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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锋精神如何进入生活:一种哲学追问

2012-01-28王强

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 2012年2期
关键词:学雷锋雷锋幸福感

王强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 哲学教研部,上海 200233)

当下,面对诸多社会道德问题上,“学雷锋”活动被寄予厚望。但是,雷锋是否仍然具有强大的感召力?雷锋精神能否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进而“常态化”?最终,学雷锋活动能否在重塑社会道德生活中发挥关键作用?这些不仅是现实实践问题,同时也是理论问题,反思并探索其理论出路,对于学雷锋“常态化”的具体开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一.“学雷锋”方式与形态的转变

1.时代难题:个体化与物质化

学雷锋,首要的问题就是:如何象雷锋那样,具有崇高理想和坚定信念,在职业上干一行爱一行,在敬业、奉献、助人中度过自己的一生。在今天,可能大部分人都会认为雷锋已经成为一个道德符号与标杆,无法企及;甚至在谈到向雷锋学习时都会有一种莫名的“道德压力感”,更不要说行动。因而,雷锋精神,成为了“道德橱柜”中的展览品,让人既爱又怕的“道德标尺”,完全脱离了丰富的道德生活。

现代生活,一方面,被个人主体性的自由、权利、责任的意识形态控制,社会共同体生活被分割为碎片,社会整体价值与精神无比衰落;另一方面,物质财富、货币在推动社会公平的同时,走向自身的“拜物教”,对理想中“好生活”规划在利益计较中吞噬。于是,对于何谓“好生活”、“好生活”如何为,现代人既丧失了自我规划与建设的能力,也丧失了对好生活的感受能力,幸福感的缺乏成为社会共识,也是社会“共症”。

作为一种道德榜样的雷锋与优秀伦理传统的雷锋精神,应对如何学习?这不仅仅是从事伦理道德的理论工作者的职业责任,而且也是生活在当下的社会公民应当思考的问题。因为,对于一种幸福的好生活,从未有今日如此强烈的被渴望;但是,幸福生活的实现,并不仅由经济、物质生活水平所决定,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对理想中幸福生活的规划与建设,而不是被前者粗暴的吞噬。

2.学雷锋要“进入生活”

重回道德生活,雷锋精神重回道德生活,用一个哲学命题来说,就是“雷锋精神如何进入生活”,进入我们今天的生活?一种观念、意识进入到现实生活是何等之难,因为,这不是简单的“喊口号”“道德说教”,这需要生活中的践行,成为我们自己的生活方式与形态。于是,为便于找到突破口,我们可以在逻辑上先退一步,追问“雷锋精神是如何进入雷锋生活的?”这似乎是个“傻”问题,但仔细辨别会发现,雷锋之所以愿意用一生时间来践行自己的理想、信念(甚至有些人认为是在“干傻事”),恰恰在于这种生活是有意义的“值得过”的生活,并且在这种生活中他感受到了真切的幸福。今天,我们无法“还原”雷锋当年是否对自己的生活进行过反思,但是,这一点已不再重要;重要的是,雷锋精神找到了进入我们生活的入口,雷锋的生活与我们的生活之间具有“共同的”形态与内容。这就是“过一种什么样生活”,“什么样的生活是有价值的”。这不仅是一个可以追溯到苏格拉底的哲学命题,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这又是一种生活命题,需要也值得我们用一生来实践。雷锋精神,在雷锋的生活整体中体现,对于我们的意义是一种“伦理生活观”。

于是,雷锋与雷锋精神的生活启示在于:一方面“好生活”(well-being)是规划性与建设性的,这是一种主观性的事实;由此,产生了第二个方面,即“幸福感”(happiness)就在追求这一生活目的过程中的精神状态。

3.对道德生活的启蒙价值

学雷锋“常态化”,就需要进入生活、生活化,化为老百姓日常生活、伦常日用中存在;而不是社会“运动式”“动员式”的道德建设。何怀宏先生就认为,“从‘动员式道德’走向‘非动员式道德’,也意味着从一种非常时期的道德走向一种正常时期的道德,从一种要求高蹈(高标准、突出)的道德走向一种坚守底线的道德,从一种价值和规范统一的道德走向一种区分价值和规范的道德。人的精神资源是多样的,个人信仰的对象和喜欢的生活方式也趋于多样,但仍应当在基本道德行为上寻求共识。”

但是,走向日常的、市民化的、多元的道德生活形态,并不意味着“道德崇高”的衰亡,不再是传统实体化、无个体的崇高形态,转变为具有个体生命形态的、活生生的存在,这一道德主题具有实践理性能力,并且能够在社会传统之中规划自我生活。这一过程中恰恰对现代道德生活的启蒙,在西方是借助于宗教形态来完成的,而在我们当下社会生活中仍未完成。我们无法确证自己作为“人的实践主体性与能力”,也无从确信。同时,后形而上学时代,个体的“典范生活”何以可能成为悖论中的难题。后现代生活的碎片化,在于表征整全统一的伦理生活样态的转变,更为根本的是这一感受性的生活样态的形上学理念基础的“后学化”(后形而上学),仿佛生活的价值之根和意义基石也随之“抽离”。于是,哈贝马斯惊呼,“在后形而上学时代,哲学再也无法自信地就个人甚或集体的生活设计问题给出指导性的答案。”

但是,雷锋生活与雷锋精神的典范意义就在于,他用一生的努力与实践确证了一种“有幸福感的好生活”是可能的,也是可行的。哪怕你不认同雷锋生活具有“典范性”价值,但是他对一种可能的“好生活”追求,证实了我们对生活规划与实现的能力。因而,在作为好生活的典范意义上,或者再退一步在“追求好生活”这个最基本意义上,我们要向雷锋学习;这也是在今天学雷锋对道德生活启蒙价值的所在。

二.以真诚的态度对待生活

学雷锋,对自己生活的反思与规划,为我们开启了“好生活”的第一步。雷锋生活的年代虽已过去了五十年,但向着“美好生活”努力的意志与信念是不变的,过一种好生活的信心与勇气是永远值得我们学习的。

1.生活态度优先“好生活”

然而,现实生活是具体的、繁复的甚至是令人厌倦的“无限循环”。而且,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人往往无力也无暇“跳出”生活之外,来反观、反思自己的生活;或者用现代德国哲学家海德格尔的话说,我们是“被抛入”世界的,身不由己,我们已经处在生活中了,生活是既成的事实。尤其是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毒奶粉”、“瘦肉精”、“地沟油”、“彩色馒头”等等,构成了我们生活的基本事实。如此境况之中,“好生活”的信心被一种怀疑情绪所笼罩,现代人的“道德冷漠”大爆发。当然,我们并不能否定在现代性开端,怀疑、反思精神对现代社会精神气质的塑造;但是,理性的工具化、畸形发展,变为丑陋的利益权衡工具。同时,从“熟人社会”走向“陌生人社会”过程中,浮躁的社会情绪与大众心理也影响着每一个人的心态。

于是,我们发现,与其追问“生活的意义”,“何种生活是好的”,不如在真实生活中“检测”一下我们直面生活的态度,这可能是我们“改变生活”、在生活中“改变自我”(regeneration)最宝贵的“资源”了。或许我们会去挑剔雷锋与我们生活时代的不同,当然,这是一个重要的事实;但是,这其中不变的事实是不求回报、真心帮助他人、甘愿奉献的生活态度。当然,这具有社会公共生活中道德底线的规范意义与价值。但同时,我们需要厘清的问题是,在面对生活的道德态度与公共生活的道德规范之间的逻辑先后关系到底是什么样的?是只有当一个社会具有了基本的道德共识与底线之后,我们才应该去建立真诚的生活态度;还是相反。

答案不言自明,这恰是雷锋精神的昭示:真诚的面对我们的生活与社会,生活才会变好,才会成为“道德的”生活。这也证实,在今天,哪怕你是道德怀疑主义者,学雷锋仍是可能的。

2.作为价值意向性的真诚

这也是中国传统文化中一直坚持真、诚的原因所在。“真诚”首先是作为一种生存性的态度而存在的,其次才是作为“伦理”情绪而存在;但是,“真诚”的意向性价值结构要早于这种存在。这里,“伦理”的含义在此不是指道德规范,而是人的共在关系的价值评价系统。因此,可以说“作为价值意向性的真诚”是我们共在的价值意向性和价值关系的评价;或者说,真诚的意向性价值结构反映出我们(民族)“一种特殊样式的人之共在关系”。

一般意义上理解的“真”,是作为存在本体或价值实体的存在,而其意向性的价值结构更为深沉,秉承着“真”的价值意向和价值评价的共在。①这一点上,以老庄思想为发源,如《老子》中所言“以身观身”;“圣人能辅万物之自然,而弗能为”;“圣人常无心,以百姓心为心”;《庄子·齐物论》中的“以物观物”思想;等等。在这种理智直观的哲学方法下,我们才能感悟世界的生存性意义和价值。所以,这种“直观”又是一种具有价值意向性的共在关系。“真”的价值优先性就在于,我们在现实生活中无论有什么理由与借口都不能否定和抛弃真实的生活态度,这是个人也是社会的价值性(道德生活)基础。

另外,“诚”的价值评价性共在关系的思想也有体现,如《中庸》言:“诚者,物之终始。不诚无物。是故君子诚之为贵”。(第二十五章)在这里,“诚”的功能不仅能“成己”,而且能够“成人”“成物”。成人与成物,很明显意思不在于创造他人和外物,而是能够处理“人与自然、社会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且创造出一个“道德世界”“意义世界”,使“人与自然、社会处于真实而和谐的关系之中。”这样,在人与人的共在关系上,不自欺、不欺人的“共在”成为一个“真诚”的世界。

3.作为生命人格意义的真诚

作为共在的生存性态度与价值性意向和评价的“生命”存在就是主体人格的生成。这种人格意义的“真诚”是生命的血肉、气质、身体、精神的统一体,是一种真实的生命感觉和存在。传统意义上的雷锋等道德楷模成为一种“不食人间烟火”的高大全形象,而缺乏真实的直观感受与生命力量。这是对雷锋的误解,是对雷锋精神的伤害,雷锋精神在今天要有良性的发展,必须“还原”一个血肉丰满、精神充实、情感丰富的雷锋形象。②

传统文化中,儒道两家的生命人格的学理论述和伦常实践中,都不是单纯地把生命人格作为“理想化”或“神圣化”的存在,而是生命气化流行中的“生”之品性和品格。老庄著作中虽多次谈到“神人”,但是都认为是人不是神。老子言:“吾言甚易知,甚易行,而人莫之能知也,莫之能行也。言有宗,事有君。夫唯无知,是以不我知。知我者希,则我者贵。是以圣人被褐而怀玉。”(《老子》第七十章)圣人之为圣人,并非外表上与众不同,而是在于他和光而不污其体,同尘而不渝其真,在朴素的外表下,却藏有如金玉般的品性素质。在庄子的论述中“神”是指:“万物一体,乃尽由一气之化,则化外更无所谓神”,因此,庄子的神人人格乃是一“真人”也。而且,这种“道言”“甚易知,甚易行”,但是“人莫之能知也,莫之能行也”,其主要原因在于“不知”而“表现为知”的伪善态度和人格。老子言:“知不知,尚矣;不知知,病矣。”(《老子》第七十一章)所以,道家一方面提出“道”的抽象观念,以“得道”为人生的最高目的,另方面却又提出“保身全身”的哲学,这样就能在精神和形体两方面得到幸福。

另外,这种以实现理想人格为目的的实践哲学取向,在意向性价值的评判和生成上,尤为重视实践主体的人格性存在,即伦理自我的实现,这就需要落实在行动上。

三.实践行动中的幸福感

1.幸福感:“好生活”的主观性事实

在真诚的生活态度基础之上,生活中的道德行动才是真实的,才不致于陷入行动规则与生活目的之间的分裂,进而造成不同生活领域之间价值观念的冲突。而在我们的生活中,具体而又典型的表现是:人们一边倡导着“低碳”的生活,另一边却在以豪华的轿车、精美的别墅作为生活目的;一边对社会腐败现象愤世嫉俗,另一边却与这些人生活在一起,其乐融融;一边对自我做人、做事的原则确信不疑,另一边却以自己的“身不由己”而心安理得。这集中体现出,现时代生活中被扭曲、虚假的“幸福感”,它可能不被自己所认同,甚至只是观念上无行动的存在,消极的幸福感就转化为“道德怨恨”。

因而,一种好生活的实现,最终在于积极的、有行动的道德努力,即便我们在此倾向于“哲学的”批判武器,但同样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这就是从“沉思”中走向行动,成为生活中的“行动者”,只有行动“好生活”才可能变成现实,只有在追求行动中才能体味真实的“幸福感”。可能也有些人认为,学习雷锋“与幸福无涉”。当然,我们不是指低层次的物质满足的幸福,而是在做了“应然的事情”之后的道德奖赏,与德行自身相配的幸福感(happiness),好生活的主观性事实,即德福统一的“至善”。当然,这种幸福感也是具有历史性的,雷锋生活的年代,决定了他的幸福感来自于受压迫的劳苦大众翻身、解放后的阶级感情与属性,从《雷锋日记》中我们不难看到这一点。而在我们今天,小康社会、和谐社会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幸福感的来源也有着更为丰富的层次与内容。

因而,“学雷锋”逻辑的普适性在于,尤其是今天,对于一种有幸福感的好生活,幸福感是在德行中创造的精神状态与境界,而非虚假的意识形态或庸俗的模仿。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对于雷锋而言,德行的幸福奖赏更多的是纯粹精神层面的,这是一般人所不能企及的。也是在此意义上,学雷锋成为一种人生境界的提升。

2.幸福假象:物化形态与虚假意识

但是,对“好生活”规划权利的丢失以及德福关系的颠倒,都会带来“幸福假象”:

(1)国家共同体中的幸福规划成为“被幸福”的现实。现代社会生活中,个体化的幸福观是现代人与古希腊人之间的最大差别,而且,对于现代人而言,一种稳固的、命定论的道德实践身份认同的伦理世界不复存在了,因而在这个固定世界中的伦理身份的认同就是在政治共同体中,个人的幸福生活异化为“被幸福”。在黑格尔看来,现代生活中的“不幸”首先就是生活共同体的“异化(alienation)”,即社会公共生活中我们应当遵守的“规范”,不被社会成员所认同(情感上),更没有认同行动(或者是被规范下的被行动),因而,“诸社会成员赖以界定其人类身份(identity as humanbeing)所凭借的最重要基础”不复存在了。在这个公共平台上,有的只是权力、利益的角逐,社会公共生活陷入以“利益”为主题辩护的道德喧闹之中,并且,各种利益主体的行动不时地发生着对公共生活造成严重“伦理伤害”的风险事件。③

这体现在政治共同体一方面以人民的幸福、福祉为目标的政治合法性的自我塑造与完善,另一方面在社会发展中又是以经济功利主义目标之上,当“功利”目标成为唯一原则的时候,规则的幸福就成为自反的结果,即“被幸福”。这是在现代性生活中,人们为自我塑造起来的“大幸福”,相对于个体而言的幸福算计所造成的道德危害,现代共同体生活中总体性的、为了政治合法性而对幸福的谋求所造成的道德伤害,更大更严重。

(2)在追求幸福的现代谋划中,除了在共同体生活中以“政治化”形式表现出来之外,个体性的努力奋斗一旦以“幸福”为宗旨与目标,个体化追求幸福的规划就成为“被幸福奴役”的现实。然而,这两个方面是不能完全分割、割裂开来的,或者说正是由于幸福共同体生活的“政治化”与个体化追求的“异化”,二者交互作用,才造成了现代生活中“不幸”“无福”的状况。

被幸福“奴役”的现代伦理根源在于:其一伦理(sittlichkeit或者是“伦理世界”)与道德的矛盾,即“‘伦理’的主要特征是它命令我们使已经存在的东西(亦即公共生活)发生”“伦理生活是社会有机体的一部分”;但是,现代社会中的道德行动总是从私人的、个体的角度来审视,将伦理生活从公共生活中抽象、孤立出来,从而在公共生活中无法将德性、规范具体化(refied)。其二,现代生活中的道德行动“被规范”,个体化道德实践无法通过个体自律、自觉的行动得到确证,因而相对于个体出自主体能动性的道德行动,自律的规范反而成为一种外在的强制。同时,这一现象表征着幸福生活的主体与幸福状况的双重危害:一方面,追求幸福的生活主体存在要依据于幸福功利目标的实际后果,假如没有幸福,生活的主体就被瓦解了,不是为了“人”的幸福,而是人“为了幸福而在”;而且,往往在现实生活中,幸福被界定为一种种俗世的具体目标,幸福生活沦为“物化”的生活逻辑。另一方面,在“幸福的人”的面孔被抹去,幸福本身的面目也就变得狰狞;于是,在现世不幸的生活境况中“幸福”不应是被追求的对象,而应是被“否定”、“消除”的对象,这就是首先要对不幸的现世生活状况的改变。

3.“学雷锋”的认同行动

因而,学雷锋要在自觉的认同行动中“生活化”“常态化”,这首先在于幸福的道德哲学逻辑的变革,一方面,是从应然性的道德哲学逻辑到现实性的道德行动逻辑;另一方面,是行动不再是消极的、否定的行动,而是积极的“有判断的”认同行动,用阿伦特的话来说是一种积极实践(vita activa)。

马克思主义为现实世界中的人的价值追求提供了一套“现世”方案。把伦理学从形而上学体系中拯救出来,根本上把伦理学“因地而异的改变现在似乎是无关宏旨的”认识扭转过来。在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逻辑中,这是通过“劳作-服务-自我实现”的逻辑来完成的。在人的感性的历史存在中,劳动的“伦理本性”在于人通过劳动创造了一个属人的世界。正是通过从无意识的劳动到“主动性”的工作以及“为他人”的服务,伦理生活才具有了具体化的生活形态。通过劳动,个体不仅获得了个性与自由,而且也通过服务获得自我实现。马克思就曾指出,“我的劳动是自由的生命表现,因此是生活的乐趣。我在劳动中肯定了自己的个人生命,从而也就肯定了我的个性的特点。劳动是我真正的、活动的财产。”同时,劳动者通过劳动产品的共享与为他人的劳动而获得服务的德性,实现自我存在的价值。随着生产的发展,在不断解放的生活形态中解放自我、实现自我,只有这种幸福感才是历史真实性与价值性的统一。

在马克思主义政治革命历史逻辑之下,在现实的政治世界之中,在没有伦理“在场”的政治认同,以及政治认同对伦理认同的“优位”,才是造成“认同行动”危机的根本原因所在。在这一点上,对于学雷锋活动有着深刻启示价值:既要有一种行动的价值认同基础,同时这种认同根据又不是先验“设定”了的实体存在;而且,这种认同行动既要在世界中有其实现的形态,又要是“活生生”的行动现实。

至此,学雷锋“过一种好生活”仍然是一个开放命题,雷锋精神的启示仍只是一种形式的、框架性的生活结构或系统,随着时代的发展,部分内容必然变化并得到不断充实。在迈向人类共同幸福的道路上,雷锋精神是行动的明灯。

[注释]

①“真”的意向性价值层面,类似于刘笑敢先生所说的“人文自然”,“是老子所提出的对世界万物存在状态的一种观察和思考(即自然而然的,而非创造的、非设计与控制的),同时也是对人类生存状态、人类与宇宙万物的关系的状态的期待(自然的和谐,自然的秩序)。”而且,刘先生是把“人文自然”作为“正义理论”的补充机制而阐发的。(参见刘笑敢:人文自然对正义原则的兼容与补充[J],开放时代,2005年第3期。)所以,在此,我们就可以直接的说“人文自然”是一种意向性价值的共在存在。

②这一点可以从近期描写雷锋生活的文学作品中窥见一斑,比如黄亚洲长篇纪实小说《雷锋》,在他的笔下,雷锋是一个“很受女人欢迎的男人。他长相清秀,嘴甜,一口一个‘姐姐’、‘妹妹’,干事又利落,有求必应。”(参见黄亚洲编,《雷锋》,华夏出版社2010年版。)

③现代公共生活中的任何个体行动都可以进行无数、无限的道德辩护,明明是利益攸关却以“道德借口”为掩饰,伪善的社会风气下,“真小人”反倒站在了道德高地,比如“范跑跑”;另外,各种社会组织主体(如企业、公司)等社会组织行动者的不道德行为所造成健康伤害固然严重,但是伦理伤害更为严重,比如三鹿奶粉“三聚氰胺”事件、家乐福价格欺诈、易思买、芭比娃娃旗舰店突然关闭、双汇火腿的“瘦肉精”事件等等。

[1]何怀宏.底线伦理[M].辽宁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89页。

[2]邓安庆.康德道德神学的启蒙意义[J].哲学研究2007年第7期,第67页。

[3]哈贝马斯.后形而上学能否回答“良善生活”的问题[J],现代哲学2006年第5期,第1页。

[4]刘小枫.现代性社会理论绪论[M].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362-363页。

[5]蒙培元.心灵超越与境界[M].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65页。

[6]许建良.先秦道家的道德世界[M].中国社科出版社2006年版,第83页.

[7]钱穆.庄老通辨[M].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139页.

[8]蒙培元.中国哲学主体思维[M].东方出版社1993年版,第133页.

[9]A llenW.Wood,Hegel's ethical thought,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0.P132.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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