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知识库存储期刊论文的著作权问题分析
2012-02-15辽宁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沈阳110031
●金 涛,张 强(辽宁社会科学院 文献信息中心,沈阳 110031)
学术期刊发展过程中建立起的完善的同行专家评审制度已使其成为公认的科研成果交流、传播、评价的重要媒介,《Science》《Nature》等国际学术期刊更以其严格苛刻的发表论文质量要求在科学界享有盛誉,并成为许多重大创新性科研成果的首选发布平台。在机构知识库(Institutional Repository,IR) 建设中,涉及大量学术期刊论文资源的使用,期刊论文的开放存取涉及多方利益,相关著作权问题解决方案已成为关注的焦点。立足现有著作权法律法规,了解出版商的版权政策,明确作品的权利归属,在维护公众信息获取权的同时,充分保障作者和出版者的权益,是机构知识库建设和发展的必由之路。
1 学术期刊的著作权问题分析
1.1 学术期刊的整体著作权归出版者所有
学术期刊出版过程中,编辑、编委(同行专家)需要严格按照论文刊发的编审程序,对大量的投稿进行分析、选择和评价,对拟录用的稿件提出修改意见,每一篇论文的发表除凝结了作者的智慧,还要融入出版者的创造性劳动和经济投入。学术期刊在内容选择和编排上具有明显的独创性特征,属于典型的汇编作品,依照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出版者拥有学术期刊的整体著作权,包括著作权法规定的所有人身权和财产权。任何著作权法权利限制以外的、针对学术期刊整体的复制、出租、展览、信息网络传播等作品使用行为必须取得期刊出版者的授权。学术期刊的开放存取其实质是出版者作为著作权人的一种权利实施行为。开放存取并不要求著作权人放弃对作品的全部权利,作者可以基于不同法律文本和授权协议(比如创作共享协议)对作品版权进行取舍。因此,即便是针对开放存取期刊,类似《中国学术期刊全文数据库》对其进行收录并开展有偿服务的行为亦必须获得各种期刊出版者的授权。
1.2 学术期刊论文作品著作权的双重归属
由作者独立创作的期刊论文作品,作者拥有其全部初始著作权。论文作品通过学术期刊出版、发行而进行的传播,其过程是作者发表权的实施。在期刊出版过程中,必然要涉及到对作品的汇编、复制、发行等最基本的使用行为,因此,即便没有其他约定,作者向期刊社投稿过程即可认为其自愿将作品的汇编权、复制权、发行权授予期刊出版商,被视作“默认授权”。我国《著作权法》中明确了多种著作权相关的财产权,除上述权利以外的翻译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等并不与期刊的出版发行密切相关,这些权利若没有通过明确的协议、合同对期刊出版者进行转让或授权许可使用,则仍归作者本人所有,作者有权将其中一项或多项权利授权或转让给除期刊出版者之外的第三人。如在文学期刊上发表的小说等文学作品,其表演权、摄制权、改编权是作者的重要财产权利,这些权利并不会因为作品的发表而自动转移。当前网络环境下,出版商为维护自身利益,大多要求作者在论文发表前与其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从而获得包括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更多财产权。
1.3 学术期刊的版式设计专有权归属出版者
我国《著作权法》第35条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前款规定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12月31日。”版式设计权是期刊出版者一种专有使用的“邻接权”,版式设计主要指期刊封面、版权页及正文等有别于其他出版物的富于美感的版面布局,如正文版面标题、作者、摘要、详细内容的字体、字号、行间距、段间距等构成要素。期刊的版式设计权为出版者所独有,受著作权法保护,可以授权转让,与期刊收录作品著作权人无关。部分学术期刊出版商允许作者在IR中存储论文的预印本和后印本,而限制论文正式出版版本的存储,实质也是出版者对版式设计权的保护。
2 期刊论文IR存储版权政策分析
当前,学术期刊的版权政策是影响期刊论文IR存储的主要因素,论文作者与期刊出版者签订的版权转让或排他性版权许可协议已经成为IR收录期刊论文的严重羁绊。如国内《中国机械工程》期刊杂志社的著作权转让合同中明确要求作者需将发表论文的汇编权(论文的部分或全部)、印刷版和电子版的复制权、发行权、翻译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全世界范围内转让给出版方,转让的权利不得再许可他人以任何形式使用。这样的版权转让合同,对论文作品在IR中存储传播进行了严格的限制。[1]
出版者要求作者与其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或排他性使用许可协议的作法主要为了维护其自身利益,然而,许多被转让的权利并不是出版商维护其出版发行利益所必需的,现今的著作权转让合同存在对期刊出版商权利保护过度的问题。如有的转让合同无权利转让时间限制或限制为整个著作权有效期,事实上期刊论文的半衰期很短,超过五年的权利转让几乎没有意义。可是,多数情况下,论文作者在盼望自己的研究成果通过学术期刊发表而获得更多认可时,谁又能够冒着被退稿的风险而去争取开放获取权呢。面对开放存取运动的大潮,目前,欧美一些国家已经针对政府资助的研究成果制定了强制性开放存取相关政策。
依据合同自由原则,作者与出版商签订的著作权转让合同或使用许可协议受法律保护,学术期刊出版商的版权政策是机构制定IR存储方案的依据。
2.1 国内期刊出版商IR存储版权政策
于佳亮等人搜集了82份国内核心期刊版权协议样本,对期刊出版商版权政策进行调查,结果显示,38%的期刊出版者要求作者转让作品的全部财产权,62%的期刊出版者要求作者对著作权的部分权利进行转让或排他性使用授权。在只要求转让部分权利的版权协议中,要求作者转让最多的是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和汇编权。对于著作权转让期限,大多数协议没有提及,一般视为整个著作权有效期,即作者死亡后50年。少数协议将转让权利的有效时间限制到论文出版后第5年末或第10年末。对于期刊论文作品的自存储问题,只有5%的出版者许可作者在标明来源的情况下,可以将论文的电子版存放在作者个人或作者单位的网页上。[2]
2.2 国外期刊出版商IR存储版权政策
SHERPA/RoMEO是国外著名的研究与整理学术期刊出版者版权和自存档政策的项目,根据其调查统计数据,至2012年4月,在世界范围内1093家出版商的自存档政策中,采用绿色存储政策(允许存储论文预印本、后印本或正式出版的版本)的出版商有285家,比例为26%;采用蓝色存储政策(允许存储论文后印本或正式出版的版本)的出版商有341家,比例为31%;采用黄色存储政策(允许存储论文预印本)的出版商有89家,比例为8%;采用白色存储政策(不允许自存储)的出版商有375家,比例为35%。总体上看,共有65%的出版商允许期刊论文自存储。在所有被调查的1093家出版商中,有244家出版商允许IR中存储正式出版的PDF版本,且无时滞限制;有55家出版商允许存储正式出版的PDF版,但需限制在期刊出版1个月至2年以后。国外出版商版权政策相对更为宽松,允许期刊论文作者进行自存储的出版商比例远高于国内。[3]
调查中还发现部分出版商在允许自存储的政策中附加了一些其他限制条件,主要有明示出版源、存储于机构知识库、存储于作者个人网站、链接到期刊主页、明示出版者版权、存放于学科知识库、延期发布、非商业使用、使用CC协议等。
2.3 政府资助研究成果的强制性开放存取政策
按照公共服务理论,由政府出资的科学研究成果应属于公共产品,理应为资金提供的主体——纳税人(社会公众)所共享,即便采取有偿服务,其收益人也只能是社会公众的代表——政府。而在研究人员转让著作权,在刊物上发表论文的学术交流模式下,即使针对政府资助的研究成果,一旦对出版商进行了著作权转让,包括研究者和资助机构在内的任何人,必须付费才能阅读。大多数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由政府由兴办,当这些机构在政府经费资助下创造的科研成果发表后,公众、成果的创造者、产出单位只有通过期刊订购、机构许可付费或单篇文章付费的方式才能加以利用,这种结果背离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科学成果的传播将受到严重制约。为解决上述问题,针对公共投资支持的科研成果,美国和欧洲的一些国家政府和科研机构已经开始制定强制性公共获取(public access,PA)政策,积极推动这类资源在全社会的免费共享。
美国国家健康研究院(NIH) 是较早实施强制性公共存取政策的科学研究和研究资助机构,2008年4月7日,NIH开始实施资助研究成果强制开放存取政策,政策要求受NIH资助产生的经同行评审的最终版本论文均应存档到指定的开放存取文档库中,并使之在发表后至多12个月内可供公众免费获取。在NIH的成功之上,《联邦研究成果公共获取法案(FRPAA)》继2006年、2009年先后两次提交后,于2012年2月9日第三次被提交到美国国会。该法案要求每年为非本机构科研投资1亿美元以上的联邦机构必须制定开放存取政策,要求其资金资助的研究者,将经过同行评议发表的期刊论文保存在稳定的数据存储系统(IR)中,供公众免费使用。法案涉及到美国环境保护局(EPA)、国家科学基金(NSF) 等11家联邦机构,这些机构通常将预算资金用于支持大学、医疗机构及其他组织的研究工作。另外,英国研究理事会(RUCK)、英国艺术与人文研究委员会(AHRC)、法国国家科研署(ANR)、德国科学基金会(DFG)、加拿大健康研究院(CIHR)等很多欧美国家的科研管理与资助机构也先后制定了资金资助成果的强制性开放存取政策。
目前,虽然我国尚未对公共资金资助的研究成果开放获取进行政策或法律保护,但国家设立公共资金资助科研发展的目标都是一致的,科研成果的有效传播和利用,有利于推动社会发展,促进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升。中国科学院是我国最大的政府投资科研机构,其产生的大多数科研成果均属公共资金资助作品,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加强知识成果的管理,推动知识成果的开放服务,中科院制定了机构研究成果IR存储政策。截止2012年4月,中科院及下属各研究所机构知识库网络已存储期刊论文、学位论文、会议论文、专著、文集、研究报等各类文献总量25.3万篇,其中,期刊论文总量17.3万篇,占存储文献总量的68%。
3 基于出版商版权政策的IR期刊论文存储策略
3.1 国内外IR期刊论文存储政策
国外大学在制定IR存储政策时,一般都能尊重出版方的权益。如美国哈佛大学人文与科学学院、法学院、教育学院、肯尼迪政府学院的教师委员会分别通过决议,要求所有教师授予哈佛大学非排他性和不可撤消的许可,将其学术论文存储在学校的机构知识库中进行开放传播,对于特殊情况,如该政策的执行和作者与出版商签订的版权转让协议存在冲突,员工可向各学院院长申请同意免于某篇论文的开放存储。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杜克大学、加州理工学院、哥伦比亚大学等近百家教育科研机构也通过了类似政策。[4]
国内中科院的IR存储政策没有考虑期刊论文的著作权问题,仅在IR提交指南中要求“本所员工已正式发表在各种学术期刊和会议论文集的研究论文在正式发表后,提交人必须立即在1个月内将作品的最终出版版本或定稿版本最终版本提交到NSL OpenIR中”。对于其它机构资助研究论文和专著作品的著作权问题,中科院IR存储政策较为重视,提出“对于其他机构资助作品,提交人应向资助机构争取在NSL OpenIR提交和发布的许可,允许提交人在课题作品正式提交后立即或在不超过6个月后进行公开发布”,“专著因涉及的版权问题较为复杂,可只提交和发布专著的题名信息、前言、后记等内容,如得到出版商的授权,可上传专著全文”。厦门大学学术典藏库的版权声明则更为简单,仅提出“学术典藏库所提供或链接的全文数据,版权属于作者或/和资源所有者。如作者或资源所有者认为不适合在本平台揭示,经告知后,会及时将这些资源移除”。
3.2 机构付费获得出版商对机构成员作品IR存储的整体授权
学术期刊出版后,经过一定时滞后,将其收录论文在互联网上传播,只要不是针对整本期刊的系统发布,对出版商利益影响不大。重点大学、科研单位作为高质量学术文献的产出单位,在与出版商的谈判中有更多的话语权,他们可以通过协商获得期刊出版商的授权,允许本单位成员在期刊出版一段时间后,将发表在该刊中的论文在机构知识库中开放存取。这种做法已经被国外很多机构采用,如哈佛大学、麻省理工学院、德国哥廷根大学、德国马普学会等机构已经与部分出版社签订了允许开放存储的框架协议。2010年10月27日,中国科学院与Springer签署了开放存储合作协议,根据协议,Springer允许所有在Springer期刊上发表论文的中科院作者将自己论文的最终审定稿存放到研究所的机构知识库中,最迟可在论文发表12个月后提供开放获取。
在推动公共资金资助研究成果强制性开放存取的过程中,为解决强制性开放存取政策与出版商版权政策的矛盾,一些国外出版商出台了相对灵活、可供作者选择的IR存储版权解决方案,允许作者支付一定的开放存取费用,在期刊出版后立即获得发表论文印本的IR存储权。如美国化学协会(ACS)对于非协会及协会资助机构成员,付费获得论文自由开放存取权的费用是每篇论文3000美元。当然,作者也可选择另外的版权方案,即无需付费,在一定的时滞期后(通常半年至一年)再将论文存储到IR中。
针对作者付费获得发表论文开放存取权的出版商版权政策,国内外一些研究机构和基金资助机构对本机构的研究成果或基金资助的研究成果提供了一定的开放存取经费支持。2010年,中国国家科学图书馆与英国皇家物理学会出版社(IOPP)签订协议,作为集团成员,以分担50%开放出版文章处理费方式,支持中国科学院作者在 《New Journal of Physics》(SCI收录、同类期刊中具有较高影响因子)上发表论文。
3.3 尊重出版商权益的IR期刊论文存储政策
我国IR建设起步较晚,与欧美国家相比IR资源较少,IR建设对促进知识的传播与交流,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意义重大。在制定IR存储政策时,应注意借鉴国外的相关著作权解决方案,遵守著作权法规,努力寻求资源生产者、出版者、IR机构、用户等多方利益的平衡。较理想的IR期刊论文存储政策应包含以下内容:① 作者将作品提交到IR中,仅是作者就作品使用向IR机构进行的非排他性授权,作者仍保留对作品原有的著作权;② 机构OA政策不影响论文的出版,当作者与出版商签订的作品出版协议与IR存储政策冲突时,作者有权选择不向IR存储作品或将已存储的文档撤出;③ 作者要严格按照出版协议上传论文版本,如协议没有明确允许上传作品最终的印刷本版本,作者仅需上传经过同行评议的论文最终修改本;④ 提交者需按创作共享协议(Creative Commons License,CCL)选择授权内容,鼓励提交者按CCL的“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进行传播授权;⑤ 对于作者失去IR存储权的作品,允许仅提交文摘信息,同时通过IR系统提供机构收藏的数据库全文链接或出版社链接;⑥ 提交人提交的作品如果被第三方主张权利或者IR及其他用户因使用该资料而被诉侵权,应由提交人应诉答辩。
针对部分出版商对自存储提出的一些附加限制条件,IR建设过程中可采取以下应对措施:① 明示出版源、链接到期刊主页——在论文元数据中记录网络版全文数据网址并进行链接,在期刊元数据中记录期刊主页网址以及出版者网址并进行链接;② 存放于个人网站——机构成员在IR系统中注册个人账户,实名提交作品,IR除作为机构整体学术成果的展示平台外,同时还应具有个人学术成果管理功能,成为机构个人学术成果的展示窗口;③ 明示论文出版者版权信息——在期刊元数据中通过明示和链接DOAJ等开放获取目录、出版社自存档目录、免费获取期刊目录等网站相关页面,达到明示出版者版权信息的目的。④ 非商业使用——IR构建和服务中无任何商业行为;⑤ 延期发布——对全文数据发布进行时间控制,在遵守版权的前提下提供全文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