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间融资风险防范与控制研究
2012-03-16张艳平
张艳平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河南省民间融资日趋活跃,民间融资作为一种自发性的金融制度安排,在弥补正规金融体系不足、缓解民间资金需求矛盾方面具有自身的比较优势。由于民间融资具有正规金融所不具备的“快速、小额、短期”等优点,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中小微型企业和“三农”融资难题,增强了经济运行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但由于法律法规缺失、行业监管缺位,民间融资基本上处于自发和无序的状态,其部分资金流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影响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民间融资利率较高的特征,已明显超出当地实体经济盈利水平和借款方实际承受能力,容易引发实体经济风险。民间融资交易隐蔽、高趋利性的特点也易诱发非法集资、高利转贷、暴力讨债、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影响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针对民间融资存在的各种风险,我们来剖析民间融资风险产生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
(一)组织形式相对落后。对于地缘、亲缘关系的依赖决定了民间金融不可能具有规模经济的制度优势,并且其对竞争的本能回避导致了一定程度上的低效率。组织形式的落后,必然带来防范风险措施的不足。近年来,民间融资出现了一些新的组织形式。例如,某地成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模式,以股东的资本金,股东额外增加的投资资金和以私募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所得的私募资金作为主要资金来源,对县辖范围内的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及其项目进行投资:某地成立民营企业互助联合会,以会费形式,解决中小企业的资金困难。这些新型组织虽然融入了现代企业的管理模式,或者借助了银行等正规金融的信用,但本质上没有摆脱对地缘、亲缘的依赖。
(二)内部产权保护需求不足。从产业组织理论的角度来看,民间金融市场基本上属于垄断的市场结构。原因有二,第一是市场分割严重。民间金融组织几乎均建立在特殊的基础上,在地缘和亲缘的系统之间,由于相互不了解,信用度很低,也使得跨市场借贷近乎于不可能。第二是融资来源的不足,造成资金供给的相对稀少,从而使民间贷款具有一定的垄断意义。垄断的市场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民间金融缺乏足够的动力去寻求适宜发展的产权制度。民间金融的规模较小,难以承受进行产权界定的高昂成本,即使成本可以分摊到以后。其次,资金供给者依赖垄断的优势可以获得超额利润,界定产权难以进一步增加收益,使得边际收益如此之小以致于不能抵消由此带来的高额边际成本。
(三)规模劣势和关联风险。民间金融机构的资金通常来源于自有资金,其资金的来源局限于一个相对狭小的区域内,这使得它动员储蓄的能力受到制约。民间金融机构能够提供的信贷资金不论从规模上还是期限上都非常有限。民间金融市场的参与者人数少,关系紧密,减少了因参与者范围扩大而抵消个别风险的可能性,甲受冲击从而给乙带来冲击的可能性就增加了。
通过剖析民间融资风险产生的原因,我们试着从以下几方面去防范民间融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措施:
(一)审慎选择融资对象。融资双方原有的社会关系是发生融资关系和防范借贷风险的最根本基础。在中小企业的融资活动中,双方主体没有任何社会关系基础的情况一般很少发生。据笔者调查,仅10%左右的借贷活动双方不相识。但即便如此,也全部都有双方均认识的熟人介绍。有50%的借贷双方是朋友关系、30%是亲戚关系、10%是同业关系。这种种关系都可以归结为“社会资本”。社会资本的存在,是防范道德风险和违约动机的最优方式。
(二)强调第一还款源的重要性。民间借贷融资的风险防范并不依赖抵押或担保。据笔者调查,近90%的借贷活动既无财产抵押也无他人担保,基本上是一种信用借贷,而有抵押或担保占比不多。这与银行或信用社的放款截然不同。抵押或担保的严格要求成为客户申请贷款的主要障碍。民间借贷不依赖于第二还款来源的风险防范机制,实际上也使放款人对资金风险更具敏感性。
相反,民间借贷对第一还款源即借款人本人的还款能力却非常重视。虽然没有正规的财产状况审查,但对借款人的信用、还款能力都要经过详细的调查和核实。相对于正规金融的审查,这种民间信用调查信息不对称的程度要小得多,而且调查的成本也小得多,体现在不需要借助现代化的分析手段进行信用分析,而是更注重依靠平时接触所形成的认识就可以对参与者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
(三)限定资金使用范围。民间融资最本质的成功之处在于其对民间融资功能的正确界定。民间融资的立足点是通过资金供给和需求的组合,以资金供给者提供的资金为资金需求者提供融资服务,满足需求者某种特定的融资需求。与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等今后很有可能不再需要的贷款相比,贷款人更愿意发放周转性的生产资金贷款和消费贷款,以降低有意违约的风险。
(四)对融资规模的严格控制。贷款的违约风险与贷款金额有密切关系。金额越大,违约风险越大。这意味着无论在何种条件下,有的贷款根本没有收回的可能性。即使有利率升水也无法弥补损失。根据信贷配给理论,利率升水本身还会对还款意愿产生影响。大额的贷款会增加违约的可能性,而对“大额”的界定需依特定社会条件而定,如人均收入水平的高低,移民等生活变动成本的大小等。因为立足点是满足参与者小额、短期和临时性的资金需求,而不是为参与者的投机提供平台,所以民间金融控制风险很重要的一个措施就是对资金规模的严格控制。即使参与者有投机、违约的动机,小规模借贷、投资所提供的动力也远远不足。而且这些规模大都在参与者能力承担的范围之内,即使发生违约,也能通过对相关财产的控制等措施及时弥补。
(五)扩大“抵押品”范围。对于违约的担心也有可能使贷款人提出抵押品要求,虽然这种现象并不普遍。抵押的形式多种多样,可以是财产权证,也有可能是劳动力本身。抵押品的价值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借贷双方对抵押品的价值有一致的估价,另一种则是借款人的估值要大大高于贷款人对其的估值。前一种抵押品能够覆盖更多的贷款人风险贴水。当借款人因意外原因而失去偿还能力,则贷款人可以通过变卖抵押品而获得足够的补偿。在这种情况下,信用只是附加在抵押品上的一层“面纱”,其自身并没有产生经济价值。而第二种抵押品的抵押功能更加明显。
民间融资与银行信贷好像跷跷板的两端。在银根持续收紧的环境下,民间融资的热度在逐渐升温。这些民间融资多数为短期行为,企业的融资用途主要用于满足生产需要,解决流动资金不足。民间借款的期限大都在一年以内,融资期限与企业用钱周期不匹配,部分企业主不得不以“借新还旧”方式维持,借款成本会更高。
建议尽快建立对民间融资的检测与风险预警体系,加强对民间融资发展状况的跟踪研究。建议尽快出台《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对民间融资的相关内容明确界定,使其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典当行、融资性担保公司、创投公司等的监管,促使其规范经营,坚决制止各类非法集资行为,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应加强对国家产业政策的宣传,及时公布受国家宏观调控限制的行业,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流向国家支持的行业,降低民间资本行业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