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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弱势群体:图书馆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2012-02-15洪伟达

图书馆建设 2012年6期
关键词:责任图书馆服务

洪伟达

(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1 相关概念

1.1 图书馆社会包容概念的提出

国外图书馆关于弱势群体服务的研究和实践已有百余年的历史,倡导和实践图书馆服务的平等获取和包容性、争取为社会底层人群或弱势群体提供服务,在欧美公共图书馆发展的各个时期是一以贯之的[2]。自1974年法国学者拉诺提出“社会排斥”的概念以来[3],社会包容理念逐渐渗入图书馆服务及工作的各个环节,成为各国图书馆秉承的使命和核心价值之一。Prof Ina Fourie在2007年IFLA大会上的发言——《图书馆促进社会包容:我们如何思考……》中提到:“我们必须从社会排斥定义社会包容。社会排斥往往与贫穷关联,但远不止于此。它关系到发生于人群或区域的一系列问题,如失业、歧视、技能贫乏、住房条件差、卫生条件恶劣等。图书馆需要解决社区和社会对少数人群的排斥以及对其信息获取和信息使用的排斥。”[4]最著名的图书馆社会包容研究莫过于1998年英国利兹城市大学信息管理学院的Dave Muddiman等人的《向所有人开放吗?公共图书馆与社会排斥》[5](Open to All? The Public Library and Social Exclusion)项目及1999年英国文化传媒体育部发布的题为《所有人的图书馆》[6](Libraries for All: Social Inclusion in Public Libraries)的报告。这些研究从不同角度论述了公共图书馆在公共文化领域消除社会排斥、促进社会包容、推动社会和谐的作用。

1.2 图书馆社会责任的内涵及其分类

社会责任(Social Responsibility)的研究最早始于20世纪初美国学者对企业的研究,随后逐渐扩展至组织、政府等其他领域。其中最具代表性、受到业界普遍认可的社会责任内涵是由管理大师彼得·德鲁克提出的:每个组织必须承担所有与其有关的员工、环境、顾客和其他与组织有关联的人和事的全部责任,这就是它的社会责任[7]。国际标准化组织2010年制定并发布的《社会责任指南》(ISO 26000)将其定义为:“通过透明和道德的行为,组织为其决策和活动给社会和环境带来的影响所承担的责任。这些行为有助于组织的可持续发展,包括健康发展和社会福祉;这些行为考虑到利益相关方的期望,符合适用法律并与国际行为规范一致;这些行为融入到整个组织并践行于其各种关系之中。”[8]图书馆领域最早发布的关于社会责任的纲领性文件是美国1939年正式通过的《图书馆权利法案》(Library Bill of Rights),其中强调,图书馆有提供未经审查和受限制的信息的责任。此后,对于图书馆社会责任之争,大卫·伯宁豪森在《社会责任与图书馆权利》中曾这样论述:“图书馆(员)应不论其个人信仰或道德信念,承担从全世界所有作者和出版媒体(而不是从任何核准名单)中选择资料的社会责任,并建立能够体现(包含)全部有争议性问题观点的平衡馆藏体系。图书馆(员)将这种把具有违反事实、真理或与自身宗教信仰相违背的观点的文献不予收藏或从馆藏中剔除的做法看作是对图书馆(员)职权的滥用。”[9]业界则比较推崇美国图书馆协会 (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简称ALA)于2004年提出的图书馆社会责任定义:“社会责任是图书馆事业所做出的贡献,其体现在:改善或解决社会的关键问题,并努力在这些问题上支持、促进、告知或教育美国公民,鼓励他们研究每个问题的众多观点和事实。”[10]由此可见,图书馆社会责任是指图书馆作为责任主体对社会承担的减少或消除其带来的影响以及有利于公众福利增长、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的责任,是在实现图书馆使命和目标(法律职能和义务)的基础上所承担的更高要求(道德要求)的社会义务,并以一种有利于社会的方式进行经营和管理。

笔者曾撰文根据德鲁克关于组织社会责任的界定对社会责任的内涵与限度进行了探讨,将图书馆社会责任内涵概括为两类[11]:(1)社会责任是图书馆对社会的影响,即组织(图书馆)的经营对社会产生了什么影响,如图书馆为公众提供服务时,因客观原因(如地理位置、经济、生理等原因)不能对所有公众提供完全均等的服务,这事实上会对某些人(如弱势群体)造成一定的排斥和影响,使其无法享有同等的图书馆服务,这是一种“完全意义上的必要的恶”(德鲁克语),是图书馆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而且图书馆应尽其所能将这种“恶”(负面影响)消除或降到最低。(2)社会责任涉及到社会问题,即组织(图书馆)能够为社会做些什么。图书馆积极地参与到社会生活中,为社会的正义、公平、稳定、和谐和包容以及人类的幸福、繁荣做出贡献,这是图书馆出于道德而自愿承担的社会责任,如设立求职咨询中心、宣传环境保护、提供个人理财服务、表明反战态度等[11]。

2 包容弱势群体是图书馆的社会责任

2.1 图书馆包容弱势群体的必要性

图书馆(本文主要指公共图书馆,下同)作为一种典型的公共物品,是国家为保障公民平等、自由地获取知识和信息而设置的制度安排,是社会通过信息资源的公正分配和均衡配置的方式实现信息公平的机构,其需要占用公共资源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属于非营利的公共组织[12]。图书馆尤其是公共图书馆应为所有公众提供平等的服务,对以任何原因(包括种族、性别、生理、经济情况、宗教信仰及政治原因)将一部分人排斥在外造成的“数字鸿沟”扩大负责。这些替国家(政府)承担的社会责任具有必须性,因此图书馆应积极采取措施消除这些负面影响或使其降到最低。

从某种意义上说,国家(政府)除了要承担那些没有人承担的主要责任之外,还要承担那些人们不能或不愿意履行的责任,如保护无家可归的老年人、无父母抚养的儿童、无人照看的患者等弱势群体[13]。由于这些次要责任是社会作为整体的道德责任,所以应该由某些社会组织或成员(如图书馆)代表社会来履行[13]。图书馆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税收,因此图书馆有义务替国家(政府)分担社会整体的道德责任,如为公众提供进行终身教育和免费获取信息的场所;同时,还应在其他方面承担一些“次要的”社会责任,以追求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幸福最大化、增进社会融合、促进人类发展和社会进步为目的,为公众提供知识援助。对于弱势群体来说,享受免费的图书馆服务是他们能够负担得起的获得信息和知识、接触网络、接受社会教育、参与培训的主要渠道,是保障他们信息权利、文化福利和受教育权利的重要(对某些人来说甚至是唯一的)手段,因此图书馆可被认为是消除社会“数字鸿沟”的重要组织和机构。在现实中,图书馆也的确是这样做的,它们通过公平地配置信息资源和教育资源提高普通社会成员特别是弱势群体的竞争能力,矫正各种不平等的社会基础条件和重要制度安排。

此外,图书馆是促进弱势群体参与社会活动、推进社会政治文明建设的前提。弱势群体建设性地参与政治、参与社会、行使民主权利,需要知识、思想、文化和信息的无限开放。“参与”对于社会排斥的重要意义及公共图书馆在提供个人与社会群体的终身教育、自主决策和文化发展方面的基础保障作用,使得公共图书馆成为“促使人们寻求和平和精神幸福的主要机构”[14]98。《基于社会审计的公共图书馆服务影响力研究》报告用数据说明了公共图书馆对于当地社区的文化影响力,如公民使用图书馆能够学习新技能、建立自信心,公共图书馆有益于读者心理和情绪的健康,尤其是对于敏感、孤独的老年人和残疾人等弱势群体[15]。可见,公共图书馆在消除社会排斥中的重要作用被充分肯定:公共图书馆是群众集会的合适场所,能够促进跨文化的理解和沟通,并促进社会融合。公共图书馆不仅能够激发公众的政治参与意识、夯实公众的政治参与基础、增强公众的政治参与素质、改善公众的政治参与环境、创新公众的政治参与方式,同时能够赋予社会弱势群体一定的话语权,从而促进其参与社会、获得社会关注、拥有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利。

2.2 图书馆包容弱势群体的正当性

无论是各国政府、国际组织还是行业协会,都比较重视图书馆在包容和保护弱势群体中的重要作用,并在一系列国际公约和法律法规中都作了相关规定,以将社会包容理念融入图书馆职业精神。由国际图书馆协会和机构联合会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公共图书馆服务发展指南》阐释了公共图书馆的作用和目标,并强调“公共图书馆的一项最基本的原则是其各项服务必须对社区的所有成员开放,不能因为社区的某个团体而排斥其他成员,必须确保那些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得到主流服务的少数群体也能够平等地享受到各种服务”[14]9。《信息社会世界首脑会议原则宣言》中提出:“应特别关注边缘群体和弱势群体的特殊需要,在教育、培训和人力资源开发的各个阶段推广使用信息技术,同时注意满足残疾人、处境不利群体和弱势群体的特殊服务。”[16]ALA则明确提出:“不能因为种族、年龄、背景或观点,拒绝或限制某人利用图书馆的权利。”[17]与此同时,我国近几年也制定并发布了一系列表明国家文化发展理念和方向的政策文件,从国家战略的高度体现了向弱势群体倾斜的“公共服务普遍均等原则”。例如,《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建设发展规划纲要》明确了面向弱势群体的“文化低保”政策,指出应“切实维护低收入人群和特殊群体的基本文化权益,采取政府采购、补贴等措施,开辟服务渠道,丰富服务内容,保障和实现城市低收入居民、残疾人、老年人和农民工等群体的基本文化生活需求”[18]。《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及其相关会议提出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惠及全民原则”,把保障基层民众和弱势群体的基本文化权益放在突出的位置。

公共图书馆的历史沿革和职业理念决定了其必然在保护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和谐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公共图书馆应提供普遍均等、对所有人开放的服务,将社会弱势群体囊括进图书馆服务范围,并在经费、人员、资源、服务等方面向弱势群体倾斜,使其在社会的公共服务体系中真正受益,关注和强调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19]。

3 图书馆包容弱势群体的实现方式与原则

3.1 图书馆包容弱势群体的实现方式

3.1.1 法律制度

我国应加快法律制度体系建设,通过法律和法规明确并规范图书馆作为行为主体应享有的权利和须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从而使图书馆对自身职责和社会责任有明确的区分,使图书馆明确哪些是“必须做的”、哪些是“应该做的”。例如,让公众自由获取所需信息是图书馆的职责所在,而主动为弱势群体提供知识援助则属于图书馆社会责任范畴。因此,我国应加快《图书馆法》的立法进程,并将有关弱势群体服务的特别规定纳入《图书馆法》,从制度、规章、设施、经费等角度支持图书馆开展弱势群体服务。此外,图书馆是公众尤其是弱势群体获得政府信息资源的最为便利、经济的渠道,因此还应在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3.1.2 服务理念

图书馆服务理念是指导一切图书馆服务的根本,社会包容理念是当代图书馆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图书馆在促进社会和谐共建过程中需坚守的职业精神。然而,图书馆的社会责任与图书馆核心服务理念之间存在相悖之处,图书馆承担社会责任(指“分外”责任)的过程中往往会与“分内”职责的履行产生认识上的冲突,如图书馆维护公共安全的社会责任与履行知识自由使命之间的冲突。美国图书馆界自20世纪六七十年代就开始讨论图书馆社会责任与知识自由原则冲突问题,“伯宁豪森争论”即为典型案例[20]。然而,图书馆履行社会包容理念既是图书馆的分内责任,也是图书馆的分外责任,即社会责任。这是因为,保障所有公民的知识获取权利、受教育权利是图书馆的基本职能,而为弱势群体提供知识援助、维护社会和谐安定则属于图书馆的分外责任。因此,图书馆在解决责任冲突时应遵循权责一致的原则,即应该有选择地履行与权利相对应的责任。

3.1.3 服务实践

我国图书馆界可以在如下方面开展社会责任实践:第一,提供“无障碍”的图书馆设备设施。图书馆为弱势群体提供服务的基本前提是图书馆建筑内部不存在任何物理性障碍。对此,图书馆可具体采取的措施包括:设置残疾人无障碍通道、残疾人与儿童触手可及的电梯按钮,设置盲人阅览室、老年人阅览室、亲子共读阅览室,为老年人提供花镜、为少年儿童提供儿童桌椅、为残障人士提供轮椅等。此外,图书馆还应该消除阻碍弱势群体获得图书馆服务或进入图书馆的制度性障碍,如国外图书馆允许无家可归者在图书馆过夜。第二,充分发挥图书馆作为公共空间的社会功能。图书馆可定期开展针对农民工、老年人、低文化者、低收入者等弱势群体的电脑培训、职业介绍、文化讲座,也可以将研修室、活动室、报告厅等场所免费租借给社会公众,开展大众文化休闲活动。例如,杭州图书馆在国内较早地将公共空间理论付诸于实践,从单一图书借阅向多元化文化服务转变,功能日益宽广和精深,除为公众提供图书推荐以及举办讲座与展览、音乐欣赏、影视播放外,还组建艺术团队,组织公益演出,支持并帮助读者自办活动[21]。第三,延伸图书馆服务,为弱势群体提供知识援助。图书馆应将服务延伸至社区、乡镇,延伸至弱势群体身边,使所有公众都能够享受这种“文化福祉”。图书馆可借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在乡镇开展活动之机,送书下乡,举办农副产品种植养殖培训,为农民提供实用的农业知识服务;可在社区普遍开设图书室、设置流动分馆,开展“图书漂流”活动,将文献资源送到弱势群体的身边。例如,黑龙江省图书馆定期将“漂流”的书刊送至哈尔滨市区的一些工地,为农民工送去知识与温暖,使其在闲暇时间充分享受阅读的快乐。

3.2 图书馆包容弱势群体的原则

3.2.1 范围合理划定原则

图书馆承担包容弱势群体的社会责任,应首先明确保护的对象是所有遭受歧视及权利不能充分履行而且在社会中长期处于不利地位的特殊群体,其范围不应扩大,也不应缩小。也就是说,不能以地域、身份(如户口)、性别、年龄、生理等原因将一部分人排除在外;同样,不能将弱势群体的范围划分得过大,这样容易给图书馆造成较大的负担,给图书馆的职责履行带来不利影响。

3.2.2 手段与目的相适应原则

图书馆应根据不同群体的特征有针对性地区别对待。例如,对于农民工群体,图书馆应将重点放在提高他们的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丰富其就业信息等方面;对于老年人群体,应将重点放在为他们提供更加丰富的文化休闲活动方面,从而安慰其心灵,使其获得阅读的快乐;对于残障人士,应将重点放在使其更加便利地获得图书馆服务(如上门服务)及为其提供融入社会、参与社会生活的场所方面,拓宽其信息获取渠道;对于低收入人群,应将重点放在降低其获得图书馆服务的成本方面,以增强其政治参与能力。

3.2.3 保护程度适当原则

图书馆承担包容弱势群体的社会责任应有一定的限度,即“比例平等”。一方面,图书馆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应建立在公平、合理、客观的基础之上,使弱势群体得到的特殊保护与其自身的境况相当,因为境况越差的弱势群体需要来自图书馆方面的保护越多。另一方面,图书馆承担包容弱势群体的社会责任应与其现状和能力(如规模、经费、人员等)成正比,即有能力的图书馆多承担些,能力有限的图书馆尽力而为。

4 结 语

图书馆作为保障公民信息权利的制度安排和公益性组织,理应在知识社会领域承担起保障弱势群体知识权益的社会责任,并为图书馆自身对社会产生的影响负责,对社会问题做出积极的反应与行动。然而,由于图书馆的资源能力和权力行使范围有限,其承担社会责任也应该是有限度的。因此,图书馆应在履行自身基本职能的基础上,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先,以自身使命、远景、价值理念为指导原则,在一定界限内积极承担起包容弱势群体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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