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语+法学”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之可行路径探析①
2012-03-31刘显鹏张霄龙
刘显鹏 张霄龙
(1.中南民族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2.武汉工程大学 法商学院,湖北 武汉 430205;3.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一、“英语+法学”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概述
(一)“英语+法学”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的内涵和特点
“英语+法学”复合型人才,是指具有英语和法学两个专业基本知识和基本能力的人才。其特点在于:第一,基础扎实,知识面广。学生掌握两个专业的相关知识,具有深厚的基础和广阔的知识面,为多学科知识的融会贯通提供了条件,也为不同专业知识的学习和能力培养打下了扎实的基础。第二,知识的交融性。学生具有英语和法学两个学科的知识,但这些知识绝非松散没有联系的,而是相互融合的。复合型人才的重要标志之一便是学科知识融合并综合发挥作用。第三,能力的创新性和综合性。多学科知识的融合能促成能力的形成,但这种能力不是各学科能力的简单相加,而是在此基础上形成新的综合能力并运用于实践。
(二)“英语+法学”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的培养目标和要求
“英语+法学”复合型人才应掌握英语语言、文化知识,具有扎实的英语基本功和较强的综合应用能力;同时掌握法律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了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司法实践,在教育、企事业单位,法律服务机构以及相关部门从事法律翻译、研究及实践工作的复合型人才。学生在校期间,要求获得以下知识和能力:其一,系统掌握英语语音、词汇、语法等基本知识;具备听、说、读、写、译等基本技能;了解英语国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基本知识;准确、流畅、得体地使用英语;其二,系统掌握法学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特别是民商法、国际法领域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熟悉我国及我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市场经济、新农村建设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法制建设的现状及发展趋势,运用所学法律基础知识解决实际法律问题;其三,在通晓一门外语(英语)和具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的基础上,具备以英语作为工具进行法律知识的运用和涉外司法交流的能力。
(三)“英语+法学”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的类型
第一种是法学院的学生在大三时辅修英语专业,完成课程任务,修满学分后获得法学和文学学士学位。第二种是法学院专门聘请精通法律英语的老师给本院学生开设双语课程,使其掌握一定的法律英语知识。第三种是从本校二、三年级英语专业本科生中招收学生,从三、四年级开始转入法学院学习。用两年时间完成法学本科课程,达到法学学士水平。第四种是以外语学院为依托,各学院密切配合,学生刚入校时便从全校范围内进行选拔,非外语学院学生转入外语学院“英语+法学”行政班,从大一起便由外语学院和法学院联合培养,毕业时获得法学学士和文学学士学位,武汉工程大学即采用这种模式。第一种模式学生有较大的自主性,学校、学院管理方便,但学生仅仅获得两个学位,掌握两门学科知识,没有将英语和法学进行有机融合,难以创造出新的综合能力,准确地说,其实不符合复合型人才的要求。第二种做法便于学院操作,法学专业性强,但英语学科的局限性显而易见:只学习一些基础的法律英语词汇,远远不能适应社会对英语能力的要求,复合型人才应在听、说、读、写、译等方面均有所长。第三种模式的理念是非常先进的,从长远来看是“英语+法学”复合型人才发展的理想方向,但是这种做法对学生的学习能力要求高,耗时过长,且中途涉及学院和专业的变动。总体来说,第四种模式是比较理想的。这也是武汉工程大学在近几年的实践中慢慢摸索出来的一条切实可行的培养途径。
武汉工程大学于2006年招收第一届“英语+法学”双专业班,至今已连续招生六届并已经送出两批毕业生。每届设置一个“英语+法学”行政班,归属外语学院管理,班级规模为18~30人。学生来源有两种渠道:一是外语学院本院学生自愿申请进入;二是每年10月在全校非英语专业学生中进行选拔考试。学生在大一时由外语学院和法学院联合培养。英语专业课程全部是小班上课;法学专业部分课程采取小班上课,部分课程和法学院学生合班上课。主要英语课程包括英语口语、英语听力、英语阅读、综合英语、英汉/汉英互译、英语语言学和词汇学等;主要法学课程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教育部规定的16门核心课程及一些选修课程;交互课程包括 Legal English Course、Case Brief、Legal Memorandum、Moot Court等。学生需完成一篇法学论文和一篇英语文献翻译,才能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和文学学士学位。此种培养模式的优点在于:第一,学生在刚入校时便通过个人申请或选拔考试进入“英语+法学”行政班,中途不涉及转专业的问题,增强了学生的归属感和认同感,有利于学习的顺利进行;第二,校领导挂帅,教务部门牵头,以外语学院为依托,法学院紧密配合,从上至下形成一套有机的运作体系,便于上层政策、计划的执行和下层需求、经验的反馈;第三,由外语学院和法学院联合培养,分别进行英语和法学专业的授课,同时内聘或外聘法律英语专家、教授授课,帮助学生打下坚实的英语和法学基础,促进两个学科融合,提升学生的创造力,增强综合能力;第四,以外语学院为依托设置行政班,促进“以英语为主导”原则的贯彻和落实。
(四)“英语+法学”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的培养原则
在紧抓外语教学的前提下,以英语为主、法学为辅,这一原则应始终坚持。只有如此,我们才能真正培养出具有扎实的英语语言功底、系统的英语专业知识、深厚的人文素养、出色的思辨能力和跨文化交际能力,进而具有某一其他相关学科专业知识的复合型英语人才。[4]首先,以外语为主导,符合实际培养模式。以外语学院为依托、相关学院紧密配合的培养模式,决定了学生的行政班在外语学院,如此,外语学院有条件、更有责任讲授好本专业的课程。其次,若不遵循此原则,外语的地位将被削弱,由此失去专业特色。最后,以外语为主导,符合就业实际。虽然就业市场对单纯语言文学专业的需求量越来越小,但外语专业学生依然比法学专业学生更容易就业。法学是高技术型专业,无论进入法院、检察院还是律师事务所,都需要实践经验,相对较高的学历和司法考试证书,给非传统法学名校本科毕业生设置了过高的就业门槛,导致就业面狭窄,就业困难。相比之下,外语类学生本科毕业时已基本具备市场要求的各项英语能力,高端就业不易,但一般就业完全可以满足。因此,打好扎实的英语功底,达到甚至超过英语专业毕业生的水平,在学好英语的前提下学习法学专业于就业也是有益的。
二、“英语+法学”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存在的问题
第一,专业融合程度难以达标。复合型人才的精髓在于专业融合。能力的创新性和综合性应是复合型人才应具备的特征。而目前对于大多数学生来说,英语和法学还是相互独立的“两张皮”,学生不能将两个专业的知识进行融合以创造出新的交互知识。这也是在教学中学生反映最多的问题。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学生自身能力的原因,但更多的原因还在于师资力量和教学方式。精通法律英语的教师毕竟是少数,由于财力限制,学校、学院无法聘请高端的双语法律专家授课。多数老师只精通于自己的学科领域,本身无法适应双语课程或者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如此,学生所学则必然还是相互独立的两门学科知识。
第二,课程设置较为僵化,学生的课程负担较重。以武汉工程大学为例,“英语+法学”班的课程设置主要分为四大块:政治课及其他课程、英语专业课程、法学专业课程和交互课程。英语专业课和英语专业学生的课程大致相同,但删除了一些重复或作用不大的课程,总体来说是比较合理的。法学专业课主要包括教育部规定的16门核心课程,到高年级增加了一些专业选修课。在法学专业方面恪守部门规定,课程总体偏多,学生压力大、负担重。
第三,老师和学生的精英意识仍未激活。复合型人才必须是学生中的精英,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武汉工程大学对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的定位也一直是精英培养,但在思想上,无论是教师还是学生,都未激活精英意识。学生只以一般学生的标准要求自己;教师也认为复合型人才与一般学生在教学方法和对待方式上没有区别。只有树立精英意识,才能对实践真正起到指导作用。对学生来说,精英意识的内涵在于以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以更加积极主动的姿态学习两个专业的知识并进行创造性融合;对教师来说,精英意识的关键在于更加尊重复合型人才的建议和意见,尽量满足其合理要求,放低姿态,与学生平等沟通。
第四,培养目标有模糊化的倾向。一系列的主客观原因导致复合型人才培养目标无法贯彻落实,有模糊化的倾向。首先,如今社会整体学历上升,本科学历在就业市场上竞争力越来越弱,于是更多的学生选择进一步深造,也就是读研究生。要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就必须强化应试能力而非应用实践能力,这与培养目标是有冲突的。其次,由于法学教育存在理论知识和司法考试之间的矛盾,导致教师和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定位不准,结果可能造成理论知识不扎实,司法考试能力也未有长进的窘境。最后,法学是高技术性专业,需要具有高学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才能进入高端市场。而本科毕业显然不足以实现高端就业,这使得大部分学生选择继续深造,在积累一定量的资本后再进入就业市场。这也使得培养目标变得貌似难以企及,因为此培养目标只是对学生四年后状态的规划,属于短期规划。
三、完善“英语+法学”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的途径
首先,师资问题是一切问题的根源和症结所在,解决师资问题,专业融合问题也将迎刃而解。学校应站在历史的高度,支持复合型人才的培养,特别是在财务和政策上予以支持。学院也应尽最大努力寻求高端的法律英语师资。具体途径如下:一是聘请外国法律专业教师或专家参与教学;二是聘请国内涉外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律师参与教学;三是引进具有英语和法学复合背景的青年教师;四是选派有潜力的青年教师到国内重点大学或国外大学进行交流研修。
其次,开设《法学通论》、《外国法律概况》等综合课程。在法学专业课程设置方面,对“英语+法学”复合型人才,拘泥于教育部规定的核心课程,只会走入“上一门,丢一门”的老路,不仅浪费时间,还不能获得预期的效果。法理、宪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完全可以合在一起由一位教师授课,这样不仅节约课时,还能加强部门法之间的融会贯通,便于学生习惯授课教师的教学方法,提高学习兴趣。同时,还应增开法律英语实务课程,如谈判技巧、法律备忘录写作、法律英语数据库教学等。
再次,在导师方面创新“英语+法学”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模式,除班主任、年级主任外,根据学生对部门法的兴趣,给每个学生配备一名法学院的导师,制定关于强制学生与导师见面的细则,要求导师允许学生优先参与各种科研或教学项目,加强导师与学生的联系,消除学生“无人管”的心理失落感,增强其精英意识和主人翁意识。
最后,修改培养目标,建立人才数据库和信息反馈机制。复合型人才的培养,绝非短短四年就能完成的,也许还需要五年甚至十年才能达到最初的培养目标。培养单位应疏通各种联系渠道,对复合型人才进行跟踪培养。学生毕业后所取得的每项学术成就或工作成绩,都应及时向原培养单位反馈,录入数据库,进行综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