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李昌奎案件引起的死刑适用大争论
2012-01-28陈晓梅
陈晓梅
(广东警官学院,广东 广州510232)
2009年5月16日,李昌奎将曾经的女友王家飞掐晕强奸后,再用锄头击打王家飞头部杀害,随后将王家飞3岁的弟弟王家红倒提活活摔死在门前。4天后,李昌奎在四川投案自首。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李昌奎死刑。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此案后,改判李昌奎死缓。理由是——其有自首情节。这个自首情节最终成为李昌奎的“免死金牌”。消息一出,全国舆论哗然。在公众的一片质疑声中,对法官的批评,对司法的质疑,血债血偿的呐喊,人肉搜索的疯狂,无一不体现得淋漓尽致。笔者2012年1月30日用“李昌奎案件”在互联网上“百度”一下,可以检索到18万多条相关的信息。该案引发了一场轰动全国的关于死刑适用大争论,并被称为“赛家鑫”(赛过刚刚被处决的药家鑫)案。
一、死刑适用大争论:法官向右,公众向左
(一)法官向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之所以采取死缓,是基于最高人民法院曾经有明确规定:对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作为一名执法者,有一种骑虎难下的感觉。他的说法是:“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来判处一个人死刑,杀人偿命的陈旧观点也要改改了。现在顶了这么大的压力,但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1]
(二)公众向左。但舆论和社会公众对云南高院的改判表达了质疑,普遍认为该案正如一审判决所称:“李昌奎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虽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腾讯网站的民意投票显示,97.61%的网民要求判处李昌奎死刑,1.39%的网民支持云南省高院判处死缓,1%的网友认为不好说。全国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宣东认为,“改判死缓不太恰当。法律规定,投案自首不是一定要从轻处理,投案自首只是个从轻理由。如果案件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民愤极大,那么,就不能机械地从轻。”[2]江西赣州检察院检察官杨涛撰文称:“如果这么严重的杀害了两条生命的罪犯不判处死刑,那么,法院许多死刑判决都可以改判,特别是药家鑫更是要在黄泉路上申冤了。”[3]网友“大德大为”评论说“杀人偿命,天经地义”,网友“洛阳百姓”评论说“杀人者若不偿命,中国将会成为乱杀无辜的屠场”,网友“zayala”评论说“李昌奎不死,则中国法律死”,有人甚至认为云南高院如此判决是“悍然向中国法律挑衅”。即使是法律界,反对的呼声也是一浪高于一浪。贺卫方是中国赞成立即无条件废除死刑的少数学者之一,他也认为,“若最高院对李昌奎免死,那么意味着今后杀人犯基本不判死刑了。”[4]
二、大争论焦点:中国是否应该废除死刑
不管是田成有副院长所谓的“杀人偿命的陈旧观点也要改改了”,还是公众的“杀人偿命,天经地义”等等说法,此案争论的焦点最后集中到一个问题:中国是否应该废除死刑?关于死刑存废的争论,自改革开放以来就一直没有停止过。相反,随着时间的推移,改革的深入,死刑存废的争论反而越来越激烈了,越来越白热化了。既有高层的,也有民众的;既有法学界的,也有提案的;既有最高法的,也有案例的。但不管如何争论,结果都是以目前不能废除死刑而告终。
(一)主张废除死刑者观点。主张废除死刑者主要有三个观点:一是与国际接轨。目前全球有96个国家废除死刑,58个国家地区保留,且多数国家已经10年以上未执行过死刑,或是仅允许在战时使用死刑。所有欧盟成员国依据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2条,禁止使用死刑。死刑一直是外国攻击中国的口实之一,尤其是因为一些国家“死刑不引渡”原则的存在,使中国一些外逃贪官长期无法被遣送回国。2007年1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了死刑核准权。理由是:中国是世界判决和执行死刑数量最多的国家。长期以来国际社会批评中国滥用死刑,是司法体制藐视人权的体现。二是构建和谐社会。宽严相济,少杀慎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2011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报告指出,人民法院将加强对死刑适用的指导,统一死刑适用尺度,努力使复核的每一起死刑案件都经得起历史、法律和人民的检验,切实尊重和保障公民的生命权这一最基本的人权;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对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可以看出,最高法出台“统一死刑适用尺度”,尤其是只要符合“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规定精神,成为逐步废除死刑的行动指南。三是死刑不足以震慑犯罪。学界认为保留死刑是为了利用其威慑力,而死刑威慑力并没有人们想象中的那么大。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说,中国社会存在着对死刑的迷信心理:期望通过死刑有效地控制犯罪,但死刑的威慑力是有限的。[5]法学专家胡云腾也曾就“严打”与杀人率的变化进行过分析,结论是: “从故意杀人罪的发生率来看,包括重用死刑在内的‘严打’行动,虽然在短期内具有明显威慑效果,但这种威慑效果难以持久。”[5]在中国,主张和推动废除死刑的主要是专家、学者和法律界人士。
(二)主张保留死刑者观点。主张保留死刑者认为:死刑作为最严厉的刑罚手段,可有效遏制犯罪。一方面是通过剥夺犯罪人的生命,能够确保其无法再次犯罪,进而保障了整体社会的安全;另一方面是教育、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考虑可能承受的严厉后果,从而放弃犯罪意图。还有一个方面是对受到巨大伤害的被害人及其家属提供一定的心灵慰藉。在中国人几千年传统文化之中,欠债者还钱,杀人者偿命,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这种民族文化中的元素,在中国民众的情感中沉淀已久,深入人心。取消对杀人者的死刑,不仅受害者亲属不能接受,普通民众也无法接受。被害人王家飞一家联合二百多名村民签名上访,要求改判被告人李昌奎死刑。 “就是倾家荡产也要告,要判他死刑。”即使是李昌奎的家属,昭通中院判了死刑后,他们也认了,反而对其二审能“免死”非常惊奇和不解。李昌奎的大哥李昌贵说,“当时以为肯定判死刑了,所以连请辩护律师的念头都没有,也没钱请。”因此,主张保留死刑的基本上是普通的社会公众。笔者2012年1月30日在腾讯网上看到一个就李昌奎案件发起的“你支持废除死刑吗?”的民意调查,结果支持废除的有8269票,占8%,反对废除的有100745票,占92%,绝大多数网友是持一边倒的反对意见。公众主要是痛恨严重暴力犯罪带来的安全感缺失和贪官、奸商造成的社会贫富悬殊。
(三)国家现行政策。笔者认为,减少并逐步废除死刑是过去100多年来的世界潮流,也是未来的发展方向。但直到今天,全球仍然有约58个国家在法律上没有废除死刑,特别是那些人口在1亿以上的大国绝大多数保留着死刑,包括美国、日本这样的发达国家。废除死刑不能脱离一个国家自己本国的国情,尤其不能离开民意的支持。目前我国犯罪形势极其严峻,据统计,最近几年每年的伤害致死人数为年均7万多人。[6]如果废除死刑,那么,打、杀、抢、烧等严重犯罪就会更加肆无忌惮,社会将更加混乱,如药家鑫案、李昌奎案、夏俊峰案、许迈永案等也将会层出不穷,越来越多。可以说中国现阶段还没有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而且在相当长一个时期内也不具备这个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政府站在民意一方,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发展大局为重的务实态度。温家宝总理2005年3月14日在全国人大十届三次会议记者招待会上对全世界明确宣布“出于我们的国情,我们不能够取消死刑”。保留死刑,是现阶段中国社会的客观需要。我们国家现在的政策是保留死刑,但严格控制死刑。笔者认为这个政策是正确的,是充分考虑了我们国家目前发展的水平、公众的法治意识程度和社会治安情况,是适合于我国国情的。减少并最终废除死刑的改革与发展应循序渐进,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国家经济社会得到大力的发展,国民综合素质得到很大的提高,法治理念深入人心,刑事犯罪大幅度下降。可以说,时机成熟时,废除死刑自然是水到渠成,而不是从某一个具体个案开始,一下子就废除了。当前我国绝大多数社会公众都不能接受废除死刑,这不仅仅是中国人一个“自古杀人偿命”的传统观念问题,更是一个涉及每个中国人切身利益的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废除死刑甚至就是放纵犯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必然对社会的安宁稳定带来严重影响,人们对此是根本不能理解和决不能接受的。废除死刑在目前的中国,可以说是脱离现实的空谈!国法是国家的根本,现行法律决不容许任何人、任何组织以任何理由和名义随意改变,包括对死刑条款的不准确解释和不适当运用。否则,法律的威严和宗旨何在?
三、大争论原因:对刑罚现实需要和国家刑事政策及法律的基本精神认识上的差异
社会舆论的强大压力,将云南省高院压得喘不过气来。2011年7月16日,经被害人家属提起再审申请,又经云南省检察院提出再审的检察建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再审决定书,决定另组合议庭,再审李昌奎案件。改判,还是不改?云南省高院进退两难。田成有说, “无论怎样选择,都应有充分的理由,改,也要把后遗症向公众交代清楚。”[4]但是,目前看来判其“死刑”,息事宁人似乎正成为最佳的选择。
笔者认为,争论主要是来自各方对刑罚的现实需要和国家刑事政策及法律的基本精神认识上的差异。废除死刑,法官和法学专家看到的是权利进步,社会公众看到的是正义变老。这样的裂痕,不能不让人忧心。罪犯的死与活,当然应由法院独立做出判决。但法院判决如何让公众信服,而不是损害司法权威,这是法官们必须直面的问题。死刑判决每每转化为网络大讨论,是司法公信的危机。但在本次大争论中,笔者认为作为法官和社会公众尽管存在很大的意见分歧,又都各有其合理性。作为社会公众一方来说,更多的是从社会现实考虑,死刑是现行中国刑法中明文规定的一种刑罚,既然有法,则必依之。在药家鑫案中,被害人张妙的代理律师有一句法庭名言:“中国只要还有死刑存在,药家鑫就该享受此最高待遇。”[7]药家鑫该不该死,本文姑且不论,但这句话套在本案中,似乎更为正确:“中国只要还有死刑存在,李昌奎就该享受此最高待遇。”而作为法官一方,则是在积极践行着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废除死刑的大方向是正确的,近几年中国的刑事司法政策导向也越来越倾向于慎杀、少杀。在新近通过的刑法修正案 (八)中,更是通过调高死缓、无期徒刑实际执行的最高刑期的做法,以此作为替代性措施,来限制死刑,甚至逐步替代死刑。在笔者看来,按以往的标准和经验,此案判决确实明显不公平。但是,从司法政策的变动来看,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它还是有一定的道理的。事实上,有部分学者和律师对云南省高院的做法持赞同意见,认为死刑废除可从任何一个具体的个案做起。不过,笔者认为,即便有政策背景的变化,云南高院能不能变化得那么快是值得讨论的。法院的任务不是回答主观的价值和理念的问题,而是要解决客观的事实与法律问题。废除死刑,少杀、慎杀,这是良法的理念,要由国家层面来决定,不能通过法院的判决来决定。“10年之后再看这个案子,也许很多人就会有新的想法。”这是田成有副院长对该案的认知。“我们现在顶了这么大的压力,但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田成有副院长的说法,在10年后再验证很有可能是对的,但其意识和行为已经超前了10年,因此与中国的现实情况有点脱节。正所谓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我们现在有必要超前司法为10年以后树立一个标杆吗?
四、大争论意义:一次难得的普法教育
最后,笔者倒觉得这次全国媒体对该案的高度关注和社会公众热烈参与讨论这件事本身,就是一次难得的普法教育,不管结果如何,对推动法治和正义深入人心,对促进我国的法制建设,将起到难以估量的重大意义。一是不断提升公民法律意识。在互联网时代,公民参与对司法监督的力度已经上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每一个人都有表达自己意愿的自由。这体现了互联网为公民表达自由提供了便利和广大公民权利意识的提升。民众关注司法,一定程度上表明法律作为调节社会的重要手段,已经成为整个社会的共识。二是积极促进我国刑法的修改。公众的质疑和责难对司法机关来讲,也并非是一件坏事。媒体的监督,可以让司法更加透明和公正,同时,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也可以让我国今后刑法的修改,更加兼顾传统文化、社会正义和国际化接轨等众多因素,修改得更加完善。
[1]刘子瑜.云南高院:不能以公众狂欢方式判李昌奎死刑 [EB/OL].新华网,2011-07-13.
[2]史远帆.云南高院:不能以公众狂欢方式判李昌奎死刑”读后感 [EB/OL].新华网,2011-07-13.
[3]李昌奎案波澜再起,云南高院启动再审程序[N].甘肃日报,2011-07-18.
[4]黄秀丽.云南李昌奎案死刑与否:免死“金牌”惹起官民舆论战 [N].南方周末,2011-07-15.
[5]调查称民众望直接处死大贪官,农民最支持死刑[J].瞭望东方周刊 ,2010-11-16.
[6]狼狈之欢-为什么我们不能废除死刑 [J].学术争鸣,2009-06-27.
[7]药家鑫案死者亲友反对“激情杀人”说 [N].山东商报,2011-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