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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全力做好全口径涉诉资产处置工作

2012-04-01常玉春

产权导刊 2012年9期
关键词:摇号中介机构司法鉴定

■ 常玉春

(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黑龙江哈尔滨 150010)

哈尔滨:全力做好全口径涉诉资产处置工作

■ 常玉春

(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黑龙江哈尔滨 150010)

为了落实和贯彻司法拍卖进产权交易市场的要求,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创新思维,大胆尝试,设计了人民法院统一实施对外委托业务新的管理架构,不仅将司法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工作全部交给产权交易市场组织实施,包括摇号工作也进场完成。

这项改革改变了以往法院在对外委托业务时既有监督权、决策权又有执行权的情况,在运行机制上实现了三权分离。能由市场承办的业务将执行权交给市场,彻底杜绝了法官办理人情案、关系案,弥补了部分基层法院因执行环节监管不完善所带来的弊端。

1 业务开展情况

自去年12月至今,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按照哈中院《关于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工作规定(试行)》(哈中法【2011】64)文件要求,依规有序展开了司法委托业务。截至今年4月30日,中心共接受哈中院司法技术处委托案件423件,其中拍卖项目84件,评估案件179件,鉴定案件160件:

1.1 司法拍卖工作情况。

中心接受的84件拍卖项目中,拍卖标的评估值约为4.6亿元,已完成26件,其中拍卖完成12件、流拍完成5件、撤案完成7件,中止案件2件,已经完成案件占总案件30.95%,完成标的评估值约为4521万,平均增值率为56.62%。其余58个案件均处于公告期或等待摇号。

1.2 司法评估工作情况。

中心接受的179件评估案件中,暂缓案件25件,已完成案件128件,其中评估完成87件、撤回完成13件,中止案件28件,已完成案件占总案件83%。正在进行中案件26件。

1.3 司法鉴定工作情况。

中心接受的160件鉴定案件中,委托鉴定案件中,暂缓案件10件,已完成案件80件,其中鉴定完成38件、撤回完成37件,中止案件5件,已完成案件占总案件50%。正在进行中案件70件。

2 主要做法

2.1 坚持立法在先,把依法合规放在首位。

司法委托工作本身是法院工作的组成部分,涉及机构多、人员阶层复杂,具有特殊性。因此,必须把依法合规放在首位,必须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执行。哈中院在经过充分地考察调研和前期准备后印发了《关于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工作规定(试行)》,《规定》明确了改革目的和意义、各方职责、司法委托的范围、具体业务流程、收费以及罚则等,为哈尔滨市两级法院开展司法对外委托业务奠定了法制基础。在此基础上,中心出台了《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受托办理司法鉴定、评估、拍卖工作操作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明确了中心和中介机构在“什么时间做什么”和“怎么做”等问题,做到了业务启动,立法在先。

2.2 科学谋划,制定操作业务文本。

为规范涉诉资产进场交易各个环节,中心充分借鉴外地产权交易机构的成功经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充分听取市中院的意见,制定了《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受托办理司法鉴定、评估、拍卖工作操作细则(试行)》,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中介机构备案管理制度》、《公开摇号操作办法》、《公开集中摇号选取司法鉴定、评估、拍卖机构工作规则》等制度规则,起草了如《司法摇号现场会中签确认书》、《司法评估、鉴定委托协议书》、《网络竞买协议》、《网络竞价须知》等相关业务文本几十项,做到业务开展过程有章可循。为方便各方人员工作,中心还编制了《涉诉资产进场交易实用手册》,明确了涉诉资产处置工作流程。中心还组织备案中介机构进行业务培训,做到理论结合实践,切实地让中介机构掌握司法委托工作重点,熟练地完成受托任务。

2.3 积极有序,开展受托中介机构备案工作。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要求及市中院的工作规定,司法鉴定、评估、拍卖工作将名册管理制度改为备案制管理。为提高中介机构备案工作的透明度,中心在多家媒体主要版面刊登征集受托中介机构备案公告,确保最大范围的征集中介机构。公告结束后,共备案登记中介机构284家,其中司法鉴定机构95家,司法评估机构87家,司法拍卖机构102家,从备案登记情况看,在省高院入围的各类中介机构全部到中心进行了备案登记。备案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有省高院入围80家,具有会计审计资质的44家,具有工程造价资质的28家,具有工程质量资质的6家,具有测绘资质的5家,具有产品质量资质的1家,具有价格认证资质的6家;司法评估机构中有省高院入围68家,资产评估机构40家,房地产评估机构22家,土地评估机构8家(全国级2家,省级6家),价格评估机构1家;司法拍卖机构中有省高院入围90家。各类中介机构备案数量远远超出预想,为开展司法委托业务提供了保障。

2.4 加强沟通交流,强化服务质量。

司法委托工作的顺利开展不仅需要哈中院管理层的支持,更需要基层法院、法官和当事人的配合与理解。为此,中心一是加强外部沟通,与法院定期举行业务推进座谈会,不定期印发《涉诉资产处置动态》,将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法院等有关部门迅速解决;二是加强内部沟通,要求员工之间加强业务交流,取长补短,迅速提高工作质量。

中心是窗口服务部门,涉诉资产处置工作更需要中心提供高水平的服务质量。中心在加强员工自身服务意识、服务态度和服务水平的基础上,实行集中窗口办公,要求涉诉资产处置业务全部实行一楼窗口服务,方便了中介机构和当事人。同时还建立了“三项服务制度”:针对部分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差、水平低、能力低等问题,建立了对中介机构从业辅导和业务培训制度;针对涉诉资产处置业务容易产生问题,建立了内部例会制度,保证出现问题随时解决,不拖不等;根据办案法官要求,对一些特殊案件进行针对化的特别处理,建立特别案件特别处理制度,尽量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使各方满意。

2.5 司法委托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司法委托业务对产权市场来说是一项新业务,为规避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一段时期应将工作重点放在风险防范上,以不出问题、保安全为首要任务,以免给司法改革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随着工作的稳步推进,各项规章制度的有序建立,再将工作重点逐步转移到提高效率上。针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中心组织相关人员对司法委托的整个环节重新进行梳理,进行了合理、高效、有序的调整。中心从司法委托协议书入手,进一步明确中心与中介机构之间的责任与任务分工,建立了“六项制度”即:现场勘察制度、拍卖文本审核制度、重难点项目督办制度、周三定时摇号制度、统一结算返款制度和限时清理超时案件制度,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3 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3.1 个别中介机构违规

个别中介机构在开展工作中出现如:中介机构拒不开展受托任务,要求退回案件;拍卖机构要求申请人垫付公告费用;拍卖机构过分强调自身收益,刻意拖延时间致使评估报告过期等违规现象,按照司法鉴定、评估、拍卖委托工作要求,应尽快出台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建立中介机构备案管理退出机制,对一些服务意识欠缺、人员素质低、能力水平差、委托业务不能及时完成或无能力完成的中介机构,应采取退出机制,保证中介机构队伍的整体素质。

3.2 中介机构获得的业务与资质不符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摇号公正性,有些大机构得到一个小业务,有些小机构却得到一个大业务,大机构不愿意干,小机构干不了,同时,有些资质等级高、业务能力较强的中介机构迟迟无法中签。另一方面,各中介机构之间的能力水平差距较大,致使业务完成质量和时间不能满足要求。建议应区分不同业务,适度提高或放宽中介机构资质条件要求。

3.3 个别进场司法委托案件启动慢

有一些进场案件启动慢,原因在于当事人不交纳预付款、个别案件法官联系不上或不配合、中介机构索要不到开展业务所需材料或法官或当事人既不到现场参加摇号又不承认摇号结果等等。应加强对进场司法委托案件的管理,强化超时案件限时办结制度,此类案件应限定时间,在规定时限内非中介机构原因导致中介服务无法开展业务的案件,建议撤回案件,这样才能给原因制造者增加压力,同时也能减少案件积压,确保涉诉资产司法委托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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