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双重”行动,加强项目稽察监管
2012-01-28郑黎明
□文/郑黎明
重大项目稽察监管工作必须紧密围绕发展改革中心工作,服务于“双重”专项行动,不断探索政府投资有效监管的新模式
重大项目稽察监管工作是政府赋予发展改革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发改委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监督管理的有效方式,是规范项目管理、推进项目建设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去年以来,重大项目稽察监管工作紧紧围绕“三大战略”、“四大建设”和“五大统筹”,深入开展“围绕重大决策、推进重大项目”专项行动,着力推动以“三个千亿”工程为主体的重点项目建设,积极探索适合自己特点的、系统的、适应稽察监管实际需要的工作方式,为政府投资项目规范化管理提供重要的支撑作用。
加强稽察监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进一步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监管工作,既是政府转变职能的需要,也是完善对政府投资项目规范管理的现实需求。
从国家对政府投资和项目监管要求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强调要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加强监督管理职能已成为政府未来转变职能的方向;近年来,中央相继部署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监督检查、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和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监督检查工作,都由中纪委牵头,监督检查规格之高、力度之大前所未有;今年2月至5月,浙江省就迎来了5批国家重大项目稽察组,投资项目监管任务繁重,项目管理、稽察监管工作都面临新的挑战。
从浙江政府投资和项目建设实际来看:近年来,浙江政府投资项目的数量和规模空前扩大。2011年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突破1.4万亿元,同比增长24.8%,创2005年以来的新高;全省11个设区市均超额完成年度投资目标,投入的政府资金也在逐年递增,2011年计划政府资金总投资约800亿元左右,其中中央资金约110亿元左右,省级财政性资金约100亿元。从这个意义上看,如何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体系,提高政府投资资金的使用绩效,确保项目产生相得益彰的效果;如何围绕“双重”专项行动,发挥重大项目稽察监管的职能作用,深化稽察监管为项目服务、推进的功能,实现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管理的专业化、规范化,确保项目进度、投资、质量,从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效益和资源、资金的使用效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从建立高效廉洁政府的严峻形势来看:当前,浙江省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时期和改革的攻坚阶段,政府投资活动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面对难得的发展机遇和严峻的挑战,必须以更大的决心加快推进投资体制改革。从近年来已发现的大量案例表明,当前政府投资依然是职务犯罪高发的领域。构建政府投资项目监管体系,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公开透明、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是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因此,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稽察监管工作,创新监管体制和机制,既是完善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和改进投资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级政府或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建立高效廉洁政府形象、加强对投资项目管理的重要手段。
当前稽察监管工作面临困难
长期以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主要集中在项目的审批和投资分配上,而对项目实施阶段的监管和控制相对薄弱,致使一些项目施工质量不高,资金存在一定的浪费,投资效益不够高。从近年来国家几轮项目检查的情况来看,浙江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也暴露出了一些项目监管不力的现象,项目管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个别问题还带有一定的普遍性,甚至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造成了负面影响。目前,浙江重大项目稽察监管的机制上,尚有一些问题不容忽视和亟待解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重大项目稽察监管工作法律机制不健全。国家虽然颁布了《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浙江省也颁布了《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从宏观的角度对重大项目稽察监管工作给予指导,但这二个“办法”都是政府文件形式出台的办法,并没有出台相应的地方性配套法规,从微观上对地方重大项目的稽察工作如何开展,项目稽察中发现的问题如何处理,及基层重大项目稽察办的职权等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基层从事项目稽察监管工作的人员没有现实可操作性的依据,给项目稽察监管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极大的影响。
项目稽察监管工作思想重视不够。一些项目建设单位和个别领导的意识里,认为项目争取工作是头等大事,而项目稽察监管工作仅是对项目建设进行的例行检查,没有深刻认识到项目稽察监管工作是国家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而依法组织实施的对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手段,通过项目稽察工作,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错误,及时予以改正,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及效益的充分发挥。因此部分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稽察监管工作不够重视,甚至产生抵触情绪,有的不按规定汇报项目建设各个环节的基本情况,回避项目建设一些关键环节的准备、建设、完成等情况。
项目稽察监管体制机制不够完善。一方面由于项目监管部门多,职能交叉,权责不明确,省市之间、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联系不够紧密,项目监管难以到位;另一方面项目的有效整改,要充分发挥各市、县发改部门的职能作用和稽察监管工作的积极性,使得基层发改部门能够真正介入到项目管理,以及行业的监管。同时,由于信息不公开,对于项目规模、投资、环保、土地等要求,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工期进度、资金安排等管理行为,项目管理和稽察监管部门很难实施有效的监管。
进一步加强稽察监管工作
重大项目稽察监管工作是一项与时俱进的工作,既是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也是做好促进有效投资和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基本保障。重大项目稽察监管工作必须紧密围绕发展和改革中心工作,服务于“双重”专项行动,坚持“为投资管理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为经济发展服务”的宗旨,不断探索政府投资有效监管的新模式,提高稽察监管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和权威性,促进全省重大项目建设管理上新台阶。
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法规体系。要加强政府投资监管法规制度建设,对现有政府投资监管中的有关政策法规进行清理,对不符合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精神的,不适应当前发展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符合国家投资体制改革方向的,要及时总结经验,通过正常立法程序,尽快将项目监管纳入法制化轨道。要加快出台《浙江省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和《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条例》,明确项目管理职能、责任追究主体、追究范围、追究程序等具体内容,严格规范项目审批和责任追究制度。
突出服务是稽察监管工作的核心内容。要围绕发改委的中心工作和“双重”专项行动,服务于投资计划、项目建设和宏观调控大局,树立“对外服务”和“对内服务”相结合的稽察监管工作理念。“对外服务”是指发挥稽察监管工作要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深入项目、深入现场的特点,以及稽察监管工作的全面性、指导性和专业技术优势,为项目业主单位服务;“对内服务”是稽察监管工作作为投资项目管理“审批、推进、监管”的一个环节,要主动加强为各审批部门业务处室的服务,及时了解各业务处室的种类检查需求,适时开展一些行业性检查,强化信息反馈沟通,促进审批部门对审批项目后续实施情况的全面掌握。
构建高效的稽察监管与审批管理的联动机制。一是开展稽察监管工作要注重与审批处室搞好配合联动,明确稽察监管重点和环节,有针对性地开展开工条件、概算调整、竣工验收、建设内容调整及项目真实性方面的专项稽察,为审批处室进行项目决策、安排计划、下达投资、调整概算提供重要依据,增强稽察监管工作服务发改委中心工作的功能。二是稽察监管结果及时与审批处室沟通,对稽察监管指出的问题和处理意见,审批处室要认真对待,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主动承担督促相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加强问题整改的责任,共同做好加强管理、改进工作、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工作。三是组织开展发改委内部检查,实现“关口前移”,重点对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审批程序进行监管。
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稽察监管信息反馈机制。建议尽快建立和完善“审批·推进·监管”一体的《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充分发挥网络互联、数据共享的优势,让投资管理系统与决策系统、稽察监管系统、投资对象之间的信息对称,从而形成一个快速的、完整的、有机的管理链。同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省重大项目稽察办会同省行业有关部门或市、县发改部门,以稽察、监管、调研等为手段,灵活多样的开展稽察监管工作,及时上传建设项目有关重点难点问题,对一些带有普遍性、苗头性和全局性的项目管理问题,通过协调各方帮助项目单位推进项目、提出政策建议,并反馈给相关职能部门,实现项目稽察监管和项目宏观管理相结合。
强化对政府投资项目稽察监管的整改落实。一是抓好项目稽察监管整改“回头看”工作。对近年来稽察监管过的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分析整改落实情况,对整改不落实的要限时完成整改。二是加大稽察监管复查力度。要抓住稽察监管中发现的前期设计存在重大缺陷、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隐患、资金使用存在重大问题的项目,加大复查力度,确保稽察监管整改工作落实到位。三是加大处罚力度。对整改落实不力、屡查屡犯的项目单位采取通报批评、停项目、停计划等惩戒措施,对责任单位、责任人严肃处理。四是建立健全稽察监管整改情况披露制度。要与相关业务部门联合督办,建立相互协作机制。省、市、县重大项目稽察办也要及时通报稽察监管整改情况,共同完成好各项整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