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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事故分析及处理建议

2012-03-29张文进王守国

大麦与谷类科学 2012年4期
关键词:盐城市农资农药

张文进 王守国

(1.盐城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江苏 盐城 224002,2.盐都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江苏 盐都 224002)

盐城市是农业大市,近年来,由于农资产品质量、栽培耕作方式、农资产品使用方法、灾害性气候、环境污染等因素,导致农业生产事故时有发生,在局部地区呈上升势头,给农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由农资产品质量引发的农业生产事故占较大比重,在打击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维护生产、经营、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如何调解纷争、化解社会矛盾、客观公正的处理农业生产事故是我们面临的新问题。我们对农业生产事故的原因、防范、处置等方面进行探讨。

1 农业生产事故的原因分析

1.1 假冒伪劣农资产品是诱发农业生产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农业生产实际过程中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农资产品的质量问题是构成农业生产事故的主要诱因。假劣农资产品的使用,直接导致田间不出苗、病虫害防治无效、影响农作物正常生长,造成减产,甚至绝收。另外一些厂商为了增加产品的所谓效果在农药、肥料中添加隐性成分,农民在不知情时使用往往会造成重大农业生产事故,如:东台市富安等乡镇农民在使用某农化厂生产含有菊酯类杀虫剂的农药使蚕农遭受重大损失;大丰市刘庄镇农民高温季节防治水稻病虫害、喷施含有机磷高毒农药隐性成分的农药时造成人员中毒事故;射阳某养殖承包户使用标注河南中州制药厂生产的“硫酸新霉素”;“氟苯尼考”等假劣兽药防病无效导致死鱼,货值几十万元,损失严重。

《农业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农业生产资料使用者因生产资料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该生产资料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货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种子法》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生产资料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该生产资料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货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农药中毒、环境污染、药害等事故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1.2 厂商擅自更改农资产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导致农业生产事故的发生

农资厂商为了追求不法利益,擅自修改农资产品的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农药随意扩大适用作物和防治对象、应当注意的事项不明示、产品存在缺陷不告知,造成病虫害防治不力,农作物减产,甚至发生使用者中毒的农业生产事故,如:建湖县等乡镇使用了某农化厂生产的标签不合格农药烯唑醇,出现农业生产事故,造成70 hm2水稻大幅减产,部分农田失收。种子产品未审先推广,或者推广审定的品种区域与公告的不一致,形成农作物严重减产,如引种河南、山东等地的棉花、小麦品种,这些品种通过省级审定、甚至国家审定,但适宜种植的区域不在盐城市,因此很多品种引种后农业生产事故频发。近期盐都、亭湖区部分乡镇因辣椒种子引起的农业生产事故损失达300多万元。盐城市东台部分乡镇种植西瓜时使用未注明含氯成分肥料,瓜农损失100多万元。

1.3 栽培方式、灾害性气候、环境污染也是引发农业生产事故的重要因素

栽培方式的选择不当也会产生农业生产事故,盐城市水稻栽培是手栽、机播、直播并存,由于劳动力成本的上升,尽管直播存在用水量大、出苗率低、抗倒伏能力弱、稻米品质差等诸多缺陷,各级农业部门不提倡此类推广技术,但因其省工、方便、劳动力强度降低,为广大农民所接受,这种先天不足的栽培方式给农业生产带来事故隐患,有可能是大面积的,一旦出现问题农民往往认为是种子质量不好;盐城市是重要的水稻制种生产基地,杂交稻制种,尤其是二系制种遇到低温寡照气候,产量和纯度将受到极大影响,生产者常认为是种子、农药、肥料导致;除草剂在使用时需要土壤墒情具有一定的湿度或者水层,残留期较长的还需注意下茬种植作物品种的选择,否则可能会导致药害,工业三废的排放环境污染不仅使农作物产量降低,同时严重损坏农副产品品质,高毒高残留农药在粮食、蔬菜作物上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如果控制不好,一方面影响品质,更有可能会出现人员食用中毒事故的发生。

《农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治理,防治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对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排放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造成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给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造成损失的,有责任者应当依法赔偿。”

2 农业生产事故处理现状

2.1 农业生产事故缺乏统一管理

农业生产事故的关联的学科和领域广泛,客观公正的开展事故鉴定,对事故纠纷的妥善处理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事故发生时,从投诉、鉴定、处理的过程当事人历经多种环节,诉求维权相当艰难,甚至投诉无门,这不仅因为农业生产事故的多样性、复杂性决定,更主要的是缺乏统一管理,目前农业生产事故处理关联农业、工商、质监、环保等多部门,处置的职能分散于各部门,尽管法律明确发生农业生产事故后责任方需要赔偿,但对农业生产事故的管理、鉴定、如何赔偿没有明确的规定,实际操作时相关部门好似盲人摸象只知局部,不晓全局,极易产生扯皮推诿的现象,农民维护合法权益十分困难。

2.2 农业生产事故处理证据收集相对滞后

作为农业主管部门,我们宣传维权要注意证据收集,购买农资产品时要妥善保护好相关票据、样品、产品包装物、事故发生后及时对现场进行影像制作,在做好这样的证据采集的同时要在第一时间内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及时申请农业生产事故的鉴定。由于知识局限、维权意识淡漠、农业生产的多样性、动态性等种种因素制约,受害当事人情况反映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时往往很多证据如票据、样品、包装物已经丢失,现场原始的状态已经灭失,无法进行鉴定,证据难以采集,合法权益难以保护,这种状况长期存在,不法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会更加猖獗,导致群众对政府产生信任危机,后果十分严重。

2.3 农业生产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针对面广量大时有发生的农业生产事故的鉴定和处理,目前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规来调整相关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不适应科学建设和发展现代化农业要求,也与依法治农的宗旨不相符。2003年农业部颁布的《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仅针对种子质量纠纷的部门规章,2003年江苏省农林厅印发的《江苏省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实施办法》、2005年盐城市农业局印发了《盐城市农业生产事故技术鉴定实施办法》等,随着时间的推移,以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涵盖的农业内容与现行实际不相吻合,仅仅对种植业,畜牧业则没有涉及,对鉴定人员也没有公示,鉴定收费的途径和标准也没有确定,规范性文件对当事人缺乏法律的约束力,假冒伪劣农资不仅包括种子,还有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法律法规的盲区会导致农业生产事故处理混乱、无序和不准确性。对当事人有失客观、公正。

3 农业生产事故处理的建议

3.1 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是正确处理农业生产事故的根本保障

农业生产事故涉及到农药、种子、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还与自然气候条件、土壤质地、植物保护、栽培方式、区域适宜、环境保护等因素相关联,目前还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规来调整农业生产事故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这与现代农业建设极不适应。因此迫切需要加强农业生产事故的立法工作,通过立法的手段全面系统规范农业生产事故的处理,明确事故鉴定的原则、组织机构、鉴定人员的资质确定、鉴定人员的职责和义务、双方当事人所承担的权利义务、鉴定费用标准与支出渠道,鉴定报告的法律效力等事项。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使得农业生产事故处理程序、内容、效力法定化,有利于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其它法定组织及时妥善调解和处理事故,化解矛盾、保障和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2 及时进行证据保全是客观公正处理农业生产事故的基础条件

农业生产具有动态性、变化性,农作物、畜、禽、水产生物生长变化,生态环境的转变,导致最初原始状态的证据极易灭失。因此作为生产、经营、消费者在进行农资交易时妥善保存购买、销售凭证,货物样品,物品的包装物,较大数量的交易时必须进行封样,消费者对产品有疑问时及时送样到相关法定机构进行检测,农业生产事故发生以后在第一时间内向主管部门反映投诉,按照法定程序要求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先行组织实施事故鉴定,必要时还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及时鉴定,一方面是对收集证据完整的固定和保全,另一方面也是对农业生产事故的原因和责任方进行确定,为科学、客观、公正处理农业生产事故,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奠定基础条件。

3.3 建立健全鉴定机构是做好农业生产事故处理工作的组织保障

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处理农业生产事故的职责,盐政办发 [2010]63号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中,在职能设置没有明确规定。目前盐城市农业经济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为适应频繁发生的农业生产事故处理,大多数将农业生产事故鉴定牵头工作落实在内设机构科技教育处,也有挂靠在农业行政执法机构。挂靠内设机构协调处理农业生产事故仅仅是权宜之计,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鉴定人员的组成、鉴定费用的标准和支付对象、鉴定机构与执法管理机构的混合等缺乏统一管理,没有法律法规明确的规定,会导致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鉴定产生信任危机,公正的缺失会造成事情处理的困难和社会不安定因素,我们认为加强立法,制定法律法规明确牵头主管部门职责,协调部门的职能,确定鉴定专家库给予公示。现行农业执法管理机构与农业生产事故鉴定机构混合的应当分离,当然也可以鉴定机构独立于行政部门之外,聘请有鉴定资质的第三方客观公正的进行鉴定,服务全社会,也是适应新形势的一种模式,是对农业生产事故工作处理的完善与补充。因此只有建立健全鉴定机构,才能为客观公正处理农业生产事故提供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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