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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水城出土婚姻类文书探析

2012-02-15马立群宁夏文物保护中心银川750001

图书馆理论与实践 2012年11期
关键词:文书婚姻

●马立群(宁夏文物保护中心,银川 750001)

黑水城出土文献涉及妇女婚姻方面的文书较多,但因部分文书比较琐碎,致使内容不能完整解读。因此,笔者选取了内容较为完整四则文书为研究对象,试图对元代妇女婚姻相关问题展开研究。在黑水城文书中 F 13:W130、F 116:W37、F 79:W42三则涉及到婚姻问题,具体反映了地处西北地区的亦集乃路妇女婚姻状况。通过上述四则文书的释读和比较,可以探究元朝政府对待妇女改嫁和婚变问题上的倾向,以及对妇女的相关法律保护。

一 婚姻文书的概况

其中最为完整的是文书F 13:W130,该件文书附于《黑城出土文书》(汉文文书卷)后图版拾捌,文书高25.5 c m,长49.8c m,共24整行。为便于研究,特将文书原文录入如下:

第一行:立合同大吉婚书。文字人,领(岭)北傀列地面,系①上述文书都引自李逸友先生《黑城出上文书》(汉文文书卷),又对照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文书编号仍然用李逸友先生《黑城出上文书》(汉文文书卷)中编号,以下不再做专门注释。(转行标“”;“()”应为更正部分文字,异体字以正字辑录;校加字于“[]”内标明)。

第二行:太子位下所管军户脱欢等。今为差发重

第三行:仲,军情未定,上马不止,盘缠厥(缺)少,无可

第四行:打兑出期。今有脱火赤,军上因病身故,抛

第五行:下伊妻巴都麻,自为只身难以独居住

第六行:坐,日每无甚养济。今凭媒证人贴哥作

第七行:媒说合,与亦集乃路屯田张千户所管纳粮

第八行:军户,吴子忠家内存日从良户下当差吴

第九行:哈厘抛下长男一名,唤哈里巴台说合,作为

第十行:证(正)妻。对众亲眷,言定财钱,市斗内白米壹石,

第十一行:小麦壹石,大麦壹石,羊、酒、筵席尽行下足。

第十二行:脱欢一面收受了。当择定良辰吉日迎取(娶)到家

第十三行:诚(成)亲之后并不欠少分文不尽财钱。如有脱欢

第十四行:将弟妻巴都麻改嫁中内别有不尽言词:

第十五行:前夫未曾身故,慢妹改嫁。一切为碍并不干

第十六行:吴子忠之事,系脱欢等一面证人无头词;

第十七行:如哈里巴台将伊妻不作妻室台举,罚小麦

第十八行:壹石;如巴都麻不受使用,非理作事,正主婚

第十九行:人罚白米壹石充官用度。恐后[无]凭,故立大吉

第二十行:合同婚书,文字为用。

第二十一行:至正廿五年十一月初七日 正主婚人脱欢(签字画押)

第二十二行:付主婚人巴都麻(签字画押)

第二十三行:取吉大利同主婚人塔义儿(签字画押)

第二十四行:知见人李住哥同主婚人帖木儿(签字画押)

文书第一行“立合同大吉婚书”,可以确定该文书是一件婚书。通过文书整体内容分析可以看出,元代“婚书”是婚姻成立的要件之一。元朝政府规定婚书订立与否是确认婚姻合法的凭据,也是提供法律保护的依据。黑水城文书F 116:W37失林婚书案文卷中,亦集乃路刑房最后认定失林罪责依据就是婚书。对不立婚书而存在的习惯婚,元律规定“男女婚姻或以指腹并割衫襟为亲,既无定物婚书,难成亲礼,今后并行禁止。”[1]50由此可见,在元代,婚书成为婚姻成立的第一要件。订立婚书在当时乃至之后的社会都有积极的作用,对婚姻关系存在和夫妻双方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使夫妻双方的利益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婚书在元代有着严格规范的格式和要求。元朝律令中涉及婚姻条文中都提到“人伦之道,婚姻为大”,这使婚书开头都具有的规范格式,旨在表明和肯定婚姻的重要性。正是由于婚姻对个人和家庭都如此重要,因此元朝政府明确规定婚书中要明确书写的内容和要件,主要包括聘财、媒人、正主婚人、付主婚人、知见人等内容。元朝规定“今后但为婚姻,须立婚书,明白该写元议聘财,若招女婿,指定养老,或出舍年限,其主婚保亲媒妁人等,画字依理成亲,庶免争讼”。[1]39文书 F 13:W130第十行“对众亲眷,言定财钱,市斗内白米壹石”和第十一行“小麦壹石,大麦壹石,羊、酒、筵席尽行下足。”是关于婚姻聘礼中财物的内容,具体数目都有详细记载,这与官方规定内容要求一致。

从文书F 13:W130的内容可以看出该婚书由以下几个重要构成要件,订立文书双方当事人、媒证人、双方情况及婚姻订立过程、婚聘财物、双方约定责任与任务、订立时间、相关当事人等几个要件构成。婚书在内容、语言、格式与元朝官方规定一致。元朝规定“凡婚书,不得用彝北语虚文。须要明写聘财礼物,婚主并媒人各各画字。女家回书亦写受到聘礼数目,嫁主并媒人亦合画字。仍将两下礼书背面大书‘合同’字样,分付各家收执。如有词语朦胧,别无各各画字并‘合同’字样,争告到官,即同假伪。”[2]278文书F 116:W37失林婚书案中,涉案因婚书而引发,围绕婚书展开,最终官方认定依据依然回到婚书问题上。因此元代婚书囊括了婚姻关系中最直接和现实的问题。

二 文书中婚姻聘礼问题

婚姻关系中聘财问题是一个现实而重要的问题,《元典章》中对聘财有专门规定,指出“婚姻聘财表里头面诸物在内,并不以元宝钞为则,以财畜折充听”。①“不”字在台湾影印文刻本《元典章》中无此字,但斟酌上下文,“不”字不是衍文,“并不以元宝钞为则”是元政府的本意,只不过在实际操作中“以财畜拆充听”的现象很普遍,且“折充”在法律上也利于操作。“以财畜折充听”即对聘财的形式作了规定。从现实中的婚姻聘财形式来看,与元代官方规定较为一致。文书F 13:W130第十行“对众亲眷,言定财钱,市斗内白米壹石”和第十一行“小麦壹石,大麦壹石,羊、酒、筵席尽行下足。”是关于婚姻中聘财的内容,从文书可以发现聘财主要以实物为主,具体数目都有详细记载,这为聘财估价做好了基础。但在黑水城出土婚姻类文书中也有与《元典章》规定不相符的现象,如在文书F 116:W37失林婚书案文卷中,该文书是一件至正廿二年(1362年)十二月的文书,与文书F 116:W130相差三年,同处于元末这一时期。文书F 116:W37“今告夫阿兀财钱中统钞二十定……”和“……与本人为妾妻。”[3]169可以看出阿兀娶失林的聘财是中统钞二十锭,这与《元典章》规定的“以财畜折充听”似乎相悖。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可能是由于文书F 116:W130是一件司法卷宗,官府直接以钞数来衡量婚姻中的聘财。

婚姻中的聘财以实物来充当在亦集乃路地区出现有着双重因素。一者是元朝政府的规定的不许以货币的形式来充当聘财,二者是元末亦集乃路物价飞涨的经济状况所决定,在这二者中物价飞涨的经济因素影响可能更大。

通过整个黑水城文书研究可以发现,在“诸王妃子分例”类文书和各级官员俸类文书、婚姻契约类文书中都以米、面、羊、酒等实物的方式来支付俸禄或交易。而在其它如祭祀等活动中,各级政府都却以“支钞”的形式来支付各种费用,这在黑城文书中相当普遍。这与“诸王妃子分例”类文书和各级官员俸类文书、婚姻契约类文书中以实物来支付形成鲜明对比。从文书F 13:W130第二十一行“至正廿五年十一月初七日”的内容可以确定该件婚姻文书反映的是“至正廿五年”,即1365年的问题,而这时元朝经济恶化以及军费、佛费支出巨大,加剧了基层经济恶化程度。据《元史》记载,仁宗皇帝于至大四年三月即帝位,按例大会诸王,颁发赐赉,“普赐金三万九千六百五十两(793锭),银百八十四万九千五十两(36981锭),钞二十二万三千二百七十九锭,币帛四十七万二千四百八十八匹”。[4]480以现实生活中盐价为例,至元十三年,每引中统钞九贯,至元二十六年涨到50贯,13年中涨了5倍多。延佑二年(1315年)涨至150贯,40年间涨16倍以上。[5]物价上升使元代官方货币“钞”贬值十分严重,以物替钞的现象层出不断。那么在现实生活中婚姻现象就不难理解了,实物聘财的普遍出现,从某种程度上表明纸币流通职能的已经丧失。

但不论怎样,两则文书中聘财对边远的亦集乃路普通居民来说都相对较高,这与元代婚姻聘财较高的社会环境较为一致。元代婚姻聘财之高引起各方面关注,史料记载“今日男婚女嫁…不称各家之有无,不问门第之贵贱,例以奢侈华丽相尚。饮食衣服,拟于王侯。贱卖有用之谷帛,贵买无用之浮淫,破家坏产,负债终身……”,[2]卷164、《论农桑水力》“聘财无法,奢靡日增,至有倾资破产不能成礼,甚则争论不已,以致嫁娶失时”,因此朝廷明宣条例,试图对以上情形加以限止,并非号召重财。[3]卷3《户令·婚姻礼制》于是元朝政府规定定立婚书双方要明确其聘财数目,以此来禁止奢靡,这在文书中就表现出来。

三 文书中的妇女改嫁问题

F 79:W42、F 13:W130、F 116:W37三则文书从不同的角度上反映了元代西部地区妇女改嫁问题。在现实的生活中,改嫁问题普遍存在,文书F 116:W37中的失林改嫁三次。

文书F 13:W130对改嫁问题描述比较详细,具有特殊性和代表性。第四行到第六行“今有脱火赤,军上因病身故,抛下伊妻巴都麻……”,可以看出脱欢弟弟脱火赤因病身故,这是其妻巴都麻改嫁的前提。文书第二行到第三行已经明确脱火赤属于军户,身份特殊。元代律令对军户妻子的改嫁有专门规定,至元二十六年(1289年),广南宣慰司呈报出征的军人因长时间没有音信,生死未卜“父母将各军妻小改嫁”,鉴于此类情况,元朝政府规定“出征军人未知存亡”时,不得改嫁,如有违反,责令本省改正,同时将主婚人断罪”。[3]卷十八《户部四·军民婚·出征军妻不得改嫁》为避免此类事件发生,因此文书中特意明确用到“因病身故”一词,可以表明参与此事的所有当事人都已明确知道脱火赤已经死亡的信息。改嫁过程中还涉及承担法律责任问题,在文书第十五行 “前夫未曾身故,慢妹改嫁。一切为碍并不干”;第十六行“吴子忠之事,系脱欢等一面证人无头词”,明确相关人承担的法律责任,表明在改嫁问题中元代政府尊重提出者意见,在追究法律责任方面依据最先提出承担责任的原则。

在婚姻关系发生关键性变化时,夫家和妇家两者中夫家处于主导地位。在巴都麻改嫁过程中,脱欢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文书二十一行“正主婚人脱欢”和第二十二行“付主婚人巴都麻”的内容,说明脱欢的地位关系着婚姻成败,而作为直接当事人的巴都麻则在整个婚姻关系变更过程中处于从属地位。但在文书中将“付主婚人巴都麻”单列为婚书的组成要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法律对女方的尊重。通过文书第二十一行、第二十二行两行内容和文书具体叙述可以看出,对寡妇巴都麻的改嫁权属于夫家。主要原因是蒙古传统习俗。收继婚是蒙古传统婚姻习俗之一,普遍存在于蒙古社会当中。在传统的收继婚当中,男子始终处于主导地位,通过文书可以看出脱欢的又一身份是亡者脱火赤哥哥,在弟媳的去留上有着决定权。弟弟病故之后脱欢有优先收继的权利,但脱欢由于“……今为差发重仲(征),军情未定,上马不止,盘缠厥(缺)少,无可打兑出期……”,最后放弃自己优先收继的权利,作为正主婚人改嫁弟媳巴都麻。从整个文书情况来看,妇女再婚改嫁过程中,夫家处于主导地位。

脱欢在婚姻关系变更中处于主导地位,之后便放弃了收继弟媳巴都麻,放弃权利原因也值得探究。通过文书和传世文献比较,可以发现脱欢放弃收继而选择改嫁弟媳首先源于经济方面因素。在元代,聘财过重已成为一大社会问题,“聘财过于倾相,男女不能婚姻”的现象大量存在。史料记载元代婚嫁中,出现“今曰男婚女嫁……不称各家之有无,不问门第之贵贱,例以奢侈华丽相尚。饮食衣服,拟与王侯。贱卖有用之布帛,贵买无用之浮淫,破家废产,负债终身。”[6]卷二十二《论农桑水利》的现象。加之元末亦集乃路地区经历了长期的战乱,环境的恶化,经济落后,脱欢的家庭生活困难,处于破产的边缘,出征在即,无力养活家庭,由于元代婚姻聘礼较高,弟媳改嫁也可以使脱欢获得一笔可观的财物,以缓解燃眉之急。而巴都麻自身“自为只身难以独居住坐,日每无甚养济”的客观状况。因此出现诸如文书F 13:W130改嫁的现象出现。

此外脱欢放弃了收继弟媳巴都麻还可能与元政府对收继婚限制有关系。元朝建立后,随着其发展,越来越多的开始接受到中原汉地文化观念。从至元后期到元代中后期,对汉人收继婚姻开始限制。大德五年(1301年),延安路民女穿针与王安结婚,之后王安身故,其房弟王安杰强行收嫂,礼部不准王安杰收继其嫂。[1]卷三,户令延祐二年 (1315年),因绍兴路饥荒,出现许多夫死妻改嫁,小叔争理收继其嫂的现象。对此,元政府明令“兄亡嫂嫁小叔不得收”。[1]卷三,户令受此影响,婚姻习俗也开始发生变化。虽然立法中规定“蒙古人、色目人不在此例”的特例,但在汉族传统观念影响下,蒙古族的收继婚俗也发生了程度不同的变化。上层贵族妇女如鲁国大长公主祥哥剌吉不接受其夫弟的收继,[4]746普通妇女也出现了抵制收继婚的现象。26岁的蒙古雍吉剌氏女子脱脱尼,丈夫哈剌不花死后,“前妻有二子皆壮,无妇,欲以本俗制收继之。脱脱尼以死自誓”。[4]4496

四 结语

通过对黑水城出土三则婚姻类文书释读和分析,可以发现元代婚书在婚姻关系中地位重要,婚书的格式和内容都严格按照元代法律规定。从上述三件文书可以发现,在元代亦集乃路地区,婚姻中的聘财以实物为主,聘财相对当地居民收入则显得较高。受此影响,出现一系列为获得财物而改嫁和放弃收继的现象,出现此类问题与元末社会经济因素密切相关。

[1] 大元通制条格[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 全元文[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

[3] 元典章[M].北京:中国书店,1990.

[4] (明)宋濂.元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6.

[5] 杨德华,杨永平.元朝的货币政策和通货膨胀[J].云南民族学院学报,2001(5):117-121.

[6] (元)胡祇遹.紫山大全集[M].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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