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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处理检察环节各个诉讼阶段的矛盾纠纷

2012-01-28王慧一

中国检察官 2012年21期
关键词:检察工作检察检察机关

文◎王慧一

妥善处理检察环节各个诉讼阶段的矛盾纠纷

文◎王慧一*

检察机关应当将法律监督活动融入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在互动中克服就案办案、机械司法的观点,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加强调控社会、服务社会、促进社会整体和谐发展的能力。

一、增强为民工作的本领,把执法办案同化解矛盾纠纷相结合

解决新时期的矛盾纠纷,必须尊重人们的平等地位,承认其合法权益,采取民主的方法,运用法制手段,找准症结,对症下药,协调处理好各方矛盾。

二、增强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办案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有机结合

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法律保障,检察机关不仅要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更要从办得到的事情做起,依法妥善处理人民群众的诉求,化解矛盾纠纷。

第一,创新监督方式,提高检察执行力。必须主动适应变化的形势,着眼实践、尊重实践、大胆实践、勇于实践,在创新中寻找克服困难、解决问题的办法。

第二,加强析法说理,提高司法诉求解决力。正确的方法是成功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桥梁,仅仅强调依法办事而不考虑解决实际诉求,可能会引起群众的反感,甚至反对,轻则不服而对处理决定不予接受,重则引发纠缠诉求甚至群体性事件。

第三,坚持执法为民,提高检察机关公信力。坚持法定监督、重点监督、程序监督的检察理念,满足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帮助他们解决具体困难,树立检察机关的责任型机关形象。比如对家庭困难,特别是因为犯罪分子致害而陷入经济困境的,积极协调地方政府给受害人适当的经济救济,防止受害人因陷入经济困难而申诉、上访。着力推进“检察工作进社区”、“检察工作进乡村”,提高社区居民、乡村农民群体法治意识。通过服务新农村建设等职责延伸活动的开展,及时了解社会情况、发现问题,消除不安定因素,疏导社会矛盾纠纷。

三、强化协调整合的效果,把执法监督与机制保障相结合

第一,拓宽司法诉求渠道,建立涉检信访长效机制。控申检察和民行检察一方面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表现,另一方面更是为群众提供的交流感受、诉说委屈、发泄情绪、提出建议的司法诉求途径。要加强处理初信初访工作和司法诉求信息分析,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地排查矛盾纠纷,以及接待来信来访、其他机关和部门分流转交、上级交办信件等多种渠道,对倾向性、预警性信息和已发生的涉检信访信息进行广泛地收集整理,做到关口前移、防患未然。要建立统一的信访申诉案件登记和检索系统,准确统计信访申诉案件量。要完善检察长接待、首办责任制和责任倒查、责任追究制度,推行下访、巡访和联合接访,营造检民零距离融洽氛围,把影响稳定的因素解决在基层。

第二,整合内部检力资源,实行检务接待规范管理。实践中,大多数申诉人的愿望在未能得到满足时,往往通过缠诉或继续上访形式反映诉求,导致检察机关常常要面对大量的息诉息访工作。以往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分散式的工作方式,弱化了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因此,有必要对检察机关的力量进行必要的整合。

第三,加强外部力量配合,建立处理诉求协作机制。非管辖类司法诉求的大量涌入,是当前检察机关面临的现实难题。解决群众的司法诉求,化解矛盾纠纷,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不可能仅靠某一个职能部门去解决,必须加强检察机关与政府、法院等外部机关的协作、配合。所以,要建立司法诉求情况通报机制,以便协作单位了解有关情况,有准备地应对群众诉求,及早化解矛盾纠纷。

总之,作为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遵循检察工作规律,不断创新检察工作机制,探求科学有效的工作方法,争取将检察环节各个诉讼阶段出现的矛盾纠纷化解掉,为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可持续发展作出应有贡献!窗体底端

*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53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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