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西晋初封爵制度的演变

2012-03-28董慧秀

大理大学学报 2012年1期
关键词:侯爵司马氏晋武帝

董慧秀

(曲靖师范学院人文学院,云南曲靖 655011)

西晋初封爵制度的演变

董慧秀

(曲靖师范学院人文学院,云南曲靖 655011)

泰始元年(公元265年),晋武帝司马炎即位为帝,成功实现了魏晋皇权的更替。为了奖励禅代功臣,巩固统治,晋武帝即位后就对咸熙元年创立的五等爵制进行改革。从咸熙元年到泰始元年五等爵制的变化,充分说明了封爵制就是统治者手中掌握的、为统治服务的一大法宝这一特性,同时也反映了司马氏从篡夺政权到巩固政权的政治使命的转变。

泰始元年;司马炎;封爵制度;演变

关于西晋封爵制度研究的现状,以及咸熙元年(公元264年)晋王司马昭命尚书仆射裴秀所创立的五等爵制的相关内容,笔者另文已作过专门的探讨〔1〕。本文立足于探讨泰始元年晋武帝司马炎即帝位后对咸熙元年五等爵制的改革,特别是异姓大臣受封情况在新旧五等爵制中的变化,从而揭示西晋建立初晋武帝改革五等爵制的目的和意义,以及改革爵位制度对西晋政局发展的深远影响。

尽管前揭拙文已经对咸熙元年的五等爵制进行了系统的分析,但由于咸熙元年创立的五等爵制是西晋封爵制演变的原点,所以问题的讨论还得由此展开,为避免重复之嫌,下面只是简要回顾咸熙元年五等爵制的内容,以方便后文对新旧五等爵制的比较。

一、咸熙元年的五等爵制

咸熙元年司马昭已受封为晋王的情况下,为了实现魏晋禅代,就命裴秀创立五等爵制。司马昭时创立和颁行的五等爵制突破了曹魏政权中只有曹氏宗室得受封五等爵的限制,将五等爵位封授给曹魏宗室以外那些倾心于司马氏的群臣,在司马氏正式夺权之前,就率先让他们成为司马氏篡权的受益者,以此拉拢曹魏朝廷中的群臣支持司马氏夺权。

《晋书·地理志》对咸熙元年五等爵制的记载非常清楚:“晋文帝为晋王,命裴秀等建立五等之制,惟安平郡公孚邑万户,制度如魏诸王。其余县公邑千八百户,地方七十五里;大国侯邑千六百户,地方七十里;次国侯邑千四百户,地方六十五里;大国伯邑千二百户,地方六十里;次国伯邑千户,地方五十五里;大国子邑八百户,地方五十里;次国子邑六百户,地方四十五里;男邑四百户,地方四十里。”其分公为郡公、县公两级,侯、伯、子各分大、次两级,加男共五等九级,除郡公外,其余从县公直至男爵,爵每降一级封土减五里,户邑减二百。这次分封的人数是“自骑督以上六百余人皆封”〔2〕1038。

但咸熙元年颁行的五等爵制不过就是一个改朝换代的工具,待改朝换代实现了,它的历史使命也就结束了。到泰始元年晋武帝司马炎继皇帝位后,改朝换代已经实现,他所面临的新的政治使命是如何巩固司马氏的皇权。此时,司马炎自然又想到了统治者惯用的统治法宝——封爵制度,所以改革封爵制度以巩固统治就成了必然之举。因而,咸熙二年(公元265年)十二月丙寅,司马炎举行禅代仪式,改元泰始,是年即为泰始元年(公元265年),晋朝正式建立。泰始元年十二月丁卯,即继位后的第二天,晋武帝司马炎就罢除了颁行才一年多的咸熙元年旧五等爵制而改行泰始元年新五等爵制,封宗室二十七人为王,异姓十二人为公,其余增封进爵各有差〔2〕52。

二、泰始元年的新五等爵制

《晋书·地理志》:“武帝泰始元年,封诸王以郡为国。邑二万户为大国,置上中下三军,兵五千人;邑万户为次国,置上军下军,兵三千人;五千户为小国,置一军,兵千五百人。王不之国,官于京师。罢五等之制,公侯邑万户以上为大国,五千户以上为次国,不满五千户为小国。”《晋书·武帝纪》记载了此次宗室受封王和异姓受封公的人员清单:封皇叔祖父孚为安平王,皇叔父幹为平原王,亮为扶风王,伷为东莞王,骏为汝阴王,肜为梁王,伦为琅邪王,皇弟攸为齐王,鉴为乐安王,机为燕王,皇从伯父望为义阳王,皇从叔父辅为渤海王,晃为下邳王,环为太原王,珪为高阳王,衡为常山王,子文(景)为沛王,泰为陇西王,权为彭城王,绥为范阳王,遂为济南王,逊为譙王,睦为中山王,陵为北海王,斌为陈王,皇从父兄洪为河间王,皇从父弟懋为东平王。异姓功臣石苞乐陵公,陈骞高平公,贾充鲁公,裴秀巨鹿公,荀勖济北公,郑冲寿光公,王祥睢陵公,何曾朗陵公,王沈博陵公,荀勖临淮公,卫瓘菑阳公。

由此可知,这次分封同姓为王,均以郡立国(从《晋书》卷37《宗室传》中得知,其后在泰始年间还有县王之封,封义阳王望子整为随县王、司马孚子翼为南宫县王、下邳王晃世子绰良城县王,但县王之封或为追赠,或为别封,且时间晚于泰始元年),按户邑的多寡分大、次、小三级;异姓公侯立封国的规模也按一定的户邑标准分大、次、小三级,但其户邑标准比宗王为低。检诸史传,异姓公侯中公有郡公、县公之分,侯有郡侯和非郡侯之别。石苞、陈骞、贾充、裴秀诸人本传中直接称其为某某郡公,而且规定郡公食邑三千户。而王沈辞郡公不受,乃进爵为县公,邑一千八百户。《晋书·羊祜传》称“故太保卫瓘本爵菑阳县公”。由咸熙元年五等爵晋封而来的侯爵有郡侯和非郡侯之别。如荀勖进爵为济北郡公,辞受郡侯;羊祜辞郡公不受,而只是由钜平子进爵钜平侯,从后来晋武帝要让羊祜进爵为南城郡侯看来,羊祜的钜平侯是低于郡侯的〔2〕1019,就如李胤由广陆伯进为广陆侯,郑袤由密陵伯进为密陵侯一样,他们的侯爵都不是郡侯。

另外宗王和异姓立封国的规模都有一定的户邑标准限定,但标准规定的户邑数远较其实际受封的户邑数为高,检诸《晋书》卷37宗室、卷38宣帝子、文帝子本传,宗王邑达二万户,可建大国的只有安平王司马孚。万户以上,可建次国的有五王,其中四王为皇叔,一王为从叔,其余的均在万户以下,而其中不满五千户的又有八王。但王不之国,官于京师,立封国、封国置军也都成了具文。而异姓郡公食邑三千户,县公一千八百户,郡侯、非郡侯食邑户数不明,但肯定比郡公、县公为低,而较异姓公侯立大、次、小国的户邑标准,他们最多只满足立不足五千户的小国。而异姓公侯同样没有之国,他们的分封权也只是名义上的。以上这些是从史料中可直接得到的信息。

《地理志》中还说到“罢五等之制”,对此该作何解释?杨光辉认为这一记载不可信,因为五等之制并未罢除〔3〕36。周国林以为“罢五等之制”并非是要废除分封制,而是要罢除那种地方七十五里之类裂土专封的魏末之制(即咸熙元年的旧五等爵制),其目的在于限制异姓诸侯〔4〕。其说甚是,但惜未对新制有关分封权的内容展开论述。鲁力以为《地理志》:泰始元年“罢五等之制”,是罢黜异姓封国,五等之制仅有名号,而无封土〔5〕。

五等爵制确未废除,这是大家的共识,但“罢五等之制”究为何意,我们还须从泰始元年改制后的新五等爵制与咸熙元年的旧五等爵制的比较中求得认识。泰始元年改制的基础是咸熙旧制,在爵制上都属五等爵,在内容上也有些继承了旧制,但其间的变化更为巨大。

(一)受封人员及其爵制的变化

新制改变了旧制中司马氏宗室封爵混杂于异姓的状况。禅代已行,封宗室为王,确立了司马氏的皇族地位。司马氏皇族脱离出五等爵制,同时原不在咸熙五等爵范围内的曹魏宗室入晋后除魏元帝曹奂得封为陈留王外,其他宗王降为县公、县侯。此外,还有汉宗室刘康为山阳公,蜀后主刘禅为安乐公〔2〕51。他们入晋后就被视为国宾,同样得封五等爵。不过这些都是改朝换代的必然结果。

另外咸熙旧制是“自骑督以上六百余人皆封”,而泰始改制后是“公侯伯子男五百余国”〔2〕1349,少了百余人,虽晋宗室脱离了五等爵,但原非旧五等爵中的汉魏宗室现又归入新五等爵,这说明其中仍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旧五等爵在泰始改制中被剔除。即如杨光辉所论:在咸熙元年多由县侯改封为户邑六百至八百的子爵的旧功臣——荀彧、王肃、蒋济、刘放、孙资、陈泰、高柔等人的后嗣,因本人不具备佐命之勋,其五等爵在泰始元年可能就已被刊除,泰始分封重的是对禅代功臣的封赏〔3〕132。当然,其中主要还是对旧五等爵的普遍增封晋爵,如得封公爵的异姓功臣中除了荀勖、羊祜(两人未接受公爵的封赏)外,原来都已是侯爵,其外伯进为侯,子进为伯,男进为子也是顺理成章之事,如李胤进广陆伯为广陆侯,山涛进新沓子为新沓伯等等。但也有在咸熙元年未受五等爵,而在泰始元年受封五等爵的,如李熹先未受封五等爵,在禅代之际以本官(司隶校尉)行司徒事,副太尉郑冲奉策以告禅于晋,泰始初得封祁侯;石鉴,出身寒素,原不闻有爵位,武帝受禅,封堂阳子。由此可知,泰始元年的五等爵实际上是对咸熙元年旧的五等爵的改革,削减了旧五等爵的规模,受封的人员和爵位秩序都发生了变化,改革的目的是对“禅代功臣”的酬劳和封赏。随后泰始二年又规定“五等之封,皆录旧勋。本为县侯者传封次子为亭侯,乡侯为关内侯,亭侯为关中侯,皆食本户十分之一”〔2〕53。这样使泰始元年改制后的新五等爵变成了“禅代功臣”的专利。

(二)爵制内容的变化

旧五等爵制为五等九级,而新制变成了五等七级。历代王侯封爵,杜佑自注引《晋令》曰:“有开国郡公、县公、郡侯、县侯、伯、子、男及乡、亭、关内、关外等侯之爵”。其中属五等爵的有郡公、县公、郡侯、县侯(五等侯)、伯、子、男,共五等七级。《晋令》将五等爵中非郡侯的侯爵等同于列侯爵中的县侯,但检诸史传发现,西晋的爵制体系中除了五等爵制外,同时还存在列侯爵制,而且五等爵制中低于郡侯的一级侯爵与列侯爵制中的县侯爵是有区别的。如前引《晋书·武帝纪》所言:“五等之封,皆录旧勋。本为县侯者传封次子为亭侯,乡侯为关内侯,亭侯为关中侯,皆食本户十分之一。”应该也是将五等爵与列侯爵系列中的县侯、乡侯、亭侯、关中侯相区别而言。《晋书》卷48《段灼传》记载段灼的一次上表讲到:“天下有事无不由兵,而无故多树兵本,广开乱原,臣故曰五等不便也……臣以为诸侯伯子男名号皆宜改易之,使封爵之制,禄奉礼秩,并同天下诸侯之例。”段灼认为五等爵制是致乱之源,建议朝廷废除名号为公侯伯子男的五等爵,而使爵制都统一到天下一致的列侯爵体系中来。

另外,史书中对列侯爵系列中的县侯有的地方称某某县侯,有的地方也只称某某侯,如襄阳侯王濬、安丰侯王戎、上庸侯唐彬等。因为他们受封侯爵都是在平吴之后因功受封的,而且早在平吴之前的咸宁三年晋武帝本想裁夺五等爵制,最后虽因荀勖等人的阻挠而没有实现〔2〕1154,但晋武帝却定制自此以外五等爵制不得再行分封〔2〕744,所以平吴功臣受封的都是列侯爵制体系中的县侯爵,在《晋书·武帝纪》中只称为某某侯,但在他们的本传中都是称某某县侯。另外如王浑袭父爵京陵侯,而其父王昶的京陵侯是曹魏时受封的列侯爵中的县侯。但对五等爵制体系中低于郡侯的一级侯爵都只称为某某侯,却未见把其称为某某县侯之例。如羊祜所受的钜平侯、李胤的广陆侯、郑袤的密陵侯之类,他们多是由咸熙元年受封的五等爵进爵而来,史书中都未见称他们为某某县侯之例,钜平虽属泰山郡下辖一县,但史书中也未见“钜平县侯”之称,另外,广陆、密陵等名称都不见于《地理志》,可能也都不是县的名称,有如咸熙旧五等爵制中裴秀的济川侯那样,济川为高苑县济川墟,即在县行政区划以下。可见,五等爵中低于郡侯的一级侯爵与列侯爵中的县侯爵是有区别的。为了与同属五等侯爵中的郡侯和列侯爵中的县侯相区别,故本文权且将五等爵中低于郡侯一级的侯爵称之为五等侯。

因此,泰始元年新五等爵制中公一等仍分郡公和县公两级,县公食邑一千八百户均是沿袭旧制,同时定制郡公食邑三千户。但侯一等,旧制是分大国侯、次国侯,而新制变成了郡侯和五等侯之分。伯、子在新制中就不再分大、次两等。另外,新制按食封户邑数的多寡分郡王、公侯封国为大、次、小三级,但这时封国的大、次、小三级之别已不同于旧制中由具体的封地里数和户邑数决定的大国、次国之分,而是仅仅以一个远远超出实封户邑数的、虚高的标准户邑数来决定相应的封国规模,取消了旧制中限定封地区域大小的做法。这样,新制中的大国、次国、小国之区别和旧制中的大国、次国之分就成了两组完全不同的概念。

(三)封邦建国权力的变化

因新制规定受封者可以封邦建国的户邑标准数远远超出他们实际受封的户邑数,加之宗王、异姓公侯均未之国,他们受封建立封国的权力与旧五等爵制一样,都只是名义上的权力。但旧制规定,公侯伯子男六百余人均有封邦建国的权力,只是因爵秩等级不同而所享有的封土疆域大小和食封户邑多寡有别。在旧制中,与异姓功臣相比,司马氏人数少,受封爵位不高,其受封建立封国的权力明显处于劣势。而新制废除了旧制中公侯伯子男均有的规规整整的疆域厘定和户邑数固定的封邦建国办法,而立宗室二十七人为王,均以郡立国,按一定的户邑标准,封国又分大、次、小三级。除宗室外,还有异姓公侯也可立大、次、小三级封国。但《地理志》中只言:“公侯邑万户以上为大国,五千户以上为次国,不满五千户为小国。”而如前所论,异姓公侯又各分两级,即公有郡公和县公;侯有郡侯和五等侯,因此我们不清楚有封邦建国权力的异姓公侯是不是指所有的公侯。但检诸史料,泰始元年的新五等爵制只授予异姓郡公、郡侯封邦建国的权力。

《通典》卷88《礼典》四十八《凶礼》十引《丧葬令》云:

王及郡公侯之国者薨,其国相官属长史及内史下令长丞尉皆服斩衰,……其非国下令长丞尉及不之国者相内史及令长丞尉其相内史吏皆素服三日。

杜佑将此令系于魏明帝下,作为魏令,杨光辉已辨其谬,并将之定为《晋丧葬令》,并以令中提到“内史”,认为此令不会早于太康十年,因晋武帝于太康十年“改诸王国相为内史”〔3〕60。诚如杨氏所论,此《丧葬令》确属晋令无疑,但却未必成于太康十年以后,因为“丧葬令”中还是国相、内史并存。《晋书·刘颂传》载他在郡上疏:“至于境内(王国)之政,官人用才,自非内史、国相命于天子,其余众职及死生之断、谷帛资实、庆赏刑威、非封爵者,悉得专之。”刘颂上疏是在太康末除淮南相任上,而此疏文写就距上奏时,其间曾“寝顿累年”,从刘颂疏中可知,在太康末以前,王国是相、内史并置。另据《晋书·职官志》记王国官:“改太守为内史,省相及仆。”综合以上诸条材料可知,盖是先将王国所在郡长官——太守改为内史,与王国相并置,到太康十年实是省王国相,而由内史总领王国事。则此令恰在太康十年省相以前。

“王及郡公侯之国者”说明王及郡公侯有封邦建国的权力,但他们又有之国和不之国两种情况。而“丧葬令”并没有说有之国的县公侯。接下来晋令又记“其非国下令长丞尉及不之国者相内史及令长丞尉其相内史吏皆素服三日”,此句殊不可解。日本学者越智重明在《魏晋南朝の政治と社会》中对此段令文有不同的解释,他认为“其非国下令长丞尉及不之国者相内史及令长丞尉其相内史吏皆素服三日”,应读作“其非国下相内史令长丞尉及不之国者相内史令长丞尉皆素服三日”,即之国者、非国下者、不之国者其下官署都有“相内史令长丞尉”,但并未说明此解释的依据何在〔6〕。“不之国者相内史及令长丞尉”后的“其相内史吏”几字似是重出,但难解的是“其非国下令长丞尉”。笔者认为“非国”应是不立封国之意,因为此令对立封国的之国和不之国两种情况分得很清楚。但既然不立封国,却为何要其国下令长丞尉为其服丧?这是因为,按“五等封爵”的惯称,以为受五等爵就应有封国,受封者名义上享有其封地地名所规定的地域范围的所有权,因而其封地内的官属就有为其“主人”服丧的义务。比如何曾被封为朗陵县公,虽然他可能没有在汝南郡朗陵县建立封国的权力,但在名义上因朗陵县是他的封地,所以朗陵县的令长丞尉在他死后应为他服丧。另外,我们注意到之国和不之国者其下官署均有国相、内史及令长丞尉,而非国下则只有令长丞尉,案前文所考,内史系指郡太守,则这一点告示我们无论是之国者还是不之国者,只要是受封可以封邦建国的都是以郡为封地,而以县或县以下为封地的则没有建封国的权力。则《地理志》中立大、次、小三级封国的“公侯”应仅指“郡公侯”。换句话说,就是泰始元年分封均以郡立国,即只有郡王、郡公和郡侯才是受封可以建立封国的人,而其他县王、县公、非郡侯的五等侯及其下的伯、子、男均无建立封国的权力。

这样,泰始新制就将旧制中六百余人均有的“裂土分封”权取消,而将封邦建国权紧紧收缩至宗王和为数寥寥的异姓郡公侯手中,他们虽有立封国、在封国置军、置官署的权力,但由于王、公、侯均不之国,他们的分封权也只是徒有虚名。不过,通过改制,大大削减了异姓功臣裂土分封的合法权力的存在,使之仅限于皇族和皇权极易控制的异姓亲信集团手中,极大地实现了皇权的巩固。征诸史传,晋武帝时期分封的异姓郡公侯仅有贾充、荀勖、王沈、石苞、陈骞、羊祜、裴秀七人(王沈、荀勖和羊祜固辞未受),而他们七人又都是司马氏的死党,是晋武帝的心腹,他们构成了晋初执政的亲信集团。

(四)分封精神的变化

咸熙五等爵的封授是“或以进德,或以酬功”,为了营建臣属于晋王的晋朝廷,司马氏要拉拢声望高、孝德标著的曹魏三公:王祥、何曾、荀顗和位在三司之上的郑冲等人,使司马氏所标举的“以孝治天下”能“名副其实”〔2〕995。他们名望高、资历深,在旧五等爵中都是异姓功臣中爵位极高的大国侯。此外,旧制在具体实施中除了个人声望高,对司马氏功劳大的得封高爵位外,封爵的主要依据还是个人受封前的官职和原有的爵位。而泰始元年新五等爵重的是对禅代功臣的封赏,如前文已及,无禅代之功的旧功臣后嗣就被改夺五等爵,而无封爵但立有禅代功劳的得进封五等爵。另外,就是对旧五等爵的增封进爵也并没有完全按照咸熙旧制的爵位秩序,特别是对最高一等“郡公”爵位的封授。以前文已及泰始元年进封为公的石苞、陈骞、贾充、裴秀、王沈、荀勖、卫瓘、王祥、何曾、荀顗、郑冲及辞公爵位不受的羊祜十二人为例,对他们在新旧五等爵制中爵位变化的情况进行分析可知:

郑冲、何曾、王祥、荀顗四人在旧五等爵制中受封的是大国侯,他们无论是爵位,还是资历、名望都在泰始元年受封郡公的七人之上,但他们却没有一人得进封郡公。晋武帝越次超拔为郡公的七人他们在旧制中受封的爵位都比郑冲等人的大国侯低,且层次不齐,裴秀、贾充、王沈、石苞、陈骞、卫瓘诸人是次国侯,荀勖是次国伯、羊祜是次国子,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他们都是晋武帝的心腹大臣。《晋书》卷35《陈骞传》:“骞与贾充、石苞、裴秀等俱为心膂,而骞智度过之,充等亦自以为不及也。”卷34《羊祜传》:“时王佑(王沈之误)〔7〕、贾充、裴秀皆前朝名望,祜每让,不处其右。”卷40《贾充传》:“(文)帝甚信重充,与裴秀、王沈、羊祜、荀勖同受腹心之任。”他们都是自司马昭以来就已死心塌地为司马氏篡魏而建功立业,是司马氏的心腹、死党。他们得进封为郡公都有“佐命之勋”的理由:石苞“奔(文)帝丧,恸哭曰:‘基业如此,而以人臣终乎!’……后每与陈骞讽魏帝以历数已终,天命有在。及禅位,苞有力焉”〔2〕1001。陈骞“武帝受禅,以佐命之勋,进车骑将军,封高平郡公”〔2〕1036。卷39《王沈传》:“沈以才望,显名当世,是以创业之事,羊祜、荀勖、裴秀、贾充等,皆与沈咨谋焉。”他们受封郡公,固辞未受者也享受郡公侯待遇,武帝仅特许他们享有分封的权力,固然由于他们的建晋功劳,但更为重要的原因恐怕还是因为他们是晋武帝的心腹,在其将相大臣非魏之旧臣,即其子孙的政治背景下,晋武帝相信只有与他们才能共建“维城之义”,以巩固司马氏基业。

晋武帝通过这次提拔,使其心腹的政治地位与晋武帝将要赋予他们的政治权力相侔。王沈、裴秀、贾充从晋建立起就相继执掌尚书台,任宰辅之职,直致咸宁二年贾充才解尚书令,但仍任录尚书事〔8〕。而荀勖任专典诏命的中书监直到太康中后期。石苞、陈骞相继都督扬州诸军事,领兵御吴,羊祜受任荆州都督,负责经营平吴事宜。晋初,这些在政治上长期执掌军政大权,在身份上又属于晋武帝的心腹、亲信的异姓禅代功臣,都是晋初异姓禅代功臣中的实权人物,晋武帝在泰始元年改易五等封爵制时,仅封王沈、裴秀、贾充、石苞、陈骞、羊祜和荀勖他们几人为郡公。

晋武帝泰始改制重赏禅代新功,改夺了其父祖时旧功臣后嗣的五等爵,造成新旧功臣间封赏不公的矛盾,入晋后就是五等功臣与非五等功臣之间的矛盾。在同享五等封爵的禅代功臣中,又因晋武帝越次超拔,特别是由此形成一个长期执掌西晋政治实权的亲信集团,这样又在禅代功臣,即五等功臣内部出现了权臣(亲信集团)和非权臣的分化。可以说,专享五等爵的禅代功臣是晋臣中地位崇高的重臣,而亲信集团又是五等功臣中的重臣。对晋武帝泰始改制的这种做法,时人斥之为是“重施近,遗远恩”的分封原则〔2〕1340。

综上所述,泰始元年改制后的新五等爵制与咸熙旧五等爵制无论是在受封人员及其爵秩变化上,还是在封爵等级、分封权的授予及分封的原则上都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司马昭在咸熙元年命裴秀创立的旧五等爵制是为司马氏篡夺政权服务,利用封爵制拉拢曹魏朝臣以支持司马氏的篡权;而到泰始元年司马氏已经成功篡权,司马炎就在咸熙旧五等爵制基础上创立新的五等爵制以酬答帮助他成功实现魏晋禅代的禅代功臣,并且在禅代功臣中又特别越次提拔司马氏的亲信,由此在禅代功臣中组建亲信集团,利用亲信集团执政以协助其巩固刚刚建立的西晋政权。当然,晋武帝在利用亲信集团执政以巩固政权的同时,也因为长期重用亲信集团以排挤其他禅代功臣,从而导致西晋初朝臣间长期而激烈的争权斗争。探讨西晋建立之初封爵制度的演变过程,正好映射了司马氏从篡夺政权到巩固政权的历史使命的变化轨迹,从而也再次验证了封爵制度是统治者手中掌握的、为统治服务的一大法宝这一特性。

〔1〕董慧秀.魏晋交替之际的封爵制度〔J〕.历史教学:高校版,2010(24):23-26.

〔2〕房玄龄.晋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4.

〔3〕杨光辉.汉唐封爵制度〔M〕.北京:学苑出版社,1999.

〔4〕周国林.西晋分封制度的演变〔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1993(3):90-95.

〔5〕鲁力.魏晋南朝宗王问题研究〔D〕.武汉:武汉大学,2001:6-30.

〔6〕〔日〕越智重明.魏晋南朝の政治と社会〔M〕.东京:吉川弘文馆,1963:282.

〔7〕王鸣盛.十七史商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435.

〔8〕祝总斌.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152.

(责任编辑 袁登学)

The Evolution of the Rank System in the Early Xijin Dynasty

DONG Huixiu
(College of Humanities,Qujing Normal University,Qujing,Yunnan 655011,China)

Sima Yan ascended the throne in 265,which meant imperial replacement from Beiwei to Xijin,he immediately reorganized the Five-rank System established in the first year of Xianxi to reward the meritorious officials and strengthen his domination.The Evolution of the Five-rank System adequately manifested the inherent characteristic of rank system,and reflected the transformation of Sima clan's political mission from the seizure of power to consolidation of power.

the first year of Taishi,Sima Yan,the rank system,evolution

K892.9

A

1672-2345(2012)01-0045-06

曲靖师范学院校级立项课题(2008QN019)

2011-10-20

董慧秀,讲师,主要从事魏晋南北朝史研究.

猜你喜欢

侯爵司马氏晋武帝
鼻子
浅论《染血之室》中的意象
入魏司马氏人物及其后裔研究
喂靴子吃饭
论司马氏对曹髦之死的应对
—— 兼论葬仪之议中的刘贺记忆
石崇王恺斗富
智解不祥的“一”
宁清不浊的嵇康
晋武帝纵容腐败留后患
浅析东晋门阀的衰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