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近十年城市社区参与研究述评
2012-04-01方亚琴
◎ 方亚琴
从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民政部提出“社区建设”这一议题之时,我国学术界就开始进行相应的理论探索。其中,社区参与研究,以1995年在社会科学刊物上公开发表的第一篇以“社区参与”为题的学术论文作为其开启的标志,至今已将近20年。本文尝试对我国近10年的社区参与研究的相关成果进行梳理和总结,并找出今后进行社区参与研究的方向。
一、社区参与研究视角的反思与讨论:公民参与视角与群众参与视角
城市社区参与研究的不同理论范式,意味着不同的理论预设、不同的关注点,因此对社区参与的实质以及社区参与的社会政治意义也往往有着不同的认识,从而对社区参与的发展方向会产生不同的理论期待。我国近10年的社区参与研究中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论视角,即公民参与视角和群众参与视角。
(一)公民参与视角
该理论视角的基本特点是从西方公民参与和市民社会理论中寻求理论支持,甚至把西方公民参与理论作为研究中国社区参与的理论范本,因此在公民参与视角下,居民社区参与被视作民主社会自治精神的基本体现,将城市社区提升为一个正在形成的与国家相分离的公共领域和市民社会(徐勇,2001;黄杰,2002)。因此,只要改善目前社区参与的低迷境况,社会自主力量就能逐步成长,逐渐形成公民社会并对国家产生强有力的制约,从而国家-社会关系模式可以从“强国家-弱社会”模式向“强国家-强社会”模式转变。
(二)群众参与视角
该理论视角认为,由于社区的建构是出于将单位制解体后模糊的城市空间改造为标准化与清晰化的国家治理空间的需要,而不是为了建构一个独立于国家的公共领域,社区参与也是为了整合民众对政权体制的支持,而不是给民众赋权、让其参与政治决策过程并形成监督与制约国家权力的能力,因此,运用公民参与理论来解释我国城市社区参与实践明显缺乏解释力(杨敏,2005)。而用群众参与范式来理解和解释我国当前社区参与的实践过程更富解释力(刘岩、刘威,2008)。研究者们同时也指出,群众参与理论主要是建立在对改革前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探讨上,而进入市场转型阶段以后,国家进行动员的制度背景、体制资源、动员策略,以及民众的动员反应、行动逻辑、参与策略等都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因此该理论视角在解释我国当前社区参与实践形态时也存在一定的理论局限(杨敏,2005;刘岩、刘威,2008)。
研究视角的多元化及其相互之间的交锋是近10年社区参与研究的一个最突出和最重要的特征,这既体现了现实中社区参与状况的复杂性,同时也体现了该阶段研究所具有的理论反思性,对社区参与研究从单纯的理想主义色彩走向现实主义,甚至产生对社区建设的必要性的怀疑。不同研究视角其实质是对国家和社会力量各执一端,因此各自均有理论偏颇。
二、社区参与的现状描述、原因分析以及策略探索
近十年来众多研究者在不同时间、不同城市和不同范围内对居民社区参与状况进行了调查,得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结论:第一、社区参与程度总体上仍然比较低(马卫红、黄沁蕾、桂勇,2000;王晓章、冯婷,2004;石静,2010等);第二、不同社区居民群体的参与程度差异性显著,其中老年人和低保户因为其较高的参与积极性而成为社区参与积极分子的主体(杨敏,2008;江振华,2009;李宗华、李伟峰、高功敬,2011等);第三、居民社区参与的基本特征是被动员和被动性执行,居民在社区参与中的自主性较低,参与类型结构失衡,权益性参与较少(杨敏,2007;杨贵华,2009)。
对于居民社区参与程度低和以非政治性参与为主的现状,研究者们总结了以下原因:第一、单位制的长期影响使得人们依然把社区建设仅仅视为政府的事情,因此居民主动参与的意识不强(黄荣英,2010);第二、宏观体制的制约,即社区制作为一种国家对城市基层社会控制的制度安排,从根本上制约着居民的社区参与意识和参与行为(杨敏,2005;周永康,2007;刘岩、刘威,2008等);第三、居民社区参与的具体机制的不健全,未能为居民社区参与提供制度化、组织化途径,从而使居民社区参与成为一种个体化、分散化的社会行为(杨敏,2005);第四、社区活动与居民之间的低利益相关性,无法满足居民多元化的利益和需求,从而使居民社区参与的动力机制缺乏(陈万灵,2004;杨敏,2007;李辉,2008)。
在上述研究基础上研究者们从不同角度探讨了改善居民社区参与不足现状的各种可能的路径与办法。其中宏观制度得到了充分的重视,制度创新被视为提高居民社区参与的根本之举。周永康(2007)认为制度革新的焦点在于重新调整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国家对公共空间的让渡和社会赋权以及公众对公共空间的争取和公民精神的培养。杨贵华(2009)认为造成我国城市居民社区参与度低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城市居民的社区参与主要是一种由政府及其代理者安排和动员下的他组织社区参与,因此要提高居民社区参与度就要在居民社区参与方式上实现由他组织为主导向自组织为基础的整体转换,提升社区自组织能力。而居民社区参与方式的转换不可能在当前的制度安排中实现,必须首先进行相应的制度革新。总体而言,当前对制度创新的理论探讨更多关注制度创新对于改善居民社区参与不足现状的前提性意义,但较少探讨如何进行制度创新,如何对当前的社区制进行调整甚至改革以为居民社区参与提供更多的空间。
三、对社区参与主体及其关系的分析
(一)对居民委员会在社区参与中实际扮演的角色和所发挥作用的分析
1.对居委会在社区参与中的功能的研究
有研究者认为,居委会在当前的社区参与中产生了功能嬗变的问题:从我国现有的制度安排上看,居委会在社区建设中有着双重身份和承担着双重功能,即作为居民自治组织及其相应的利益表达功能和作为政府职能执行者及其相应的社会控制功能,但从其实际运作来看,它更多地承担着社会控制的职能。
刘岩、刘威(2008)两位学者从法律地位和工作层面两个方面分析了居委会在利益表达上的有限性。从法律层面来看:我国现有的法律没有规定居委会可以就居民的权益问题参与到政府的决策过程之中,只是可以向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这意味着居委会在法律上没有真正的自治权。从工作层面来看:由于居委会对基层政府的依附性,其在功能履行上更侧重政府所布置的社会控制的内容。即使是在表达居民的利益需求时,其所聚合的意见和要求主要限于居民的福利需求和社会需求,而尽量避免上达居民的政治利益需求。
2.对居委会的动员模式的研究
对居民社区参与的动员是居委会作为政府职能执行者及其相应的社会控制功能的具体表现。居委会在居民社区参与动员中处于何种境况,研究者们在观点上存在明显的分歧,居委会对居民社区参与动员的模式上却形成了较为一致的认识:居委会在动员居民参与社区事务与社区活动的过程中,既借助政府赋予的行政权威,又运用种种策略,利用本土性社会资源,建构一套以感情、人情、互惠和信任为基础的地方性互动网络,培育一个非正式的积极分子网络,来获取他们的合作与支持。研究者们把居委会的这样一种动员居民社区参与的模式概括为“地方性权威式动员”(杨敏,2005;刘岩、刘威,2008)。
3.居委会与居民之间关系的研究
从总体上来说,居民和作为居民自治组织的居委会之间是一种非常松散的关系,大部分居民与居委会之间都很少有互动关系。但由于居委会采用地方权威式动员策略培育了一个非正式的积极分子网络,因此居委会和积极分子之间的关系成为社区研究中的一个关注点。居委会和积极分子之间关系的本质是什么,对此主要有几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居委会干部和积极分子之间的关系是单位制中新传统主义的延续,两者建立了施恩回报关系,即庇护关系(刘岩、刘威,2008);另一种观点认为两者之间的是一种理性经济人基于需求和效用或是成本与收益权衡基础上的理性选择关系(陈万灵,2004;李辉,2008)。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用“庇护关系”或“理性选择”理论来解释居委会和积极分子之间的关系都不合理,因为积极分子在其与居委会建立的关系中所得到的物质与机会方面的利益是微不足道的,他们积极参与社区活动更主要的是出于社会与心理的因素,体现为一种地方志愿主义的色彩(杨敏,2005)。
(二)对居民社区参与行为的分析
在社区参与研究中,居民是最重要的参与主体,其参与行为和参与动机受到了研究者的重视。归结起来,对居民社区参与的研究主要有以下三种研究路径:
1.对社区内不同居民群体社区参与行为差异性的分析
尽管从总体上来看,我国城市居民的社区参与程度比较低,但在居民内部的不同阶层和群体之间仍然存在一定的差异,这种差异既表现在参与程度上又表现在参与类型上。一般而言,社区中的老年人群体、弱势群体比其他人群具有更高的社区参与积极性,但他们的社区参与往往局限于福利性参与(或依附性参与)、志愿性参与以及身体参与,极少参与权益性活动;而社区中的中青年群体、社会经济地位较高的群体,他们的社区参与程度往往比较低,但对权益性活动具有较高的参与意愿。对此,有些研究者倾向于将其归因于年龄、收入、性别、文化程度、社区依赖程度、居民交往程度等多个因素(马卫红、黄沁蕾、桂勇,2000)。也有研究者更倾向用理性选择这一单一变量来解释不同居民群体在社区参与方面存在的差异(陈万灵,2004;杨敏,2007;李辉,2008;刘岩、刘威,2008)。
2.对社区居民中的特定群体的社区参与进行研究
(1)对积极分子的社区参与研究
积极分子是不少社区研究者关注的一个特定群体,研究者们对这个群体的构成、特征、社区参与的方式与类型以及在整个社区参与中所发挥的作用都进行了一定研究。有研究者在社区的个案研究中发现社区中存在一个具有高参与性、稳定性和非体制性特点的积极分子群体,主要由楼长构成,在年龄特征上以老年人为主,职业构成上以离退休人员和部分下岗失业人员为主。研究者将他们的社区参与方式概括为“动员回应型参与”,并指出积极分子群体在社区公共事务参与中扮演着两种角色:国家意志执行者(即完成街道和居委会交给的工作与任务)和居民意愿的代表者(比如在选举中代替居民投票),他们需要在这种双重角色之间寻找平衡(李辉,2008)。
(2)对弱势群体的社区参与研究
在很多研究中,弱势群体往往被作为积极分子的一个组成部分加以研究,但由于弱势群体的社区参与更多的是一种依附性或福利性社区参与,追求的往往是物质报酬,因此弱势群体在社区参与中往往被视为消极的客体。但也有研究者在社区参与研究中把弱势群体作为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群体加以关注,并发现弱势群体的社区参与意愿和实际参与度都要高于同一社区中的其他居民,由此指出弱势群体在社会参与中不是消极的客体,相反恰恰是积极的主体。除了利益驱动该因素之外,所在社区能否提供较为健全的参与渠道和制度是影响该社区中弱势群体社区参与度的重要因素(孙璐,2007)。
(3)对中产阶级的社区参与研究
另外,一些社区参与的实证研究也发现,中产阶级和其他精英群体对社区事务的参与程度比较低,主要原因有:一是职业活动导致他们在大部分时间内缺场于所居住的社区,这从客观上限制了他们对社区活动的参与;二是利益关联度较低导致了这部分群体的主观参与愿意程度较低。但也有研究者发现中产阶层实际也在积极参与社区活动,他们的参与途径主要是业主委员会,并且他们在环保方面具有很强的参与意识和能力,因此要为中产阶层参与社区活动创造物理沟通平台。同时加速居民利益社区化的进程,使中产阶层居民在利益关系的基础上产生参与社区事务的动力(于显洋,2007)。
在已有的对社区参与主体的研究中,居委会和居民的参与行为得到了较为充分的研究,但是对于各类社区民间组织和社区内的企事业单位的研究相对较少,而且在为数不多的相关研究中,社区民间组织和社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并未被视为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参与主体,而是仅仅被视为居民社区参与的制约因素,这是当前社区参与研究中的一大不足。
四、对社区参与效果的研究
近20年的社区参与进程到底对居民以及整个社会生活带来了什么样的影响,对于这一问题的关注及尝试性回答构成了对社区参与效果的分析。
(一)对社区意识的影响
社区意识包括社区居民对社区实质的认知、对所居住社区的认同和情感,
1.社区参与对社区认知与社区认同的影响
杨敏(2007)认为,居民对社区的认知与认同是影响社区参与的重要因素,但同时社区参与的类型和性质也会影响居民的社区认知和社区认同。他在经验调查中发现,居民对社区的认知主要有两种:一是认为社区就是“行政区”,二是认为社区就是“住区”。社区参与经历是居民形成社区认知的影响因素之一,居民的社区参与类型对居民的社区认知有着一定的影响,但两者并不是一种一一对应的关系,而是呈现出复杂的关系。另外,在我国的社区建设运动实践中社区建设与社区认同是相脱节的,这是因为:首先,从我国社区建设的目标来说,以“城市基层行政管理辖区”而非“自主发育的地域社会生活共同体”作为社区建设目标,认同就不是社区形成的必要因素,社区认同自然就不被作为社区建设的必要内容。其次,从参与实践来看,行政型社区的制度目标与实际能力之间的偏离很难激发各个阶层居民对它产生真正的认同。
2.社区参与对社区感的影响
社区感是一种连接居民与社区、居民与居民之间的情感要素,它直接反映人们内心对居住地域的情感,主要包括社区归属感和社区满意度(周佳娴,2011)。概括地说,居民的社会经济地位、在社区内的居住时间、社区内的社会关系、社区参与程度以及社区环境影响是影响社区感的主要因素。但具体而言,社区归属感与社区满意度有着不同的影响因素,社区参与和互动关系对社区归属感有着最为重要的影响,但对社区满意度的影响并不显著。尽管不同的研究者在对社区满意度的主要影响因素上存在不同的认识,但都得出了“社区满意度对社区归属感的形成有着显著的正向关系”这一结论。可见,居民的社区参与度通过对社区归属感显著正向的影响而影响着社区感的形成。在社区参与和社区感的关系上,有研究者认为社区感淡薄是造成社区参与不足的原因之一(姜超、赵华鹏,2008),那么可不可以反过来说,社区参与不足是我国当前居民社区感淡漠的主要原因呢?
(二)对公民社会和社区自治的影响
当前的社区参与是否已经或者是否可能将社区建构成一个地域社会共同体和居民自治的单元?不同理论预设的研究对此有着不同的理论期待。
群众参与视角下的研究者作出了否定的回答,其理由在于当前的社区不是一个地域社会生活共同体,而是一个国家治理单元。我国居民的社区参与是一种在居委会动员下的个体化的离散参与,参与过程也大多是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实现社会控制目标。参与过程并没有改变居民的心理特质而产生一种超越个体利益的公民精神。另一方面,居民自主表达利益的集体行动和沟通参与却往往受到地方政府的排斥和遏制,自主性的社会发育受到阻滞(杨敏,2007;刘岩、刘威,2008)。
相反,公民参与视角下的研究者认为我国的社区建设与市民社会存在一种契合关系,以社区参与为重要内容的社区建设已经成为或者正在成为中国构建公民社会的平台。前者把社区作为公民社会的现实形态,因此认为当前的社区参与中已经体现了自治精神(徐小军,2001)。而后者是从发展趋势上指出社区参与中自治精神会得到不断的强化,社区参与最终将成为社区居民自治的实现方式,而社区也终将成为公民社会的基本组织形式。(李骏,2003;黄杰,2002;张卫,2001)。
综上所述,最近10年的社区参与研究所呈现的最明显、最重要的一个特点是不同理论视角和理论观点之间的分歧与交锋,出现这样一种理论格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由于随着改革的推进,不同地区的城市社区参与的程度出现差异化、参与模式呈现多元化,以不同城市的实地调查为基础的社区参与研究自然有着不同的理论面貌。但这些研究结果究竟是仅为一种“地方性知识”还是可以在不同城市和社区通约,这需要研究者们进一步思索;二是由于研究者们发现原有的理论期待和现实之间存在巨大差距,这促使研究者们对以往的研究视角、研究内容以及研究方法加以反思和批判,从而提出了不同于以往的研究路径。但这些新的研究路径在打破以往研究的理想主义色彩的同时,极易走向事物的另一极,否认社区参与本身。笔者认为在社区参与研究中应纳入社会互构论思想,将不同的力量(如国家与社会)或要素(行动与制度)在居民社区参与过程中加以联结,不仅发现每一力量或要素在实践过程中的作用和表现形式,还要揭示两者在实践过程中的交互作用和相互建构,从而将社区参与的现实与理想结合起来,将理论批判与理论建构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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