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代农民工体面劳动问题研究
2012-04-01王道勇
◎ 王道勇
积极扩大就业、实现劳动者的充分就业,是目前国家改善民生工作的首要任务。值得注意的是,一些人以为,所谓的充分就业就是解决了就业人口数量过多问题,让每个人都有工作做;实际上,在此基础上充分就业还有一个内涵——就业人口的就业质量问题,即每个有工作的人都有一份满意的工作。如今,体面劳动、体面就业已经成为我国解决就业问题、提高就业质量的一个新的指导原则,在发达地区农民工荒日益严重,全国的农民工供给出现后劲不足的新形势下,让新生代农民工从有业可就过渡到体面劳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关键性任务。
一、体面劳动概念的提出及内涵
1999年6月,在第87届国际劳工大会上,国际劳工局新任局长胡安·索马维亚向大会提交了题为《体面的劳动》(Decent Work)的主旨报告。该报告首次提出了“体面的劳动”的概念,并指出“国际劳工组织当今的首要目标是促进男女在自由、公正、安全和具有人格尊严的条件下获得体面的、生产性的工作机会”。国际劳工组织认为,“体面的劳动”意味着劳动者从事生产性的劳动,并且其权利得到保护,有足够的收入和充分的社会保护,包括享受自由、承认工作中的基本权利,保证劳动者在工作中免受歧视或骚扰,保证劳动者的收入能够满足基本经济、社会和家庭的需要和责任,保证工人及其家庭成员享受充分的社会保障,直接或间接地通过自己选择的代表性的组织在工作中表达意愿和参与管理。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定义,“体面劳动”是指男女在自由、公平、安全和具备人格尊严的条件下获得体面的、生产性的可持续工作机会,其核心是工作中的权利、就业平等以及社会保障和社会对话。具体来讲,“体面的劳动”的内容有:一是从就业的渠道来看,“体面的劳动”希望为寻求就业的人提供充分的就业机会,让劳动者进行自由而充分的选择,并找到合适的工作岗位;人们可以自由选择工作,而不是被迫从事某种或某一类工作,因此政府应该按照国际公约和劳工标准禁止使用童工、奴隶以及抵债劳力。二是从就业的公正和平等待遇来看,实现体面的劳动的目标并不只是为了创造就业岗位,而是创造出质量上让劳动者能够接受和满意的就业岗位,从这种意义上讲,体面劳动是劳动的较高层面的要求。三是提供一种安全的工作环境,即在工作的过程中,要确保劳动者的生命和健康得到保护,防止工伤事故、伤害和职业病等对劳动者带来各种伤害。四是在失业保障方面,应当使所有劳动者在遇到疾病、工伤、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年老时,可以获得医疗保险、救济金和养老金等基本的生活保障。五是在就业和培训机会方面,为劳动者提供各种培训或提高工作技能的机会,让他们可以通过努力得到晋升和提拔,承担更为重要的工作责任。六是在参与和激励方面,劳动者应当有机会参与那些直接对他们产生影响的决策,他们对于生产安排、工作条件、基本待遇等有表达意见的权力和能力,并且由代表他们利益的组织专门提供各种必要的帮助。
联合国对“体面劳动”理念的积极认同极大地扩大了其影响力。2000年,联合国召开的落实社会发展世界首脑会议(1995年)精神的特别会议,明确支持国际劳工组织实施“体面劳动”计划;在2005年联合国世界首脑会议上,又把推进实施“体面劳动”理念确定为国家和全球目标;2006年7月,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年会的主题就是“体面劳动”;2007年4月,在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先生主持下于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专门机构负责人委员会会议上,一致同意将就业和体面劳动问题纳入联合国的工作体系中;2007年,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通过了再次认同“体面劳动”理念的部长级宣言。由于联合国的推动,现在“体面劳动”不再仅仅是国际劳工组织和其社会伙伴倡导的理念,它已逐渐成为许多国家政府、联合国所属机构以及其他国际组织发展合作的中心目标。①
自提出“体面劳动”这一理念后,国际劳工组织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措施,促使该理念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实现。2000年以来,国际劳工组织制定和实施了“体面劳动议程”,在8个国家进行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交流经验。2007年4月,国际劳工组织推出了“体面劳动国别计划”,推动各个成员国制定本国的体面劳动国别计划,加以具体贯彻。它督促检查各国实现“体面劳动”的情况,还努力推动国际社会和各个国际组织认同“体面劳动”。在2009年的国际劳工大会上又通过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促进社会正义、实现公平全球化宣言”,从而把体面劳动从倡议上升为所有成员国都必须实现的奋斗目标。
二、新生代农民工的就业歧视问题
近年来我国政府和社会不断地为流动人口提供各种必要的就业服务和管理,但是时至目前流动人口在外出择业、就业收入和就业保障等就业领域,依然面临着一些歧视,与国际劳工组织所提倡的体面劳动理念仍有较大的距离,需要通过进一步的努力来加以消除。
(一)就业歧视的表现
第一,择业过程中的歧视。在就业准入方面,对流动人口的就业自由选择权进行直接的或隐性的限制,导致流动人口就业在行业和职业等方面呈现出“孤岛化”的倾向。从总体上看,流动人口在城市就业格局中不是均衡分布,而是处于分散、隔离和底层的状态,只能从事当地居民不愿意做的脏、累、苦、险等工作。在择业的服务管理方面,由于外部提供的服务和管理相对不足,导致流动人口进城就业的通道出现“封闭化”的倾向。一方面,从就业管理来看,流动人口从流出地到流入地就业,存在着大量的中间管理环节,在事实上起到阻止流动人口进城就业的作用。另一方面,从就业服务来看,目前,政府部门针对流动人口的就业服务仍有不足,流动人口初始就业主要是依靠亲缘、地缘关系。
第二,就业收入中的歧视。强迫流动人口接受低工资,人为地导致同工不同酬。2010年5-6月,全国总工会在全国25个城市(区)1000家已经建立工会的企业中进行了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农民工的平均月收入为1870元,其中新生代农民工的平均月收入为1747元,分别仅为城镇企业职工平均月收入(3046元)的60%和57.4%。
第三,就业保障领域的歧视。流动人口被视为廉价劳动力的代名词,基本的劳动权益难以保障。一是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合同内容虚化,难以保护流动人口的正当权益。在合同签订率上,2010年全国总工会对全国1000家已经建成工会的企业调查表明,新生代农民工所签订的合同中,68.2%的合同连最基本的月工资数额都没有具体约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后,16.5%的农民工未持有正式的合同文本,合同无法发挥保障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作用。二是劳动时间过长,严重侵害农民工的劳动权利。2010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农民工定点监测调查数据也显示,2009年以受雇形式从业的外出农民工平均每个月工作26天,每周工作58.4小时,其中,每周工作时间多于《劳动法》规定小时的占89.8%,平均劳动时间最长的住宿餐饮业农民工每周工作时间超过60小时。
(二)新生代农民工就业歧视现象产生的原因
第一,城市对新生代农民工身份转变的梯度开放。目前经过二十多年的户籍迁移管理制度的变革努力,我国的大中小城市与小城镇对农民工身份转变呈现出阶梯状开放的局面,即城市规模越小、城市户籍所附加的利益越少,农民工实现向市民身份转变的限制就越少、可能性也就越大;反之,则限制越多,可能性就越小。现在,在大多数省域中心城市、省会城市和全国性中心城市中,大多数城市都在以行政力量出台硬性规定,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对农民式的身份转变实行或松或严的梯度筛选。只有在经济资源、人力资本等方面处于优势地位的一部分新生代农民工才有可能完成从农民到市民的身份转变。
第二,“强资本,弱劳工”和“强本地,弱农工”的不平衡博弈格局。长期以来,廉价的劳动力是地方政府吸引投资的法宝之一;而在GDP至上的政绩观指导下,为了吸引资金和发展地方经济,很多地方政府宁愿牺牲农民工的利益来保护投资,在劳资出现纠纷时,以“保护老板就是保护本地百姓的饭碗”为由,站在资方一面,出现“重资轻劳”倾向。近两年来,广东东莞、中山等地新农民工以停工相威胁要求增加工资、改善劳动条件的诉求不断,让地方政府就头痛不已。与此同时,在本地人和外来农民工出现纠纷时,如何在强势的本地人和弱势的农民工之间进行合理的协调,让各方都相对满意,也是地方政府最为关注的问题。2011年的广州曾城事件、2012年的广东中山事件都是本地人和外地人的利益矛盾长期积累后爆发所致。
第三,新生代农民工缺乏组织性资源的强有力支持。针对农民工零散就业、流动性强等特点,全国总工会因地制宜,采取工程项目工会、市场工会、楼宇工会、一条街工会、社区工会、扁担工会(武汉汉正街)和行业工会联合会等多种形式,组织农民工参加工会,提高工会组织对农民工的覆盖率。截至2011年底,全国工会农民工会员达到9445.4万人,但仍有6000万农民工没有参加工会。大量农民工仍处于一盘散沙的“原子化”状态。在全国总工会2010年调查的1000家已经建立工会的企业中,共有49.1%的农民工加入了工会。也就是说,在有工会的企业中还有一半左右的农民工没有参加工会。而且值得注意的是,这次调查还表明,与传统农民工相比,新生代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的仅仅占44.6%,比传统农民工还低11.4个百分点。即使是参加工会的农民工,工会本身所能提供的组织性资源依然有限。由于我国法律实际上是禁止工人自行组织社会组织来维护自身权益的。全国现有的近44万个合法社会组织大多数是传统社会组织转型而来,有的承担了准行政职能,有的较为传统和保守,还有的活动能力有限,对于农民工的直接帮助都非常有限。中国农民工在很大程度上依然处于一盘散沙的境地。
第四,利益与身份的负相关变动规律。城市户籍身份转变对新生代农民工进行梯度筛选的结果就是,城市户籍身份所附带的利益越少,新生代农民工的身份转变越容易,但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吸引力也越小。这种利益与身份此消彼长的负相关变动规律,使新生代农民工实现身份转变的同时,在就业中享受到的作为城市市民的好处相对较少,却不得不放弃作为农民的一系列权利和收益,两者一减一增相抵,结果就是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里的生活成本大增,发展前途不明、不可预测的社会风险日益增多。利益与身份的负相关变动规律也使基于身份制度的“贡献—收益—负担”矛盾难以化解。由于现行的大城市户籍制度在未来相当长时间内,对新生代农民工完全开放的可能性较小,这种局面的延续会让大量在大城市工作的新生代农民工不断地往返于城乡之间、东中西部之间和大中小城市之间。由此带来的一个严重问题就是,新生代农民工工作的直接收益较小,他的大部分劳动贡献留在发达地区、大中城市,但他工作所需要的一系列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资源却需要欠发达地区、小城镇和农村来承担,由此会引出一系列的矛盾。譬如,在地区间,东部发达的新生代农民工输入地得到了新生代农民工劳动创造的大部分财富,但欠发达地区的新生代农民工输出地只得到了新生代农民工工资中的一部分存款,却需要为他们的工作权益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子女教育等付费。再如,在城镇和农村间,大城市把最优秀的新生代农民工人才留在本地工作,中小城市吸纳的是较优秀的新生代农民工,而最差的新生代农民工则只能是回到农村,这也使新生代农民工中的弱势人群的就业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三、体面劳动是发达地区吸纳新生代农民工的必然抉择
近年来,体面劳动理念逐步开始成为我国就业工作中的一个基本指导原则和努力目标,党和国家领导人对这一理念的重视程度也日益提高。2008年1月7日,胡锦涛在“2008经济全球化与工会”国际论坛的致辞中表示,让各国广大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是以人为本的要求,是时代精神的体现,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维护劳动者权益是工会的神圣职责。工会要积极为广大劳动者说话办事,特别是要致力于改善广大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劳动收入、劳动保障、生活质量,让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广大劳动者更多地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同年,胡锦涛在同中华全国总工会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国工会十五大部分代表座谈时再次强调,要继续强化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认真倾听职工群众呼声,及时反映职工群众愿望,扎扎实实为职工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特别是要为困难职工排忧解难,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促进实现体面劳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促进社会和谐稳定。2010年的全国“两会”期间,温家宝提出“让人民有尊严的生活”,其中“有尊严地就业”成为题中应有之义。2010年4月,胡锦涛在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上讲话提出,要切实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完善劳动保护机制,让广大劳动群众实现体面劳动,再一次强调了“体面劳动”的重要性。近两年来,体面劳动已经与和谐劳动一起写进十二五规划纲要,成为未来若干年党和政府工作的重心之一。
要真正全面落实“体面劳动”,需要做好许多具体而细致的工作。在2001年国际劳工大会上,国际劳工局局长胡安·索马维亚着重强调说,“确保体面劳动的普遍性,并不意味着将一种统一的固定格式强加于人”,“让每个成员国自己根据国家的具体情况和轻重缓急来加以解决,才是适宜的和不可避免的”。我国地大物博,地区发展极不平衡,落实体面劳动理念的先天条件和后天能力都有非常大的区别,因此更需要因地制宜、有的放矢。对于中西部很多地区而言,让劳动者有一个基本的工作岗位、扩大就业是他们目前的工作重心,体面劳动是扩大就业过程中应当关注的一个重要内容;但是对于东部沿海地区而言,提供足量的工作岗位已经不是什么太大的问题,问题的关键是如何保障劳动者有尊严地、体面地劳动,即提高就业的质量是他们努力的目标。
目前,我国东部沿海地区包括珠三角和长三角地区的“招工难”现象之所以会越演越烈,一个最基本的原因就在于,东部地区在“体面劳动”方面所做的工作依然有限,与农民工家乡所能提供的体面劳动条件区别不大,尤其是在基本工资、食宿、社会保障和个人尊严等方面更是如此,这使发达地区对劳动力的吸引力比过去大为减弱,很多地区出现了招工难的现象。因此,未来相当长时期内,发达地区应当成为我国率先全面实现“体面劳动”的地区,这样做的好处至少有两个:一个是能够继续吸引农民工来本地区就业,保证了发达地区未来仍然有充足而合格的劳动力资源;另一方面,也让发达地区成为在就业领域内实现以人为本的典范和标杆,引导着欠发达地区也最终实现新生代农民工的体面劳动。
第一,发达地区应当树立起尊重劳动的社会氛围。体面劳动的实现需要在全社会树立起尊重劳动的道德导向。体面劳动的实质是对劳动、劳动成果和劳动权的尊重。②经过二三十年的发展,发达地区出现了一大批先富群体,这些人积累了大量的财富,整个社会都充满了尊崇财富、追逐利润的氛围。在一定程度上,在发达地区,劳动者成为创造财富和追逐利益的一个工具,财富取代劳动本身成为人们最为推崇的精神,这种逐利精神在一定时间内是推动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动力,但同时它也忽视了对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保护,忽视了劳动本身作为价值本身的意义。于是我们可以看到,为了经济效益,有些企业强迫劳动者每天工作十多个小时、每周加一两天班,一部分人对这种现象熟视无暏;而劳动者缺乏基本劳动保护、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现象,也会被一部分认为是可以容忍的,甚至有人说是发展过程中的必要牺牲,等等。长此以往,在这种氛围下必然会背离“劳动光荣”的传统理念,让发达地区的劳动者,尤其是外来的新生代农民工在劳动中找不到安全、尊严和自我实现的满足感,他们更不会对发达地区形成认同感和归宿感,劳动仅仅成为他们谋生的手段。实际上,我们知道,劳动是劳动者生存发展的基本手段,但它不仅仅是一种工具,更是劳动者实现自身价值和社会价值的根本方式。可以说,劳动既具有个人意义,更具有社会意义,既具有生存性质,更具有道德内涵。因此,发达地区急需在尊崇财富的同时,进一步明确劳动在社会中所具有的最基本、最崇高的位置,并且在整个社会中形成尊崇劳动的社会氛围。
第二,发达地区应当加大保障劳动者基本劳动权益的力度。发达地区可以通过实现“体面劳动”理念来改善广大劳动者的劳动收入、劳动条件、劳动保障以及生活质量,这样才能逐步找回“劳动光荣”的理念。体面劳动首先是对劳动权的全面保护,劳动权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最重要的权力。对劳动者进行社会保护,就其基本形态而言,是保护劳动者的安全权、健康权和生命权;就其本质而言,是保护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对劳动者的保护,不是社会对于他们的施舍,而是劳动者本应享有的基本权利。目前,发达地区作为新生代农民工最为集中的地区,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劳动权益的保护仍然有进一步提高的必要性。发达地区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新生代农民工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但同时发达地区更需要把新生代农民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处理好,有效地保障新生代农民工特别是就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体面劳动的实现。
第三,发达地区要处理好就业中物质与精神的关系。著名管理学家荷兹伯格(Frederick Hertzberg)提出的双因子理论认为,让员工产生满意度的都是工作本身或工作内容方面的,如工作动机或是成就感等,称为激励因子;使员工感到不满的,都是属于工作环境或工作关系方面的,如薪水、工作环境等,称为保健因子。双因子理论认为,当保健因子具备的时候,如钱多、事少、离家近,员工的不满意度就会消失,但是不会因此而自动产生满意的感觉,也就是说,员工不会因此而自动自发地表现出高绩效行为。能让员工产生积极态度、满意和激励作用的因素是那些能满足个人自我实现需要的因素,包括成就、赏识、挑战性的工作、工作责任,以及成长和发展的机会。因此,发达地区在实践体面劳动理念的同时,除了为新生代农民工提高基本的工资、生活条件、社会保障等物质保障之外,还要正确处理好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的关系,创造机会满足劳动力的各种精神需求,比如,为新生代农民工提供各种各样的培训机会、建立和完善职务晋升制度、给予各种名誉称号,等等。实践中,对于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不能顾此失彼或者厚此薄彼,而是要做好协调发展,互相促进。只有这样,发达地区才会真正赢得新生代农民工尤其是外来务工人员的认同,调动新生代农民工的积极性,经济社会发展也才会获得长足的动力。
第四,发达地区要率先形成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和谐是发达地区实现体面劳动的长久保障。目前,在发达地区,劳资矛盾已经成为社会领域的重要矛盾之一,劳资关系不和谐,政府在劳资关系方面所扮演的角色不能进行准确而公正的定位,新生代农民工就不会真正实现体面就业,即使有所谓的体面劳动,那也只是表面的、暂时的、不可持续的。为此,发达地区要按照《“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提出的具体要求,率先健全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发挥政府、工会和企业作用,努力形成企业和职工利益共享机制,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体而言,发达地区可以先行先试,一方面要进一步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不断扩大集体合同覆盖面,在全国率先实现劳动合同的全覆盖;另一方面要全面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要改善劳动条件,加快劳动标准体系建设,加强劳动定额标准管理。此外,对于就业中出现的各种劳动争议,要完善争议处理机制,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维护新生代农民工的权益。
注释:
①余文霞,刘睛.推行体面劳动的全球趋势[J].江汉论坛,2008(10):28.
②蒋阳飞,杨晓虎.体面劳动的伦理内涵和道德诉求[J].伦理学研究,2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