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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心理特征分析

2012-01-28狄小华

政法学刊 2012年2期
关键词:公职人员职务犯罪职务

狄小华

(南京大学 法学院,南京 210093)

人具有两重性,即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社会性是是人的本质属性。一个人由生物人成为社会人,必须经历学习内化适应社会所需要的知识、技能和规范的社会化过程。[1]219社会在不断发展变化,人的社会化贯穿一个人的终身。而且社会环境极其复杂,一个社会既有被统治者倡导的主流的文化、价值、规范,也不可避免地存在非主流的,甚至反主流的文化、价值和规范等。如果一个人学习内化了反主流的文化、价值和规范,则又会出现“错误的社会化”。作为有缺陷的社会化,不论是不完全的社会化,还是错误的社会化,虽然不是必然导致犯罪,但却是形成消极或不良心理因素的原因。正是这些存在于个性心理结构中的不良心理因素,在与环境中的消极因素进一步互动中,逐步形成犯罪心理结构,并推动犯罪行为的最终发生。[2]43原为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虽然存在少数“带病提拔”的情况,但在经过层层遴选成为某一岗位的国家公职人员,甚至是领导干部时,他们中的大多数是优秀的。我们这里所分析的职务犯罪的犯罪心理特征,虽然是职务犯不良心理长期累积的结果,但他们从事公务或担任领导干部以后,面对各种诱惑,放松自我改造是这些不良心理最终恶化为犯罪心理的主要原因。

一、动力结构因素特征

由需要、动机、兴趣、理想、信念、世界观等组成的人的个性倾向性,是一个人进行活动的基本动力。与职务犯罪有关的罪犯心理动力结构因素有以下特征:

(一)欲望恶性膨胀

人有物欲、情欲和权欲三种主要欲望。权力不仅能够满足掌握权力的个人对权力的欲望,而且可以带来物欲和情欲的满足。更重要的是当以权力获得物欲和情欲的满足时,权欲的满足感会随之提高,而此时对权力的欲望也会变得更加强烈。调查发现,职务犯虽然原来的职务有高有低,但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都掌握“绝对”的权力。犯罪前,他们对大小不同的公务事项享有“拍板”或“说了算”的权力。而这种权力常常意味着升迁、挣钱等获得利益的机会,由此,掌握权力的各级官员也就成为一些人拉拢腐蚀的对象。面对金钱、美女、权力的诱惑,面对被排斥、被“潜规则”的压力,面对与老板等有钱人,或有权人交往,产生的心理上的落差,一些官员的私欲开始膨胀。膨胀的私欲随着不断地被非法地满足,就会持续恶化,并最终导致需要的畸形。从已经报道的一些职务犯罪案例中,不难发现:在畸形的情欲支配下,为了寻求刺激和新鲜感,有的养了多个情妇,还要嫖娼;在畸形的物欲支配下,为了满足敛财的快感,有的敛财几乎不分对象、时间,也不管多少。在畸形的权欲支配下,为了显示所谓的权威,甚至不惜打击报复挑战自己“权威”的人。

(二)理想信念动摇

理想信念是对未来的一种希冀、向往和追求,是支配和左右一个人活动的精神动力。多少革命先烈正是有了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才会不惜抛头颅,洒热血。在访谈中,我们惊讶地发现,职务犯罪虽然损害了政府形象,败坏了社会风气,甚至造成了人民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但仍有不少罪犯“心有不甘”:他们将自己这次犯罪被抓,或归结为“遭人暗算”,或自叹“命运不好”,或埋怨检举人“不够朋友”,或后悔自己当时主动交待“太天真”,或抱怨办案人员“逼得太狠”,很少有罪犯对自己犯罪所造成的危害而悔恨。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公职人员也是人,也有个人需要,因此关注个人的利益本无可厚非,但公权私用,以权谋私,触及的是道德的底线。有的职务犯,在犯罪时,就以滥用职权为荣,即使被判刑入狱仍不以职务犯罪为耻,可见他们作为公职人员应有的理想信念已经动摇,甚至完全丧失。一名公职人员倘若只关注自己的前途、子女的出路和小家庭的幸福,而漠视群众疾苦、政府形象和党和国家的前途与命运,那么,犯罪也就成为一种必然。

二、调节结构因素特征

以自我意识为核心的个性的调节结构,通常由自我意识、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等构成,它对推动行为的动机,或行为本身起着监督与调控的作用。职务犯不仅初始学历高,而且在任职期间还会接受各种形式的思想教育和文化教育。更重要的是作为公职人员大多还肩负着行政执法或司法的重任,因此,他们的犯罪大多不是因为荣辱不分、是非不辨,或不知法、不懂法,而是由歪曲的自我和错误的认知导致的。

(一)歪曲的自我

官场由于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阿谀奉承的风气,少受监督的权力产生的“绝对权威”,不当的政绩评价导致的政绩虚夸等,因此,一些官员会因长期听不到他人对自己客观、公正的评价,尤其是听不到批评、反对的声音而导致自我意识的歪曲。正是歪曲的自我意识,导致职务犯不能正确地认识、评价和调控自己心理活动,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调查发现,职务犯普遍存在着以下歪曲的以自我为中心的自我意识:一是我说了算。普遍推行的民主测评,虽然极大地改变了官场的家长作风,但有的领导干部“我是一把手,我说了算”的自我意识仍极为严重,不仅听不进别人的批评建议,而且排斥异己,拉帮结派,有的甚至发展到“顺我者倡,逆我者亡”的地步。二是我的贡献大。职务犯中不乏曾是国企发展的元老,或主持某个项目的功臣,或是某个方面专才,他们在荣誉面前由于不能戒骄戒躁,自恃劳苦功高而放松自我监督,还不愿接受别人的监督,以致荣誉加身之时,成了堕落的开始之时。调查发现:接受调查的200名职务犯中,有62.67%的人曾经获得各种荣誉与奖励。三是我该享受的。有的职务犯当官不是想着为民办事,而想的是如何谋一己之私。视买官为投资,受贿为投资回报;出门讲排场,吃穿讲档次,办事看票子,如此等等,公权被异化为个人特权。

(二)错误的认知

杀人、放火是犯罪,这是人人都知道的常识,但在过年过节,红白喜事时,接受别人数额不大的礼金,究竟是收礼还是受贿可能是专业问题,未必人人清楚。在调查中,我们发现职务犯中普遍对受贿等犯罪、社会道德风气等存在着错误认知:一是肥私不损公。在回答“肥私不损公”的情况下,收取“朋友”不超过5000元的礼金,算不算犯罪的问题时,30.67%的罪犯认为不算犯罪,只有4%的人认为是犯罪。在很多职务犯看来,没有滥用职权,只是在规定范围给予方便,没有损害国家或集体利益,在业务上或工作上有联系的朋友过年过节送的礼不应该算是犯罪,由于这种错误的认知,一直到累积数额巨大被查处时才如梦初醒;二是收礼非受贿。接受调查的76%的职务犯认为,过年过节时候送些烟酒、购物卡和代金券之类,是人之常情,礼尚往来。这种错误的法律认知,导致行为人在收受别人财物等利益时,缺乏内在的道德和法律意识的监督。三是众贪我才贪。收礼也好,受贿也吧,绝大多数职务犯认为这些行为在社会上很普遍,当访谈人员对此进一步追问时,他们自己也不得不承认,这种“普遍受贿”只是一种感觉。然而,正是这种不正确的“感觉”,使得他们产生“众贪我才贪,受贿没关系”的侥幸心理。

三、特征结构因素特征

包含气质、性格、能力三种心理因素的特征结构,属于个性心理的表层结构,主要反映个性心理活动稳定性的特点和独特的行为方式。调查发现:职务犯反映出明显的消极的性格特征,其中尤其以责任意识缺乏和侥幸心理最为突出。

(一)责任意识缺乏

廉洁奉公是作为人民公仆的道德责任,更是法律的义务。不论是贪污受贿,还是渎职侵权,都反映了职务犯对社会、集体和他人责任意识的严重缺乏。这种责任意识的缺乏,表现为:为追求所谓的政绩,有的大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对百姓疾苦漠不关心;有的大上破坏环境的“污染项目”,对百姓诉求置若罔闻;有的制造虚假繁荣,对发展中的问题视而不见;有的放弃监管职责,导致“毒奶粉”、“毒馒头”、“地沟油”等屡禁不止;如此等等,这种责任意识的缺乏,虽然与当前“唯上”的官员任用和考核机制有关,但与当前严重的社会道德下滑也存在内在联系。

(二)侥幸心理突出

贪污受贿、渎职侵权毕竟是犯罪行为,为排除实施犯罪的内心阻抗,行为人在行为前多会经历或强或弱的动机斗争。调查发现,职务犯罪中存在着五种类型的侥幸心理,正是这些冠冕堂皇的“理由”,最终让他们选择了犯罪。一是经验性侥幸。看到他人贿赂未曾受到处罚,或自己曾有过这种经历没有受到,从而相信再犯一次也不会有事。二是关系性侥幸。职务犯一方面认为自己与受贿人关系“铁”,受调查的71.3%的职务犯相信行贿人不会供出自己;另一方面认为自己不仅与上面领导关系密切,而且与司法机关熟悉,相信即使有事,也可化险为夷,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三是技术性侥幸。相信自己的受贿手段隐蔽,或先办事,后受贿,或蚂蚁搬家式的小数额“收礼”,或以假买卖,实贿赂等方式受贿,不可能被发现;四是暗示性侥幸。相信“手中有权,过期做废”,或相信有佛祖或祖宗保佑,长期的心理暗示,使自己冒险心理变得强烈;五是认知性侥幸。也就是前面所提到的,职务犯普遍认为只要“肥私不损公”,拿别人主动送的钱就不是受贿;在大家都贪的情况下,自己贪一点也就算不了什么。对法律的认知错误,会导致对行为性质误判,从而严重弱化心理的自我调控。[3]

四、职务犯罪的心态特征

一个人境遇可遇不可求,但一个人心态则完全可由自己选择,为此,心态可以决定一个人的命运!我们在访谈中发现,职务犯在犯罪过程中常伴有某种持久的不良的心态。

人生不如意事,常十之八九。公职人员也会面临因升迁、受罚、人际关系、婚姻家庭等引起的挫折,产生不良的情绪。他们中的大多数虽然可通过自我调节消除这种不良情绪,但也会有一些人因心理素质、多重挫折等原因,而产生持久的压抑、不满和情绪低落等,并导致自我控制能力的下降。调查发现,公职人员在面临下列情形时,更容易产生不良心态,并在这种心态的推动下,形成职务犯罪的动机。一是当仕途受阻,升迁无望时,一些公职人员会因感受到“失意”,而将原来争取晋升的努力,转化为“捞一把”的动力,逐步将心思放到以权谋私上;二是当比较失当,物质欲望增强时,一些公职人员会产生强烈的相对剥夺感,并产生不满情绪,形成权钱交易的动机。在职务犯身边几乎都少不了常来常往的“老板”、“老总”“朋友”,正是与这些有钱人的密切交往,改变了他们的比较对象,产生了强烈的相对剥夺感,走上“官商结合,共同致富”的道路;三是当配偶责备,自尊心受损时,一些公职人员会不知不觉地按“枕边风”捞钱,或放任自己亲属以权力影响“挣钱”;四是当人际关系紧张,特别是家庭不和时,有的公职人员由于需要精神的慰藉,而更容易被情色所俘获。而一旦生活出现“越轨”,就会出现入不敷出或欲罢不能的情况。为维持这种情况,权力被滥用也就不可避免。职务犯背后常有情妇、“小三”身影,就是这种情况的例证。五是当各种荣誉加身,或觉得自己立有“大功劳”时,有的公职人员会出现“忘乎所以”心理,或该享受或享有的心态,从而放松要求,逐步走上犯罪道路。

五、职务犯罪的潜意识特征

意识分为显意识和潜意识,表现为以权谋私的职务犯罪,是一种有目的的故意犯罪,因此,犯罪分子大多能够觉察和感知自己的犯罪。但在有些特殊情况下,犯罪经过不断反复而进入“自动”状态,并出现不被行为人自己察觉和感知的无潜意识状态。以贿赂犯罪为例,虽然行贿人需要受贿人手中的权力以谋利,受贿人需要行贿人手中钱让权力变现,但毕竟贿赂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可能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因此,受贿人与行贿人之间,通常要经历初识、试探两个阶段,建立相互信任关系,然后才会进入权钱交易阶段。但如果长期交易而没有被揭露,则可能使贿赂双方建立起牢固的利益同盟,以致交易进入了不分“你我”,甚至忘乎所以的“自动”状态,此时,调节系统几乎不再对贿赂行为发挥有效的调节作用。

六、结语

支配职务犯罪行为的犯罪心理,是公务人员在与不良环境相互作用过程中逐步形成的,那么,预防和治理职务犯罪,首先,要从三个方面净化官员的从政环境,即宏扬廉政文化,以驱除贪腐亚文化;完善明规则并强化其执行力,以压缩官场潜规则;完善市场以压缩权力寻租空间;其次,培养他们崇高的理想、信念,提升他们为党、为民的自我实现的高层次需要,又要建立严格的权力制约机制,避免他们在不良的诱惑或刺激下,引发低层次的畸形需要;最后,侥幸心理是促使职务犯罪心理形成及其外化的主要原因,而这种心理的形成又与当前权力腐败的成本低,收益高存在密切关系。为此,严密法网,提高职务犯罪查处率,是当前抑制职务犯罪的必要措施。

[1]高汉声.心理学的探索与研究——高汉声文集 [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11.

[2]赵菲菲.怀疑成部分国人生活方式,专家建议重建公信力 [N].国际先驱导报,2011-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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