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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告发后供述其罪行的行为分析

2012-01-28王明建

中国检察官 2012年6期
关键词:传讯信丰谢某

文◎王明建

被人告发后供述其罪行的行为分析

文◎王明建

[案情]谢某于2011年4月从老家信丰流窜到广州市越秀山公园抢劫外国人的现金,数额巨大,谢某作案后速回信丰。广州市公安局向有关省、市公安机关发出《协查通知》,布置侦控。谢某在县城其居住地向他人吹嘘说在广州抢劫容易,一下手就得到了一大笔钱。在场有一位群众听了,立即向嘉定镇派出所报案。该派出所向主管领导汇报,根据这一线索,迅速开展侦查。经核查,证实谢某4月份到过广州市,怀疑他有作案的可能,便对其进行传讯。经过教育,谢某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罪行。

本案争议的焦点,行为人的行为是自首还是属于坦白。

[速解]本文认为,行为人的行为属于坦白而非自首。

首先,谢某是被动归案,而不是自动投案。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承认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的行为。而在本案中,谢某是被群众举报后由公安机关对其传讯的结果,而不是他自愿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因而属于被动归案,这种归案是违背谢某的意愿的,是被迫的。

其次,谢某系被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而不是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所谓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应该是指犯罪分子在没有处界压力的情况下,出于自己的主观愿望自动交代所犯罪行。而在本案中,谢某在被传讯后,经过公安机关针对性的教育,才不得不交代了抢劫犯罪的事实,属于被动交代犯罪事实。当然,被传讯或采取强制措施以后,犯罪人又交代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这种交代的主动权在犯罪人手中,这时所交代的“余罪”,并非迫不得己,而是积极选择的结果,对此,应视为主动交代,应以自首论。本案中谢某并非存在交代“余罪”的情况,其所交代的只是已被公安机关掌握的罪行。

再次,谢某自己交代了自己的罪行。谢某在嘉定派出所传讯后,经过有针对性的教育,如实交代了自己在广州市越秀山公园实施抢劫的全部经过,而不是在无法抵赖的失证面前,被迫供认。这种交代虽属被动,但与供认罪行相关,其在主观上认罪、悔罪的态度更好得多,主观恶性也相对要小一些,有利于司法机关全面、准确的查清全部案情。

(作者单位: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34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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