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问题及对策
2012-02-03王广
王 广
众聚集场所主要涉及公共娱乐中心、商场商厦、宾馆饭店、医院、影剧院、歌舞娱乐场所、集贸市场等单位和场所,其主要特点是人群密集、人员流动性大、消防安全隐患多、阻力大,一般较易发生火灾事故。
1 公众聚集场所火灾的特点
1.1 人员伤亡大
公众聚集场所如果建筑防火不符合国家规范要求,消防设施不健全,加之人们缺乏必要的自救逃生训练,发生火灾必将酿成较大的伤亡事故。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东社区舞王俱乐部发生一起特大火灾,共造成43人死亡,88人受伤,就是典型的事例。
1.2 经济损失大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社会物质财富和商品流通的迅速增长,公众聚集场所的发展规模空前扩大,呈现出三多发展势头。即集购物、娱乐、餐饮,住宿于一体的综合性高层建筑、地下工程越来越多;大型商场、大型文化、体育场馆越来越多。这些人员高度集中场所,除了建筑和装饰昂贵,其设备、财产、流通物品数量多、价值高,一量发生火灾,易造成较大经济损失。2009年1月2日,新疆乌鲁木齐市德汇国际广场发生火灾,造成2名群众死亡,3名消防官兵牺牲,4000多户商户受灾,财产损失保守估计已达5亿元。一般来讲其火灾损失明显高于其他类别同等规模的火灾。
1.3 政治影响大
人员密集场所既与人民的衣、食、住、行紧密相关,又是新闻传播的媒介和焦点,同时又因火灾易造成较大的伤亡,其政治影响和后果远远高于经济损失。在深圳龙岗俱乐部火灾和福建长乐市“拉丁”酒吧火灾中,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态度,足以说明火灾后果的影响和严重性。
2 公众聚集场所存在问题的成因
2.1 建筑工程未经消防部门审核验收就投入使用
部份新、改、扩建的公众聚集场所的内部装修,其防火设计、室内装修图纸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擅自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擅自改变消防设计,或降低消防标准,而留下的先天性火灾隐患;工程竣工后,也未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就投入使用。对这些公众聚集场所而言,其防火设计、消防给水、装修材料、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根本不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这就导致先天性火灾隐患的产生。
2.2 装修中大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
公共聚集场所中由于受经济利益的趋使和盲目提高装修档次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严重忽视消防安全,投入重金进行豪华装修,大量采用木质材料、塑料、油漆等烟量大、毒性大的可燃材料,这样不仅容易起火,且起火后会产生大量有毒的烟雾,致使能见度降低,呼吸困难,造成人员大量伤亡。对于可燃材料的阻燃处理,大多未按要求去做、不能达到所要求的耐火级别。
2.3 使用功能、经营方式多样化
有一些公众场所越建越大,功能越来越复杂。有的建筑地上是商场,地下是超市.说是购物场所,却又提供美食、少儿娱乐,游艺游乐保龄球,舞厅等服务。一些现代宾馆将客房、餐馆、洗浴、商场、夜总会等集于一体。这些场所,虽然在同一建筑内,但都有独立的法人,往往对涉及消防安全的问题相互推卸,对于整改隐患需要的资金也迟迟达不成一致。
2.4 各种商品博览会展销活动“频繁化”
近几年,为搞活流通,繁荣市场.举办的各种博览会、展示会、定货会可谓花样繁多,令人眼花缭乱。特别是“五一”“清明”“端午”等小长假期间又推出打折、让利活动,活动期间人流量是平常的数倍。这些展销话动带有临时性,往往消防安全条件很差,火灾危险性增大。
2.5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不强
有的单位还没有从原来的治理方式中解脱出来,总认为消防工作是消防部门的事,单位的消防责任制不落实,消防工作无人抓,消防治理无人问,甚至将消防机构撤消成合并,人员被裁减安排老弱病残者从事消防保卫。有的单位只追求短期经济效益,对消防机构提出的火灾隐患采取搪塞拖延的态度,明明知道存在的隐患,但以经费困难为由拒绝整改。有的建筑工程项目边施工边申报有的甚至未经审批先行施工,造成先天不足后天难改的火灾隐患,最终导致火灾的发生。
2.6 政府部门忽视消防安全工作
一些地方政府的领导法制观念不强,片面强调为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创造宽松环境,置法律要求于不顾,盲目扩大再生产和投资规模,放任、纵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甚至以牺牲消防安全为代价来谋求经济利益以各种名义、方式干预消防行政执法,给监督执法工作带来极大的压力和阻力。
3 公众聚集场所隐患整改措施
3.1 切实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
建筑设计部门、施工单位、审核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的规范、法规进行设计、施工、审核。对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商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采取强硬的措施要求限期整改,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予以处罚。
3.2 依靠政府、发挥各单位联动
对于火灾隐患的整改,特别是对于那些不好整改的单位,应及时向政府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在整治中要充分发挥经贸、教育、文化、卫生、工商、旅游、保险等单位在消防安全治理工作中的作用,运用各种行政手段和各单位的有利条件共同消除本行业、本系统内各单位的火灾隐患。部门之间加强合作,定期召开联席会,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集体商讨解决,并建立规范有效的长效检查机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如旅游部门在开展星级宾馆评定过程中,应与消防部门共同采取措施,限制不具备消防安全基本条件的宾馆、饭店的星级评定,从而达到督促其整改重大火灾隐患,预防宾馆、饭店重特大恶性火灾事故发生的目的。保险公司与消防部门在整治火灾隐患方面能够发挥更大的潜能。
3.3 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
在实际工作中,把公众聚集场所法人代表作为消防监督工作的重点对象,督促强化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要求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并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主管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实行明确的防火安全责任制,实行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对于一些个体私营企业的公共娱乐场所重大火灾隐患,对公安消防机构发出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甚至对《责令停产停业通知书》均置之不理。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召开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会议,通过宣传法律法规,分析典型火灾案例,晓之以理,使经营者对整改火灾隐患形成共识,从而使火灾隐患得以整改,增加公众聚集场所建筑的安全性。
3.4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力量
要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作用,形成合力更好地推动火灾隐患的整改。通过过向社会公布举电话、设置举箱等形式发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火灾隐患。也可以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职能,对重大火灾隐患久拖不改、严重违法违章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新闻媒体要给予公开曝光,并进行跟踪道。利用舆论手段促进公众聚集场所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进度。
3.5 加强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预防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培训不能只针对单位的安保人员,而应该对所有员工定期进行培训。单位对员工的培训往往疏于形式,针对性也不强,在其培训时,我们的执法人员应到场指导监督,确保培训取得实效。
[1]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山东省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2003年1月.
[3]《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A 654-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