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分得责任田,离婚仍享承包权
2012-01-29明晶晶
资源导刊 2012年2期
□明晶晶
结婚分得责任田,离婚仍享承包权
□明晶晶
案 例
郭秀华与王军只1996年结婚,1997年郭秀华将户籍迁到王军只家中,1998年郭秀华在该村分得责任田1.61亩。2005年,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时未对郭秀华责任田进行处理,一直由王军只耕种至今。郭秀华多次向王军只催要,均遭到拒绝,无奈诉至法院,要求王军只返还责任田以及责任田收益、国家粮食补贴款共计5800元。
2011年12月8日,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一审判决王军只返还郭秀华责任田1.61亩及责任田收益1932元、国家粮食补贴款655元。
分 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样是婚姻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直接关系到离婚当事人特别是女方的基本生活来源。从表面上看,虽然它不是具体的财产权益,但与夫妻财产紧密相连,并且能够给当事人带来物质利益。鉴于此,法院在审理农村离婚案件过程中,当事人提出分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比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予以分割,并将裁判文书同时送达离婚当事人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以得到发包方的积极配合,并能够及时修订土地承包合同。这样,既能有效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又可以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性。
(作者单位:安阳市文峰区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