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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守廉与曲解的中国知识产权史
——反思国际知识产权不平等秩序之突破点

2012-01-28

政法论丛 2012年4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教授

[澳]邵 科

(澳大利亚默道克大学法学院)

安守廉与曲解的中国知识产权史
——反思国际知识产权不平等秩序之突破点

[澳]邵 科

(澳大利亚默道克大学法学院)

哈佛大学的安守廉(William Alford)教授在其名著《窃书为雅罪》一书中,认为中国传统文化与知识产权是不兼容的。此一观点在中外流传甚广、影响极深。安教授采用了文化类型学的研究方法,未对史料从跨学科的角度进行“微观考古”,故其结论与史实不符。而且,安教授对西方自身的知识产权史及当代知识产权的不合理扩张,均缺乏全面认知,简单地认为发达国家对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进行“合理干预”是正当的,使被误解的中国在国际上处于极被动的局面。

洛克 安守廉 知识产权 TRIPS 创新

十六年前,中美知识产权纠纷不断,哈佛大学的安守廉(William Alford)教授因应时情,在其著作To Steal a Book is an Elegant Offense(汉译本题为《窃书为雅罪》)中,从政治文化立场给出了自己的见解,从而使得发达国家形成了一种普遍看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对美国知识产权的侵犯,根本上系因中国文化中不存在知识产权传统,且热衷模仿之故。①事实上,发达国家的政客、律师、企业家乃至学者,或道听途说,或潜移默化,一般多持此论——哪怕他们不曾听过安守廉的名字。

安守廉教授不是知识产权研究学者,而是美国一位著名的中国法专家。其论点之所以影响较为深远,是因为他的见解恰好符合了西方商业利益全球布局的需求。显然,若将中国定性为不懂知识产权的国度,则中国只能成为西方知识产权“教化”的对象——或用安教授的话来说——“合理干预”的对象。②这在根本上掩盖了全球知识产权不平等秩序的本质,从而将中国知识产权的复杂进程简单归因为不尊重知识产权。因此,反思安教授的观点,实不啻是一个汉学或历史学的课题。惟将其放在国际知识产权纷争的背景下,方能明白其攸关中国创新经济战略布局的意义,乃至全球知识产权弊症的来龙去脉。

笔者自2005年以来发表了一些论文,对安守廉教授的观点进行了系统反驳。③这是一项跨学科的工作,涉及许多细节梳理,重在还原“历史的生动图景”。本文以这些研究成果为基础,将历史与时局结合,在总结国际知识产权的不平等秩序及其成因之后,重点诠释安守廉之论的几大根本缺陷。

一、 世界知识产权秩序及中国的处境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今天是高度全球化的。世界贸易组织(WTO)管理下的TRIPS协议,几乎统一了各成员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尺度。这一尺度遵奉高标准、强执行的保护模式。④若将之与全球化的产业链结合考察,则在此产业链中地位不同的国家,都必须适用有利于强者的知识产权保护。这实是未能充分考虑相对弱小的国家、商业团体或公众自由发展的权利,而将其束缚在了全球产业链的中下端。

在过去几十年中,西方发达国家产生了一些知识产权领军学者,如Peter Drahos、Lawrence Lessig、James Boyle、William Fisher等,对知识产权之不平等秩序,作了大量系统、深入的批判。总结其成果,可将目前知识产权的症结归入三个类别:阻碍持续创新、阻碍公益以及阻碍发展中国家进步。

(一)阻碍持续创新和公益

知识创新的本质是累积性。西方知识产权学者大多认为,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已日益成为持续创新的反作用力。经济学的研究可以支撑上述观点。特别在一些高科技领域,创新具有高度连续性与相互启发性,创造力爆发的前提必须是自由竞争和彼此会通,而不是苛刻的专利制度。⑤另一个有趣的现象是美国的时尚设计行业。正如知名学者Kal Raustiala 和 Christopher Sprigman的研究指出的,虽然该行业的核心部分不受知识产权关注,但由于时尚元素必须在充分自由的环境中方能汲取灵感,知识产权保护的缺位反而促进了这一行业的蓬勃发展。⑥

不能极端地将上面所述理解为知识产权是无用的。但经济、技术的变迁确实在挑战传统的知识产权模式。然而,在全球产业链中,对传统模式的固守和强化加剧了不平等的知识秩序。正如经验主义的研究表明的,强大的专利制度更能使大公司、发达国家等强势群体获益,却没有任何实质证据证明目前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与创新总量成正比。⑦

在此背景下,一些西方领军学者曾对自由、公有的知识作过大量讨论。比如,杜克大学的James Boyles教授认为,知识的持续创造必须是相互启发的,故不应由少数人独占。⑧哈佛大学知识产权法教授William Fisher等则试图建立一种更符合社群主义的知识产权理论。⑨为促进知识的自由创新与传播,前斯坦福大学教授、美国著名政治活动家Lawrence Lessig更在2001年发起了知识共享(Creative Commons)组织,成为新模式的尝试者。

知识产权阻遏创新的最终受众是消费者。比如,在与专利相关的药品、基因等领域,不合理收费广遭诟病。去年美国一个里程碑式判例给了专利扩张一次沉重反省,该案中Sweet 法官指出,相关的基因属于发现,所以专利无效。⑩此一基因垄断使美国乳腺癌及卵巢癌患者深受其苦。过去她们每次治疗须支付3700美元,且每重复一次治疗须重新计费。

显然,全球学界对知识产权广泛、深入的反思,促进了司法界的认知转变,从传统上倾向强保护的立场向更平衡的思维过渡。我们必须永远牢记,人类社会不断创新之根本目的,乃在以新知服务大众,解决诸如疾病、污染、通讯、食品供给以及心灵健康等问题。没有创新,人类仍停留在茹毛饮血的原始社会。

(二)阻碍发展中国家进步

在知识产权阻碍持续创新及公益的背景下,最大的受害者是发展中国家。2006年世界上一些知识产权学者在耶鲁大学举行学术大会,总结1990年以来的学术成果,并首次确立了“接触知识(A2K)”这一概念,此后逐渐成为知识产权批判研究普遍认同的命题。正如耶鲁大学教授Jack Balkin指出的,全球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对知识和信息的控制,特别对高科技领域知识和信息的控制,正日益决定着全球财富与权力的分配。在国际法律架构层面,TRIPS协议有效地维护着这一秩序,它单方面加重了发展中国家的义务、强化了发达国家的权利。

自TRIPS协议建立以来,健康危机是困扰这一国际条约的主要议题。比如,TRIPS协议通过对通用药品和强制许可加大限制,致使一些非洲国家的爱滋病患者无法购买昂贵的、由发达国家拥有专利的药物,以致疫情日益严峻。就此而言,阻碍发展中国家对药品的有效使用,是对国际人权法的践踏。不幸的是,人权、环境保护、公众利益这些攸关全球公民全面、可持续发展的价值观,本来并非TRIPS协议考虑的范围。对TRIPS架构而言,全球贸易、产业链和商业利益,才是其维护的主体。

发展中国家理应关注的另一议题,是如何通过提振知识创新,来促进其国内经济与社会的全面、快速发展。对于赞成TRIPS体系的人士而言,答案十分简单。他们从自由主义的角度出发,认为如果发展中国家能提供让发达国家满意的、符合TRIPS要求的强知识产权保护,则发达国家会大量到发展中国家投资,由此创造就业机会和高GDP的增长率。这一论述是经济自由外加全球产业链的论调,是将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与发展中国家的廉价劳动力糅合。在此模式中,受惠最大的是发达国家。正如著名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指出的,由于国外企业控制产业链的知识环节,这些企业每赚取六美元,中国的出口企业只能赚取一美元。这一模式是我们想要的吗?因此,TRIPS协议较少考虑发展中国家最应关心的一个原则性问题,即如何促进其自我创新力和知识经济的提升。事实上,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二战以后一直在国际技术转让问题上意见不一。正如著名经济学家Keith Maskus教授指出的,仅仅有利于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极难推进国际技术转让。在中国,大部分重要专利一贯由外国企业控制,亦是佐证。

如果回顾前文所论之知识创新的累积性,则接触知识的不对等权利,势必导致创新基础薄弱的发展中国家无法及时获得有用的知识与信息,从而无法有效壮大其创新力。就此而言,WTO的自由精神实未在TRIPS体系中真正贯彻。通过对知识流动的控制,TRIPS体系不是促进了全球贸易的自由,而是维护了全球产业链的等差。上面的论述绝非否定知识产权本身的珍贵价值。它只是旨在说明知识产权与创新、公益及其他利益之间必须寻找平衡连接点,且此平衡点不得一成不变。科技、经济和教育发展的水平等均会影响平衡点的选定。 必须指出的是,当今领先创新经济体如美国、日本、韩国、德国、台湾等,在其工业化进程中均曾盗取他国知识产权,不过以前美其名曰“技术进口”。这些经济体均是在自身经济实力和创新能力提升到某一程度后,才开始主张知识产权的强保护,以维护其创新优势。事实上,建立有效的内国知识经济基础,很难在苛刻的知识产权生态中产生。这就说明了知识产权制度建构循序渐进的原则。然而,今天的发展中国家却不再享有这些特权。作为世界工厂的中国,岂能例外?

二、从历史与法理角度透析全球知识产权的不平等秩序

(一)跨国集团及其游说理论

中国的读者必须清醒面对一个事实:TRIPS协议是在一些跨国大公司的积极游说下产生的。对此,国际知识产权领军学者Peter Drahos教授和国际关系专家Susan Sell教授的著作最值得关注。Drahos教授曾作了五百个专访,以一手资料显示美国国家利益如何通过总部设在美国的跨国集团,来主导TRIPS协议的产生。Sell教授的调查则显示,TRIPS协议的篇章实是由12个超级跨国公司依其商业利益书写的。因此,美国在全球充当最积极的知识产权卫道士,就不足为怪了。这一现象日趋严重,以至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局多已沦为大公司商业利益的维护者,而忘掉了其服务民众的宗旨。对此,Drahos教授新近由剑桥大学出版的《知识的全球化管理——各国专利局及其客户》一书,有详细、精彩的论述。

在TRIPS协议形成过程中,洛克自然财产权论是跨国集团为其全球知识产权霸权作辩解的主要理论武器。这一理论认为,每个人均对其身体(包括大脑)拥有财产权,故拥有大脑思考的果实——智力劳动成果。先不论洛克主义天生的强财产权思维之危害,当这一理论运用于无形的知识领域时,其不兼容性十分严重。简言之,在洛克知识产权论中,只有“脑力劳动——产生财产权”这一简单的、线性的逻辑,却没有“知识累积创造——奖励创新与推动其他权益的平衡”这一整全的、共生的逻辑。洛克理论听起来十分强大,多令人有口难辩。因此,一旦发展中国家被认定或自认为没有知识产权的经验、文化或历史,则面对发达国家此类强大的理论就很难掌握平等话语权。事实上,在TRIPS协议形成过程中,由于知识产权“伟大理论”的说服力,许多发展中国家根本无法充分预料这一法律架构的副作用。个中弊害,岂是一句“中国人不懂知识产权”所能遮掩的?

(二)强知识产权理论之历史根源

知识产权法律变迁之受企业游说的左右,在发达国家并不鲜见。不单在近现代工业化进程中是如此,且实在西方知识产权制度诞生的早期便已根深蒂固。对于欧洲早期的知识产权史,特别是版权史,西方法学界、史学界及文学界的著名学者如Lyman Patterson、John Feather、Carla Hesse及Mark Rose等,均有权威专著,考订极细。他们认为,欧洲知识产权的法律变迁,并非单受经济、技术因素的影响,更是由垄断行业的私心所推动。对于此一历史的来龙去脉,笔者亦有专文述介。

简言之,16世纪中期以来,印刷术的发展对英国宗教和政治结构产生了严峻挑战。王权为控制思想,乃通过授予伦敦出版公会绝对的印刷垄断权,来换取他们对书籍出版前审查制度的支持。法国国王的手段更为老辣。自1686年始,路易十四将巴黎印刷公会的成员恒定为36名。如想从事出版业,就只能等待36名成员之一的死亡。至17世纪末,英国开始流行个人自由的思潮,其领袖即是自由主义鼻祖之一的约翰·洛克,而推动这一思潮的政治先锋则是与王权对抗的国会。为争夺舆论权,国会意欲逐步取消王权对出版业的控制,行会垄断因之日益消失。出版界不甘失势,不断游说国会以寻求支持。在向国会递交的众多请愿书中,他们曾以地主与土地关系论、父亲对儿子拥有财产权论等,为其特权辩护。然而,这些理论均属过时之言,国会不欲认可。最终,垄断者聘请当时著名的学者Edward Wortley爵士,援引洛克财产权论来作最后一搏。这一理论获得国会批准,并成了1709年英国《安娜法案》的立论基础。从此,有重大弊病的洛克论,就仓促地印记在西方知识产权的文化基因之中,并延续至今。其时,英国出版业的发展远未为作者走上历史舞台提供基础——他们继续充当出版商利益的配角。值得一提的是,洛克本人极可能没有“知识产权”的观念。相反,他一直强力谴责垄断印刷、阻碍知识传播的行为。

虽然经济、技术的发展必然导致知识产权,但洛克论之运用于知识产权领域,并非众望所归,而是乱点鸳鸯。直到今天,我们仍在探寻真正适合知识创新与传播的理论。然而,在现代知识产权发展的早期,一个根本不适合知识的无形特性的理论,便被草率地嫁接到了知识产权法领域,实在令人唏嘘。

三、安守廉与中国知识产权史

安守廉教授之论的后果一目了然,一言以蔽之,将中国定性为不懂知识产权的国度,这就使中国只能成为具有垄断基因的西方商业利益之“教化”对象,从而在根本上掩盖了全球知识产权不平等秩序的本质。在对中国知识产权的猛烈抨击中,安教授的影响无处不在。一位美国知识产权研究者Glenn Butterton 十多年前发表在《康奈尔法学评论》上的一段话说:如果儒家思想的残馀……仍然笼罩着当代中国人,他们哪里会响应发达国家的努力,将中国知识产权制度提高到国际标准呢?Butterton的逻辑十分荒诞,他不独将目前西方不甚合理的知识产权标准判定为无上真理,更将中国无法满足此一标准的缘由,简单地归结为中国文化之恶。这种逻辑,实是批评中国知识产权者内心深处的共鸣。可见,安教授的观点触及了西方某些人士看待中国时大脑皮层最基本的波动,从而形成他们误解中国的一种意识形态之基础。

安教授的根本论点有二:第一,他认为中华帝国的立法思想是维护皇权,而非个人权利。特别在印刷术出现之后,皇权对于出版业的关注旨在控制思想、维护政权的合法性。同理,政治控制也不可能促进商标权利的发展。第二,他认为中国文化强调“信而好古”,即是从遵循古人的训诫中找到当下合法性的基础,这导致了古人将模仿视为传播知识的重要途径。值得注意的是,安守廉教授虽然认为知识产权在中国古代“被国家和地方政权容许”,却认为这种容许只在于维护皇权。此外,他虽没有分析中华文化的创新精神,却也指出模仿一说“并非暗示中国古代文化缺乏独创性”。然而,这些话含糊其辞,对安教授的读者而言,其观感只能是中国思想控制严酷、只重视模仿。离西方人记忆不远的文革乱象,加上今天四处充斥中国仿冒商品,使他们更加确信,中国人从骨子底里就是没有权利观念的知识盗贼。

笔者在此概述安教授立论的几个根本缺陷:

(一)中华帝国的法律只是维护皇权吗?

安教授的著述没有将中古代国版权和商标保护的具体内容,呈现给西方读者——尽管他清楚地知道一部分材料的存在。安教授只引用了“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许覆板”一则牌记。此一进路旨在给读者传递这样一个讯息——官府(上司)通过申报制度来监控印刷业,控制而不是保护权利,才是授予专有权的意图。接着,安教授暗示读者,在中华帝国政治控制严密的背景下,其他一些零星的版权和商标史料,没有实际价值。先不论安教授对中华帝国政治运作的误读,即便我们将其没有展示的那些史料,逐条译介给西方读者,则他们对中国古代知识产权的印象,亦当迥然改观。这些史实涉及的保护主体,绝非安教授所说的仅仅关注“对政府材料的复制”。难道,清代著名作家兼出版商李渔发行的画坛圭皋、代表清代精雕彩印高峰的《芥子园画谱》也是儒家经典?抑或诗品《唐诗类苑》、昆曲《月露音》、小说《八仙出处东游记》等,都是“政府材料”? 当然,没有一个国家的版权会保护所有印刷品,在今日依然如此。更重要的是,中国古代的版权保护,由宋及清,普遍采用类似“翻刻必究、所费浩瀚、数载辛勤、非其他剽窃编类者比”的思维方式,来宣示版权的正当性和作品的独创性。司法机构则认同申诉者欲从其付出的创作心血及投资而获取回报的价值观,并明定惩处的具体方式,最通常的是销毁盗版。权利的意味在此十分明显,全然不同于18世纪末法国国王宣称的“对出版者的恩赐”这种理由,更非安教授所说的“没有规定惩罚的措施”。当然,安教授唯一引用的那一则史料,的确没有规定此类措施。

作为国际知名学者,安守廉选择性地运用史料,绝非治学不严,而是其研究方法论所致。这就是安教授成书的第一个根本缺陷。简而言之,在安教授成书的时代,文化类型学的方法论盛行于中国法律研究的领域。此一方法论发端于西方著名社会学家韦伯。在韦伯的思维里,非西方文化之未能自动生出现代资本主义,乃是由于这些文化与资本主义不兼容。在《窃书为雅罪》一书中,安教授的思维似乎如出一辙:今日中国知识产权的乱象,实是由于中国文化中无知识产权之故。事实上,在论述中华帝国法律史的环节中,瞿同祖这位深受韦伯影响的中国学者获得了安守廉的关注。

作为从未到过中国、不识一个汉字的韦伯,他对中国的“关爱”绝非源自对遥远东方的激情,而是为了完成比较研究。正如著名的韦伯研究专家、台湾的林端教授所论,对韦伯而言,中国(笔者认为更确切地说是清末中国)是他用以烘托欧洲文明的参照物。世界顶级汉学大家伊懋可(Mark Elvin)教授亦曾自社会学的角度解读韦伯的欧洲中心主义。他认为,韦伯过分强调了动机、价值观对结果的作用,却忽略了不同的动机或价值观可能指向相同或相近的结果。比如,中国的儒学、俄罗斯的东正教与西欧的基督新教具有不同的动机和价值观,但都催发了资本主义萌芽。这说明,不能以今日中国的知识产权问题,来倒推出古代中国全然不懂知识产权。

必须明确指出,安守廉曾著专文批判世界著名法学权威、哈佛大学的昂格尔(Roberto Unger)教授对韦伯思维的延用。昂格尔的大作《现代社会中的法律》一书有关中国部分的叙述因袭韦伯思维,一片雾里看花。显然,昂格尔也是旨在衬托西方的伟大成就,而非认真关注中国。对此,安守廉犀利地批评道:昂格尔自豪地认为,欧洲是现代法治的唯一发祥地,实源于他对先秦时期诸如天命、互惠等自然法观念的无知。事实上,许多汉学家均认为,中国文化较早促生了一种相对自由的环境,以致有许多因子早就能与现代性相融合。令人费解的是,在《窃书为雅罪》一书中安教授似乎摒弃了此一立场。这可能是因他继承了那种认为先秦思想与后世殊别的观点。韦伯思维对研究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有着极为负面的影响。正如美国学者高道蕴(Karen Turner)所言,尽管出现了大量新的史料,但采用韦伯思维的人士却拒绝直面这些事实。也许,这亦是何以安教授对客观存在的中国古代知识产权史料视而不见的原因。

因此,如果想使西方学者信服安守廉隐而未用的中国古代知识产权史料,首先必须扫除韦伯式的欧洲中心主义之阴霾。这样,我们才能相信诸如美国著名历史学家黄宗智教授等对中国古代法律保护私权功能的大量个案考证。正如黄宗智所说,古代中国财产、合同、继承、赡养等民事诉讼的主张十分常见,因为法律旨在保护民权。相反,安守廉虽然正确指出“研究中华帝国的法律不能局限于朝廷法典的刑罚”,但却未从微观上检视民事主张是如何作为权利而获得保护的。这就导致他将中华帝国的法律视为政治控制或维护皇权的工具,从而拒绝深究那些折射知识产权意味的史料。

有理由相信,由于中华帝国的民事主体是平等的,法律并非专为富人服务,且由于判例在民事诉讼、一般行政管理、礼仪及刑法上均有制度功能,知识产权实践在中国古代获得判例普遍确认的可能性较高。安教授曾引用清末藏书家叶德辉所说之宋代版权保护与有权势的人家有关,来说明版权的零星、偶然,但他却没有引用叶氏的下半句话:“(然而),此风一开,元以来私塾刻书,遂相沿以为律例”。就所谓皇权在印刷业中的政治控制而言,也必须对控制的背景及效果进行“细节考察”。安守廉的书中没有这样的过程,而仅仅提及朝廷对历书、皇室标记或是异端思想的控制,以及乾隆文字狱的残酷等数条,便视为皇权只关注思想钳制之充分证据,实坠于空疏。比如,安教授提到,擅印某些书籍可能会受到流放三千里的处罚,藉此说明皇权对待印刷业之严。然而,这需要放在特定的时空背景下来理解。比如,宋代印刷边境军情书籍者,可能会被流放三千里。这是因为北宋政府发现,中原的机密书籍边境无所不有,极易为辽国所得。在当时中华文明的存亡受到游牧民族严峻挑战之时,对泄露国家机密者流三千里,已经算是宽容的。

在帝国的大部分时期,对印刷的监管不曾导致残酷的刑罚。在福建建阳坊刻错讹百出、贻误学子的16世纪上半期,明朝政府在福建设立了监督机构,对不合格的版本,往往只是没收,偶亦毁板。即使是对非法出版物的查禁,也不是动辄施以极刑。比如,道光年间苏州对淫秽读物泛滥的应对,主要是在政府部门设点,向民众以现金收购旧存淫书春画,以便销毁。虽然在蒙元及满清时代,由于维护部族统治的需要,采取了特殊的思想禁锢政策,但这些措施实难灭绝知识产权。作为日常经济秩序的必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就象货币秩序一样,无法随意取消。

虽然印刷术的发明曾使所有国家的统治者惊恐,但事实上在印刷术出现后的大部分时间内,中华帝国实行了宽松的出版政策。哪怕单就涉及意识形态的儒典而言,帝国政府早在北宋熙宁年间(1068-1077)便放弃了印刷垄断,自此儒典可由民间自由锓行或重印。这也能解释宋明时代出版业惊人的繁荣。恰如明人以稍许夸张的手法抱怨的,“如果将出版物都当柴烧,木炭的价格就要大跌了!”正如下文所述,这种繁荣在安教授的书中从未提及。因此,将维护皇权当作中华帝国唯一的营生,或是知识产权存在的唯一目标,完全有悖于“民为贵、君为轻”的根本治国理念,实是文化类型学的思维有以致之。事实上,中国古代对印刷出版的控制不如欧洲苛严,而后者的垄断实践却诱生了现代版权法。但是,如果就此止步,仅仅论证出中华帝国的法律并非是一味的政治控制,或是中国古代存在知识产权的判例,仍稍显单薄,更无法反驳安教授“信而好古”的观点。 为此,在解决韦伯思维之弊以后,尚须从高度跨学科的角度,对中国古代的文学史、艺术史、出版史、经济史、科技史等,进行“细节考察”,以将各种支离破碎的信息片段,尽量修复为一较完整的生动图景。

(二)模仿能代表中国文化之真精神吗?

安教授立论的第二个根本缺陷,是“信而好古论”,这同样缺乏对中国文化的“细节考察”。虽然中国传统重视历史在当下的正当性,但创新同样占有核心地位,两者并不矛盾。综观世界经济史,只有创新能力强的国家,才可能成为世界经济龙头。今天的美国、日本如此,历史上的中国、英国亦如此。事实上,古代中国如没有在丝织、陶瓷、农业等许多领域长期占有领先地位,则不可能在世界贸易中保持优势。

中国文化的创新内涵,可用“继往开新”来总结。正如赫伯特·芬格莱特所说, “开新”是建立在不断对过去的记忆之上的。这就是安教授所说的“好古”。但好古不是唯一目的,在周易“其命维新”的天道思维中,温故乃是为了知新。正如明代儒学家王夫之所说,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在于动物只能被动接受大自然赏罚,而人却每天都有“日新之命”。否则,我们的物质、精神文明哪里来呢?事实上,如不考察儒家思想中的创新动力,就很难解释为何两汉及南宋这两次儒学发展高峰与中国科技与文化创新的高峰相合。好古与开新之融二为一,在中国人的个体意识上找到结合点。伊懋可认为,“中国人总体上相信人是作为独特个体存在的”。此种人格独立性与社会同一性并不矛盾,后者并不必然导致哥伦比亚大学兰德尔·爱德华教授所说的“中国人是社会机器上的齿轮”的结果。正如美国汉学家郝大维、安乐哲所说,中国人的人格独特性是内在的,存在于社会、文化和自然的永不止息的变化过程之中。

将中国人的创新观与康德之“以自己的人格言说”相比,几无不同。在本人已发表的论文中,分析了大量的实例,再现了古人的创新思维。比如,明代文学家徐渭将“不能出于己之所自得”的作者讽刺为“徒学人言之鸟”、清代叶燮将抄袭比作“偷食别人的唾沫”,不单尖刻地生动,更是切齿愤恨。而大思想家顾炎武对文学创新的要求,则到了非和自己过不去的地步,他在创作名著《日知录》时说:“写书太难……因为我只想写前人从未提过、后人永远需要的东西。”安守廉似乎并不明白,对于深受儒家思维熏陶的中国知识分子而言,剽窃必然是治学之首恶。正如清人袁守定警告道:“袭人之词,古人至比之为盗,可不戒哉!”这种执着甚至使一人付出了性命——唐代诗人刘希夷著有妙句“年年岁岁花相似,岁岁年年人不同”,因拒绝其舅宋之问占为己出,而惨遭谋害。诗人韦绚相信,宋之问未得善终实属报应。相比而言,欧洲传统上对独创性并不重视。在欧洲印刷术出现的早期,作者对剽窃的反应很迟钝,谴责的事件只有零星数起。

儒家对创新的珍视,导致了在商业出版业甫告兴起的宋代,学者如范浚、朱熹等,就迅速通过版权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大儒朱熹对没有学问、轻意出书,而又故意“使人摹印流传而不之禁者”非常反感。这是因为朱熹视独创性为治学之本,必通过版权来维护其精神权利。是以他才会断然警告翻刻其书的浙江义乌书商:“如不停止盗版,马上起诉”。这样果决的行动也是出于仁者之心,因为朱熹考虑到早些制止盗版,从经济上盗版者也可以“无所伤耳”。事实上,坚持自己创造的思维广泛影响了文化群体,包括那些信守“雅能创起,绝不翻袭”的出版商。

朱熹对待独创性与版权的惜爱,和明代画家沈周的态度有天壤之别。安教授举了沈周不追究仿制者的例子,以说明中国文人“宽容模仿”的典型思维。可是,在沈周“反对”知识产权的背后或另有隐情。比如,生意兴隆的沈周不堪索画者骚扰,只好不时由弟子代笔,所以似乎也缺乏谴责伪造者的足够勇气。显然,大儒朱熹的思维更具说服力。

当然,书画界与印刷界对模仿的要求有别。正如史学家方闻所说:“逼真的复本……是攸关艺术的必要形式。它是复制书画珍品的唯一方法——通过复制,乃使其得以流通并传世。”这一角度有助于消除安守廉将模仿视为创新之敌的困惑。他借方闻的研究来说明中国人对模仿的宽容,却没有援引方闻上述的评骘,以说明宽容模仿的前提为何。总体而言,中国人对模仿的宽容仅限于教育或传世的必要性。如果模仿不导致剽窃或独创的丧失,则中国人显然赞同文艺复兴时期普遍模仿前人艺术范式的习惯。他们会欣赏斯卡利哲(Scaliger)的一句名言:“模仿自然最好的方法是仿照维吉尔(Virgil)”。

在科技领域,对创新的尊崇是上古便已确立的传统。《周礼》将发明创造定义为“知者创物……皆圣人之作也”。作为儒家重要经典的《周礼》,是华人修养教化的渊薮、礼义之邦的柱基。它将发明者尊为圣人,是天道创化、经世致用的哲学思想的反映。官方与民间的典籍对发明者的称颂不胜枚举。比如,祖冲之被《南史》誉为“究极精微,亦有巧思”,超越了上古神匠鲁班,就是典型的例子。为了纪念这些圣人,中国传统社会热衷于为技术发明或传播者立祠,并以深情的语句来表达追慕之意,就象上海士民对黄道婆的缅怀一样——“我衣我食,五百年所,远矣明德”。在“崇德报功”之外,对知者创物的感恩当然也旨在激励今人赶超前贤。事实上,中国主要的朝代中都拥有多层次的鼓励创新、奖掖技术传播的措施与制度。因此,安教授的“信而好古”论,虽然点明了中国文化从过去的叙述中寻求正当性之“继往”特点,却未能阐演其“其命维新”的创新动力,从而导致对中国文化全然无知的大部分西方读者,将中国今日知识产权的复杂现象,误读为中国文化只喜欢模仿的结果,实在是失之毫厘,谬以千里。

(三)中国为何没有自生现代知识产权法?

安守廉论点的第三个根本缺陷,是没有从经济与技术发展角度将中西知识产权的变迁作具体的比较研究。在缺乏细节考察的情况下,他不仅断然认为政治文化是中国为何没有自生现代知识产权法的首要原因,更对西方知识学者从经济和技术角度理解知识产权法,感到奇怪。中国为何没有自生现代知识产权法,这是一个李约瑟式难题,如同中国为何没有自生工业革命、为何没有自生现代化一样,至今无人能提供完美答案。但是,目前作出解读努力的,多是以专著形式为之,而非如安教授一样在一篇短小的论文中,以单薄的证据来空疏地论定。笔者只是试图建设性地提出一个思路,即是中华帝国经济与技术发展的程度虽然需要知识产权的实践,却恐未达到足以催生现代知识产权法的地步。我们至少可以证明,没有催生不等于不懂知识产权。就此而论,“没有催生现代知识产权法”实是一个无意义的命题。此外,安守廉书中第二章开篇发问:中华帝国在发明印刷术之后,为什么没有产生版权制度的回应,更是无意义。在欧洲,印刷术与版权法的出现亦无直接关系。显然,谷登堡在15世纪中期发明的印刷术和英国1842年《版权法》之间相距超过400年。

笔者从不否认政治、文化在社会变迁中的作用力。然而,就中国古代知识产权史而言,应更多地考虑经济、技术等因素。从经济角度考察李约瑟难题,美国经济史学家如彭慕兰、王国斌等,作出过极有意义的尝试。比如,在试图解释何以现代化经济产生于英国,而不是中国(具体而言是明清中国的经济中心——江南)时,彭慕兰教授从自然资源等经济因素入手,借助浩繁的细节史料,提出了解答。他认为,英国获得的煤炭资源及来自新大陆的其他原料,是江南地区没有的优势,这是西方走向现代化的主要原因。彭慕兰的解答可能忽略了一些政治、文化因素,但是,当将清代江南与同时期的英国比较时,他从经济角度所作之细节分析,显然颇具说服力。至少,清代江南的土地、劳动力(可能还有资本)市场,与欧洲同样有效率,甚至更高。如果中华帝国的制度设计只是为了政治控制,则很难想象帝国的没落时代仍能维持与新兴的欧洲不相上下的发展潜力。

就知识产权而言,欧美学者在考察历史时多会探讨商品经济及技术变革与知识产权产生的关系。安教授的书中没有这些内容。他忽略了一个简单的事实——知识的无形特性,决定了商品经济及技术发展到一定规模时,为维持经济秩序自然会通过独占权来调整知识产品。中国古代商品经济的发达,各方史家多有考证。宋史研究专家斯波义信认为,宋代之形成全国性市场的原因之一,是商品分工的发达。而商品分工的专业化,则必然导致异地贸易及商标。正如牛津大学Craig Clunas教授指出的,由于明代商品市场极为发达,消费者不通过商标已很难区别货物的优劣。如果法律或习惯法对此全然罔顾,则整个帝国庞大的日常经济生活,如何运行?事实上,商标在中国有数千年的历史,充分承载了中华文化的诚信观。时至今日,“老字号”仍是中国人心目中品牌、信誉与质量的代名词。

在笔者对中国悠久的商标历史之“微观考古”中,也强调了以清代的商标案例来管窥商标使用的普遍性。在现存17、18世纪江南纺织业的数则判决中,不但商标被普遍视为“可租价顶售”的私有资产,且通过商标来识别货物、“昭示信义”是“向有定例”。如果研察明清江南经济的宏观背景,比如傅衣凌等经济史权威所考证的现代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规模,则江南资本主义纺织业对商标的依赖是必然的经济规律。 正因为这种习惯法的存在,著名徽商胡荣命才能在他人出重金收购其店名时,为防止损害其商誉而断然拒绝。他说:“彼果诚实,何藉吾名?”胡的警告也揭示了经商与建立品牌的自由:商人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建立商标及商誉,不必觊觎捷径。

虽然商品经济促进了商标实践在中国的发展,但即便是明清时期出现的现代资本主义萌芽亦不足以催生现代商标法。在欧洲,商标实践在古罗马时代已经出现,但现代商标法却是到19世纪中期才产生。在美国,1905年的联邦法案中尚无商标的内容。这是因为,即使是工业革命以后许多年,这些国家的生产力与销售网络已经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市场发展的程度却仍未达到需要现代商标法的地步。安教授书中从未探究此类现象,就径将中国之未能自生商标法归为政治文化的结果,实是忽略了经济、技术因素在知识产权法中的重要作用。

就版权而言,中国宋明时代规模巨大的商业出版业,导致了剽窃渔利现象增多。为收回投资而求助于版权保护,是本能的手段,故广为中国出版商及作者所运用。同时,由于中国文人对学术声名异常珍视,故与欧洲作者相比,对盗版的反应远为迅速。因此,出现追求版权和版权保护的努力,在中国文化而言,实不足为怪。此种版权实践的非偶然性,必须放在商业出版的规模下来理解。安教授没有作此类分析。他认为,中国直至20世纪初,识字人群还不到总人口的20%,故没有太多人关注版权。这一统计方法存在严重问题。根据1909-1911年的中国人口统计,3.74亿中国人口的20%(七千多万),也是一个庞大的数字。事实上,清末文化群体对版权的理解,不稍逊于今人,并机智地抵制了西方借知识产权来妨碍西学东渐。追溯至宋代,科举应试人群就已数以十万计。此一数目尚不包括备考而未应考者,以及能基本读写的人及女性。这些阅读群体显然促进了商业出版的发展。以明代福建建阳的印刷业规模为例,仅建阳一地便拥有100多家出版社。这不包括其他各省灿若繁星的印刷中心。比如,作为文化、经济中心的江南地区,便拥有苏州、杭州、南京、湖州等出版大量精品书籍的城市,日印万纸、名扬宇内。

在安教授成书的时代,国外对中国古代商业出版(坊刻)的研究较罕见。英语学界的第一本相关专著是美国加州大学的历史学家贾晋珠女士在2002年才通过哈佛大学出版社印行的。因此,安教授未能考察商业印刷对版权的影响,实情有可原。人们也许会问,这样惊人的商业出版规模,为何没有促生一部成文版权法?对此,我们仍然只能提供一种参考思路。上文提到英国1709年的《安娜法案》并非是由成熟的出版市场推动的,而是由垄断势力仓促造就的,并自此在根本上导致了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理论与实践的缺陷。直到19世纪,工业革命的机器印刷才推动了英国书籍市场的现代化,并渐渐促进了英国1842年《版权法》的出炉。此时,英国的作者才开始大量主张权利——虽然他们沿用的只可能是垄断书商遗留下的那一套理论。安守廉清楚地认识到,清末中外修议版权法时,“中国代表对版权有足够的了解”,且中国人“对某些可市场化的知识财产已经有所认识”。然而,他却不晓得此种情形实印证了本文的思路:即中国人并非不懂得知识产权。只是,清末衰败的经济却如何能够支撑已工业化的国家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要求?因此,版权的情况与商标类似,均说明经济、技术的发展对知识产权法的影响。

另外,中国古代无法产生苛严的版权法,也可从中国人对知识传播的热衷程度和出版垄断之不存在来研判。中国的文化传统必然赞同美国宪法对版权的定位,即版权保护不得妨碍知识传播、教育等公益目标。以故,虽然中国古人运用版权的手法堪称娴熟,却不存大规模的出版特权垄断。事实上,帝国最早的自组书业公会“苏州崇德公所”在1671年才出现。并且,这种自治团体本身,正如美国社会学家汉弥顿指出的,不具有垄断性。实则垄断主义根本不符合儒家的治国思维。台湾学者邱澎生对此论证道,只有当自由竞争完全危及小行业生存时,官府才小心地支持垄断。这解释了何以中国众多繁荣的印刷中心乃以文化集聚地或笔墨纸砚等原料多产地为优势,自由发展而来。这与欧洲的情况迥异。

通过对贾晋珠专著附录中宋、元、明三代民间刻印书目的观察,可以发现和欧洲出版史的另一根本不同,即中国概不存在对古籍印刷的垄断。这解释了为何众多古籍即使在同一时期之内也有不同版本。此种现象甚至导致了校雠不同版本的专门学问——版本学。安教授所欲表达的中国人对过去文化的尊重,应当与此有关。也许可以推测,这种模式在前现代中国或已能较好适应社会的需求,它至少推动了中国文学与出版的巨大繁荣。这种自由与繁荣并未导致版权的绝迹,相反却出现一个结果,即作者与出版商大量使用“新雕、 新刊”等广告语,以对应“激烈的书籍市场竞争”。相比而言,欧洲的垄断者轻松地从印行古籍中获利,对创作新品兴趣不浓。可见,与欧洲很不同,中华帝国的版权禁令与判例的模式似乎没有在知识创造与传播之间制造巨大的失衡。也许,中国传统社会不如欧洲那样存在强大的反对版权的声音,并非由于人们漠视版权,而更可能是由于版权与公益的冲突不如欧洲激烈之故。

在技术创新及专利方面,笔者的研究显示,尚无充分证据能说明中国古代拥有专利制度。简言之,中国由汉及明,发明总量占世界很大比例,主要是通过几种模式的结合来成就的。这包括政府对诸如医药、农业、纺织等重大民生技术的积极奖励及跨区域技术推广,以及家庭手工业通过技术保密的独占权方式来维持市场竞争力。在古代商品经济条件下,这一多元模式对技术创新及传播有积极的功用。相比而言,数据统计显示欧洲早期专利大多授予简易技术,且只有极少数专利在15、16世纪产生了商业价值并引发司法救济。这说明,在前工业革命时代,欧洲的成文专利法并没有太多实际效果。就创新业绩而论,中国的多元模式似乎更为有效。此外,欧洲专利法是在封建割据的背景下出现的,每旨在与他国竞争技术与市场,而非刺激很难发明的新技术。比如,英国早期的大部分专利,都是授予“技术引进者”,很多即是盗取他国技术的人,且这一现象一直持续到工业革命时期。作为技术遥遥领先的中国,不需要通过专利刺激周边国家输出技术。有趣的是,在日本江户幕府时代,诸侯间为税收竞争曾采取了某种专利制度。

因此,从跨学科的角度来考察中国的经济史、文化史、科技史等,并与欧洲展开比较研究,方可从“微观史学”的角度来发现中国古代知识产权实践的具体背景。这不仅可以说明中华文化并非不熟悉知识产权,更能说明一个极其值得探讨的思路:尽管中国传统的知识产权实践未能产生成文法,但它也许是比欧洲制度更适应前现代社会需求的模式。换言之,在私权与公益之间,中国模式可能更好地实现了平衡,并因此在文化、科技及经济竞争力等各方面取得了领先世界的造诣与繁荣。

(四)西方知识产权商业利益可作为衡量标准吗?

安教授立论的第四个根本缺陷,是将西方现代的知识产权商业利益作为衡量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的标准,且对本文第一、第二部分提到的国际知识产权纷争及西方自身的知识产权历史,缺乏了解。这在本文各处论述已详,兹仅作总结。简言之,安教授的参考文献中虽然提及著名学者Lyman Patterson和Mark Rose的著作,却没有关注这些极具价值的研究成果,并将之误解为“很少分析知识产权法律在西方的发展过程”。其实,这些实证研究充分证明,虽然经济、技术等因素对知识产权的产生有决定性作用,但欧洲行会垄断却是现代知识产权立法及法理的“塑形”主力,以及今日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弊病的根源。

安教授对Martha Woodmansee在一篇著名论文中提到的“浪漫主义版权观”情有独钟,认为个人主义、权利自由等欧洲新兴价值观,在17-18世纪促成了知识产权的产生。实则在安教授成书之前,这种“浪漫主义的臆想”便已受到西方文学界、史学界及法学界广泛、深入的批评。就历史的真实还原而言,正如剑桥大学的Lionel Bently教授所说,这种浪漫主义的“知识产权正史”绝大部分都是以狂热的方式写成的,而相反的观点则被视为非正统遭到嘲笑,并被清除。事实上,哪怕是到了英国1842年《版权法》通过之前,公众及政治舆论中仍存在着强大的反对版权垄断的力量,所以根本不存在单一的“浪漫”目标。

此外,安教授成书的时代,对知识产权的的不合理保护,西方业已出现大量经典的论述。比如,在1990年代初,一些欧美著名学者详细探讨了公有知识与知识产权、洛克自然权利论等的关系。他们对公益受到知识产权的侵蚀深表忧虑,其观点广为后人援引。虽然安教授在其书前言中寥寥数语提及学界对知识产权的某些批评,并在结尾处以一语带到中国知识产权的发展必须(在照顾外国利益的情况下)给本国的企业提供发展知识竞争力的机会,但这些表述微乎其微,且更象是信息点的简单罗列,与其行文的主旨并不一致。事实上,安教授总体是依当代美国的知识产权标准,来作为其书立论的基础。比如,他认为中美双方1992年的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是“使双方受益”,且认为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加大知识产权的干预是正当的,只是需要“仔细衡量干预的合理性”。这显然是对国际知识产权不平等的秩序没有充分的认知,更未能体谅发展中国家的国情及知识产权制度循序渐进的建构原则。

因此,不论是对历史的解读,还是对现实的勾勒,安教授的观点只能使读者接收到一个明确且强大的讯号:中国人必须经过发达国家的“教化、干预”,才能明白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这,正是掌控全球产业链的强势者梦寐以求的说辞。

四、结语

安守廉《窃书为雅罪》一书的观点,在发达国家影响极深。他认为,因为中国没有尊重知识产权的传统,所以发达国家对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进行“合理干预”是正当的。这种论点受到发达国家商业团体的欢迎,却掩盖了全球知识产权制度不平等秩序的本质。对安守廉之政治文化论的质疑必须经由多层考察方式,并在当下的时空中重审历史。如若不反思韦伯式的欧洲中心主义,则很难反驳安教授的政治控制论。如不对安教授没有关注的中国文学史、艺术史、出版史、经济史、科技史等进行“细节考察”,则很难挑战其信而好古论,亦难以透析中国古代知识产权存在的背景与特质。如不研判西方知识产权的历史及国际知识产权的现状,则很难明了为何安教授对此的忽略导致了诸多严重后果。

中国古代并非不懂知识产权,但却未能产生催生现代知识产权法的经济基础。在欧洲,这样的基础直到工业革命以后才确立,而此前的知识产权实践,其绩效不见得优于中国。至于中国为何没有产生工业革命,则更不应从政治文化立场来臆断,而应象美国经济史学家彭慕兰一样,考察经济及资源的因素。不能说中国古代拥有完美的知识产权制度,但亦不能否定其实践之存在。它反映了一种普遍规律,即是在商品经济和技术变革的背景下,知识产权的产生是必然现象。就此而言,发达国家试图以中国无知识产权文化传统之论,来向中国灌输有利于全球既定产业链的、扭曲的知识产权思维,便不攻自破。

反思安守廉论点的价值远不止于此。更重要地,中国古代质朴的知识产权模式,说明了知识创造与传播的根本关系。不妨推断,中国古代的知识产权实践,在私权和公益、知识的创新与传播之间自觉或不自觉地寻求平衡,较好地适应了前现代社会的需要。这固是中国文化继往开新、尊文崇教、利用厚生的思维使然,亦或能部分解释为何古代中国——而不是古代欧洲——是世界上最具创新力的地方,亦因此是世界经济的龙头。所以,对中国古代知识产权史的重审,其价值绝非仅限于证明知识产权的产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这反倒成了助长知识产权强权化的又一说辞。最为深刻的启示是,不论知识产权制度粗糙抑或精密,它均必须能够推动知识创造与传播的并进。今天,以TRIPS协议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制度如此细化,但它对知识的创新和传播却施以双重压制。而通过考察历史,我们应更能同意国际著名知识产权学者Graham Dutfield教授的一项提议——国际条约须以评估知识产权对各成员国“社会发展”的影响为指导思想,给予一国根据其国情自由设计知识产权制度的权利,以促进各国创新与知识享用的共同进步。就此而言,中外知识产权之争,实非文化问题,而是发展问题。

至此,我们方才明白,何以重审中国知识产权史,不独是一个汉学的范畴,却恰是反思国际知识产权不平等秩序的突破点。抚古思今,中国将何去何从?其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中国文化战略的提出,正在日益提供精彩的答案。

注释:

① William P. Alford, To Steal a Book is an Elegant Offens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in Chinese Civilization, Californi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5. (美)安守廉著,《窃书为雅罪——中华文化中的知识产权法》,李琛译,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一版。

② Alford, To Steal a Book is an Elegant Offense, 页119。

③ Ke Shao, “Alien to Copyright?: A Reconsideration of the Chinese Historical Episodes of Copyright”, (2005) 4 Intellectual Property Quarterly (London: Sweet & Maxwell), 400-431. Ke Shao, ‘Look at My Sign! -- Trademarks in China from Antiquity to the Early Modern Times’, 8 The Journal of the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Society, 654-682 (2005). 邵科,《经济史视野下的商标法:中国与欧洲的对比》,载《清华法学》,2010年第4卷第5期,页139-151。Ke Shao, “The Promotion of Learning in Chinese History: to Discover the Lost Soul of Modern Copyright”, Columbia Journal of Asian Law, Vol. 24, No. 1, 2010.

④ Keith E. Masku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the Global Economy, Washington DC: 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2000, 页1。

⑤ James Bessen & Eric Maskin, ‘Sequential Innovation, Patents, and Imitation’, 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 40.4 (2009), 页611。

⑥ Kal Raustiala & Christopher Sprigman, ‘The Piracy Paradox: Innovation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Fashion Design’, Virginia Law Review, Vol. 92, No. 8 (2006), 页1775-1776。

⑦ Lee G. Branstetter, ‘Do Stronger Patents Induce More Local Innovatio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7(2), 2004, 页370。

⑧ James Boyle, Shamans, Software, and Spleens: Law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Information Society,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6, 页10。

⑨ William Fisher, ‘Theorie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New Essays in the Legal and Political Theory of Property, S. Munzer (ed.),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0, 页168-200。

⑩ Ass’n for Molecular Pathology v. United States PTO, 2010 U.S. Dist. LEXIS 35418.

WilliamAlfordandtheMisunderstandingofChineseIntellectualPropertyHistory:TheKeytoUnscramblingtheGloballyUnequalIntellectualPropertyRegime

ShaoKe

(Law School of Murdoch University of Australia)

In his famous book To Steal A Book Is An Elegant Offense, Harvard Professor William Alford stated that Chinese culture is incompatible with intellectual property. This widely circulated, misleading view was a result of cultural typology, by which Alford failed to examine history from multi-disciplinary and micro-historical perspectives. Alford also failed to properly examine the Western intellectual property history and the over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today’s world. He believes that reasonable interference by Western countries in China and other developing countries are justifiable. This has resulted in a misunderstood China being put in a very disadvantaged position in the world.

Locke; William Alford; intellectual property; TRIPS; innovation

DF523

A

(责任编辑:孙培福)

1002—6274(2012)04—115—14

邵科(1978-),男,江苏宜兴人,伦敦大学玛丽女王知识产权研究所知识产权法学博士;澳大利亚默道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默道克大学暨香港城市大学中国法项目主任、亚太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兼职研究员,大连医科大学客座教授,澳大利亚中澳工商委员会(ACBC)委员。研究方向为国际知识产权战略、中国知识经济、中华文化及法治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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