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制与社会主义公有制之辨——兼论国有企业改革
2012-01-28程承坪
程承坪
(武汉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对于公有制概念理解的不同会导致不同的对待国有企业改革的思路。人们一般认为,公有制就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指称的未来社会主义社会或共产主义社会的公有制,其实不然。公有制可以有很多种形态,有原始社会的公有制,封建社会的公有制,资本主义社会的公有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有制(即马克思所说的过渡时期的公有制)以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说的未来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的公有制。这么多形态的公有制,从范畴学角度而言,都是公有制概念的种概念;换言之,公有制概念是这些不同形态公有制概念的属概念,它们具有不同的内涵。那么,什么是公有制,什么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有制?我国现阶段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现阶段我国的公有制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公有制有什么区别,与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有制有什么区别与联系?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基础是什么?目前,学术界对这些重要而现实的理论问题讨论得不够充分和深入。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与这些重要的理论问题密切相关,这些理论问题不搞清楚,国有企业的改革就不可能朝着正确的方向进行。因此,厘清这些问题,不但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公有制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区别
在辨析公有制和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两个概念之前,有必要先对所有制与所有权、公与私这两对概念加以辨析,这有助于我们深刻地把握公有制和社会主义社会公有制的本质区别。
(一)所有制与所有权的区别
虽然所有制与所有权(财产权)的英文单词都是property,但它们的意义却有很大的差别。所有权是就财产的法律意义而言的,它表明财产的所属关系,反映了人与物之间的法权关系,属法学范畴。而所有制则是马克思专门用来分析资本主义制度的特有概念,它反映了人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以及由这种占有关系所决定的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反映了一种生产关系,属经济范畴。从所有权的法权关系中,我们不能判断它的社会形态。譬如就商品所有权而言,有封建社会的商品所有权,有资本主义社会的商品所有权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商品所有权等等。只有从商品所有权的经济关系或生产关系中才能认识一个社会的形态。马克思指出,商品所有权“这种法权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1](p102),“要想把所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关系、一种特殊的范畴、一种抽象的和永恒的观念来下定义,这只能是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2](p178)
(二)公与私的区别
公与私是一对相对立的范畴。私,属于个人的或为了个人的;公,属于国家的或集体的。就财产而言,私有的财产,并不在于它一定是由一个人拥有的,它也可以是由多个人拥有,关键是要看多个人所有的财产是否可以分解成或还原为个人所有。譬如合伙制企业,出资人不是一个人而是多个人,但这种企业仍然属于私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也一样,虽然其出资人众多,但它仍然可以分解或还原为众多个人,其财产属于按份共有的财产。因此,马克思认为,股份制企业仍然属于私有制企业。
国家或集体,它不是一个简单的人数的集合。我们不能说,人数少就属于私的范畴,人数多就是集体的范畴。国家或集体是一个组织概念,同时它也是一个抽象的整体概念。就财产而言,国家或集体的财产是一种共同共有的财产,而不是按份共有的财产。
(三)公有制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区别
公有制企业就企业财产归属而言,是指企业财产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企业;就企业财产所有人与从事生产劳动的劳动者关系而言,国有企业,劳动者服从国家的意志,因此国家政权的性质不同,就会有不同性质的国家所有制的公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劳动者集体拥有生产资料,因而劳动者服从自己的意志,并按照自己的意志组织生产。正如前文对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分析所指出的,对于国有企业,我们不能从生产资料归属于国家这一点来判断不同的社会形态的国有企业,而必须从一个国家的国体和政体去认识。
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劳动者在生产资料的拥有上是无差别的,生产资料由国家拥有,企业内的劳动者必须服从国家的意志,因此不同的国家性质就有不同性质的国有企业。进入阶级社会以来,出现了奴隶社会的公有制企业、封建社会的公有制企业、资本主义社会的公有制企业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或过渡时期的公有制企业。马克思在1875年发表的《哥达纲领批判》中描述的未来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有制就是在国家消亡的条件下劳动者在全社会范围内自由联合的生产组织形式,劳动者无差别地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他们只服从自己的意志。马克思把这种公有制称为社会所有制。因此,马克思意义上的公有制与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都存在差异。马克思意义上的公有制显然不是国家所有制,因为国家已经消亡;但马克思意义上的公有制可以看成是一种特殊的“集体所有制”,这种集体是全社会,比我们通常经验到的集体范围要大得多。正是从这一意义上理解,刘福垣研究员认为,现阶段“只有集体经济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有制”[3](p1)。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我们现阶段的集体所有制与马克思意义上的公有制仍有区别,但可以近似地把它们等同。为什么说是近似地等同呢?这是因为这两种所有制相同的是,都是劳动者在生产资料的拥有上没有差别,都是劳动者平等地拥有生产资料,在企业内实行按劳分配,排斥资本所有权收益,劳动者实行民主管理;不同的是,马克思所说的未来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的公有制是在生产极大地社会化、消灭了剥削阶级和阶级差别的基础上的全社会的劳动者联合拥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而我们现在的集体经济远没有达到这种程度。
据王成稼教授(2006)考证[4](p40-45),马克思所说的未来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有制,其德文为gesellschaftliches Eigentum。据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德汉词典》对gesellschaftlich这个词的解释是:1.社会的,2.社交的,3.社会公有的、公共的;Eigentum是所有制的意思。有翻译者把 gesellschaftlichesEigentum翻译成社会所有制,也有翻译者把它翻译成公有制,于是,马克思著作不同的版本、不同的译者有不同的译法。据王成稼教授说,之所以有译者把它翻译成公有制,是出于中国人习惯公与私的概念,通俗易懂的考虑。因为马克思的著作是写给广大劳动者看的,翻译的时候就尽可能地通俗一些。王成稼教授认为,从学理的角度而言,应当译成社会所有制。我们认为,把gesellschaftlichesEigentum译成公有制或社会所有制都可以,关键在于把握其精神实质而不能顾名思义。为了便于叙述和区别,下文把马克思所说的未来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有制称为社会所有制。
在资本主义社会,公有制企业无一例外地都是国家资本对劳动者的雇佣,是一种国家资本的雇佣关系。这种公有制并没有消除资本与劳动之间的对立关系,充其量只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生产的社会化与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
在资本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的过渡时期,则存在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国有资本控股或独资的国有企业等多种形式的公有制企业。前苏联斯大林时期和中国文革前期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生产资料完全属于国家所有,在企业内实行按劳动分配,排除了资本所有权收益,劳动者有权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可以说,这种全民所有制企业是过渡时期社会相对较为高级阶段的经济基础。但是前苏联和中国文革前期的社会却只处于过渡时期的初级阶段,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比重过大,脱离了当时生产力发展的水平。
而现在的大多数的中国国有企业与全民所有制企业有很大的不同,表现在这些国有企业实行了股份制,只是国家资本控股而已,这些企业自然不可能排除资本所有权收益。这是与现阶段中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公有制形式。
社会所有制企业则与迄今为止的公有制企业有根本的不同,它是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劳动者自由联合的所有制,实现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同一,完全排除了资本所有权收益。而全民所有制企业只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间接同一。集体所有制企业也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同一,排除了资本所有权收益,但这种企业形式只是在非常有限的范围内实现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完全同一。
二、过渡时期社会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区别
过渡时期社会,其根本标志就是无产阶级取得了国家政权,而资本主义社会则是资产阶级掌握政权。正如列宁所指出的:“资产阶级国家的形式虽然多种多样,但本质是一样的:所有这些国家,不管怎样,归根到底一定都是资产阶级专政。从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当然不能不产生非常丰富和多样的政治形式,但本质必然是一样的:都是无产阶级专政。”[5](p140)1875年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变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6](p22-23)理论界一般认为,从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到完全实现社会主义社会有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还需要充分发展社会生产力,以及人的全面、自由地发展,只有经过这样一个过程,才能最终实现社会主义社会(马克思把它称为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和共产主义社会[7](p15-16)。在社会主义社会,国家自然消亡。即在社会主义社会既不存在资产阶级专政,也不存在无产阶级专政,因为此时已经没有了阶级,自然也不可能存在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专政问题。
从社会的经济基础角度来分析,过渡时期社会与社会主义社会也有根本区别。过渡时期社会的经济基础有一个变化发展的过程:在这个时期的初级阶段,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发展到高级阶段,则只有全民所有制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两种公有制企业形式,但不同形式的公有制经济间仍然需要通过市场交换产品,因而仍然存在商品经济的成分。而社会主义社会其经济基础则是社会所有制,其社会生产方式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同一,完全排斥资本所有权收益,不存在商品经济的成分。
列宁领导苏联人民取得了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社会主义国家,从而进入了过渡时期。斯大林于1936年11月在全苏苏维埃第八次代表大会上作《关于苏联宪法草案》的报告时宣布苏联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斯大林是世界上第一个宣布一个国家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的人。但是事实上,当时的苏联并没有进入到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处于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的阶段[8](p1-6)。中国于1949年取得了无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建立了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虽然公有制经济占主体,但是还存在私有经济,存在资本和商品,存在资本与劳动的对立,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经济基础决定一个社会的性质,因此我们还不能说中国进入了马克思所说的社会主义社会。邓小平说中国处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事实上也是认识到了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的漫长性和艰巨性。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实际上就是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说的“过渡时期”。
三、现阶段中国的公有制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公有制的区别
(一)现阶段我国社会的经济基础与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基础。我国现阶段属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际上处于马克思所说的过渡时期。这一阶段的经济基础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基础是私有制占主体,公有制经济只是辅助和补充。
为了与生产力发展阶段相适应,在过渡时期的初级阶段,公有制经济中国家完全独资的形式并不多,更多的是国家资本以控股的形式存在,国家资本通过控股的形式实现对国民经济的控制以放大国家资本的力量。但是控股的国有企业,存在资本收益,要使这样的公有制企业成为过渡时期社会的经济基础,就必须使劳动者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坚持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原则,否则这样的国有企业就不可成为过渡时期社会的微观经济基础。从国有企业外部而言,劳动群众有权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等各种途径参与对国有企业经营状况和经营方向的民主监督,以便保证国有企业真正为劳动群众服务,使其成为过渡时期社会的宏观经济基础。
(二)现阶段我国的公有制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公有制的区别。现阶段我国的公有制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公有制的主要区别不在于是否存在资本所有权收益,而在于两个方面的不同。一是国家政权的性质不同。我国的国家政权掌握在劳动者阶级手中,是为劳动者服务的,谋求劳动者的长期利益和整体利益,具体表现在劳动群众有权通过各种政治形式参与对国有企业的民主监督;而资本主义国家政权掌握在资产阶级的手里,主要是为资产阶级服务的,为资产阶级谋取利益,不存在劳动群众参与国有企业的民主监督问题。二是在国有企业内部,我国的国有企业,一方面劳动者有权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另一方面坚持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原则;而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虽然有少数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也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赋予劳动者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但这种权利主要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而不是为了保证其经营目的为劳动群众服务,也不存在按劳分配为主的问题,都是遵循按生产要素分配原则。我国社会坚持公有制经济占主体,而资本主义国家的公有制不占主体,占主体的是私有制经济。
现代社会有一个共识,即政府要为纳税人服务。依此逻辑,如果私有制经济占主体,那么政府就必然主要为私有制经济服务,私有制经济的代言人就必然会控制政府和国家政权。因此,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占主体,公有制经济成为纳税的主体才能使劳动者成为社会的主体并控制国家政权。
四、中国国有企业的改革
厘清了公有制与社会主义公有制,以及我国现阶段的公有制与资本主义社会的公有制的不同内涵之后,那么我们便能判断如下两种观点都是错误的:一种观点认为,现阶段的公有制改革的目标应当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如果不朝着这个方向进行改革就会偏离方向,会犯路线错误,因此国有企业改革不允许股份制,国有企业的分配制度只能实现按劳分配,不允许存在按劳分配之外的按生产要素分配;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我国现阶段的公有制与资本主义社会的公有制没有本质区别,凡是资本主义国家国有企业的一切做法都可以为我所用,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应当模仿甚至照搬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国有企业的做法。
有不少学者认为,我国国有企业应当定位于弥补市场失灵的行业和领域,即非竞争性行业和领域,超过这一行业和领域国有企业都应当退出。我们认为这一观点是错误的。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行业和领域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2006年12月,国务院转发了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将“自然垄断的行业”的提法改为“重大基础设施和重要矿产资源”。从上述文件中可以看出,我国国有企业需要控制的行业和领域既有非竞争性的行业和领域,也有竞争性行业和领域,譬如经济安全性行业(例如国防工业、能源资源供应业、支柱产业、金融业等)、发展战略性行业(例如高新技术产业等)等相当一部分都属于竞争性行业和领域。
我们认为,把国有企业定位于弥补市场失灵是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做法,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自然也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运行的一般规律,但如果我国仅把公有制经济定位于弥补市场失灵行业和领域是远远不够的,否则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基础与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基础就没有区分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也没有本质不同了。因此,我国的公有制经济还必须存在于竞争性行业和领域,当然在多大程度上存在于竞争性行业和领域则要视生产力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决定。只有这样,过渡时期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国家才能不断地向过渡时期的高级阶段迈进,不断地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
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是发展生产力、解放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这里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要发展生产力、解放生产力。因此,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有制经济应当比资本主义国家的公有制经济具有更高的生产力,存在于竞争性行业和领域的公有制经济也应当比私有制经济具有更高的生产力。如何提高这些公有制经济的生产力,才是今后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固然股份制改革、优化企业治理结构、学习国外先进的管理技术等都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但仅仅进行这些方面的改革还不足以使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有制比资本主义社会的公有制有更高的生产力,因为上述方法他人早已使用,仅仅向他人模仿和学习难以超越他人。二是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这一点不但是体现社会公平的需要,也是提高劳动生产力的手段。即追求社会公平既是目的,也是手段。在国有企业,提高劳动者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不但是追求分配公平的要求,也是提高我国国有企业劳动生产力的不可或缺的举措。这些年来,虽然我国的《宪法》和《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都规定国有企业要让劳动者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但大多数国有企业都没有认真贯彻执行,大多流于形式[9](p56-59),国有资产的管理也主要是政府部门的事,劳动群众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政治形式和途径监督和管理国有资产运行情况的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
今后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应当放在三个方面:一是在国有企业内部,应当落实劳动者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的权利,并通过这一权利的落实形成一种重视劳动者利益,激发劳动者工作热情的企业文化,从而达到提高企业劳动生产率的目的。二是在国有企业外部,应当让人民群众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对国有企业经营状况和经营方向的监督,改变过去国有企业经营状况和经营方向的监督管理只是政府部门的事的现象,政府固然应当责无旁贷地履行好国有企业保值增值,充分保障劳动者各项权益的职责,但排斥人民群众参与的做法不符合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宗旨。三是国有企业必须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原则,在分配上凸显劳动者的利益。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如何在初次分配中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是需要认真研究的时代课题。我们认为,要处理好这一关系,首先国有企业要率先垂范,做出表率。
国有企业内部落实劳动者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的权利,既是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企业的根本要求,也是提高国有企业劳动生产率的有效途径;国有企业外部落实人民群众参与国有企业的监督与管理,也是为了保障公有制企业真正成为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基础,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需要。
五、结语
公有制企业就企业财产归属而言,是指企业财产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企业;就企业财产所有人与从事生产劳动的劳动者关系而言,国家所有制企业,劳动者服从国家的意志,因此国家政权的性质不同,就会有不同性质的国家所有制的公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劳动者集体拥有生产资料,因而劳动者服从自己的意志,并按照自己的意志组织生产。但是通常也把国家或集体控股的企业也称为公有制企业。
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公有制(包括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有制)是消灭了剥削阶级和阶级差别以后的社会所有制,是指全社会的劳动者联合为一个整体的共同占有的社会所有制。这个时期剥削阶级被消灭了,也没有了阶级差别,国家也消亡了,不存在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劳动者在生产资料占有方面没有任何差别,劳动者可以自由地使用社会的生产资料进行生产活动。
我国现阶段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际上是马克思经典作家所说的过渡时期,而且是过渡时期的初级阶段。与这个阶段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公有制是国家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并且国家所有制通常是以国家资本控股的形式出现,这与未来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有制具有不同的内涵,不能用后者去规范或衡量前者。有论者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未来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有制的规定去衡量现阶段的公有制,从而得出错误结论。
过渡时期是一个很漫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公有制形式会不断发生变化。过渡时期的国体是无产阶级掌握政权的社会主义国家,其政体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其经济基础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在过渡时期的初级阶段,虽然公有制占主体,但国家独资企业较少,大多数采用国家控股的形式控制国民经济,这些控股的公有制企业仍然存在雇佣劳动,存在资本与劳动的对立。过渡时期的初级阶段,不但存在阶级差别,而且还存在剥削阶级。到过渡时期的高级阶段,公有制将是全民所有制和少量的集体所有制,不存在私有制,而且全民所有制占主体,消灭了剥削阶级,但仍然存在阶级差别。
中国现阶段的公有制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公有制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受劳动群众的监督和管理,劳动者参与公有制企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其目的是为广大劳动群众谋福利,在企业内部实行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而后者则是为资产阶级服务,是为了弥补私有制经济的不足和缺陷,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分配原则。我国的经济基础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而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基础则是私有制为主体、公有制为补充。
今后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在于落实劳动者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的权利,激发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让人民群众通过各种政治形式参与对国有资产运营的监督与管理,保证国有企业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分配上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从而在国有企业率先实现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的目的。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3]刘福垣.不能笼统把国企看作公有制[J].工会理论研究,2005,(3).
[4]王成稼.关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理论与公有制概念翻译问题[J].当代经济研究,2006,(1).
[5]列宁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6]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
[7]卫兴华.不能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混同于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J].理论前沿,2000,(20).
[8]智效和.马克思社会主义观的解释力[J].当代经济研究,2007,(6).
[9]刘银国.国有企业员工参与公司治理与公司绩效相关性研究[J].经济学动态,2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