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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试行现状及对策研究综述

2012-03-31蔡小娥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12期
关键词:试点工作罪犯刑罚

蔡小娥

(中共宜昌市委党校 法学教研室,湖北 宜昌 443000)

责任编辑 叶利荣 E-mail:yelirong@126.com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1]2009年,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全面试行。目前,接收各类社区矫正人员累计60多万,解除矫正30多万人,矫正期间再犯罪率一直保持在0.21%。[2]2011年2月25日,社区矫正被写入《刑法》。

一、社区矫正的界定、理论基础与意义

何谓社区矫正,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03年联合颁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对我国社区矫正的界定;[1]第二种观点认为,社区矫正是倾注全社会力量,促使罪犯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事执法活动;[3]第三种观点认为,社区矫正是矫正罪犯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管理、教育、改造活动。[4]

社区矫正思想是一种伴随着行刑理念而生,从惩罚报应过渡到矫正复归的刑罚理念,它的发展与演进反映了现代社会对刑罚和行刑思想的富有理性的探索。有学者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种不同的法文化背景阐述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英美法系采用的是基于刑罚理论的社会复归理论,而大陆法系则采用刑罚理论的保安处分制度。[5]有学者认为社区矫正具有多个理论基础,如刑罚人道主义、教育刑理论、刑法谦抑性思想、刑罚经济性原则以及复归理论,等等。[6]

关于社区矫正的意义,社区矫正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可以培育公民社会的成长,提高社会管理的公众参与度。[7]社区矫正有利于罪犯回归社会,可以合理配置行刑资源并降低成本,对国家的长治久安以及与国际刑事司法接轨都很有利。[8]

二、社区矫正的主体与适用范围

关于社区矫正的主体,学界及实务界争议较大。有学者指出,我国现行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存在司法行政机关的介入无法律依据、社区矫正人员无执法主体资格和社区矫正机构实行多头管理等问题。建立社区矫正官制度,十分必要。[9]也有学者指出,就工作模式的选择来看,我国的社区矫正应该将政府与第三部门有机结合起来,采取“政府+第三部门”的运行模式。也就是说,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政府主要承担执行刑罚的刚性一面,委托第三部门,即专业的社会工作团体,负责对罪犯的帮教和服务工作。[10]

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类罪犯,即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经批准暂予监外执行、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并应在社会上执行其单处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11]有学者指出:“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及范围,至少应包括未成年犯、轻罪犯、过失犯和老弱病残孕犯。”并建议将劳教人员、刑满释放人员、被酌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判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犯罪人都纳入社区矫正,主张将未成年犯纳入社区矫正并提高适用率。[3]

三、社区矫正的实践效果、问题与对策

关于社区矫正的可行性研究。从现有的研究来看,大多是对社区矫正的优势的肯定。令人欣慰的是,一些学者已经认识到社区矫正的弊端是客观存在的。[20](P212~214)相对于监禁矫 正而言,社区矫正存在着先天的不足,“刑罚的惩罚属性表现不够充分,缺乏公正性;未将罪犯与社会隔离,缺乏安全性;在社区开展监管、改造和帮助活动,缺乏威慑性;未对社区不良环境进行治理,缺乏治本性。”[21]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基本形成社区矫正组织领导体系,建立社区矫正经费保障机制,强化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但是,还存在很多问题,如刑罚观念滞后,法律依据不充分,操作规范不够健全,职能部门配合、衔接仍需加强等。[12]我国在初步形成社区矫正的组织体系、建立社区矫正工作制度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不能忽视存在的问题,如对社区矫正的认识有所偏差,适用对象偏少,现行法律规定滞后,矫正工作人才匮乏,矫正工作经费不足等。[13]还有学者对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进行了调研,发现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是临时工作机构,稍显松散,这直接影响到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矫正工作经费不足;社区矫正队伍素质参差不齐,人员严重不足;矫正方法较为单一。[14]

完善我国社区矫正的建议:多管齐下,完善监督管理制度;[12]逐渐扭转“重刑”观念,确立“轻刑”意识;设置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招募专业的矫正人员等;[6]加强部门的协调能力和工作人员的专业化水平;[15]借鉴国外经验,在试点基础上改革社区矫正;[16]进一步塑造社区矫正所需要的社会基础。[17]

四、社区矫正的其他相关研究

关于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不少学者开始关注未成年犯社区矫正问题,主张把单纯的说教方式拓展为多种教育方式,增强未成年犯自我教育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社区服刑,有利于培养未成年犯自尊自重的心态,彻底悔过,回归社会。[18]但是,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与成年犯混同操作,极大地影响了矫正效果;缺乏负责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专门机关和人员。对此,应加强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项立法,完善未成年犯矫正机构和社区矫正运作机制,培养专业的矫正队伍。[19]

[1]司法部社区矫正制度研究课题组.改革和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之研究[J].中国司法,2003(6).

[2]李吉斌,陈丽平.社区矫正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N].法制日报,2011-04-27(03).

[3]储洁印,袁泉.社区矫正适用范围界定及其法律完善研究[J].学理论,2012(6).

[4]李恩慈.论社区矫正的几个问题[J].中国法学,2004(4).

[5]屈耀伦.关于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若干思考[J].法学,2006(10).

[6]王德新.我国社区矫正的理念调整与制度设计[J].邯郸学院学报,2011(2).

[7]米恒,莫英杰.社会管理创新与社区矫正的完善[J].中共山西省直机关党校学报,2012(2).

[8]王宏玉.北京市社区矫正调查[J].中华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

[9]陈和华.我国社区矫正的组织制度[J].法学论坛,2006(4).

[10]靳国胜.论我国社区矫正的模式选择[J].青海民族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1(6).

[11]周国强.论我国社区矫正对象的拓展[J].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4).

[12]桑爱英.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以大理州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证调研为视角[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3).

[13]苏彩霞,邵严明.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的问题与对策[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6).

[14]蒋兰香,黄小清.岳阳楼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经验与反思[J].法治湖南与区域治理研究,2011(5).

[15]崔凯,张功.社区矫正制度实施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J].前沿,2012(5).

[16]瓮里.中美“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比较研究[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6).

[17]阮传胜.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缘起、问题与完善[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1(1).

[18]张静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初探[J].理论月刊,2010(8).

[19]贾宇.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研究[J].人民检察,2011(5).

[20]吴宗宪,陈志海,等.非监禁刑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21]王顺安.论社区矫正的利与弊[J].法学杂志,2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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