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彩礼的法律分析——以天水地区为例
2012-02-15田建强
田建强
(天水师范学院 经济与社会管理学院,甘肃 天水 741001)
民间彩礼的法律分析
——以天水地区为例
田建强
(天水师范学院 经济与社会管理学院,甘肃 天水 741001)
彩礼是未婚男女当事人为了缔结婚姻而由一方付给另一方的财物。彩礼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根植于悠久的社会习俗,起到平衡男女双方利益的作用。彩礼一般表现为现金,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由男方家支付给女方家。因婚姻缔结或解除产生的彩礼返还问题,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体现私法自治,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综合各种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和返还的数额。
彩礼;习俗;法律分析
彩礼作为一种社会习俗,广泛存在于婚姻缔结过程中,在贫困的农村地区尤为明显。彩礼源于西周时期的“六礼”,由“纳征”演化而来,“征”即成功的意思,一旦男方为女方支付彩礼之后,就意味着婚约正式缔结,双方不得反悔。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并没有彩礼的相关规定,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就有关彩礼返还问题进行了列举式规定,更多的彩礼问题则由民间社会习俗来调整。
一、彩礼的性质
法律对彩礼没有明确的规定,何为彩礼,人们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界定。学者李志浩认为:“彩礼就是未婚男女当事人为了将来缔结婚姻而由一方及其亲属自愿或者非自愿的给付另一方的财物。”[1]“彩礼,一般是指男女订婚或结婚时,由男方给付女方或女方家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实物,作为婚约或婚姻成立的程序或标志。”[2]从上述界定可以看出,彩礼存在于婚姻缔结过程中,是男女一方给付另一方的财物,通常表现为男方给付女方或女方家庭,但也并不排除在入赘的婚姻中,女方为男方家给付彩礼的情形。彩礼的给付是为了缔结婚姻,具有明确的目的性,不同于日常生活中的一般赠与。
对于彩礼的性质,学者认识分歧较大,有“附义务赠与说”、“附解除条件赠与说”、“目的赠与说”等多种观点。“附义务赠与说”认为,彩礼的赠与一般与婚约的订立联系在一起,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婚约属于预约合同的一种,给付彩礼的行为以对方答应与自己结婚为前提条件,婚约一旦订立,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但由于婚姻具有人身属性,是否结婚是当事人的权利,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履行结婚义务。所以,一方不履行结婚义务时,就无权取得赠与的彩礼,已经取得的,应当返还。“附解除条件赠与说”认为,彩礼的赠与,以对方不能和自己结婚为解除条件,给付彩礼之后,如果对方不能和自己结婚,则解除条件成立,赠与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受赠人返还彩礼。“目的赠与说”认为,彩礼的赠与,是为了与对方当事人缔结婚姻,如果结婚目的落空,彩礼的给付就违背了当初赠与的本意,应当及时返还。笔者认为,“目的赠与说”更符合当前的社会情况。“在广大的农村地区,老百姓操劳多年,倾其所有给付彩礼,是迫于地方习惯做法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之的,这种目的性、现实性、无奈性,都不容否认和忽视。”[3]彩礼的给付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即男方给付彩礼给女方或者其家庭,便与对方达成共识,在未来一定要缔结婚姻关系。一旦对方拒绝结婚,彩礼给付目的便不能实现,此时,彩礼作为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二、彩礼的范围及流向
从表现形态上看,彩礼既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财物。在天水地区,彩礼大多表现为现金。彩礼有“干礼”和“水礼”之分,“干礼”指在订婚时,男方给付女方的数额较大的礼金。“水礼”指除“干礼”之外,还包括男方按照约定给付女方的购买衣服的现金和其它财物,甚至有些地方把男方给付女方家的一切财物都视为彩礼。可见,由于地域的差别,对彩礼范围的认识也存在较大的差异。一般而言,彩礼包括男方给付女方家的数额较大的现金和贵重的财物,不包括见面礼钱和逢年过节赠送的礼品及其它小额财物。
在现实中,彩礼的数额因地区不同而存在差异性。据网易《中国婚姻状况调查》显示,女方父母跟男方家索要彩礼在5千元以下的占10%,5千元~1万元之间的占21%,1万元~2万元之间的占24%,2万元~5万元之间的占24%,5万元~8万元之间的占6%,8万元~10万元之间的占3%,10万元以上的占8%。[4]
2009年5 月的一份调查数据显示,天水市武山县城外嫁山区彩礼为12万元,甘谷县普通彩礼为3万~4万元,秦安县普通彩礼为3万~5万元,清水县城外嫁山区彩礼为15万元。2010年的一项调查显示,武山、甘谷普通彩礼为5万~7万元,秦州区天水镇一带婚嫁彩礼较为稳定,一般在3万元左右,清水县普通彩礼在7万~8万元之间。省内周边县区彩礼标准为:平凉灵台为2万~6万元,平凉泾川3万~6万元,定西渭源3万~4万元,张掖民勤3万~5万元,会宁则在2万元左右波动。最新数据表明,这些地方彩礼都有所上涨,但涨幅不是很大。相反,天水市县区的彩礼不但上涨了,而且超出了周边县区的涨幅,彩礼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了农村婚嫁中的障碍。[5]
从彩礼的流向上看,通常表现为男方家给付女方家。与沿海地区相比,天水地区经济不发达,娶妻是男方家的一件大事,往往由父母操办并筹措彩礼,以男方家的名义给付女方家。不管是父母托媒介绍的婚姻,还是自由恋爱的婚姻,都需要男女两家人各聘请一位媒人,协调沟通彼此之间的信息。如果女方对婚事没有意见,男方家就和媒人一起到女方家去提亲,在征得女方父母同意的前提下,女方要择日到男方家去看房,主要了解男方家庭成员的具体情况,房子的新旧等,以便知道嫁到男方家后负担的轻重,再决定是否正式确定婚事。之后,如果女方满意,就需要协商彩礼的具体数目,这时,女方家也会请来亲房(本族人),向男方家提出各种要求,尽量多要彩礼,为女方家争取面子。也有漫天要价,不欢而散的,但是,根据当地风俗,彩礼的多少大约有个底数,聪明的女方父母也会在索要彩礼之前,把自己的想法与媒人及亲房进行沟通,避免双方意见不一致造成的尴尬。经过讨价还价,一旦彩礼确定下来,男方家一般会在订婚时将彩礼交给媒人,再由媒人转交给女方家,或者男方家当着媒人的面直接交给女方父母,这时,媒人就是彩礼已付的见证人,避免日后发生纠纷。订婚后,男女双方关系正式确定,男方家会根据男女两人的生辰八字确定结婚日期,女方父母也会为自己的女儿准备嫁妆,如果女方家庭经济条件较好,也会将彩礼的一部分作为陪嫁返还给男方。
三、彩礼现象长期存在的原因
彩礼作为一种普遍现象,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不同地区的彩礼风俗也有很大差异,这种差异也体现了不同地区的婚嫁习俗,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彩礼是古老的社会习俗
古老的社会习俗是彩礼存在的根源,中华民族是一个历史悠久、文化厚重的民族,在古代,以男性为核心的家族观念根深蒂固,婚姻也一直被视为“和两性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6]。婚姻的首要任务是延续后代,为了使家族人丁兴旺,男性需要娶妻生子,从而使女性脱离原来的家族,成为男方家族的新成员。“古时候物质生活不发达,养儿育女要花费父母大量的精力,对于女儿长大要出嫁的事实,女方家庭往往是吃亏的,这意味着女方父母辛苦把女儿养大却到别人家里劳动和生活。所以,在婚姻结合的时候,男方给予一定的物质补偿给女方是正当的,而女方给出嫁的姑娘送嫁妆则是女方父母对于女儿的感情表达。当今社会中,彩礼从男方流向女方,更多的是婚约的文化象征意义。”[7]作为父母,抚养女儿长大成人,付出了很大的成本,出嫁后父母将不再拥有女儿的劳动收益。同时,男方因娶妻给自家带来延续后代的同时,也拥有了妻子所带来的劳动收益。男方作为受益方,通过彩礼的方式对女方家进行补偿,就作为一种社会习俗延续了下来。“由于男女不平等观念的存在,很多人认为,女儿是从属于父亲的,是为他人养育的,必须在嫁女儿的时候收取一定的钱物用以偿还父母的养育费。因此,女方把一定的财物当作结婚条件之一,这也是古代彩礼存在的一个原因。”[8]另外,在农村,由于收入具有不稳定性,婚姻的缔结需要很多费用,女儿出嫁时索要一些彩礼,可以作为儿子结婚时的费用;同时,索要的衣服和一些耐用的家电用品,可以让女儿到男方家不再购买大件的消费品,保障新婚夫妻生活的质量。
(二)平衡男女双方的利益
彩礼的存在是一种社会习俗,但彩礼的多少又反映了不同的文化观念和利益平衡。从公平的角度分析,由于我国男女性别比例失衡,在婚姻市场上女性供不应求,而男性则处于供过于求的状况,男性过剩的婚姻挤压越来越严重,这使得在婚姻的交换过程中,女性资源处于明显的优势,而男性要想获得这些资源,就需要付出更多经济的成本,彩礼便是其中的一种,甚至是最重要的一种。况且,农村女性进城务工后,城市便利的生活条件使得她们不愿回乡结婚,造成农村女性更加稀缺。近年来,由于物价水平的上涨,家庭开支增加,导致彩礼也节节攀升。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在发生变化,子女在人格上与父母发生了分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一项法定义务,子女的出嫁不再是父母获得补偿的唯一方式,当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时,子女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在这种大背景下,彩礼的给付也发生了分化,表现为城市彩礼的降低或消失,农村彩礼的分化和回升。比如在天水地区,城区彩礼要比农村低得多,城区一般为1万元左右,农村一般为3万~5万元。彩礼的分化是男女双方利益平衡的一种结果,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经济发达地区比经济落后地区彩礼低。除了城区彩礼比农村低之外,即便在农村地区,交通便利的川区要比交通不便的山区彩礼低,越是贫困的地区,彩礼越高。也就是说,通过高彩礼的方式对女方家进行补偿,以平衡男女双方的利益。二是男女双方差异导致彩礼的数额不同。如果男方条件好,女方条件差,一般女方索要的彩礼要少一些;如果女方条件好,男方条件差,女方索要的彩礼要高一些,甚至女方为了找到一个条件比较好的男方,也有不要彩礼的情况。但是,每一个村镇的彩礼标准基本一致,这也符合当地风俗习惯,如果有人索要彩礼太高或者太低,都会成为同村人议论的话题。不过,就天水农村地区而言,彩礼也有逐渐被抬高的趋势。三是彩礼与婚姻缔结的难易程度有关。在婚姻容易缔结的地区,彩礼相对较低,反之就高。因为婚姻缔结越是困难,通过金钱补偿的方式,就越存在缔结的可能性,特别在男女比例严重失调的地区,表现尤为明显。
四、彩礼的返还
彩礼一般是在订婚过程中给付的,然而,彩礼给付之后,如果当事人不愿结婚,就会涉及到彩礼的返还问题。对于彩礼如何进行返还,国内外法律都有相关的规定。《墨西哥民法典》规定:“订婚后,如果结婚未能实现,订婚人双方都有权要求退还因准备结婚而相互赠送的礼物;但婚前赠品则应适用关于一般赠品的规则”。《瑞士民法典》规定:“一方有重大过错时,不仅可要求获得赔偿金,还可要求获得慰抚金,允许婚约双方请求返还各自的赠与物”。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5日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国外彩礼的给付是以结婚为目的,如果当事人结婚受阻,彩礼应当返还,并考虑当事人的过错因素。而我国彩礼的返还与当事人结婚与否无关,即使领取了结婚证,如果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也应当返还,至于返还多少,在司法实践中应视具体情况而定。通过国内外立法的比较,我国法律对彩礼的规定存在三个方面的不足。
首先,我国法律规定彩礼返还时依据的标准不统一。究竟是以登记结婚为标准,还是以共同生活为标准,不是很一致。第一种情况是以登记结婚为标准的,第二种情况又以共同生活为标准,第三种情况又以生活困难为标准,让人很难理解。在现实中,结婚的实质意义是共同生活,而非一张结婚证,所以,彩礼的返还应以双方共同生活为准,而不是以领取结婚证为准,这也许会与婚姻法上所称的结婚出现偏差,但在彩礼问题的处理上,共同生活标准更能体现法律的公平,避免当事人未领取结婚证就共同生活,但根据法律又属于返还彩礼的情形,有利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利。
其次,我国在彩礼的返还上,没有考虑当事人的过错,对于无过错方而言,显然不公平。比如在结婚前,男方与第三者发生性关系,导致女方不同意结婚,如果要求女方退还全部彩礼,对女方显然不公平;如果在结婚后,女方与第三者发生性关系,男方要求离婚,如果法律不允许要回彩礼,对男方也不公平,因此,彩礼的返还应考虑当事人的过错,最大限度地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
最后,彩礼的返还应考虑结婚时间的长短和彩礼的用途。彩礼的给付以结婚为目的,即通过给付彩礼,希望与对方结为永久性夫妻,所以,彩礼的给付,使当事人获得了一个长期的投资收益,如果结婚几天就离婚了,彩礼不予返还,这显然是彩礼给付人不能接受的结果。所以,彩礼的返还应当根据结婚时间的拉长而逐渐递减,对于结婚时间较短的,应当适当返还,对于结婚时间较长的,如两年以上,可以不予返还。另外,彩礼的用途也是彩礼返还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如果彩礼给付女方家,后又用于新婚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的,也不应当返还。
在天水地区,彩礼的返还情况因地区不同也有差异,一般而言,彩礼的返还延续了古老的传统,给付彩礼之后,如果女方反悔,彩礼应当返还,如果男方反悔,则不予返还。但是,这个原则在许多地方已经有所突破,也有男方反悔后,退回彩礼的,也有部分退回彩礼的。不同的是女方反悔后,一般应当返还男方给付女方家的所有财物,包括“干礼”、财物,以及逢年过节送的礼品等,都会折合成现金,一并退回,甚至有些地方把男方为女方家帮忙干活的时间,也会折算成工钱,订婚时的费用折半计算,让女方家返还。如果男方反悔,最多只能返还“干礼”、一般财物以及逢年过节时的礼钱和礼品等一般不予退还。
彩礼的返还其实就是普通的民事纠纷,既有法律的规定,也有各地不同的社会习俗,如何在法律的框架下,使法律的规定与民间习俗很好地结合起来,就成为司法的艺术。在彩礼返还问题上,应当坚持下列两个原则:
第一,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彩礼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的一种,体现了私法自治,发生纠纷后,首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当然,也可以由第三人(如媒人、村委会主任等)进行调解,如果当事人愿意全部返还,或者放弃部分彩礼的,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协商解决既可以彻底解决纠纷,又不伤和气,是一种最好的解决方法。
第二,衡平当事人利益的原则。缔结婚姻对男女两家人来说,都会带来利益,如果婚姻缔结失败,在财力和精力上,双方都有损失,所以,平衡男女两家的利益就成为化解矛盾的关键。彩礼的给付是基于社会习俗,那么,彩礼的返还也应当尊重社会习俗。“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彩礼纠纷时,考虑民间性很有必要,彩礼源于传统,系民间的产物,应优先适用民间的规则。”[9]同时,也要考虑法律的规定、结婚时间的长短和当事人的过错。如果男方有过错的,应当少退,如果女方有过错的,应当多退;如果结婚时间短的,应当多退,如果结婚时间较长,如两年以上,应当少退,甚至不退;另外,如果部分彩礼用于新婚夫妻的生活,也应当少退甚至不退;同时,在彩礼返还时还应当将女方陪嫁的财物扣除。总而言之,要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来确定是否返还和返还的数额。
[1]李志浩.利益平衡下的彩礼返还制度研究——兼论嫁妆的返还[J].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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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网易专栏.中国婚姻状况调查——两性篇[EB/OL].http://lady.163.com/special/00261MPK/marriage0617.html,2008-08-24.
[5]张文都.农村婚嫁如何跨过彩礼这道坎[EB/OL].http://www.tsrb.com.cn/xwzx/2010-09-13/content_49960_3.htm,2010-09-13.
[6]陈戍国点校.四书五经[M].长沙:岳麓书社,1990:665.
[7]宋丽娜.从彩礼的层次看农村女性的婚姻自主性[J].湖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1):62.
[8]鲁婷,陈娟娟.浅析中国“彩礼”婚俗存在原因[J].传承,2009,(3):87.
[9]张丽,张丹.婚约形式简化下彩礼返还问题的处理[J].人民司法,2009,(12):66.
D913
A
1671-1351(2012)03-0067-04
2012-02-21
田建强(1974-),男,甘肃天水人,天水师范学院经济与社会管理学院副教授,硕士。
〔责任编辑 艾小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