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跆拳道裁判与自由裁量权判决方法的探讨

2012-03-18顾梓希

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2年2期
关键词:裁量裁量权裁判员

张 旋,顾梓希

(北京体育大学 研究生院,北京 100084)

跆拳道裁判作为竞赛场上的裁决者,其执法活动是根据竞赛规则和组委会要求,对运动员的行为作出判决,掌控整场比赛,确保比赛安全、公正、精彩的进行。跆拳道裁判的执法活动具有法官审判活动的一般特点,同时还保持着竞技体育本身所特有的裁判特点,这就造成裁判员在执法过程中可能会遭遇到类似于法官审判过程中的难题和跆拳道运动本身裁判所固有的难题,对裁判活动的公平正义造成一定影响。2008年北京奥运会跆拳道女子67公斤以上级别1/4决赛中,出现陈中因英国选手史蒂文森上诉成功而被判负的争议并引起了轩然大波;2010年亚运会女子49公斤级以下级别1/8预赛中,中华台北选手杨淑君在首场比赛以9比0的优势领先却被判罚下场并取消比赛资格,致使人们将责任归结为裁判执法问题,认为裁判判罚存在较大出入,因此,杨淑君事件使亚跆联“恶意操控比赛”等各种言论也甚嚣尘上。基于上述事件,本文试从法理学视角对跆拳道裁判的“自由裁量权”进行探讨,希望能引起国内裁判界更广泛的讨论。

一、研究对象与方法

(一)研究对象

表1为跆拳道竞赛规则及要素分析。

表1 跆拳道竞赛规则中自由裁量权要素[1]

(二)研究方法

1.文献资料法

通过CNKI网、图书馆等方式查找,分析跆拳道裁判执裁与法律上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具有类同性,查阅有关“自由心证”、“自由裁量权”的书籍和相关内容的文献资料30余篇,掌握相关理论和研究现状。

2.数据统计法

查阅大量相关资料,通过表格数据进行统计,并对应各阶段不同的裁量方法进行统计和处理,得出结论。

二、结果与分析

(一)跆拳道裁判适用“自由裁量权”的依据

自由裁量权的涵义是:合法合理地进行自由选择的权力。跆拳道裁判执裁和法官判决尽管有着本质上的不同,但从二者权力运作方式和机制来看,都是根据一定规则对本领域的秩序进行裁决和管理,具有极大的相似性。[1]由此可引申出跆拳道裁判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即跆拳道裁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正确完善的方式方法,为求得跆拳道比赛的公正性,使运动员有效发挥自己技战术水平,并赋予裁判员独立裁判能力,正确诠释跆拳道比赛规则。[2]跆拳道裁判执裁和法官判决的类同性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分析。

1.规则的限制性决定了裁判判决的依据性

法官的权力必须依据法律法规来行使,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前提是必须符合法律精神和原则,决不允许法官享拥超越法律、有法不依的权力。跆拳道比赛中,由于跆拳道规则具有滞后性、开放性和模糊性特点,裁判在行使规则赋予权力的同时,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不管是主裁或者边裁,其权力都已经由规则清晰划定,不能逾越。因此,裁判员所作出的任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判罚,都是在规则的限定下,有凭有据的。

2.身份的中立性决定了判决的公正性

法官或裁判作为案件或赛事的审判者,首先必须是第三方的,不与当事人的利益相关的。法官作为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主体要保持中立、客观的立场。法官作为法律的践行者,其公正性体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诉讼双方必须遵循共同的法律条例。跆拳道竞赛规则中裁判的选派、执裁和仲裁,也都强调了回避原则,即与本场运动员相关的裁判人员原则上应不参与该场比赛的执裁工作。跆拳道裁判在执裁的过程中,是比赛秩序的维护者,是比赛公平的守护者,不与双方运动员及其所代表的团体利益相关,对双方运动员一视同仁,运用同一标准。

(二)跆拳道裁判员自由心证与对证据自由裁量权的法理分析

自由心证制度是指一切证据是否具有足够证明力以及是否正确取舍和应用,此制度是在法律没有事先作出规定的情况下,法官根据内心的感性及理性判断来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制度。[3]依《牛津法院大辞典》之规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仅是指‘酌情’做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公平和合理的。[4]法律常常赋予法官权力或责任,使其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根据内心需要,并在合理范围内行使这种特殊的权力制度,这个问题早已经过司法上的明确规定[5]。而跆拳道的自由心证运用,则是在遵循裁判员本体感受的情况下,在赛场明确规定裁判依据的前提下,自由形成的赛场判决原则,并通过裁判员对比赛中犯规和不正当行为产生的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制度。而在裁判员执法过程中,由于本身的情感和赛场临时突发事件的变化,为求得比赛更加公正,更加切合观众及运动员意愿,有效发挥自己主观能动性,给与其在规则允许前提下独立判罚的权力。[6]目前国内学者将自由心证理解成一项证据法制度,即认为“所谓的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指如何判断证据的取舍情况及证据可靠度大小,完全交由法官根据自己感性或理性判断,对案件作出正确结论”[7]其要义有二:一是自由判断原则,即证据的证明力由裁判自由判断,法律不做预先规定;二是内心确信原则,即法官须依据证据,在内心“真诚地确信”,形成心证,由此判定事实[8]。事实上,裁判在执法中运用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的原则通常以裁判员执法的概念术语加以表达。自由心证作为一种原则所具有的抽象性,造成跆拳道裁判对证据自由裁量的分析的不确定性,它在本质上排斥具体的制度限制。

(三)跆拳道裁判的实践问题探讨

跆拳道裁判员需具有主动精神,从而得以负责跆拳道比赛规则的实施和执行。在临场执法裁判过程中,跆拳道裁判员一定会受到内外部各种因素的干扰,从而使判罚结果发生质的变化,这就造成了裁判执法结果的不可预测性。因此,从理论上说,跆拳道裁判员无疑享有一定的自由心证和自由裁量的权利,而自由裁量权也存在自由度大小的界定问题。裁量自由度如果从行为方式、行为条件、行为度及时空范围等划分可包含广度、中度、小度三种裁量[6]。这就要求跆拳道裁判员应依据相应的比赛事实和竞赛规则,使心证证据来源于行为方式、行为条件、行为尺度及时空条件这些要素。也就是说,跆拳道裁判应针对不同级别、不同性质甚至不同竞赛方的比赛,对证据事实的裁量标准给予特殊的个人的判断。但这样做往往会对比赛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如2008年华北地区高水平跆拳道测试赛中,首次适用了世界跆拳道联盟在北京奥运会后修改的新规则,裁判对高难动作和击头得分动作的尺度放宽,间接影响了运动员的技术发挥和战术走向,高难技术和击头技术的使用率及得分率都创下了当年的最高值。

(四)提高跆拳道裁判自由心证及其对证据自由裁量准确性的建议

1.培养裁判员独立执裁能力

基于目前国际跆拳道竞赛影响因素日趋复杂的现实,跆拳道裁判应该首先做到独立裁判。一是减少干扰因素的影响。重大比赛中跆拳道裁判委员会应尽量避免受国家政府、国家体育协会及其他集团或个人可能对裁判员执法产生影响的政治及经济等方面的限制或干涉。世界跆拳道联盟为保障跆拳道裁判的外在独立性,采取了诸如裁判淘汰制、临场抽选裁判制、裁判封闭集训等裁判员培养制度,以维护裁判的尊严和独立裁判的能力,并确保裁判自由裁量案件的良性执法环境。二是增强裁判员独立执裁的意识。跆拳道裁判应被定位为一个独立的可负责、可信任的执裁主体,他有足够的专业知识,能够进行规则和比赛事实上的独立判断,并有着足够的行为能力,对判罚证据作出合理的判断且能控制比赛过程。同时世界跆拳道联盟为保障跆拳道裁判的自由裁量权,要求必须为其提供良好的后台服务,使得裁判在裁判权的行使上完全是独立平等的。跆拳道裁判又分为主裁和边裁两种类型,两种裁判在比赛过程中既要通力合作,又要避免互相干扰,要根据规则独立判决。

2.完善裁判员职业道德和高尚人格

职业道德在跆拳道裁判活动中极其重要,它是裁判胜任执法的基本要求,涉及到裁判员逻辑思维、理性判断的能力及人格风范等。比赛证据的判定需要裁判员理性的判断与推理和对对象的观察。总体来说,一名合格的跆拳道裁判需要具备相应的基本职业道德。一是公正意识。跆拳道裁判员的公正意识主要包括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即裁判员应尽量保持一种中立公正的态度,以保证给予各方参与者平等竞赛的机会,对各方选手的不正当行为予以同等的关注。二是理性思维。理性思维是跆拳道裁判员必备的基本条件,它的中心与重心是合法性,即内应于裁判职业客观要求的独特思维,也称合法性思考[2]。同时跆拳道本身属于道德性很强的项目。而且,专业知识的涵养亦将促进裁判员品格的自主发展,这也是跆拳道界不断倡导裁判职业化在竞赛中的一个真实反映。

3.对裁判自由裁量权的约束

随着体育运动在国际竞争中所起到的作用越来越明显,跆拳道项目受影响的因素也日趋复杂。为了减少裁判自由心证和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保障跆拳道赛事的公平和正义,建立裁判违法执法惩罚制度和相应的监督制度是必要的。对于跆拳道裁判员的监督,可从电视转播、现场观众及网络媒体等监督者的意见方面直接或间接地开展。同时在规则中,对模糊、不清晰的条款进行修订,对“消极”“、有力、“伪装”等标准进行量化和具体化,使现行的跆拳道竞赛规则进一步规范化。

4.促使裁判自由裁量权的透明化

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目的在于补充法律漏洞,其标准应符合法律精神和大众道德的公平、正义。跆拳道裁判运用自由心证行使自由裁量权,完全属于裁判主观意识的内心活动,缺乏外在的监督标准。跆拳道新规则第13条和第22条中,明确提出的电子护具和录像审议制度,将使裁判执法程序近乎于完全公开化和透明化,进一步对裁判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了限制。

三、结论与建议

任何法律和规则都是被动的,需要由人主动执行,停止纷争必须依靠具有主观精神的法官和裁判[9]。跆拳道裁判员执行跆拳道竞赛规则之时,在深刻的理解和加深执法经验之后会发现,跆拳道竞赛规则中有些内容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跆拳道裁判员根据比赛中具体发生的赛况事实而作出的主观和客观结合的最后判罚。这也是本研究运用自由心证和自由裁量对跆拳道裁判员的判罚活动进行分析的法理诠释。因此,要实现跆拳道竞赛的公平与正义,不仅要在规则层面进行进一步的规划与完善,同时还需要不断提高裁判员的职业素质和道德水平。

[1]程春华.论法官的自由心证与法官对证据自由裁量[J].比较法研究,2009(1).

[2]吴雄文,李伟峰.足球裁判自由心证及其对证据自由裁量的分析[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9(3).

[3]刘春梅.现代自由心证制度[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

[4][英]戴维·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K].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98.

[5]袁新宽.自由心证司法适用之探讨——兼论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理解[J].杭州商学院学报,2003(3).

[6]戴敬东.关于裁判员“自由裁量权”的若干问题分析[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8(1).

[7]王灿,李伟峰.试论女子竞技体操裁判评分的自由裁量权[J].南京体育学院学报(社科版),2009,23(4).

[8]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上)[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144.

[9]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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