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罗尔斯差异原则的批判
——以历史唯物主义的社会正义观为视角
2012-04-01郑元叶闵军
郑元叶,闵军
(1.福建师范大学福清分校经济法律系,福建福清350300;2.长安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陕西西安710064)
对罗尔斯差异原则的批判
——以历史唯物主义的社会正义观为视角
郑元叶1,闵军2
(1.福建师范大学福清分校经济法律系,福建福清350300;2.长安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陕西西安710064)
为探究罗尔斯差异原则的主要内涵,对其所主张的自由和权利观点进行剖析。分析认为:差异原则仅仅着重劳动产品的分配,并不考虑劳动生产过程的自由和民主;他对基本权利进行区分,进而把对生产资料的权利作为非基本权利,这在主张人类的自由和尊严首先要扎根于人类劳动生产活动之中的历史唯物主义看来,它丧失了作为指导人类最基本的劳动生产实践的规范价值;差异原则作为一种正义观在实践上仍然是形式的,而不是实质的。
历史唯物主义;罗尔斯;劳动过程自由;差异原则
以历史唯物主义的社会正义观为视角分析和批判罗尔斯的差异原则,我们将看到这种正义观忽视劳动过程的自由、民主和尊严,它仅仅关注并应用于劳动成果即劳动产品的分配。差异原则在生产资料方面所主张的观点在私有制和公有制上也存在着矛盾,可以推断这种正义观与劳动过程的异化、剥削是相容的,因此,它不具备可应用于指导劳动生产的道德实践价值。这根源于现代西方的一个教条,即政治领域和经济领域的正义有着严格的区分,专制的危害主要来自政治领域。这就有必要通过简要分析并批判罗尔斯的差异原则来重申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主题,即政治领域所主张的正义包括自由、民主等必须首先在经济领域中具有实践价值。
一、历史唯物主义与正义观
近代西欧资产阶级通过对生产资料的占有从而拥有了可以广泛地应用于社会各个角落的支配性权力。马克思认为,在生产资料资本家私有的制度保障下,工人被迫出卖劳动力,成为资本家追求利润的工具和生产机器的附件。劳动产品的分配仅仅表现为工人的劳动工资,它仅仅维持着工人劳动力的再生产,工人是无权共享由机器的使用以及生产效率的提高所带来的丰裕产品。这些都意味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并不是一个能够让所有社会成员共享自由、尊严与幸福的制度。准确地说,“马克思的这些社会和伦理的批判完全直接指向资本主义体系,它使人丧失生命尊严并且人格受到侮辱,以致资产阶级社会本身的理想也无法实现”[1]。资本主义只能是一个充满剥削的聚合体。与生产资料私有制相反,马克思主张的共产主义社会实质性正义首先要求生产资料公有制。生产资料公有制由于为社会全体成员提供了平等的身份与为劳动过程的民主、自由和共同参与制定生产计划等提供了必要条件,从而使它能够克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必然产生的异化劳动和工人被奴役的境况。
因此,历史唯物主义主张人类的解放首先是劳动生产的解放,人类的自由和尊严首先要扎根于人类劳动生产的活动之中。它所演绎出的社会正义观是系统性的,包括生产资料公有制、劳动过程的民主和创造性自由、劳动产品按需分配等。对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来说,人们的共同体认同情感也是起源于此,否则,这种情感的培养与呵护有可能停留在字词范畴上,没有真正的实践基础。也就是说,私人和公民之间的利益冲突的化解将丧失基础性的情感支持,政治正义仅仅是次要的。在这种视角中,生产资料、生产过程和劳动产品分配的上述制度都表达着特定的社会正义的含意。然而,当代学者罗尔斯的差异原则是如何面对这个问题呢?
二、罗尔斯的差异原则
罗尔斯所主张的作为公平的正义是运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安排和调整。他通过词典式序列强调了政治性自由的优先性、排除经济利益和效率及功利等对政治自由的算计。作为公平的正义包含2个基本原则:第一个原则是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是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1)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2)依系于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2]。
为了分析的需要,我们通常采取的做法是把第一个原则简称为平等的自由原则,把第二个原则中第一部分简称为差异原则,第二部分简称为机会平等原则。在这些原则中,平等的自由原则排在差异原则和机会平等原则之前,并且当它们被应用于社会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时,平等的自由原则是优先于后面2个原则而被满足的。罗尔斯把这种顺序称为词典式序列。
作为公平的正义是原初状态中人们在无知之幕的限制下理性所决定采用的原则,在选择中,具备反思能力的人们将会排除功利主义原则。因为,它意味着可能会以牺牲小部分人的利益来获取集体的更大利益,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并不能得到真正有效的保障。因此,罗尔斯认为,他的作为公平的正义是原初状态中人们的最佳理性选择。这2个原则的词典式序列表明了自由的优先性原则,即自由对社会和经济利益的优先性,正义对效率的优先性[2]。具体地说,那就是“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被认为是具有一种基于正义、或者说基于自然权利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甚至是任何别人的福利都不可逾越的。正义否认使一些人享受较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2]。也可以说,作为公平的正义所保护的自由和权利是不会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者社会利益的权衡,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基本自由被看作是理所当然的。平等的自由原则、差异原则和机会的平等原则都不是出于对社会功利的算计而被选择的,因此,罗尔斯的差异原则也就自然不会陷入功利主义的那种自我矛盾之中。
三、差异原则对生产劳动自由和尊严的忽视
词典式序列表明平等的自由原则是优先的,任何社会权利和义务的分配都必须优先满足这一原则,然后才能继续满足第二个原则,即差异原则和机会平等原则;而且对于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安排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应该首先要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基本自由。因为,自由的优先性约束了差异原则,差异原则自身的合法性来源于其对平等的自由原则的满足。简要地说,那就是第二个原则(差异原则和机会平等原则)在被运用于社会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时,它应该以促进社会成员平等的基本自由为优先目的。那么,罗尔斯所给出的基本自由的内容包括什么呢?他认为,第一个正义原则即平等的自由包含这些基本的内容:“最为重要的自由是公民的政治自由(选举和被选举担任公职的权利)、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良心自由和思想自由;个人自由,它包括免于心理压迫、人身攻击和肢解(人的完好)的自由;有权拥有私人财产并免于法律规则所界定的任意逮捕和财产没收。”[2]我们从这里可以明显看出,罗尔斯在给出基本自由的菜单中,并没有劳动自由。生产领域的自由并没有在罗尔斯第一个正义原则中占有一丁点的地位。在第二个正义原则中,罗尔斯也没有明确地指出生产活动领域的自由,而且差异原则仅仅用是来规范和约束社会财富和收入的不平等分配。也就是说,差异原则没有把劳动过程的尊严考虑在内,而且仅仅是被应用在社会劳动成果的分配上,并且只是对这些成果的不平等分配提出约束和规范。布坎南因此批评罗尔斯“只关注分配而忽略了生产,没有看到前者是依赖于后者的”[3]。2个正义原则的词典式序列说明,差异原则即使包含着劳动过程的自由,也是居于基本自由之后的次要地位。罗尔斯说:“由于它们的次序,它们不允许在基本自由和社会经济收益之间进行交换。”[2]由于罗尔斯在基本自由的内容上放弃了对劳动过程自由的关注,在第二个正义原则中仅仅关注社会劳动成果的分配,从而也放弃了对劳动生产过程自由的考虑,所以我们现在就可以指责作为公平的正义没有给劳动过程的自由、民主和尊严留有任何地位。这种社会正义被应用于社会基本经济结构时也仅仅是形式的自由,或者说是与生产实践无关的正义。
因此,罗尔斯仍然像乌托邦社会主义思想家那样,试图仅仅依靠某种伦理或道德的理想来改变社会,而且仅仅停留在政治层面上。对于马克思恩格斯的历史唯物主义来说,离开人们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的相互交往活动来谈论社会正义(包括政治自由、民主和平等)都是一种语言游戏或意识形态,在实质上不会推进人类的解放事业。罗尔斯也回应过马克思指责现代民主国家中平等的自由原则实际上是纯粹形式的观点[4]。罗尔斯把其中的一个指责概括为:“虽然看起来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十分平等的——所有人都拥有选举的权利、竞选政治职位的权利和从事政党政治的权利等等,但是背景制度中的社会不平等和经济不平等在一般情况下是如此巨大,以至于拥有更多财富和占据更有利地位的人们通常控制了政治生活,并制定了能增进他们利益的法律和社会政策。”[4]对于这种指责,罗尔斯通过对基本自由和它们的实现价值之间的区别,从而论证差异原则能够帮助社会成员在实现政治自由方面不会差别过大。这些回应只是适用于罗尔斯本人对马克思指责的概括。其实,这种概括没有能够正确地表达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国家的平等自由是形式的指责。因为,马克思主张的实质自由首先是劳动自由,而不是其他的自由,政治自由至多只是其次的,所以,罗尔斯的这些回应也就不能适用于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国家的指责。共产主义生产方式区别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最显著特征是工人(或者劳动者)控制着生产资料[5]。这为社会成员享有劳动自由、尊严和生产过程民主提供了实质性或基础性的社会实践条件,显然,罗尔斯没有意识到马克思主张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主要目的。那么,他又是如何看待生产资料的性质和相关的所有制制度呢?差异原则是否把生产资料作为社会基本结构的重要要素来考虑呢?
四、罗尔斯对基本权利的区分
对于生产资料的性质问题,罗尔斯通过对基本权利的区分来阐释。他认为,一种基本权利是持有和拥有个人财产的独占使用权,它能够赋予人以人格独立和自尊感,因此它是所有公民根据自己的切身利益而拥有的一种普遍性的权利[4]。但是,2种广义上的财产权观念被认为不是基本的:第一,在自然资源和生产工具方面的财产权,其中包括获取和馈赠的权利;第二,包括参与控制生产工具和自然资源的平等权利在内的财产权,这些生产工具和自然资源应该为社会而非私人所拥有[4]。因为这2种权利对于道德能力的全面发展和充分运用不是必需的,从而不是形成人格独立和自尊感的实质性的社会基础。从这里,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罗尔斯完全思虑过一些思想家对生产资料如土地私有权的批判。比如,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中提出:“土地所有权同其他各种所有权的区别在于:在一定的发展阶段,甚至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观点来看,土地所有权也是多余而且有害的。”[6]从罗尔斯对基本权利的这种区分中,不难推断出其理论后果:它仅仅留给了个人对自己所拥有的非生产性财产的独占使用权,并且实际上在主张某种生产资料和生产工具的社会公有制。但是,后面的这个推论,他没有明说。他却以劝告的形式主张:“作为公平的正义应该为权衡是支持还是反对包括社会主义在内的各种财产形式提供一种共享的基础。要做到这点,它应该在基本权利的主要层面,尽力避免对生产工具的私人所有制问题抱有先入之见。”[4]罗尔斯为什么没有直接主张生产资料公有制,而只是说对生产资料的权利并不是基本权利呢?我们知道,罗尔斯正义论的哲学前提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式个人,他想“用一种以个人主义为理论基础的正义概念和理论来阐释社会各种价值以及制度、共同体和交往活动的内在善”[2]。一旦把个人对生产资料的权利以及对自己的天赋才能作为非基本权利时,罗尔斯实际上把权利式个人所可能指涉的财产对象掏空了,因而仅仅留下了个人对消费品的独自使用权。这种理论后果是任何激进个人自由主义者都不愿意看到的。因为,这种理论结局将给自由主义者构建一个独自承担责任的道德主体造成几乎致命的一击。它违背了或者更确切地说是改写了自洛克以来个人自由主义所确立的权利式主体。桑德尔正是抓住了罗尔斯的这一个矛盾而批评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在个人主义的哲学主体上陷入了困境[7]。罗尔斯的这种矛盾确实值得个人主义哲学认真考虑。我们在这里更需要注意的是,罗尔斯把人们对于生产资料的权利作为非基本权利,而在他的正义理论中,财富又是社会基本善,所以,可以推定在他的正义理论中,财富是不包含生产资料的其他社会物品或产品。也因此,差异原则所考虑的仅仅是这种社会财富的分配和再分配问题,而不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得以体现对象化自由和尊严的生产资料问题。在历史唯物主义看来,仅仅把生产资料作为人类追求财富的工具是现代西方社会的拜物教形式,这种逻辑统治着资本主义社会。显然,罗尔斯的差异原则在这方面有着严重的缺陷,即仅仅把社会物品或劳动产品作为社会基本善的财富,而忽略生存资料的重要性。
罗尔斯的《正义论》甚至不考虑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制度。罗尔斯在《正义论》第42节中讨论了生产资料和自然资源公有制与私有制之间的在市场制度框架中的各自分配功能。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和私有制之间,他主张:“人们不能事先决定这些制度及其许多中间形态中的哪一种最充分地符合正义要求。对这个问题大概并没有一般的答案,因为这个问题在大部分情况下依赖于每个国家的传统、制度、社会力量和特殊的历史环境。正义论不包括这个问题。”[2]“正义论自身并不偏爱这两种制度中的某一种。”[2]在历史唯物主义看来,生产资料的制度是社会基本结构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罗尔斯的差异原则却将它弃置不顾,或者由市场机制来解决。近代西欧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所以形成对工人的身心剥削,部分原因就是由于市场的自由交换导致的,这至少需要一些规范来约束财产权特别是生产资料私有权转化成某种权力或权威来奴役工人。
由于罗尔斯把对生产资料的权利作为非基本权利,因此,劳动过程的民主就更不具有可行性了。Peffer批评罗尔斯的《正义论》“只要求政治民主而不要求社会经济领域的民主,如工厂民主”[8]。罗尔斯在《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中似乎回应了这种批评。但是,他并没有提出真正的方案,而是把这个问题留在那里。罗尔斯说:“工人管理企业是不是更有可能促进立宪政体之生存所必需的民主政治美德?如果能够,那么资本主义企业内的更大民主是不是也能够达到同样的结果?我将不探讨这些问题。关于这些问题的答案,我没有什么想法,但是这些问题肯定需要加以认真研究。正义的立宪政体之长期前途就取决于这些问题。”[4]这里,我们可以做这样的推论:由于罗尔斯在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倾向于私有制,又由于私有制是一种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制度,私有制的这种特点决定了在劳动生产过程中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民主。生产资料私有制与生产过程民主的内在矛盾决定了罗尔斯在这个问题上难有作为。
五、罗尔斯的反思
罗尔斯的错误就在于他坚持了经济学的传统,即劳动生产仅仅是以追求商品价值为最终目的,把生产资料看作是人类为获取生活资料的物质手段。他仅仅把自由的内容局限在政治意义上[9]。罗尔斯以词典式序列来强调“自由相对于社会经济利益的绝对重要性”[2]。共同体认同感的培养仅仅需要政治性的教条,而这在历史唯物主义看来是有局限的观点。因为,在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视角里,劳动过程的民主、自由和尊严的重要性看作是优先于基本的政治自由,人类的基本活动是劳动生产,在劳动自由的基础上构建共同体的政治自由才有可能,当然,罗尔斯本人也对自己正义理论的这种词典式序列进行了反思。他说:“这种划分和次序至多只是一个近似,肯定有一些它们要在其中归于无效的情形。”[2]在历史唯物主义看来,得不到劳动者在生产实践中的情感认可和支持,差异原则至多是一种停留在政治层面上的形式正义。因此,我们认为正确的原则应该是收入和财富等社会经济不平等能够促进社会最少受惠者的劳动自由、民主和尊严的实现。或者“正如马克思所说,也是妇女们从她们的惨痛代价中学到的,平等的政治权是值得人们为之奋斗的,但如果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仍然受到不平等对待,平等的政治权利的价值也不会太大。取消法律上的障碍或限制并不一定能改善一个人的处境”[10]。马克思批评那些想通过提高工人待遇的方法来改变生存自由和尊严的观点,在这里就不再重复了。
六、结语
总之,罗尔斯的差异原则以及许多社会正义观仅仅关注劳动产品的分配和再分配,并不关注劳动过程的自由、民主和尊严等方面的实践。这就使它有可能和劳动过程的异化、剥削或奴役相互兼容。在历史唯物主义的视角中,这将导致它丧失指导劳动生产实践的价值,或者说,它仅仅是停留在政治层面上的形式正义而已。可以说,我们至今还没有找到以生产过程为开端来培养公民共同体意识的相应办法。也许这是信赖商品市场所必须付出的代价,也可能是因为生产效率和劳动过程的民主、自由在实践上有着难以克服的内在困难,从而坚信政治领域和经济领域要严格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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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itique of Rawl's difference principle—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social justice concept of Historical Materialism
ZHENG Yuan-ye1,MIN Jun2
(1.Department of Economy and Laws,Fuqing Branch of Fujian Normal University,Fuqing 350300,Fujian,China;2.School of Politics and Administration,Chang'an University,Xi'an 710064,Shaanxi,China)
In order to explore the main implications of Rawls'difference principle,the paper analyzes its freedom and rights.The analysis finds that the principle takes the distribution of labor product into account,but not the freedom and democracy of the labor process.Rawls distinguished the basic rights and took the right of means of production as a non-basic right.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Historical Materialism,the freedom and dignity should take root in the act of material production,but the theory lost its practical value from most basic labor production practice of human being.So,Rawls'difference theory was,in fact,not a virtual but a form justice in practice.
Historical Materialism;Rawls;the freedom of labor process;difference principle
B03
A
1671-6248(2012)03-0096-05
2012-06-08
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12B155)
郑元叶(1971-),男,福建仙游人,哲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