着手对我国税则目录和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与《协调制度》之间进行转换。1992年1月1日,我国开始采用《协调制度》,同年6月23日,我国正式签字成为《协调制度公约》的缔约方。多年来,我国海关积极使用《协调制度》实施进出口管理,参与《协调制度》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并运用《协调制度》规则在国际场合争取我国的经济利益,施加我国的影响,使得以《协调制度》为基础的商品归类工作成为我国海关执法与国际接轨最早、也是最为成功的项目之一。我国加入《协调制度公约》后,对《协调制度》采取了直接适用的方式,分别同步实施了1992、1996、2002、2007和2012版的《协调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是我国海关实施《协调制度》的主要载体。《税则》由税则号列和关税税率两部分组成,其中税则号列的前六位数与《协调制度》目录完全一致。但是我国根据征税、统计和贸易管制的需要,在《协调制度》六位数编码的基础上,增加了第七、第八位数。实际工作中,还根据需要对部分税号增设了第九、第十位附加代码。随着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和商品种类的日益繁多,我国八位数商品编码的数量从1992年采用《协调制度》之初的6256个增加到了2012年的8194个。

在我国,《协调制度》最初主要被用于海关征税和贸易统计,但是随着对进出口贸易管理水平要求的不断提高,其发挥作用的领域也越来越广。目前,我国有二十多个部、委、办、局对不同种类的进出口商品提出了监管要求,这些要求大都需要海关在进出口环节进行实际监控,而这些都必须以统一的商品分类目录为基础。例如海关总署与商务部合作,将许可证商品纳入分类目录管理,与国家税务总局合作以商品分类目录为基础加强对出口退税商品的核销管理等等。此外我国对进出口商品原产地规则的管理,也是在商品分类目录的基础上进行的,从而进一步拓展了《协调制度》在我国的应用领域。我国实施《协调制度》以来,我国商品分类目录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基本趋于一致,大大便利了进出口贸易的发展,极大地提高了我国国际经济活动的便利性、国际贸易统计的可比性及国际贸易谈判的可操作性。

目前《协调制度》已成为我国制定关税政策和贸易政策的基本工具,我国政府对进出口货物采取的关税和贸易措施大部分都是基于《协调制度》目录制定并向外公布,例如进出口关税、进口代征税、出口退税、进出口许可证、商检证等均以《协调制度》商品编码形式体现,使国际贸易管理拥有了统一规范的语言,大大促进了我国进出口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了我国税收政策和贸易管制政策的有效实施。与此同时也大大提高了海关行政执法的规范性、一致性和工作效率,较好地避免了对政策执行的随意性。

四、《协调制度》变化对我国国际贸易的影响及相关建议

(一)对我国进出口贸易将造成的影响

1.商品编码的改变,加大了商品归类的难度,在一定时期内会影响进出口货物的通关效率。由于《协调制度》和我国《进出口税则》中较多商品的编码发生了变化,在通关过程中需要重新确定原有货物的商品归类,无论是企业申报,还是海关审核都有一个熟悉的时间和过程,在一定程度上必然影响通关速度。例如,食用的活海参,原来归入编码0307.9199,而2012年以后应归入编码0308.1190,如果不了解商品编码的变化,还是按原来的编码申报,必然导致海关退单、删单和改单,影响进出口货物的通关效率。

2.商品编码的变化,对以商品分类目录为基础进行贸易管理的国内相关部门提出了相应调整的要求。我国商品分类目录不仅用于海关征税和外贸统计,而且广泛应用于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出口退税管理、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检验检疫、原产地管理、军控和环保管理等方面,它承载着国家进出口政策的众多信息。新版《协调制度》的实施不仅需要《进出口税则》和《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的及时调整,也需要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根据转版的商品分类目录及时调整进出口政策,以减少不必要的争议和误解对通关效率的影响。

3.新版《进出口税则》的实施,不仅商品目录可能发生变化,而且相关的关税税率也可能发生变化,从而影响企业进出口税收进而影响进出口贸易。《进出口税则》由商品分类目录和相对应的关税税率两部分内容构成,2012年版的《进出口税则》不仅在商品编码上有较大变化,而且其相应的关税税率也可能发生较大变化。例如,尿布在新版《进出口税则》实施之前,是根据其材质分别归入不同的编码的,其适用的关税税率也有较大差别,比如纸尿布归入编码4818.4000,适用7.5%的最惠国税率,而絮胎制的尿布归入编码5601.1000,适用10%的最惠国税率。但在2012年以后,任何材料制的尿布统一归入编码9619.0010,统一适用7.5%的最惠国税率。这样絮胎制的尿布关税税率下降了,从而可能增加该种材料制的尿布的进口。同样,纸制的卫生巾在2012年之前应归入编码4818.4000,适用7.5%的最惠国税率,但在2012年之后却归入编码9619.0020,适用10%的最惠国税率。这样,纸制卫生巾关税税率的提高可能降低其进口贸易量。

4.商品编码的调整,对外贸统计数据的使用、原产地规则的管理等方面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由于我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也是建立在《协调制度》目录基础上的,新版《协调制度》的实施,使得我国2012年前后某些品目的统计口径不同,从而使得这些品目的外贸统计数据与历年的数据不具有可比性。例如,品目28.52汞的无机或有机化合物,2012年之前仅限于符合化学定义的汞化合物,但是2012年之后,该品目不仅包括符合化学定义的化合物,还包括不符合化学定义的汞化合物。此外,我国非优惠原产地规则规定,对于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判定其原产地的基本标准是税则归类改变标准,这里的税则归类改变是指货物加工前后其四位数级品目归类发生了变化。由于新版《协调制度》中四位数品目范围的调整变化,使得原产地的判定结果也可能发生变化,因此对进出口贸易和贸易管制也会带来影响。

5.各国对2012版《协调制度》实施不同步导致商品归类上的差异,也会影响进出口贸易的进行。

此次《协调制度》的修订是全球范围的改动,原则上各国应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该版《协调制度》。但是,对于一些国家或地区,由于其自身条件的限制,可能不会在2012年年初就及时实施新版《协调制度》,而仍在使用2007年版《协调制度》。这样进出口商品在我国的商品归类,与在贸易对象国的商品归类,可能存在差异。特别是出口企业,在货物出口之前应充分了解贸易对象国的商品分类目录是否改变,相关商品的关税和贸易管制措施是否变化,慎重考虑这些变化对贸易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建议应采取的相关措施

第一,充分了解2012版《协调制度》和我国《进出口税则》转版内容,及时掌握相关贸易管理政策的变化情况,尽快缩短对新商品分类目录的适应期。无论是进出口企业,还是海关以及其他涉及商品分类目录管理的相关部门,都应及时了解和掌握新版《协调制度》和《进出口税则》的修改情况,明确新版与旧版商品编码的对照关系,尽快适应新的目录结构,缩短对新版目录的适应期,降低贸易成本。

第二,充分利用商品预归类制度,及时化解商品归类风险,提高货物通关效率。我国海关很早就建立了商品预归类制度,近几年又开始推行商品预归类的社会化服务。进出口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商品预归类制度,在正式进出口货物之前,向海关或有资质的企业申请商品预归类,避免因自身不了解新版商品目录而带来的商品归类风险,提高货物通关速度。

第三,对外贸易过程中应提高警惕,避免贸易对象国因不同步采用新版《协调制度》带来的贸易风险。由于各国采用新版《协调制度》的时间并不完全一致,进出口企业在对外贸易过程中应充分了解贸易对象国商品目录和贸易政策的变化情况。特别是我国的出口企业,应重点了解出口目的国在商品目录转换过程中,商品编码及编码所包含的商品范围是否发生变化,同时也应关注编码所承载的相关税率、监管条件等信息是否发生变化,提高警惕避免贸易风险。

第四,充分发挥协调制度管理委员会的作用,加强海关与相关贸易政策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减少因《协调制度》目录在各有关部门使用不同步而带来的影响。我国于2006年成立了由多个国家部委和行业协会组成的协调制度管理委员会,应充分利用协调制度委员会这一平台,加强海关与有关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与沟通,减少执法争议和阻力,确保政策的有效性,更好地利用《协调制度》维护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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