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教师行业作风制度建设思考
2012-02-15梁立启
栗 霞,梁立启
(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广东湛江524093)
体育教师是国家学校体育工作方针政策的终端执行者,更是一个学校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1]体育教师作风(或称“行业作风”)建设发生在各级学校体育领域内,是体育教师职业素质建设的必要内容,是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提升体育教学质量、实现学校体育工作健康发展的保证。改革开放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一系列法律相继出台,初步结束了学校体育工作无法可依的局面,为体育教师在法律层面正常开展教学工作提供了依据。然而,在社会快速转型时期,滞后的法制建设远远跟不上学校教育大发展的要求,体育工作中所充斥的法制元素被人为淡化,[2]学校体育工作落后的局面仍然没有摆脱,仅靠《教师法》、《体育法》和极少量相关法规制度,尚不足以推动体育教师行业作风建设的持续、健康发展。因此,本研究从学校体育工作的实际出发,思考体育教师作风建设制度缺失带来的问题,试图说明加强体育教师行业作风法制建设的必要性。
1 当前体育教师作风建设制度缺失带来的问题
1.1 责任主体不明确,殃及教学质量
2002年9月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在学生伤害事故面前,虽然文件强调学校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但是,若真的在体育教学中发生学生伤害事故,作为学校体育教学的执行者——体育教师必定难逃其责。诚然,为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学校和体育教师都不愿意看到伤害学生的体育教学事故。
对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现在法律保障体系不完备,还没有有效的解决机制,加之社会舆论压力增大,学校也只能消极防范。很多学校取消了对抗性强、有风险的活动,连传统的跳山羊、翻单杠也被禁止,还有的学校下课不让学生去操场。[3]面对此种情况,体育教师更感觉爱莫能助。因为一旦将风险附加在体育课堂,就意味着学校和体育教师可能要承担体育教学事故的责任。事实上,凡是身体参与的活动,尤其是以身体活动为基本手段的体育教学,不可避免的会造成身体伤害事故,如挫伤、扭伤、摔伤、砸伤、拉伤。在有可能发生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面前,本应该开设的、有意义的、受学生欢迎的教学项目被迫取消了。本应该为实现学生心肺机能的良好发展而承受的运动负荷削减到了最小化,本应该在室外进行的野蛮、粗放的身体活动不敢大胆开展。当然,本应该活泼、生动的体育课堂在唯唯诺诺、谨小慎微的心理提防下变成一潭死水,教学效果甚微。总之,学校和体育教师惧怕承担责任的心理会导致教学质量的下降。
然而,面对我国二十多年来青少年体质持续滑坡现象,不少人把症结归于学校体育课,不分青红皂白地对学校和体育教师进行指责,认为学校没有担负起增强学生体质的根本任务,批评体育教师在体育教学环节上不出力、不认真、不负责。面对指责,体育教师通常陷入“两难”的尴尬境地。若上好体育课,真正发挥体育课增强学生体质的功能,就有可能要承担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若担心发生伤害学生的事故,畏首畏尾地开展教学,就不能保证体育教学效果。因此,为了消除体育教师不必要的顾虑,保证体育教学质量,非常有必要深入学习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9月1日起实施),根据学校体育教学的特点,从法规条例上认真解读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主体,打消体育教师不必要的疑虑。
1.2 权益保障机制不健全,挫伤教师工作激情
体育教师作为教育工作者,不仅享有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待遇,还要享有从事体育教学工作特点有关的权益保障。原国家教委在1990年3月12日发布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体育教师的职务聘任、工资待遇应当与其他任课教师同等对待。”现行《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也规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合格的体育教师,保障体育教师享受与其工作特点有关的待遇。”然而,过于宽泛的法律法规在实际操作中通常留有“真空”。
第一,一度失衡的德、智、体教育,长期把学校体育看做教育的“副科”而不被重视。重智育、轻体育现象还相当严重,体育教师也常常处于“边缘化”的地位,甚至80%以上的学校存在体育教师与其他学科教师同工不同酬,差别待遇和身份歧视的现象,[4]体育教师享受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远不及其他学科教师;第二,体育教师不仅要承担体育教学工作,还要承担课间操、大课间体育活动、组织学生每天1小时体育锻炼以及组织学生课余训练、竞赛等工作,任务繁杂,工作量大,交流、学习的机会很少,自然缺少个人能力拓展的机会;第三,更有甚者,有些学校不懂体育教学规律,误以为体育教师不用备课、写教案,不用布置、批改作业,不用考试、阅卷,于是在计算教师工作量时采用“课时乘以系数”的方式,即其他课程如语、数、外或者专业课课时系数为“1”,而体育课时系数通常还要乘以0.9、0.8、0.7不等,体育课时被强行“打折”,甚至“折上折”,直接导致体育教师收入减少。因此,在社会分配的操作过程中,体育教师应有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难以改善,体育教师的工作激情也惨遭挫伤。
1.3 行业作风缺少规制,师德师风失范
教师行业作风建设直接关系到教育的发展,进而影响到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然而,当前体育教师的师德师风建设备受议论,其部分问题确实出现在体育教师身上,主要表现在:一是不能耐受清贫,金钱至上,无心教书,谋求第二职业;二是言行粗俗,举止不雅,违背社会公德,自损教师形象;三是处理问题方式粗暴,教学方法简单,嘲讽、恐吓、体罚学生的行为屡禁不止;四是目无法纪,伦理失常,体育教师猥亵、强奸女学生的事件时常在社会上掀起轩然大波,湮灭了教师形象。这些损毁体育教师形象的做法,严重损害了体育教师的社会公信力,有悖国家的教育方针,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因此,加强体育教师行业作风建设的急迫任务就摆在我们的面前。
良好的教师行业作风的形成同样需要制度约束,一套全面、规范、科学的制度对于培养教师良好的师德师风,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素质,提升教师的职业形象,提供了重要依据和制度保障。体育教师是学生掌握体育知识和运动技能的领路人,是学生体魄增强、体格发展、健康成长的见证者。因此,体育教师要自觉遵守《教师法》,爱岗敬业,严谨治学,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弘扬高尚师德,力行师德规范,以完美的人格、高尚的品德、和善的言行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健康成长。然而,仅仅依靠现行的《教师法》尚不足以细化到学校体育领域内,体育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还需要在《教师法》的框架下,根据体育教学工作特点来建章立制,加以强化。
1.4 学术制度不完善,学术不端之风流行
学术制度是在学术发展进程中形成的一整套保证学术健康发展的制度性规范。学术制度包括公认的学术准则和规范,严格的学术规训、学术准入和晋升制度等,这些制度既有与学术相关的各种硬性规定,也包括各种约定俗成的习俗和规范。[5]完善的教师聘任和晋升制度、教师评价制度、教师发展制度、教师管理制度等为教师学术行为提供了准绳,使教师的学术活动有法可依,一方面保护了教师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对学术失范、学术不端行为有明确的法律规范。然而,随着社会变革带来的价值观的变化和制度建设的滞后,目前,学术制度不完善而导致的学术不端行为也存在于我国学界:无视学术规范,剽窃、抄袭现象屡屡发生;毫无新创的低水平重复造成学术泡沫泛滥成灾;课题套课题,一稿多投,著作内容重复出版等变相学术欺诈行为司空见惯。[6]学术不端之风也同样存在于体育学界,并影响着体育教师正常的科研活动。
目前,存在于体育教师身上的学术不端之风主要表现为:第一,诚信缺失,剽窃、抄袭、一稿多投现象严重;第二,心态浮躁,研究不够深入,重复研究较多,如在学术文献库中随便输入一个体育名词,轻而易举的搜索出数千篇大同小异的论文;第三,钱稿交易,出售科研成果,以提高收入,改善生活条件,这一现象与体育教师工资报酬、福利待遇偏低有关;第四,争名逐利,利用学术搞“权术”或者利用“权术”搞学术,把学术当做升官发财的“跳板”,如某某体育学院院长、系主任上任前后科研成果、课题数量的对比。刹住学术不端之风气,仅仅依靠道德规范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建立健全学术制度,净化学术环境。
2 优化体育教师作风制度建设的措施
当前,体育教师作风法制建设面临着两方面的任务:一方面,要继续完善学校体育法规制度,制定出针对体育教师行业作风建设的法规制度,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另一方面,由于社会的变迁,经济的发展,原来制定的法律、法规中一些条文效力较弱,急需强化,如关于体育教师工资待遇的规定,若不及时修订就会挫伤体育教师工作积极性。基于此,体育教师作风制度建设需要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体育教师共同参与,抓紧制度完善和条款修订两项基本工作,着眼于体育教师的长远发展,切实保障体育教师正当权益,保护其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加强体育教师思想道德建设,进一步规范体育教师的教学行为,净化体育教师队伍的作风,端正良好的教师形象,确保学校体育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
2.1 严格准入制度,明确体育教师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教师法》,结合体育教学的特点,进一步细化《教师资格条例》,制定《体育教师行业准入制度》和《体育教师行为准则》,提高体育教师入职门槛,严把“入口”,拒绝品德不良、作风不正、专业不专、能力不强以及非体育相关专业者加入体育教师行列。净化体育教师行业作风,依法严格查处危害学生身心发展、损害体育教师形象的事件。
2.2 健全权益保障制度,实现公平合理的社会分配
健全体育教师权益保障制度,依法保障体育教师在体育教学、科学研究、获取报酬、参与管理、进修培训等方面所享有的权益,并根据体育教学工作性质,落实《体育法》“保障体育教师享受与其工作特点有关的待遇”的规定,坚持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帮助体育教师改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实现社会分配的公平、合理。
2.3 完善科研制度,营造轻松干净的学术环境
学术研究是一种高级精神劳动,对学者的精神素质和体力都有很高的要求。[7]完善科研制度,改革附加于学术活动上的教师聘任和晋升制度、教师评价制度、教师发展制度、教师管理制度,为教师从事科研活动营造轻松、干净的制度环境。鼓励体育教师结合教学实践,创新教学活动,升华教学理论,真正把理论研究与教学实践密切结合起来,创造出实用的、实在的、有特色的科研成果。
2.4 建立激励制度,助力体育教师能力的提升
体育教师在工资收人偏低、工作强度大的条件下,对工作的自我实现仍表现出较积极的倾向。[8]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套激励制度,对有助于提升体育教师教学能力的进修、培训、交流、参观以及科研活动提供政策支持,并下气力保护和激发体育教师的工作热情,大力改善体育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积极表彰在教学工作中做出卓越贡献的体育教师。
2.5 学习法规制度,提高体育教师的法律意识
提高体育教师的法律意识是体育教师职业素质建设的重要方向和必要内容。认真学习相关法规制度,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以法律为准绳,明确体育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理解工作准则,把握工作范围,自觉衡量工作投入与工作要求之间的距离;以法律为武器,保护正当权益和切身利益,维护体育教师形象,捍卫体育教师的合法地位和尊严。
3 结语
体育教师作风建设是一项长期而必要的任务,必须根据学校体育工作的实际,有针对性的建章立制,切实保障体育教师的正当权益,关注体育教师的生存与发展,保护其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并进一步规范体育教师的教学行为,树立体育教师形象,提升职业道德素质,推动学校体育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当前,在体育强国建设的征程中,社会对学校体育寄予更高的期望,对体育教师抱以无比的厚爱,因此,有必要修订和完善法规制度,应时推进体育教师行业作风建设。
[1]廖文科.加强青少年体育必须尽快解决的四个突出问题[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8,42(7):15-18.
[2]宋军生.浙江省大学体育教育执法现状与对策[J].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10,34(2):88-91.
[3]郭修金,周亦瑾.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与预防措施[J]. 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05,29(16):73-76.
[4]朱琳.论保障体育教师合法权益——《体育法》第二十一条的补充和细化问题[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6,182(10):163-166.
[5]耿益群.自由与和谐——大学教师学术生态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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