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利益相关者视角的产学研协同创新研究
2012-03-19曾良才吴世军
陈 涛 曾良才 孙 伟 吴世军
(1.武汉科技大学 高等教育研究所,湖北 武汉430081;2.武汉科技大学 机械自动化学院,湖北 武汉430081;3.武汉科技大学 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430081)
近年来,随着全球性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世界各国及相关国际组织有关高等教育的政策性文件或报告,包括中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均要求高校与社会、政府、企业界、学生等建立起广泛的合作伙伴关系。而目前,中国高校的产学研合作教育正处于发展与矛盾的纠葛之中,亟待寻找理论基础和实践指导。基于此,阐述和解读中国高校产学研合作中的利益相关者关系,探索深度合作教育中的关联性和矛盾根源,对于帮助中国高校更好地探索产学研合作教育的有效路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利益相关者理论解读
国际上,弗里曼(Freeman)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的广义的经典定义:“利益相关者是能够影响一个组织目标的实现,或能够被一个组织实现其目标的过程影响的所有个体和群体。”[1]克拉克森(Clarkson)认为:“利益相关者以及在企业中投入了一些实物资本、人力资本、财务资本或一些有价值的东西,并由此而承担了某些形式的风险;或者说,他们因企业活动而承受风险。”[2]克拉克森的定义引入了专用性投资的概念,其定义狭义具体。
杨瑞龙等认为最宽泛的一种界定是,凡是能够影响企业活动或被企业活动所影响的人或团体都是利益相关者;稍窄一些的界定是,凡是与企业有直接关系的人或团体才是利益相关者;第三类定义最窄,即认为只有在企业中下了“赌注”的人或团体才是利益相关者[3]。
国内外关于高等教育利益相关者研究大多以上述学者的研究为基础,据此,对高等教育利益相关者的分类主要包括:
(1)从单一维度(如关系密切性维度)来划分。前哈佛大学文理学院院长罗索夫斯基就利益相关者与大学之间的重要性程度将其划分为最重要群体、重要群体、部分拥有者和次要群体四个层次[4]。国内的研究则依此将大学的利益相关者分为四个层次:核心利益相关者,包括教师、学生和管理人员;重要利益相关者,包括校友和财政拨款者;间接利益相关者,包括与学校有契约关系的当事人,如科研经费提供者、产学研合作者、贷款提供者等;边缘利益相关者,包括当地社区和社会公众等[5-7]。潘海生认为,利益相关者获得的控制权的多少是依据利益相关者与大学的利益相关程度以及他们参与大学治理的意愿和能力进行分配的,依此将我国大学利益相关者分为四类:核心利益相关者(以大学经营者为代表的大学行政人员)、关键利益相关者(政府、大学教师)、紧密利益相关者(企业、学生)和一般利益相关者(学生家长)[8]。
(2)从多维度来划分。作为代表人物的米切尔从三个属性(合法性、权力性和紧急性)对可能的利益相关者进行评分[9]。国内学者则结合我国大学的实际情况,提出三类利益相关者:大学的权威利益相关者,包括教师、学生、行政人员、出资者和政府等;潜在的利益相关者,包括校友、捐赠者等;第三层利益相关者,包括市民、媒体、企业界和银行等[10]。
综合国内外的相关研究可以发现,大学利益相关者的范围依研究问题的视角不同而有较大的差异。随着中国大学逐渐走向社会经济活动的中心,大学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性日益提升,中国大学的利益相关者的范围及紧密程度正在发生与以往不同的变化。因此,科学界定中国大学与其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地位,理清他们之间的多维度甚或多层级关系,对于构建新型产学研合作教育平台,形成互享共赢的“协同进化”式合作关系,无疑是迫切而且关键的。
二、基于利益相关者的产学研协同创新分析
基于中国高校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的要求,迫切需要高校特别是行业性高校和地方高校与利益相关者加强联系,通过产学研深度合作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
所谓产学研协同创新,是指产业机构、科研机构和高校作为知识经济活动的主体,为适应国内外社会经济环境要素的变化,以提升高等教育质量为核心,以技术研发、创新、转移为合作纽带,建立产学研合作平台和联合机构,开展知识创造、科研开发、技术转移及应用、教育实践、人员培训和咨询服务等协同创新活动,以实现知识创新、技术开发、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等多种功能。
(一)中国高校开展产学研深度合作与协同创新的主要障碍
在中国社会经济改革的背景下,由于产学研主体面临内外环境等诸多方面的变化,使中国高校与行业企业之间的产学研合作及协同创新存在不少短时间内难以逾越的障碍。
首先,产学研各机构之间未能建立起协同进化、共享共赢的“竞合”理念和意识。一方面,不少产学研合作是建立在双方或多方短期利益的追求上,无法形成长期信任的合作;另一方面,尚未寻找到产学研双方或多方共同利益价值的诉求点[11]。企业关注的是市场与生产过程,对学生培养的迫切性不高,特别是在中国高校扩招及毕业生相对过剩的背景下,企业对高校人才需求的积极性受到影响。同时,行业企业更多关注的是能马上发挥作用的人才,对缺少实践能力的大学生缺乏兴趣。而高校主要关注的是对大学生的理论教育和知识传授,缺少开展实践教学的手段和能力,加上高校传统的企业实践受到场地、安全、人员和时间等因素的限制,培养企业社会需要的创新人才更无从谈起。
其次,缺乏以提升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的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的系统设计。在高校与行业企业之间,虽然已经开展了一定数量的产学研合作,自发形成了产学研合作关系,但由于利益关系不明晰,在大多数情况下,产学研协同创新缺乏动力和规范,所开展的产学研合作往往具有偶发性、暂时性和不稳定性的特点,缺乏持续的推动力和稳定性。
(二)中国高校主要利益相关者关系分析
1.高校与产业机构的利益关系
中国高校向产业机构(企业用户及研究用户)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多以项目的形式展开,包括承接企事业单位的所谓“横向课题”和承接政府的所谓“纵向课题”)、向用户输送毕业生和向用户提供各种培训咨询服务等三种形式[12],因此,有效满足产业用户需求,实现用户利益的最大化是高校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其中,横向科研项目是高校科学技术向生产力转化和实现产学研协同创新的重要途径,并从科技服务中获得科研经费;高校的人才培养需要以用人单位的专业需要和能力技巧等方面的要求为基础,组织开展教学科研工作,这是高校形成专业特色、实现学科优势定位的重要前提,也是指导学生完成专业技能训练的基本要求;同时,高校还是企事业单位最主要的人才培训基地,承担着为社会机构提供培训、咨询服务的任务。
2.高校与政府的利益关系
无疑,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相关政府机构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影响着高等教育,成为中国公立大学的主要利益相关者。从政府与高校之间的关系看,政府是高校的投资者、经费提供者、管理者和监督者,高校是政府政策的执行者和服务的提供者。政府部门通过立法、规划、拨款等重要手段来影响高校的改革和发展,作为社会公共利益代表的政府,不仅承担着维护高等教育平等和质量监管的责任,也是保证高等教育为公共利益服务的重要力量[13]62。考虑到政府作为公立高等教育的举办者和管理者的责任,以及政府部门作为监管部门必须保持独立客观的要求,政府需要尽可能地通过各种方式与高等学校建立并保持一种良性互动的关系,进而把握高校人才培养与科研活动的发展方向。通过高校与政府部门的互动沟通,政府部门就能制定出更加有利于高校发展的政策制度,高校则能在人才培养和科研活动中保持与政府的教育方针、教育发展战略及人才培养目标任务的一致性。
3.高校与校友的互动关系
高校与校友之间存在无法割舍的关系,并形成重要且复杂的社会网络——校友网络。校友网络对高等学校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包括校友对大学声誉的影响力及办学理念支持,为学校提供财政支持,为毕业生提供就业安置服务,参与教学科研过程及校园文化建设等[13]80。近年来,校友网络在高等教育机构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国内不少高校纷纷设立校友办公室,协调管理各地校友会,这些林林总总的校友会共同构成了一个强大的校友网络。通过与各地校友之间的互动联系,既加强了校友与高校之间的沟通联络,扩大了高校的影响力,为高校赢得了财力物力和精神支持,又为产学研的更深层次的协同创新及合作教育提供了契机。
从产学研协同合作的视角来讲,发展高校与利益相关者之间良好的互动关系,就是要建立一种信任互利、稳定合作的关系。这就需要深入理解利益相关者对高校发展的利益要求和期望,通过营建互惠互利的关系网络,有效调动和利用利益相关者参与、合作、支持的积极性,最终通过培养高素质人才和产出高质量的科研成果,提高利益相关者的信任、满意感和认同感,实现各方利益的共赢。
三、基于利益相关者的产学研协同创新路径探索
从产学研协同创新的层面讲,高校的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政府、产业机构、科研服务机构和校友等,根据近年来武汉科技大学产学研协同创新的实践来看,目前的产学研协同创新路径主要是在校企(校政企)全面战略合作的基础上,构建产学研协同创新联盟和机制。只有通过体系性的设计,才能兼顾利益相关各方的利益,保证产学研协同创新平台的有效推动和发展。
(一)产学研协同创新的机制设计
产学研协同创新的合作机制创新方面,包括技术合作方式创新、人才合作培养模式创新和利益共享机制创新。
要保证产学研协同创新平台的有效建立和运作,必须以利益相关者为主导的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的设计与实施为前提。这种产学研协同创新平台以企业和高校为主体,以政府、科研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及其他中介机构等相关利益者为配合,以相关法律规范的制定、各种中介服务机构的完善及宏观协调机制的建立等为前提。亦即在国家法律的规范和保障下,通过政府宏观政策的指导协调,促进高校与企业机构、科研服务机构主动合作,并建立起产学研协同创新、融知识创新与示范应用于一体的机构。同时,在各类利益相关者(中介机构)的协助下,构建起知识界(教育界)与企业界之间协同进化、合作创新的产学研一体化系统。通过这样的机制,采用准市场化的形式,实现法律规范、政府引导、协同合作、机构辅助、项目实施、信息共享和权益分享的运作模式,将高校的知识创新与服务社会及社会机构的教育责任有机地协同起来。
(二)产学研协同创新的平台设计
产学研协同创新的主要参加者有政府、企业、高校和研究机构等,其具体平台形式包括:
(1)以企业为主、高校及其他科研机构参与其中的技术研发中心(国家级和省部级)。如以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武钢)为主、武汉科技大学等相关高校联合参与申报建立的国家硅钢研究中心。2007年12月,国家科技部发文,在武钢组建国家硅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008年初,该中心在武钢试运行。经过三年的试运行,该中心制定了8项标准,获得21项专利,经国家科技部认定,该国家级研究中心正式落户武钢。
(2)以高校为主、校企共建的技术研究院。为充分发挥高校的科研能力及人才优势,相关行业企业以高校为主体,以双方人财物投入为基础,以联合研发为纽带,共建新技术联合研究院,达到校企共享共赢的效果。该平台在不少高校实施并取得明显效益,如在武汉科技大学建立以校长为院长的武钢-武科大钢铁新技术研究院(正式机构设在学校,并配备有专职的常务副院长)。既为双方的协同创新合作建立了稳定的平台,又确实保障了产学研合作的长期利益。
(3)政府主导的企校联合技术开发(项目)。如广东地区地方政府主导的科技顾问型联合技术研发,江浙地区市场主导、企业为主的技术转让,以及若干地方政府实现的科研人员选派与交流等。一方面,使高校的研究人员直接参与到地方和企业的经济技术活动中,发挥其技术研发的优势,另一方面,使不少高校的研究生在生产和科研实践中得到锻炼和培养。
(4)企业主导的校企联合技术改造和技术转让。这种形式包括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为主体的联合技术改造,以及以企业需求为导向的技术转让。
(5)校企合作的人员培养(双向的人才培养)。包括以企业科研项目为中介,在项目的研究过程中,校企双方共同培养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校学生。
(三)产学研协同创新的制度保证
为了达成产学研协同创新的长效和稳定,需要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合作机制及利益获取制度与政策等方面开展探索。
首先,亟待抓紧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确保高校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平衡,这是实现产学研协同创新的根本保证。其中,政府需要通过制度确保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及平台构建的财力支持与政策指导,建立健全有关科研人员自主交流、选派等制度。
其次,产学研协同创新的利益获取及政策激励制度,包括建立健全技术创新权益分享制度,技术转让政策规范,技术共研共享、风险共担、成果共享的制度规范,以及人员培养(实习、技术与管理培训)的法律责任与奖励政策等。
总之,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既是高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任务,也是促进教育、科技、经济、文化有机结合的要求,更是政府、企业、高校及科研机构等多方利益之所在。为此,尚需进一步加强实践及理论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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