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淘汰制度:实践困境及其完善
2012-03-20陈建利
陈建利
(安徽建筑工业学院 建筑与规划学院,安徽 合肥 230022)
“淘汰制度”是在学籍管理中,运用留(降)级、跟班试读、退学、结业等形式对学习成绩差的学生进行处理的一种制度。高校学籍管理中历来都有关于学生退学的规定,只是执行力度不强,退学比例较小,但退学条款并不是“淘汰制”的全部内容,完整的淘汰制应该既有对淘汰标准的规定,也有对学生学习的监控、规范的考核和成绩的审定等一系列制度设计。[1]近年来,一些高校为提高教育质量,强化学籍管理,再次实施了学生淘汰制度,在本专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层面均有所体现,关于高校学生淘汰制度的争议已引起社会相关各方的广泛关注。因此,正确认识高校学生淘汰制度,并进一步完善这项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我国高校学生淘汰制度的现状
关于我国高校学生淘汰制度的政策依据最早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80年代,原教育部在1983年制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第十六条规定,经过补考,学期或学年累计有三门课程或两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降级;第十七条指出,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在一学年不及格课程学分总数达到学年所选学分总数的三分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编入下一年级(相当于留级)。2005年教育部发布的《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其中第一条明确规定,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可予以退学。这些规定为高校制定学生淘汰制度奠定了合法性基础。
具体到学校层面,无论是国内一流大学,还是地方本专科院校都可以找到关于学生淘汰制度的相关规定。比如,针对本科生,北京大学规定,连续两个学期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GPA)低于2.0,并且这两个学期不及格课程超过10学分的;在校期间,考试不及格的课程无论重新学习与否累计达到或超过20学分的,将由学校相关部门与该同学商量退学事宜。南开大学规定,学生一学期三门以上公共课不及格,或四年累计20学分的课程不及格,且补考也未及格的学生,将会被劝退;考试作弊、替考等品德不端的学生,一旦发现也将被勒令退学。安徽建筑工业学院的学生手册中也明文规定:“当学期首次考核不及格课程达到8学分以上的,给予书面警告;当学年不及格课程达到18学分或三门主要课程不及格的,给予留级处理;累积不及格课程达22学分或主要课程不及格达四门的,给予退学处理。”
二、高校学生淘汰制度实施的现实困境
尽管各高校采取的学分制下学生淘汰制度可能会有所不同,但其对加强学风、教风、考风建设,提升高等教育质量无疑都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同时,它还是一项成本较低、收效较快、难度较小的提高毕业生质量的有效措施。
(一)“宽出”与“严出”之间的艰难博弈
目前,尽管我国一些高校已在尝试各种各样的淘汰制度,但是,依然改变不了我国高等教育“宽出”的现状,即使是我国最好的两所大学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本科生淘汰率也仅为5%和10%。[2]我国这种“低淘汰率”的“宽出”有着现实的背景因素。在社会公众层面,他们会认为,在高考时已经淘汰了大批不合格的学生,这个考核非常严格,而且是相对公平、公正、公开的,通过高考而进入大学的多数都是好学生,在之前的中小学教育中养成了良好的学习习惯,智商也较高,因此,他们中的绝大部分应该是适应大学学习生活的,应该实行“宽出”。在高校层面,有的学校认为学生们都是寒窗苦读10多年的成绩优异者,往往不忍心将其淘汰,而淘汰的大学生流入社会,也将增加社会就业压力。但实际上,随着近些年来高校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入学率不断攀升,高等教育已经从精英教育阶段步入大众化教育阶段,越来越多的学生获得了进入高等学校学习的机会,在入口上已步入“宽进”阶段,如果在出口上还一味地采取“宽出”的政策,必然导致高等教育质量的下滑和社会对高校人才培养质量的诟病。可见,究竟对学生的管理是实行“宽出”还是“严出”的政策,高校的管理者正陷于两难境地。
(二)考试制度本身存在缺陷
考试制度主要包括考风、试卷的制定与评阅、考试成绩的组成等。在考风方面,一些高校仍旧存在考风不严的问题,有些学生平时不认真学习,在考场上试图投机取巧进行作弊,而监考老师往往又心慈手软,即使发现也不进行严肃处理,致使考风不严,影响了考试成绩的公正性和真实性。在试卷的制定与评阅方面,有些教师担心试题难度大,学生通过率低,往往会让学生有针对性地复习,变考试为考学生的复习态度和记忆程度。有些教师在评阅试卷时,随意性较大,所给分数不够准确和客观,特别是对熟悉的学生往往会给较高的分数。在考试成绩的组成方面,考试成绩一般由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组成,平时成绩往往根据学生出勤和回答问题等情况来给分。有些教师在上课期间并没有对学生出勤提出严格要求,致使一些学生找各种理由缺课,教师对这部分学生也没有严格记录平时成绩,使得在计算总评成绩时,对平时成绩的记录显得不够客观和真实。
(三)评价标准的多元化决定淘汰标准制定的困难
实施淘汰制度的目的不是淘汰学生,而是为了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对高等教育质量评价标准的多元化决定了淘汰标准也应具有多样性。目前,高校在制定评价标准时更多地参考了考试成绩因素,即以考分的多少决定学生“通过、补考或重修”的等次。这些考试成绩又与学分、累积平均学分绩点等相挂钩,即以智育评价标准为主。仔细分析,不难发现这种评价标准忽视了德育这个非常重要的因素,使得所制定的淘汰标准显得不够合理和客观。但德育的计量问题是件比较棘手的事情,难以进行比较客观的量化,往往只能作为参考因素来考虑,这给淘汰标准制定带来一定的困难。
(四)被淘汰者的再准入成本高
目前,我国对于学生淘汰后的再次准入制度比较匮乏。根据目前的再准入制度,被淘汰后的学生想再次进入高校的,只有重新返回高中学习,参加新一年度的高考,通过高考录取才能重新进入高校学习,而且之前在高校所修的学分一律作废,必须重新修学分。国内高等教育没有通畅的“退出”机制,如果一名大学生被退学,也不可能转入其他高校继续读书,很有可能就此中断了学业,这是我国高校与国外高校有很大不同的地方。可见,这种再准入学习制度对于学生而言,其机会成本是比较高的。
三、高校学生淘汰制度的再完善
淘汰制度的完善不仅是高校的问题,更是体制、法规等方面的问题。完善淘汰制度并不是简易之事,这需要高校、社会、政府等相关主体的共同努力,社会要加强对淘汰制度的相关人事,高校要进一步完善考试制度和制定合理的淘汰标准,政府要在淘汰后的再准入制度方面加以完善。
(一)正确认识淘汰制度
当前,社会公众对高校学生淘汰制度尚不能全面理解,认为被淘汰学生是其人生的失败。实际上,“淘汰”并不可怕,可被看作是一种自然退出,或者二次选择的过程。北京大学教务部副部长金顶兵认为:“大学是培养人的机构。每一个人都有不同的个性和特点,适应不同的发展路径。有的人可能不适合通过大学教育这条路径来发展,但我们要尊重他们的选择,尊重他们的个性。他们来到大学,也许发现大学不适合自己,有的同学可能有失误,有的同学会退学,但退学不是被淘汰,而是为了寻找更适合的发展路径。”[3]对于高校的艰难抉择问题,理应选择采取“严出”的政策。因为,首先,毕业生是其教育教学质量的体现,不能因对个别学生的心慈手软,而影响整个学校的社会声誉;其次,当前高等教育已经从量的扩张在向质的提高方面转化,高校要办出特色,办出成绩,必须想方设法提高教育质量,而实行学生淘汰制度无疑是一种见效快、成本低、难度小的有效措施;第三,高校在实行淘汰制度时,应使学生具有事前知情权,在进校时对其进行广泛宣传,使学生充分认识到淘汰制度的重要性,同时学校也要做好学生的心理辅导工作,使学生消除对淘汰制度的恐惧心理,以形成正确的认识和学习观。
(二)进一步完善考试制度
要使高校学生淘汰制度真正发挥作用,必须进一步完善考试制度,使考试成绩具有科学性与公正性。具体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考风建设,规范考风考纪。考试对于学生来说是检验学习情况的重要手段,是决定升、留、降级的重要检验窗口。因此,考试对于执行淘汰制的高校和学生都十分重要。为给学生创造一个公正、科学、可信的考试环境,高校应加强考风建设,规范考风考纪,严厉禁止学生作弊和监考教师玩忽职守,一旦发现学生有违规行为,立即进行严厉处理,轻者该门考试作零分处理,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理等。严肃考风考纪,让学生清楚自己考试违规的后果和代价,杜绝学生的侥幸心理。
二是实行教考分离制,公布标准答案,试卷评阅采取流水作业。高校应推行规范的教考分离制,对每门课程建立试题库或试卷库,出标准试卷,出试题者不仅仅是该门课的某一位任课教师,而应是课题组所有成员,每人都应出具一定量的试题或试卷,考试前随机抽取试题库的试题,这样可以有效避免任课教师在考前泄题或划范围给学生,可以真实地测试学生对该门课程知识的掌握程度。同时在考后公布标准答案,让学生自己对照,每位学生都可以对自己的考分做到心中有数。另外,还要采取流水作业来评阅试卷,组成评阅试卷小组,分工评阅同一份试卷,并派专人复核,这样可以有效保证试卷评阅成绩的客观性。
三是考试成绩组成多样化,并严格规定所占比例。改变一卷定“终生”的状况,考试成绩的组成应具有多样化,可由课堂表现、平时作业成绩、出勤情况、期末考试、日常小测试、社会实践道德评定、创新成果等多样成绩构成,严格规定每一构成要素所占总成绩的比例,让学生拥有知情权,使其了解提高成绩的努力方向。考试成绩不仅要反映学生的智育情况,还应体现其德育成绩,使得出的分数可以真正体现教育质量的内涵,从而成为实施淘汰制的有效依据。
(三)制定合理的淘汰标准
目前,淘汰制最大的缺陷是德育的缺失,没有将学生的平时思想政治表现列入其中,导致实际上还是以智育为主,不符合马克思关于人的全面发展学说。淘汰制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德育列入考核范畴。首先应具体规定德育考核的范围,要把学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和参加政治活动情况、道德品质情况、社会活动情况、遵守纪律(遵纪守法)情况,甚至包括教室、宿舍卫生情况、劳动情况、行为举止情况等纳入考核体系。其次,将每一项内容赋予一定的分值,具体得分可细化到学生的日常行为表现当中,可以由宿管中心、学生管理部门、辅导员、任课教师、党校、班委成员共同负责考核,落实每项考核的责任人,考核工作做在平时,每学期末进行汇总,进行客观公正的科学规范的考核,给学生综合打分,从而使淘汰标准更加具备科学性和合理性。
(四)完善淘汰后的再准入学习制度
1.学分互认与转化制度。在美国等发达国家,一般情况下,学生被淘汰后,其在一所获得认可的大学里获取的学分能够为另一所获得认可的大学所接受。这样,因各种原因而转学时,学生在一所大学里积累的学分可以“原封不动”地转到另一所学校。他们只要顺利地修完规定的学分,就可以在另一所学校取得学位。但是,学生从一所一般的学校转到一所名牌大学去读书,或者学习成绩过于差劲,也有丢失学分的可能。学分制应能保证学生被一所大学淘汰之后可以有无限多的选择。这一学分互认和转化制度值得我国高校借鉴。目前,我国一些高校之间已经建立起联盟,施行学分的互认制度,学生可以跨校选修相应课程的学分,学校之间也相互认可,但这种互认学分的制度只在在校生之间有效,对于学生被淘汰后该学分是否能转到另一所高校却没有明确规定和要求。因此,高校应在这方面做进一步的探索和尝试,深化学分互认和转化制度,为学生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降低学业再准入成本。
2.转校与转专业制度。一个学生在一所学校被淘汰后,如果能带着所修的学分到与原就读学校同等级或低一等级的学校去再次就读相同或相近专业,那么高校学生的淘汰制度就可以很好地得到贯彻和执行。目前,我国已经对转专业进行了探索,但仍局限在校内进行,且名额有限。200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中的第二十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应予退学的;(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则规定: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4]可见,教育部对被淘汰学生的转学是有所限制的。如果在当前政策条例没有更改的情况下,试图对被淘汰学生的转校进行突破只有在办理转学手续之前,没有被原学校“退学”处理,并联系好接受学校,并得到学校双方和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意,其转学才具有可行性。
3.社会对肄业生和结业生的接收制度。当前社会公众对学校教育报以过高的期望,对于中途退学的肄业生和没有正常毕业的结业生,社会没有给予充分的关怀和理解,认为被淘汰者就是失败者,社会缺乏一个良性的接收制度。因此,有必要建立社会对这些被淘汰者的接收制度,如果是被淘汰的本科生,其进入社会后应享受什么样的待遇应予以明确,特别是在各类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的招考中应给予这些淘汰者应有的待遇和资格,建议对只获得本科结业证书的学生可享受大专毕业生的待遇,而本科肄业生可参加自学考试,在本科阶段所修的相同课程可冲抵自考本科阶段相同或相近专业的相同课程的学分,只要修完剩下的学分就可获得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文凭和学士学位等等。社会应多给予这些被高校淘汰的学生一些人文关怀,而不是一味进行排斥和不理解。
[1] 陈玉祥.高校学生淘汰制度的社会学分析[J] .江苏高教,2009(2):114-116.
[2]王骥.美国大学的淘汰机制及对我国学习制度的启示[J] .中国青年研究,2007(11):90.
[3] 赵婀娜.博士遭淘公众不理解 高等教育如何引入淘汰机制?[N] .人民日报,2009-11-13.
[4]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Z]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2005-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