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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个人所得税管理的改革与完善

2012-03-16钟峰峰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2年12期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法工商户纳税人

钟峰峰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管理现状

1.在对个人所得税进行征收时,整体纳税数量相对较少。从财政收入方面来说,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税收的总比重中所占比例相对较小,其征收的主要对象主要是人们工资薪酬。但由于我国的大部分人均工资薪金都很难超过起征点标准,因此个人所得税的整体纳税数量相对较少,且纳税金额相对较小,因此在国家宏观调控过程中很难起到应有的调节作用,而且在对个人所得税征收过程中使用的有关资料以及人力也会形成负成本,也给国家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

2.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无法真正体现出其立法原则。当前情况下,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面临着重重困难,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只能按照个人收入的来源来进行具体征收,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成熟和发展,个人收入来源越来越具有多元化特性,而这种多元化特性主要体现在财产性收入以及转移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这三个方面。其中财产性收入主要指个人在日常生活中通过自己所拥有的不动产(房屋以及车辆等)以及动产(银行存款以及有价证券)等来获取的相关个人收入;经营性收入主要是指个人在日常生活以及工作过程中所从事的其他生产活动时,所获取得相关净收入;转移性收入主要指国家以及相关社会单位或者团体机构对个人的各种转移支付,比如我们常说的退休金、住房公积金以及保险索赔等。与此同时,恰恰是这种多元化特性导致了纳税机构很难对纳税人的收入来源进行全面有效的掌控,致使征税过程中出现收入流失,从而造成部分人收入较高但纳税却相对减少,久而久之,势必会造成我国税收来源相对缩减以及税收收入相对下降的情况。同时也无法真正体现出多得多征,税负公平的基本原则。虽然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一定的修改,但仍未真正体现出其立法原则。

3.税务机关征收难度大,无法征收到位。现阶段,由于我国缴税人口众多,宣传力度不够,导致纳税人主动纳税意识比较薄弱。此外税务机关也缺乏强有力的强制措施,不论是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还是法规,在个人所得税这块,都存有一定的漏洞。造成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难度较大,无法及时征收到位。

4.我国的税收制度缺乏公平、公正性。我国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如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3500元,如果是相同的4000元收入,在经济相对比较发达例如广州、深圳以及北京和上海等大型城市,勉强可以解决温饱问题,而在像济南、武昌、石家庄这种二线城市,已经是中等以上的收入水平,但是在征税时,确是同等对待的,这样就致使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缺乏一定公平公正性。

二、个人所得税管理的改革和完善措施

1.创设科学、合理的税制模式。不断地完善和治理内部以及外部的征收和管理条件,做好宣传工作,不断的增强全民的纳税意识,并不断的提高征收人员的整体素质以及完善和改革个人所得的税收征管体系。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过程中,将纳税人员、征管人员以及管理制度等有机的结合起来,通过相互协调配合发展,不断强化税收监管,进而防止出现逃税、漏税现象。此外,可以在原有征税机制的基础之上,再通过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来不断地扩大征收的范围,进而实现对个人所得阶梯合理式征收。同时将工资薪酬、财产租赁所得、劳务报酬以及个人稿酬所得等进行完整统一的细化分类。这样就在稳定税收来源、明确税收基数以及提高税收治理水平的基础之上,增强了个人所得的征收和管理机制的灵活性,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税收形象,为以后个人所得税模式的转变、扩大以及完善和改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建立科学、合理的费用扣除制度。现阶段,我国的经济发展在地区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不同地区不同家庭的收支情况也各有不同,因此一定要依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对征税机制以及纳税税率和纳税基数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改。并让各地依照当地的经济标准来制定相关纳税机关的扣除费用,此外,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一定要考虑到通货膨胀这一重要因素,保证制定的扣除费用能够随着物价的变化而进行相应的调整,进而确保纳税人不会出现生活水平下降的情况。

3.加大我国新《个人所得税法》执行和实施力度。在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中除了对个人工资、薪酬以及其他所得费用进行相应的调整之外,还对两类纳税人的纳税标准也进行了适度的调整:一是个人承包经营所得。其必要的扣除费用由每人每月2000元上调到3500元。二是个体工商户主以及个人投资所得的必要减除费用,由每人2000元上调到3500元,并依据我国当前的经济现状对税率结构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修改,将个人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并适当扩大了最高税率的覆盖范围。应该来说,这次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个体工商户同工薪所得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负水平的平衡问题。在修改前,个体工商户的纳入标准为2000元,也就是说扣除一定的成本费用之外,只要其盈利超过2000元就要上缴一定的费用,这就在一定程度上缩减了个体工商户的流动资金,加大了那些“小本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生存和发展难度,而修改之后的个税标准由原先的2000元上调到现今的3500元,那么就是说,如果扣除一定成本费用之后,每月的盈利不足3500元,则可以不用缴税;而超过3500元的,也可以少交不少税。这就在保护工薪所得纳税人的自身利益的基础之上,也有利的支持了承包承租经营者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发展。总的来讲,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先前个人所得税在征收所暴露出来的种种问题,在切实提高我国税收收入的同时,也有利的体现公平负担的原则,因此这就要求我们要加大我国新《个人所得税法》执行和实施力度。

通过不断完善和优化绩效考核制度,来调动税务人员的积极性,并采取激励奖惩制度来规范税务人员的工作行为,以确保在征税过程中,能够严格依据个人所得法来开展和实施税收工作。此外,国家应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进一步明确和保障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和执行力度。以确保在以后的个税征收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有例可循。同时加大税收的宣传力度,增强人们的主人翁意识,以实现在调动人们纳税积极性的同时,切实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总之,税收作为一个国家获取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在发挥政府各项职能等方面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这就要求相关税收机构一定要做好国家的税收工作。

[1]王晓云,郑玉敏.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建设的几点思考[J].辽宁商务职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2).

[2]彭昌喜.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若干问题的思考[J].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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