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新税制下个人所得税筹划研究
2012-03-31王玉环
王玉环
(长春中医药大学,吉林 长春 130021)
在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税率等级都做出调整后,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将引起一番新的研究。本文探讨研究了工资的平均发放、年终奖,并为此提出纳税筹划建议。
1 工资平均发放的纳税筹划
根据今年6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从今年9月1日起,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通常称为个税起征点)由每月2 000元提高到3 500元。
除提高个税起征点外,为有效发挥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修改后的个税法将工薪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5%和10%2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第1级5%税率修改为3%,对应的月应纳税所得额由不超过500元扩大到1 500元,第2级10%税率对应的月应纳税所得额由500元~2 000元扩大为1 500元~4 500元。同时,还扩大了最高税率45%的覆盖范围,将适用40%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入了45%税率,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
2 年终奖的纳税筹划
2005年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1个新的文件《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1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对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做出了新的规定。新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1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先将员工当月内取得的全年1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关于年终奖金的纳税,由于在应纳税所得额的临界点存在税率跃升,可能导致多发1元奖金却要多缴几百甚至几千元的个人所得税。在这些临界点附近存在1个所谓的“纳税无效区间”,如应发奖金落在此区间内,将会导致实际税后收入比按此区间下限计算的税后收入还低的现象。
1)计算“纳税无效区间”的“下限”和“上限”
χ1÷12=1 500 χ1=18 000
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位0。
18 000-18 000×3%=17 460
χ2-(χ2×10%-105)=17 460
χ2=19 283.33
这样得到第一个无效区间【18 001,19 283.33】
例:李某2011年的年终奖为18 000元或18 001元或19 283.33元请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1:年终奖为18 000元。
18 000÷12=1 500(元),则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
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18 000×3%-0=540(元)
税后收益=18 000-540=17 460(元)
方案2:年终奖为18 050
18 050÷12=1 504.17(元)。则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105。
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18 050×10%-105=1 700(元)
税后收益=18 050-1 700=16 350
方案3:年终奖为19 283.33元。
19 283.33÷12=1 606.94(元),则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105。
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19 283.33×10%-105=1 823.33(元)
税后收益=19 283.33-1 823.33=17 460(元)
由此可见,方案1由于方案2和方案3。一方面可以在临界点处适当降低年终奖发放金额,反而会增加个人的税后收益;另一方面也可以减少单位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