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范式转变:基于公共空间的图书馆休闲价值的实现
2012-02-15辽宁师范大学图书馆辽宁大连116029
刘 懿 (辽宁师范大学图书馆 辽宁 大连 116029)
美国心理学家雷·奥登博格在自己的著作—— 《了不起的好地方》中提出:“人要使自己的生活过得有意义,就需要有三个去处,第一个去处当然是家,第二个去处是工作的地方,而第三个去处则是社会各阶层和各行业的人能够在一起相互交流、分享大家共同感兴趣的事情的地方。”[1]而图书馆恰恰是这样的一个场所。在这样的“第三空间”里,人们疏离了个体间的等级意识、权利意识,摒弃了家庭、社会中各种角色的束缚和定位,其人际间基于自由和平等的关系,并借以挖掘出真正的自我潜能,享受“成为人”的惬意。
当代中国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越来越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越来越成为我国人民的热切愿望[2]。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闲暇时间的增加,人们在公共场所中的交流活动越来越频繁,公共交流的欲望日渐强烈。作为公共空间的图书馆,在社会服务功能内涵和外延不断扩充的背景下,已不单单是物理意义上的空间概念。为此,研究图书馆作为公共空间的新职能,引导主流休闲价值观,阐释公共空间相关的秩序、规范,探求图书馆作为公共空间的休闲价值,已成为图书馆界的重要命题。
1 开放、自由、共享——图书馆作为公共空间存在的依据
公共空间理论起源于古希腊时期的广场集会,市民在广场集会中自由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见,讨论城邦的公共事务,形成了不同于家庭私人领域的公共领域。而真正的公共领域则产生在近代,由西方近代咖啡馆、图书馆、广场、会议厅、沙龙等逐渐演化而成。人们眼中的传统社会是一个以时间为脉络的社会,个人的自我认同感是在追寻历史的脉络中实现的,其血缘、地缘关系的根源无不刻在历史的烙印中。相比之下,现代社会则更多的是一个以空间为核心的社会。于是,考察现代社会的空间关系,特别是都市的空间网络,便成为现代知识分子研究的新的问题意识[3]。图书馆作为获取社会公共知识信息的平台,其开放性、自由性、公共性既保证了图书馆作为公共空间存在的依据,又与公共领域中向每个公民开放的原则一致。图书馆不仅搭建了获取信息的平台,同时也成为人们沟通思想、交流信息的场所。人们在此谈论各自感兴趣的话题,如重大社会问题、日常民生问题、社会文化现象等,并且图书馆开展的多样化、多元化活动,既促进了知识文化信息的传承与发展,也实现了社会和文化互动,还增进了多元文化思想的对话与碰撞。
因此,图书馆作为公共空间不再是以前物理意义上的公共空间概念,而是作为哈贝马斯所谓的文化公共空间所赋予的文化知识信息自由开放、自由平等交流这样一个公共空间的理念。图书馆面向每个公民在其公共场所或公共平台上提供的公开自由的交流与信息互往,保证了图书馆作为文化公共空间所具有的理论内涵[4]。图书馆层面的公共空间,其一泛指知识空间,承担着存储知识信息、传承文化、使读者自由获取信息的职能;其二则相对于私人领域而言,为社会公众提供平等交流、对话、休憩的公共场所。
2 发挥图书馆作为公共空间的休闲价值是公众文化权利、文化需求的必然
休闲作为人从文化环境和物质环境的外在压力中解脱出来的一种状态,是一种深层次的精神放松和愉悦体验,而且为人生信仰的思考、科学艺术的产生提供了时空基础。休闲最深刻的意义或许还在于它能使人成为更自由、全面的人,或者说是更高层次的人——“人的本性”将通过休闲得到充分的表达与实现[5]。
2.1 公众文化权利
联合国于1966年12月16日通过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其文化方面的主要内容为:“人人有权参加文化生活,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对其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受被保护之利益”,“公约缔约国为充分实现这一权利而采取的步骤应包括为保存、发展和传播科学和文化所必需的步骤”[6],等等。我国政府于1997年正式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并于2001年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这一重大决策表明了我国政府对公民权利国际标准的认定,同时也表明了党和政府不仅注重保障公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政治权,而且开始把公民的文化权列入保护的范畴。
长期以来,“文化权利”议题被广泛关注和重视。正如为了实现公民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政府在其中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一样,公民文化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其最终实现也同样需要政府发挥主体作用。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当然也有享受公共文化产品和公共文化服务的权利。满足公民的文化需求,促进公民文化权利的充分实现,既是图书馆提供良好公共文化服务的源动力所在,也是其责任驱使。“文化权利”包括:享受公共文化服务权;享受文化科技进步权;参与文化生活权——参与完全遵照公民本身意愿,符合自己审美需求、能够抒发自己感情,是一种自由的人性化选择;接受教育和培训权——利用闲暇时间把娱乐活动与接受教育、培训技能与锻炼结合起来;文化创意权——文化创意权能让公民的创新热情和潜能得到极大的发挥,充分体现公民的文化主体意识,这是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积淀和成就文化事业发展的强大推动力量[7]。
从公民文化权利的层面看,图书馆是一个开放型的、公开的、由公众参与和认同的公共空间。图书馆作为公共空间,本身就意味着公民的自由交往、自由对话、自由沟通,进而体现图书馆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平等、共享、交融。通过与公众的沟通、交流活动,形成体现共同需要的公共空间秩序,这种秩序既是对享有公共空间的每个人的尊重,同时也是对每个人承担社会责任的制约。
2.2 大众文化需求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物质生活逐渐得到保障的同时,需要夯实更高层次的精神生活。即人们在享受现代文明的同时,也产生了对场所文化的渴望与追求。基于此,图书馆作为具有休闲特质的公共空间,因其独特的文化资源优势而成为满足大众文化休闲需求的重要场所。在全球化、城市化、多元化、信息化的今天,不同的文化形态和文化方式所呈现的多元化与多样性,不仅是大众的需求、社会的需求,也是文化和经济的需求。
3 图书馆作为公共空间的休闲价值实现的主要途径
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曾一度兴起“咖啡馆运动”,使许多寂寞的都市人找到了更好的文化休闲方式。受亨利·列斐伏尔(Henry Lefebvre)空间理论的影响,爱德华·索亚(Edward Soja)通过对洛杉矶的文化地理学的研究提出了他的“第三空间”理论,认为“第三空间”既可以指真实意义上的物理空间,也可以指想象意义上的精神空间,而且还是一种具有边缘性、差异性、开放性和批判性的空间思维模式[8]。而作为公共空间的图书馆无疑具有“第三空间”的性质:它不仅指都市中地理意义上的公共空间,还可以指具有独立精神、创新精神的社会公众的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
3.1 搭建具有独特文化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公共文化平台
图书馆作为公共空间的价值,在于它的存在能促进城市中不同社会阶层或团体的人们的交流、融合,其具有的多元化和包容性的特征,不仅成为社会安定和谐的重要元素,同时也促进了社会的相互理解和共融,是城市健康并充满活力的重要源泉。休闲是一个承载着多重意义与价值的人类生存方式。休闲的自由性、精神性与非功利性,决定了休闲中主客体关系及主体间关系的和谐特质。这一特质赋予休闲以重要的社会建构与社会和谐价值[9]。公共文化作为一种公众共享的文化形式,体现着公共领域的精神属性,具有独特的文化价值和社会价值。
3.2 构筑城市文化客厅
城市休闲文化是现代社会中人们自由交往的主要生活方式,而这种城市居民所特有的生活方式在图书馆休闲价值理念中得以实现。“城市文化客厅”——图书馆搭建了公众交流的平台,促进了人们之间的交往,加强了彼此间的认同感,并形成共同的思想基础和社会共识;交往中培育了人们的知性和审美,提升了人们的道德情操;“文化客厅”既增强了人们的团队意识,也切合集体主义精神脉搏;闲暇教育促进了人的全面发展,加快了“成为人”的步伐。人们按照自己的喜好自觉自发地组织参与休闲文化活动,并依照自己兴趣的指引,挖掘自身潜力,在拓展自己的发展空间的同时又产生了工作激情和创造力,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3.3 公民社会的培育——社会和谐与包容
公民社会包含以人本主义、多元主义、公开性和开放性、参与性和法治原则为内核的基本价值,形成了以契约精神为基础,以公民精神或公民性为集中体现的,包括志愿精神、人本精神、法治精神、自治精神的公民文化。公民文化及其价值观构成了公民社会的文化特征[10]。
图书馆作为具有休闲价值的公共空间也是因其作为人们的交往场所在促进思想交流、文化传播中的作用而决定的,并在培育公民社会中发挥巨大的作用。其作用具体有以下几点:①图书馆是人们交流思想、理念、意识的重要平台,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②图书馆以人为本,更有利于满足人们的交往需求、尊重需求与认同需求以及自我价值的实现。③图书馆着眼于公众话语权,发出自己真实的声音,以满足公众参政议政的需求。④图书馆关注人的生存与发展,使人们借以释放精神压力,增强公众与社会的联系。
以大度宽容、大度接纳为核心涵义的包容,作为更加具体、实在的内心诉求和行为体现,不仅是一种值得广泛提倡的公民美德,而且是实现社会和谐必然要首先营造的社会氛围[11]。
3.4 践行社会公众情感交互式生活方式
现代社会的发展为人们提供了比以往工业社会更加富裕的生活条件,促进了经济、科技、政治、文化的发展与繁荣,从而形成了发达、便捷、舒适、惬意的现代文明。当然,与此同时也伴随出现了人际关系淡漠、排斥、孤独等社会现象,即所谓的“城市现代病”。而人在本质上又是社会动物,具有结群性和社会性。作为社会中的人,要通过交往建立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并扮演、承担一定的社会角色和义务,同时满足自己的各种需求。繁忙工作之余,人们力求通过各种方式建立和强化社会关系,如聚餐、喝咖啡、体育运动、聊天、参加社区活动、聚会等。
北京的单向街图书馆是由许知远、于威、覃里雯、吴晓波等几个游走在主流文化边缘的年轻作家、诗人、学者、媒体主编共同合办的一家民营资本经营的书店,却以高品质的图书推荐、免费的文化沙龙、提供年轻人思考体验的空间闻名于世,成为北京一个重要的文化地标。显然,经营者并不愿意把它做成单纯的书店,更期待通过图书、谈话、影像、思想,构建起一个小小的公共空间,尤其是为年轻人提供一个相互探讨问题的空间,鼓励他们对世界进行独特的体验和思考,类似于塞纳河边旧书摊的淘宝地点,一个心灵有所归属的休闲放松之地[12]。
单向街图书馆正是作者试图描述的作为公共空间的图书馆休闲价值的实现——提升全社会的休闲价值判断,倡导健康的休闲伦理,规范休闲行为,拓宽休闲教育渠道,为社会搭建具有“第三空间”意义的平台,以其提供创新理念、独立思考、休闲体验的空间,吸引和引导社会公众获取精神享受。
4 结 语
我们的社会正在由“熟人社会”迈入“陌生人社会”,迫切需要“场所文化”,借以实现群体间相互的交往和个体自我认同感,用以架构新的人文价值。而“场所文化”的实现,不可或缺的是建立现代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由政府主导的、非营利的、保障公民基本文化需求和传播先进文化的各种文化机构、产品服务的总和,是一个面向社会、惠及全民的体系。作为公共空间的图书馆以其没有门槛的人性化服务,使不同社会地位、不同职业、不同民族、不同年龄,甚至不同习性的人能够和谐地在同一个社会空间中相处,促进不同社会群体间的交往、熟悉、尊重与互谅[13],从而吸引人们前往。
我们知道,公共空间予以人的感知不仅是物质层面的,同样也包含精神、心理等诸多层面的因素,这些感知共同构筑了一个休闲社会共同体。休闲共同体不仅对于社会成员之间建立和谐的关系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而且对于每个个体的“行为人”具有教育体系和劳动组织无法替代的作用。
休闲作为人类个体和社会公众群体的价值目标追求,在当代社会获得了迅猛发展的必要和充分条件,已经成为人们现实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不仅满足了人生存需求的多样性,更重要的是满足了人精神需求的多元选择,从而为人的个性化兴趣的产生、强化和提升培植了土壤,最终使休闲成为人自身合目的性的与手段性的存在方式[14]。
图书馆作为公共空间的本质,其不仅是一个共享的空间,更在于其能够给人们不同的生命体验、不同的社会生活和不同的价值体系的交流沟通以及它们的彼此交融和共存。这既是创造健康而有生机的城市公共空间体系的基础,也是图书馆赖以生存、可持续发展的土壤。
我不在家,就在图书馆,不在图书馆,就在去图书馆的路上……作为公共空间的图书馆使人们有了认同感、归属感及情感的依托,并且成为社会公众别无选择的行为模式、生活准则、价值取向和社会秩序。
[1]朱 渊. 我在美国的“第三个去处”[N].中华读书报,2005-09-21(2).
[2]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EB/OL].[2012-02-12].http://news.ifeng.com/mainland/special/17jieliuzhongquanhui/content-4/detail_2011_10/25/10142993_0.shtml.
[3]许纪霖.都市空间视野中的知识分子研究[J].天津社会科学,2004(3):12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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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小波.工作休闲:现代生活方式的重要变迁[J].自然辩证法研究,2002(8):5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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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嵇亚林,李娟莉. 公民文化权利与公共文化服务[J]. 艺术百家,2006(7):121-125.
[8]Edward W. Soja Third Space: Journeys to Los Angeles and Other Real-and-Imagined Places[M]. Shanghai: Shanghai Education Press, 2005:101.
[9]王景全. 和谐社会视角下的休闲价值研究[J]. 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10(6):3-7.
[10]公民社会[EB/OL].[2011-06-12].http://baike.baidu.com/view/660324.htm.
[11]任剑涛.包容让社会更和谐[EB/OL].[2011-11-11].http://news.ifeng.com/history/special/69shengzhan/detail_2010_06/11/1612947_0.shtml.
[12]倪 捷.单向街图书馆:一个新颖的公共阅读空间[J].图书馆杂志,2010(11): 8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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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邢 媛.论“休闲”的价值意蕴[J].自然辩证法研究,2005(4):77-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