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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做好民族地区基层检察院经费保障工作的思考

2012-01-28马洪敏

中国检察官 2012年21期
关键词:公用检察院办案

文◎马洪敏

新形势下做好民族地区基层检察院经费保障工作的思考

文◎马洪敏*

检察经费,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所必需的重要基础条件之一,近几年来,随着《县级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出台实施,基层检察机关的经费预算普遍大幅度提高,经费紧张的状况得到了有效缓解,但对于财政困难、经济相对欠发达的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检察机关来说,由于基础薄弱,地方财力有限,经费不足、装备短缺、科技含量低仍然制约着检察事业的发展,笔者结合会理县的实际情况,对新形势下做好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检察机关经费保障工作谈几点粗浅认识。

一、当前民族地区基层检察机关经费保障现状

民族地区基层检察机关经费保障的途径主要是:年初财政预算、年中年底争取财政追加、办案追赃增拨,三条保障途径受多方制约,前两者受到财政状况的制约,后者受到办案情况的制约,且没有形成制度化、法律化,使检察保障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民族地区基层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范围包括日常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两部分,日常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一般设备购置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招待费、福利费、劳务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办公设备购置和其他费用等;业务经费,包括办案费、装备费、服装费、消耗费、会议费、宣传费、教育培训费、奖励费、特约检察员经费(包括人民监督员经费)和其他业务费,公用经费一般是由县财政根据部门支出预算统一按进度拨付给检察院,人员工资由财政每月直发,人员经费具有较大的稳定性,但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受当地经济状况影响较大,地区差异突出,民族地区基层检察机关经费不足现象尤其明显。

目前,会理县检察院公用经费预算标准是按照川委办[2006]24号和凉委办 [2007]6号文即:“原实际执行标准高于州定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不得降低”的通知精神预算,2009年至2011年会理院年初人平公用经费预算分别为2.4万元、2.5万元、2.5万元,2009年至2011年会理院人平公用经费实际支出分别为3.3万元、4.2万元、5万元。2009年至2011年人平公用资金缺口分别为0.9万元、1.7万元、2.5万元,这些资金缺口和检察改革所要支付的主诉、主办检察官的补助、基础设施建设、检察文化建设、办理大要案件、开展专项活动等所需经费资金缺口,都只能依靠办案追赃挽损作为追拨办案经费或财政根据财力适当追加预算来弥补,虽然三年来人平公用经费预算标准超过了省、州最低保障标准2万元,便随着检察工作现代化、规范化要求越来越高,基本建设日益增多,仍存在较大的经费缺口。

二、基层检察机关经费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基层检察机关人头经费预算缺乏科学性。现有经费保障体制办案经费是按人头预算的,也就是说一个检察院编制内人员的数量决定了检察院办案经费的多少,比如今年按照上级院批准,我院设立了2个派驻乡镇基层检察室,人员在现有人员内调整,未增设人员编制数,检察室需要配置的办公、办案经费、装备经费、交通工具、办公用房等自行解决,并未因增设机构数,再增加经费预算,这种经费保障体制忽视了机构设置、工作强度、办案数量、办案难度等因素,在经费保障中的内在联系,缺乏科学性。

(二)基层检察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基数低。各级地方党委、政府、财政习惯于把检察机关与一般行政机关等同,按照一般行政机关的标准确定检察机关经费,虽然实行了最低政法公用经费保障标准人均2万元,但是这2万元只包括日常办公经费、办案经费、业务经费等,对于办理大要案件、开展各项专项活动、检察人员、司法警察着换装、购置装备等所需经费年初未纳入预算,专题报告后财政视财力适当追加预算,或依靠办案追赃上缴国库后,作为增拨经费来解决,显然不符合“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原则。

(三)基层检察机关最低经费保障标准缺乏灵活性。当前,犯罪组织化、专业化、智能化程度明显提高,手段不断翻新,流窜作案、跨地域犯罪增加,办案费用也随之增大,加之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受自然条件和地理位置限制,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成本上升,会理县2009年以前2万元/件、2010年3万元/件、2011年达到4万元/件。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乡镇检察室的建立、社会管理创新、检察文化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开展各项专项活动等都需要大量检察经费的投入,2万元的最低公用经费保障标准远远不能满足开展正常工作需要,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和建立逐年递增机制迫在眉睫。

(四)专项经费保障不力。基层检察机关公用经费最低保障标准范围只包括日常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而办理大要案、交办案件、突击性专项工作等经费财政年初未纳入预算,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在某种意义上还存在“以收定支、收支挂钩”的现象,没有科学合理地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原则统筹核定,造成将罚没款作为弥补检察机关经费不足的重要来源,而由于经费得不到有效保障,每年基层检察机关考虑较多的是如何寻找经费的着落,主观上存在办案以利益为重的思想。

(五)检察装备经费没有保障。近几年中央加大转移支付资金力度,检察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有了很大改善,但是地方政府、财政基本没有将基层检察机关的装备购置、维护维修经费列入年度预算,挤占了大量的业务经费,从会理县检察院的情况看,侦查通讯设备刚刚起步,技术及武器械具设施投入极少,侦查指挥系统、检调对接系统、检察信息网络平台、自侦固定审讯系统、检验鉴定设备、安全保密防范设备、诉讼档案管理等设备因需要大量的资金,均未配置,而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及上级配套资金到位较晚,且装备经费必须按照上级院要求采购的项目进行配置,剩余资金才能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采购,设备的整体功能得不到发挥,科技强检,装备建设步履维艰。

三、新形势下做好民族地区基层检察院经费保障工作的几点思考

(一)建立民族地区基层检察机关经费长效保障机制。根据中央《关于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按照“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原则,在现有检察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基础上,应建立完善与机构设置、检察职能特点相适应、全覆盖的基层检察机关经费增长机制。优化权责关系,明确保障渠道,实行“公用经费省级统筹、其他经费分级负担”的检察经费管理体制。对公用经费按标准预算,并以不低于全省一般性财政支出增长的速度逐年增长。日常公用经费标准要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力增长状况、当地党政机关的支出水平、基层检察机关工作特点。业务经费标准要随着业务量和办案(业务)成本等因素的增长适时进行调整。办案经费不仅与检察机关的实际办案数量挂钩,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大要案、交办案件费用、突出性专项工作等经费建立保障机制。

(二)提高民族地区基层检察机关经费保障的基数。不断完善和调整新的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检察机关经费保障标准,确保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检察机关公用经费标准逐年增加。在调整少数民族地区检察机关经费保障基数时,应将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受历史和自然条件的限制,生产力发展水平低,经济落后,工业基础薄弱,财政自给水平低等因素考虑进去,把基层检察机关公用经费的预算标准与一般行政机关的预算标准区别开来,体现检察机关办案的特殊性,与检察实践相适应。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办案(业务)经费、装备购置、维护的保障标准要分别确定。

(三)抓住机遇,充分依靠政策,做好预算编制工作,积极有效地争取各方支持。编制预算是经费保障的中心工作,是争取经费的基础和前提,也是一项全新、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到很多新的知识,而且政策性很强,这就要求预算编制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政策,熟练掌握编制方法,根据川委办[2006]24号文件的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对本院的经费需求进行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本院的人、财、物等基本情况和业务需要,把握财政改革动向,认真研究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等改革措施,适应财政改革要求,遵守《预算法》的规定,增强预算观念,强化预算约束,编制出全面、细化、合理的部门预算,并提交院办公会讨论通过,无异议后报出。

(四)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基层检察机关要认真落实《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办法》,严格执行《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坚决反对铺张浪费,要逐步推进部门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工作,实行财务运行内部公开和定期报告制度,保证财务管理工作的廉洁性和效益性,要坚持购置和管理两手抓,开源和节流两手抓,尤其要抓好经费和装备设施的效益管理,合理使用资金,使有限的资金发挥出最大的效益。

(五)加强组织领导,形成经费保障工作齐抓共管的局面。民族地区基层检察院要把经费保障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对重大问题经常研究,一把手直接过问,分管领导亲自协调,提高运用政策指导经费保障工作的水平,要结合检察改革实践,大力开展调查研究,对经费保障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为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创造有利条件,要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多种方式向有关领导及财政部门汇报检察机关的实际困难,对查办大要案件所需的办案经费,要多请示,及时申请专项办案经费,要积极运用检察职能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赢得广大人民群众和地方党委、政府的信任和支持,从而争取经费的有效保障和落实。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主任[61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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