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土地财政时代县乡基层财政的困境与出路
2012-03-16安锦
安 锦
县乡两级政府都向地方居民提供公共产品,活动内容、履行职能基本相同,县管辖范围就是农村地区发展的基本边界。所以一般将县、乡财政放在一起看作是基层财政来加以研究。“县乡基层财政”一般指县财政(1635个)和县财政下的乡、镇、苏木、民族乡(35473个)。
一、近年来县乡基层财政现状及政策效果
2004年初,在全国2010个县和县级市中,其中财政困难县的总数就达到791个,占总数的48.38%,592个县(旗、市)为国家级贫困县。为缓解县乡财政困难,2004年以来,中央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一)“三奖一补”
对财政困难的县乡政府增加县乡税收收入,以及省市级政府增加对财政困难县财力性转移支付给予奖励;对县乡政府精简机构和人员给予奖励;对产粮大县给予奖励;对缓解工作做得好的地区给予补助。
(二)“乡财县管”
主要做法是在坚持财权和事权相统一,预算管理权、资金使用权和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以乡镇独立核算为主体,实行“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票据统管”的财政管理方式。
(三)“省直管县”
2009年财政部《关于推进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的意见》提出了总体目标是:2012年底前,力争全国除民族自治地区外全面推进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民族自治地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基层财政的扶持和指导,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四)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
2010年财政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意见》明确提出了以实现县乡政府“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为主要目标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
截止2007年,中央财政投入700多亿元“三奖一补”资金,困扰多年的县乡财政困难问题得到明显缓解,全国财政困难县由791个减少到27个。2010年中央财政下达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475亿元,2012年又增加到1075亿元。目前,我国县级财力水平明显提高,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显著增强,保障机制已初步形成。
二、土地财政对县乡基层财政的影响
(一)土地财政是弥补分税制后财政缺口的“无奈之举”
自1994年实施分税制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重逐年下降,从1993年的78%下降到2008年的46.71%,但财政支出却一直在70%上下波动。《中国财政年鉴》统计显示,在实行分税制的第一年(1994年),全国县乡两级财政赤字从1993年的42.41亿元扩大到726.28亿元。全国有60%的县和70%的乡镇不能按时给行政事业人员发工资。在县乡基层财政面临困难的时候,中央财政也无力进行大规模的转移支付。此时,土地财政是地方政府的“无奈之举”。
(二)土地财政延缓了县乡基层财政困难的矛盾
“土地财政”属于预算外收入,又叫第二财政(地方“小金库”),土地出让金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从2001年的16.6%飙升到2010年的76.6%,这对于县乡基层财政困难具有巨大的缓解作用。一方面,地价的不断攀升和房地产税费过高都助推了房价的飙升,而房地产税费最终会转化为商品房成本,由购房者买单。另一方面,一届政府把今后40年到70年的土地收益一次性收取,实际上是预支了未来若干年的土地收益总和。一旦大规模城市化进程结束,可供开发的土地日益减少,未来的公共财政状况将会面临严峻考验。
(三)加剧了县乡基层政府的“功利性冲动”
由于土地出让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而且其支出投向都有明确规定,除了近70%用于征地补偿等成本性开支外,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农业农村发展、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生支出,因此不能用于平衡公共财政预算,不能弥补公共财政收入不足。但由于中央政府的“默许”和监管不力,“获益于土地”的地方政府,有足够的“土地冲动”。虽经几番严查行动,依然存在建设用地总量增长太快、工业用地过度扩张、违法违规用地、滥占耕地等屡禁不止的问题。
(四)土地财政掩盖了财政分权的不合理性
我国的分税制只是规范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而地方之间的关系却没有规范,并不是彻底的分税制。日本地方财政有两层:都道府县、市町村,每一级政府都有两种主体税。中央主体税有个人所得税、法人所得税,都道府县主体税有居民税、事业税,市町村有居民税、固定资产税,都有明确的法律保障。而我国地方政府并没有细分税种,也没有法律保障,这样就有“省刮市”、“市刮县”的“财权上收、事权下放”的地方政府博弈。最终会导致县乡基层财政财力困难,而土地财政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县乡基层财政困难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这种财政分权的不合理性。
三、后土地财政时代县乡基层财政的出路
(一)加快转变县乡政府职能,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
县乡两级政府作为直接面对“三农”问题的政府组织,利用上级政策和资金为“三农”服务方面可大有作为。一方面要积极配合中央政策的变化,不断调整和加大对农村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供的方向和力度,切实使上级的各项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另一方面,要认真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各项农村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最佳模式,切实使政策和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第三是要强化乡镇的公共服务职能,逐步解决当前乡镇政府机构小而全的问题,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大力调整乡镇政府机构,使其真正面向农村,成为主要为农业和农村人口提供服务的载体。首先,应当明确政府的目标,县乡财政应当为这一目标服务;其次,根据目标合理分权,并明确政府的职能和责任;再次,确定费用来源于哪一级政府;最后,进行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二)确立县乡主体税种
根据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巨大差异的情况,实行地区差别的地方税体系。即按照经济发展程度、人口规模、公共产品人均水平控制标准等指标,推行选择性、有差别的税种分享办法,建立不同的地方税体系。特别是要确立以某一种或几个税种为主导的税收体系,将税基较广、收入稳定、流动性不大的税种作为市县级政府的主体税种,改变目前县级没有主体税种和共享税过多的局面。
国际经验表明,解决基层财政困难并不在于地方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有多高,而是来源要稳定。财产税是世界上最古老的税种,全世界有130多个国家课征各种形式的财产税。把财产税确定为县乡基层财政的主体税种有必要性和可行性。首先,财产税主要对不动产课税,而不动产具有难以移动、非流动性的特征,逃税也困难。其次,财产税符合受益原则。再次,运用课税手段调节收入差距时不具有税负转嫁性。最后,把财产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是国际经验,日本占45.3%,法国70%,美国80%,加拿大占84.5%,英国约占93%,澳大利亚则高达99.6%,我国只占5~8%。
(三)建立横向转移支付机制
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区财力差异大,公共服务能力差距大,中央负担又太大,单靠纵向转移不能很好的解决问题,需要积极的建立横向转移支付机制。对于省际之间的横向转移,由中央根据实际情况、使用科学测算方法计算出需要转移的数额,富裕的省能够承担的,全额承担,能力不足的,中央可以补助一部分资金;县际之间的,由有各省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进行测算,具体方法可参照省际转移的方法。这样既能减轻中央财政压力,使其有能力更好得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提供公共服务。同时也能均衡地方的公共服务能力,使转移支付整体功能充分发挥,更好地实现均等化目标。
(四)精简机构,加快综合配套改革
第一,要建立财政激励机制,调动县乡两级政府深化配套改革、精简机构,减轻基层财政负担。第二,强化财政预算对人员编制的约束力,从源头上控制单位超编进人。第三,对个别人员膨胀的县市追究责任。由省和财政部门组成调查组,对财政供养人员过度膨胀的县的编制管理情况进行调查,加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提高财政立法层次,完善财政立法体系
财政立法除少数几部为法律层次,绝大多数都是部门立法。层次低,权威性不够;易冲突,协调性差;科学性和规范性差;法律体系不健全具体表现为:一是单行立法多,统领不够;二是许多领域还无法可依、有法难依。民主性、科学性、透明度,公开性、监督性很差。所以,要加快财政行政程序建设,实行过程控制;加大审计力度,做好司法跟进;财政决策要公开、透明、科学、民主,建立专家论证机制和重大财政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六)实现基层财政科学化精细化
县乡财政和财政部门内部基层单位是财政管理的重要责任主体和载体,是财政管理中最活跃的因素。全面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进一步提高财政管理水平,重点在基础,关键在基层。
[1]阎坤:《中国县乡财政体制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
[2]罗丹、陈洁:《县乡财政的困境与出路》,《管理世界》,2009(3).
[3]余丽生:《增强基层财政公共服务能力途径选择》,《财政研究》,2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